论故意犯罪的刑事政策--以犯罪意图心理机制研究为出发点_故意犯罪论文

论故意犯罪的刑事政策--以犯罪意图心理机制研究为出发点_故意犯罪论文

论故意犯罪刑事政策——以犯罪故意心理机制的研究为切入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切入点论文,机制论文,政策论文,心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5)04-0006-08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实施的故意犯罪是犯罪的重要类型,它占社会犯罪总量的大多数。社会原因和个人素质相结合的犯罪原因论命题同样适用于故意犯罪。过去,人们对故意犯罪刑事政策的研究,多从社会原因或个人素质上分别展开论述。随着学界对犯罪故意研究的不断深入,以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规律性认识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从社会环境和个体心理素质的结合上探讨故意犯罪刑事政策,无疑开辟了故意犯罪刑事政策研究新境界,丰富了故意犯罪刑事政策理论,为进一步认识如何更有效地整治和预防故意犯罪,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

      一、对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的认识

      研究故意犯罪刑事政策,只有首先弄清楚故意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现状,才能正确理解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原理的生存依托,才能深入分析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心理根据,从而为故意犯罪的整治和预防提供理论支撑。

      关于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的认识,两大法系国家刑法中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都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不过各自的认识过程不一样,大陆刑法很长时间着力于间接故意的研究,着力于间接故意与过失的辨别,在这一认识历程中,为了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放任与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仍放任进行区别,提出了“容认”的故意形态,形成直接故意(目的犯)、容认和放任故意三种故意形态,[1]76-128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则将间接故意形态用“轻率”取而代之,形成直接故意(目的犯)、轻率(间接故意)两种故意形态。[1]76-128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的研究也不少,争论的焦点仍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放任的故意心理上,传统的观点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则仍是直接故意”,[2]129-158很显然,这种观点忽视了行为人意志内容是“不积极追求结果发生”的不同,错误地将这种意志状态等同于“希望”,因而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区分罪过的不同形式,只能以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为根据,而不能以认识因素‘可能’或‘必然’为转移”,认为在明知必然性的情况下,只要意志因素是放任(即任其发展,听之任之,撒手不管),不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就应构成间接故意,[3]这种观点忽视了相同意志状态下认识因素的不同,也难以令人信服。后来,我国刑法学界新秀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两种新观点,但仔细分析,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第一种观点提出,“明知必然性而决定让其发生的意志状态,是介乎希望与放任之间的第三种意志类型”,该论者称之为“容忍”,并指出,“容忍故意略轻于希望故意而重于放任故意。容忍故意与德日刑法中容认主义中的‘容认’,有着不同的含义,‘容认’包括了希望、放任,也能包括容忍,容认是一个种概念,容忍是它的属概念”。[4]这种观点顾及到这种心理状态下意志状态的自我克制,如果意志状态是决定让危害结果发生,那只能是“希望”故意,“放任”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心理是任其发展,放任不管,发生了也不后悔,不发生也不遗憾,意志状态很模糊,导致这一模糊意志状态的原因是行为人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或非犯罪行为心情迫切,来不及认真考虑危害结果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绝不是决定让危害结果顺利发生。第二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在程度上包括认识结果必然发生与认识结果可能发生两种情形,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一定(必然)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而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便是积极放任的心理态度;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便是消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间接故意包括积极的放任和消极的放任。[5]这种观点顾及到认识因素认识程度的不同和基于认识程度的不同而导致的情感体验、情绪表现不同,却忽视了意志内容的模糊和意志表现的自我克制。如果行为人意志表现是积极的放任,那行为人的意志内容就不是模糊的,而是比较明确地在追求结果发生,这是“希望”故意,行为人的意志表现只能是消极的放任,意志内容只能是模糊不清的,只是情感体验、情绪表现存在两种不同而已。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但由于急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或非罪行为,而索性不管了,情感体验是认识明确,情绪表现是心理矛盾,没法考虑如何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比较显现的放任故意;而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行为人情感体验是有点认识,但不够明确,情绪表现是根本不管结果是否真的发生,客观上没有什么反应,这是比较隐蔽的放任故意。两种放任的共同点是在意志表现上都是模糊的,对结果的态度上都是放任不管,而不是决定让其发生。

      实际上,就直接故意犯罪而言,除了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而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有明确认识的“希望”故意外,也存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仍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有一般认识的“希望”故意。

      对犯罪故意的研究,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还包括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认识问题和犯罪故意的体系地位。关于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认识,包括犯罪故意的事实认识和违法性认识。就犯罪故意的事实认识而言,争议的焦点是认识的内容范围,中外学者都一致主张,故意所认识的内容应以某种构成要件规定的事实为限,至于是对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要有认识,还是只对部分构成要件要有认识,认识不一致,比较可行的观点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要有认识。[6]就犯罪故意的违法性认识而言,存在肯定论、否定论、择一论三种代表性学说,其中,择一论又分为形式违法性认识肯定论和实质违法性认识肯定论,比较科学的观点是实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认识肯定论,以形式违法性认识为内容的肯定论和反对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否定论皆不可取。[7]在违法性认识范围问题上又存在可罚的违法性认识说、法律不允许说和违反前法律规范说之争,由于法律不允许说和违反前法律规范说对于违法性认识范围的确定和理解过于宽泛,有其不妥之处,比较可行的观点是建立在可罚的违法性认识基础之上的刑事违法性认识说。[8]关于犯罪故意的体系地位,目前主流观点是主张犯罪故意双重地位理论,即主张犯罪故意既是行为形式,又是责任形式,[1]80-87如何理解?这需要从大陆法系立体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来理解。犯罪故意的双重地位,是指犯罪故意要素被一分为二隶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和罪责两个阶层。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认识犯罪故意,它是对构成要件事实(应该指全部客观要件)的认识和意欲;在罪责阶层认识犯罪故意,它是指透过构成要件故意所体现出来的行为人有缺陷的意志态度,是行为人反对或者无视法规范的思想意识。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在我国犯罪论、刑事责任论体系中正确理解犯罪故意的地位?当然也要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责任理论来分析、理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刑事责任理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理论。犯罪故意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是被作为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罪过的一种来看待的,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没有或者离开犯罪故意,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就无法理解,所有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就失去了意义,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意志表现的罪过程度和罪过界限就无法把握和正确区分。所以,犯罪故意首先是(故意)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有机地具体地结合,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犯罪故意是与具体的犯罪客观表现即犯罪行为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故意犯罪的具体客观表现与犯罪故意的不同形式(包括有明确认识的希望故意、有一般认识的希望故意、显现的放任故意、隐蔽的放任故意)的有机结合,表明着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以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组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建立在罪过基础上主要表现为再犯可能性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是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相结合的具体表现,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有机结合,决定着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可见,在故意犯罪中,如果离开犯罪故意,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就不能全面、科学、准确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行为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全面、科学、准确确定,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也无法确定。那么,怎么认识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所以,犯罪故意也是(刑事)责任要素。

      二、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一般原理

      (一)主要观点及评析

      关于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心理的生成机制,目前,我国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传统的“需要——行为”说,[9]第二种观点是建立在普通心理学基础上的“刺激——行为”说,[10]两相比较,“刺激——行为”说较为合理。“需要——行为”说认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需要激发个体去行动,使人朝着一定的方向行为,一个需要得到满足后,又会产生新的需要,从而推动人的活动不断进行下去。人的需要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分为两大类,即生物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生物性需要(又叫生理性需要或原发性需要)是指保存和维持有机体生命和延续种族的一些需要,其表现形式和满足方式要受到人类社会文化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由于人的生物性需要难以完全得到满足,所以,它常常成为诱发犯罪的内在动因。社会性需要是指与人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一些需要。社会性需要是后天习得的,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属于人类社会历史的范畴,并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社会性需要的满足同样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如果个体不顾及自身条件和社会现实,不切实际地追求社会性需要的满足,需要同样可能成为犯罪的动因。就犯罪心理生成过程而言,其根源应该是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之间的冲突。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由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造成的。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满足方式和手段必须依赖于他人或社会。当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式(外在行为)超越了合理和正义的范围,严重侵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已到了社会和统治阶级不能容忍的地步时,这种行为即可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刺激——行为”说则认为,犯罪心理过程是心理过程的一种特殊类型,符合心理过程的一般特征,它也包括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过程。知、情、意三项心理机能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互联系并统一于心理过程之中。正是由于犯罪人接受了原始刺激(也即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即直接刺激)或受自身已有经验形成特定的刺激(即间接刺激)的影响,调动相应的感觉、知觉、思维认知活动,并伴随着主观的情绪体验,产生行为的“需要”,有时还产生行为的“动机”或“目的”,最后,固化为高层次的“意志”,从而支配和调节自己的行为,实现预定的目的,实施犯罪。

      实际上,就故意犯罪的心理而言,“需要——行为”说将故意犯罪心理过程缩短为从“需要”到“行为”,忽视了由于“刺激”导致相关认知和情绪体验,进而产生“需要”的心理过程,因此,该说不能彻底地揭示故意犯罪的心理机制。而“刺激——行为”说注意到从“刺激”以及“刺激”作用下认知活动、情绪体验活动的规律,从而揭示了故意犯罪心理过程全貌和故意犯罪心理机制,但认识尚不够全面,仍需进一步拓展认识空间,关注在认知活动和情绪体验活动中心理反应模式、心理反应结果的驱动作用,关注个体在认知、情绪体验和意志活动中的人格缺陷这一心理特征对产生犯罪故意的推动作用,从而深刻认识到导致各种直接、间接刺激的社会环境和由认知、情绪、意志、心理反应、人格缺陷组成的个体心理素质,是故意犯罪的原因命题,为从刑事政策上思考如何有效整治和预防各类各种故意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工具。

      (二)一般原理

      前述“刺激——行为”说认识到故意犯罪认知、情绪、意志的心理过程,认识到情绪以认知为前提,并体现在认知和意志心理过程中,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该说对认知阶段心理活动内容的认识不全面,只认识到认知阶段的感觉、知觉、思维三大心理活动是不够的,没有揭示认知阶段心理活动的全部内容,忽视了反应活动的作用,也没有指出认知活动与犯罪故意对客观要件事实认识、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更没有认识到个体人格缺陷在犯罪故意心理过程中的促进或催化作用,因此,理论系统性不强、关联性不够,这些从反面为我们科学认识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一般原理奠定了基础。

      自然人故意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无论是哪一种直接故意犯罪或间接故意犯罪(除了为实施某一非犯罪行为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犯罪),它的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都遵循以下规律:首先是个体接受或调用来自客观世界的各种信息刺激(包括来自外部社会环境的直接刺激和来自书本或与人交往中获得的间接刺激),然后进行感觉、知觉、思维认知活动,在这一认知活动中,伴随着认知活动的不断推进,个体形成了关于犯罪客观全部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和行为刑事违法性认识。由于个体人格缺陷的作用,导致个体运用错误的反应模式进行反应心理活动,得出关于认识某一问题的非科学的反应结果,接着,进行具体的负面情绪体验或者调用以往积累下来的负面情绪体验,产生了不良的“需要”,形成具体的犯罪动机或目的,固化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或放任危害结果的犯罪意志,导致或促成故意犯罪的发生。反应活动产生并作用于认知阶段的感觉、知觉、思维活动中,反应结果借助于负面情绪体验、不良“需要”、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不断推进,固化在犯罪意志阶段。人格缺陷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和教育的不能及时跟进而产生的个体社会化障碍,表现为个体特有的反社会心理特征。它是犯罪心理的基础,贯穿于犯罪故意心理认知、情绪体验和意志三个阶段。在认知阶段,人格缺陷作用于个体感觉、知觉、思维全过程,主要表现为一种错误的或落后的认知系统,不能正确地认知,对刺激的反应模式也不科学,产生了错误的反应结果;在情绪体验阶段,表现为错误体验或者喜欢调用过去积累的负面情绪体验;在意志阶段,主要表现为轻视、漠视、蔑视、敌视社会法律秩序和行为规范。犯罪故意上述心理过程以及每一个心理阶段持续的时间长短、每一个心理阶段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表现侧重点以及形成原因因罪而异。如在激情犯中,犯罪故意心理过程的认知、情绪、意志三个阶段合而为一,集中表现为瞬间的爆发式“希望”故意;又如在情境犯中,个体知、情、意心理机能阶段性特征也不明显,表现为个体在接受相同或相似刺激后,迅速调用以往从间接刺激中产生的错误反应结果和负面情绪体验,很快产生犯罪动机和目的,形成犯罪意志,实施故意犯罪。只有在有预谋的直接故意犯罪中,上述故意犯罪的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一般原理才展现得淋漓尽致。在犯罪故意心理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刺激作用和个体认知活动,是犯罪故意心理生成的前提或关键,认知活动内在性较强,情绪活动联系着认知活动和意志活动,并体现和伴随在认知活动、意志活动之中,独立的阶段性不明显,所以,刑法学研究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只关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而不再专门研究情绪因素的表现和作用。意志因素外化特征比较明显,它是个体在认知活动中,由于人格缺陷的促进或催化作用,形成了错误的反应结果,产生了不良“需要”,形成了具体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而促成的,在有预谋的直接故意犯罪中,这一过程是渐进式的,在激情犯、情境犯中,这一过程是瞬间的或直线式的。

      三、各类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个别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不仅数量庞大、危害严重,而且类型化特征比较明显,要全面、深入剖析故意犯罪的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进而思考各类各种故意犯罪的刑事政策,就必须对各类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个别特点进行分类研究。

      (一)常见型故意犯罪的心理生成机制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自然人故意犯罪包括自然人单个人故意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自然人单个人故意犯罪包括自然人单个人单数故意犯罪和自然人单个人复数故意犯罪,其中,自然人单个人复数故意犯罪又包括数罪并罚(指实施了数个故意犯罪,下同)意义上的复数故意犯罪、惯犯和累犯。关于自然人单个人单数故意犯罪的心理生成机制前面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关于自然人共同犯罪,我们知道,这类犯罪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自然人)共同犯罪在心理上的突出特点是,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一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别人在和他(她)一起实施同一犯罪,共同犯罪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因此,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很坚定。根据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这些客观上起不同作用的共犯,其主观恶性不同,故意犯罪的心理生成机制也不同,集中体现在个体对客观环境刺激的接受程度、错误反应程度不同、情绪体验的落后程度不同、人格缺陷中社会化障碍程度也不同,进而在犯罪意志上表现出的敌视、蔑视社会法律秩序和社会行为规范的程度也不同,因此,各共犯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根据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分工的不同,共同犯罪人分为教唆犯、组织犯、实行犯和帮助犯,这些分工不同的共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表现不同,故意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具体表现也不同,集中表现在个体对客观环境中刺激接受过程中的反应方式不同、负面情绪体验内容不同、人格缺陷中社会化障碍内涵和表现方式不同,导致犯罪目的和犯罪意志的具体内容不同,从而决定着分工不同的共犯的刑事责任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在自然人单个人复数故意犯罪中,数罪并罚意义上的数个故意犯罪,包括自然人实施了数个同种故意犯罪和数个不同种故意犯罪,这两类故意犯罪中个体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不同。就自然人实施数个同种故意犯罪(包括惯犯)而言,其心理生成机制的表现是,个体在每次实施某一犯罪前,对相同的情境刺激的认知均是相同的,反应结果均是错误的,反应模式大同小异,人格缺陷因素表现在对相同刺激的反应或情感体验上存在相同的严重社会化障碍,在犯罪意志方面,对某一犯罪的实施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就自然人实施数个不同种故意犯罪而言,其心理生成机制的表现是,个体对不同的情境刺激的反应模式、反应结果都是错误的,个体人格缺陷结构表现为明显的多方面的社会化障碍,个体社会适应能力较弱,在犯罪意志方面,表现为对多方面社会法律秩序、社会行为规范的敌视、蔑视或漠视、轻视。关于累犯,其心理生成机制表现是,由于个体对情境刺激错误的认知、反应和情绪体验模式未得到有效矫正,旧有的人格缺陷未得到纠正,社会必要的健康人格内容又未得到塑造,导致个体出狱后在法定时间内,对客观环境中相同或不同情境刺激又发生错误的认知和反应,又调用或产生错误的情绪体验,加上人格缺陷的促进或催化作用,导致其又实施了相同或不同的故意犯罪。

      (二)行业故意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特点

      在行业故意犯罪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故意职务犯罪。在行业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一般心理都很健康,人格的社会化很成功,导致行业故意犯罪频发多发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行业生态机制出了问题,即行业自律程度不高,社会对行业的有效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二是行业从业人员的心理机制有问题,此即行业故意犯罪心理生成机制问题。与常见型故意犯罪不同,行业故意犯罪中的个体,对刺激的认知和反应活动表现为明显的主导性,个体对刺激的认知和反应活动分别形成了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情绪体验经验。如果当行业管理有范、在控时,当某种致罪情境(即犯罪机会,下同)出现时,个体能主动调用过去积累的正面情绪体验,从而抑制住不良需要、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保证不实施故意犯罪如果行业管理失范、失控,当某种致罪情境出现时,个体在行为抉择时,很快主动调用了过去积累的负面情绪体验,形成犯罪欲望(包括不良需要、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意志的形成),从而实施了行业故意犯罪。在行业故意犯罪中,个体主导着对刺激的认知和反应活动,主导着负面情绪的调用,主导着不良需要和犯罪动机、目的、意志的形成,个体视行业禁令、行业行为规范为儿戏,人格特征表现为漠视、轻视社会法律秩序,但某些多次实施行业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其人格特征是蔑视社会法律秩序。

      (三)地区故意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特点

      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暴力恐怖犯罪相对多发,而在我国沿边沿海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毒品犯罪比较突出,从而形成了我国具有地区特色的故意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爆炸罪、绑架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些故意犯罪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所以多发,主要是由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社会管理、宗教管理比较松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能很好地融入宗教教义中并对信教群众进行正确引导,致使信教群众在落后宗教文化的驱使下恣意妄为,这是暴力恐怖犯罪多发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二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信教群众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具体问题,落后的宗教文化使一些信教群众形成了个人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人格缺陷,这使得他们在面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具体问题时,发生严重的错误认知和反应,萌生反社会反人类动机,形成明确的犯罪目的和犯罪意志,公然置国家法律、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进行暴力犯罪和恐怖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型毒品犯罪、运输型毒品犯罪、制售型毒品犯罪、非法持有型毒品犯罪和强迫、容留吸食、注射型毒品犯罪。在我国沿边沿海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毒品犯罪比较突出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沿边沿海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客观上受到国外毒品犯罪势力的影响和渗透,而这些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得还不够好,当地人民群众尚未充分认识到毒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吸毒现象得以存在和蔓延;大、中城市则存在畸形消费现象,青少年对吸毒好奇心比较普遍,导致走私、运输、制售毒品存在一定的市场,毒品犯罪高利不减;二是毒品犯罪分子由于受到社会上客观的毒品交易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对各种毒品犯罪行为发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反应,在利欲熏心、极端自私自利的人格缺陷作用下,形成强烈的非法获利需要和明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意志,从而导致实施毒品犯罪。

      (四)群体故意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特点

      在我国,比较典型的群体故意犯罪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大学生故意犯罪和流动人口故意犯罪三种,这三种群体故意犯罪均有它固有的心理生成机制。避开群体故意犯罪的客观原因不谈,我们会发现群体故意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群体的素质,而群体的素质主要表现在群体的社会心理不健康,人格体系不健全,这些体现了群体故意犯罪特有的心理生成机制。具体说,就未成年人故意犯罪而言,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是非、善恶标准不明确,法制意识淡薄,各种心理机能比较脆弱,对社会上各种直接、间接刺激不能进行科学的认知和反应,反应结果是零碎的、片面的、静止的,所获得的情绪体验也是不成熟的,哥儿们义气、娇生惯养、贪图享受、好奇心强烈、自私自利这些落后的人格品质,使得这类特殊群体容易形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绑架的犯罪动机、目的、意志,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就大学生故意犯罪而言,由于每一个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家庭环境不一样,每个人得到的家庭教育不一样,导致每个大学生的心理机能水平参差不齐、心理机能表现形态各异,但总的来看,大学生的心理机能尚不成熟,阶段性特征比较明显,可塑性大,他们在对各种刺激进行认知和反应过程中,态度比较模糊,认知和反应过程比较轻率、机动,社会责任感不强,反应结果和情绪体验具有正、负两面性,加上不成熟人格品质的影响和作用,使其在致罪情境中很容易调用负面反应结果和情绪体验经验,形成犯罪动机、目的、意志,实施一些故意犯罪。就流动人口故意犯罪而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大小城市聚住着大量来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这些人构成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主体。这些流动人口既饱受了过去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落后影响,又受到了现代城市社会发展进程的熏陶,使得这一群体认知体系、价值体系,既有城市常住人口的趋同性、先进性,又保持着不合时代要求的滞后性。由于我国现阶段国家财力相对不足,各大小城市财力总体不足,造成社会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一时难以达到标准化、均等化水平,流动人口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现象比较严重,生活失去尊严且心理严重失衡,一旦遇到情境刺激,就很容易产生偏执的认知和反应,侥幸或漠视社会法制秩序的情绪体验,加上求富心切、好逸恶劳或反社会、报复社会人格缺陷作用的促使,使得他们产生侵财或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从而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杀人、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

      (五)阶段性故意犯罪的心理生成机制特点

      自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从粗放式经营的数量型经济过渡到集约式经营的质量型经济,如今又从中高速质量型经济向以创新驱动为引擎的中高端效益型经济迈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明显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在保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工作总基调指引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落后产业向中西部内陆地区转移,第三产业异军突起,增加发展效益、实现创新发展成为经济工作的有力抓手,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业蓬勃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信息安全罪、利用计算机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大量发生,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些故意犯罪(当然,有的也可以以过失形式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伴生产物,是阶段性故意犯罪。这些故意犯罪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的较多见,但自然人实施的情形也不少。对于这些阶段性故意犯罪,我们避开制约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措施发力不足不谈,单就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而言,它们的生成机制特点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自然人实施阶段性故意犯罪的心理生成机制是:由于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收益的市场经济法则时时处处在起作用,不稳定分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阶段,在对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致罪情境刺激的认知和反应过程中,进行了扭曲或越位的认知和反应,形成了错误的负面情绪体验,加上急功近利、追求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人格缺陷的作用,使他们很快形成了相应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意志,无视国家利益、他人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四、故意犯罪刑事政策

      (一)要着眼于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一般规律,搞好故意犯罪的整体整治与一般预防

      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一般原理表明,整治和预防故意犯罪要注意客观社会信息刺激作用和个体认知、反应活动、人格作用,把社会原因和个人素质进行深度融合,狠抓客观环境中信息刺激源的整治和建设,狠抓个体对信息刺激的认知活动以及反应模式的矫正和正确引导,狠抓个体健康人格的培养和塑造,综合施策,齐抓共管,形成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培育其具有可以自我革新、自我净化、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健康人格,从而有效遏制故意犯罪多发易发势头,减少社会犯罪总量。第一,狠抓社会环境整治和建设。社会环境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客观世界存在着许许多多信息刺激,客观世界是以信息刺激作用于人类的,并通过人类认知、反应活动的中介作用,引导人类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其中,来源于物质世界直接作用于人类的信息刺激为直接刺激,来源于精神世界通过学习、领会间接获得的信息刺激为间接刺激(包括学习书本知识和与人交往中获得信息刺激)。各种信息刺激存在的载体不同,表现形式、作用途径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内容和作用而言,有积极向上的健康的信息刺激,它会引导人们选择有益的行为,也有消极落后甚至反动的信息刺激,它会引导人们选择有害的行为。针对良莠不齐的信息刺激源,我们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整治方针,坚持整治和建设“两手抓、两手都用劲”,全方位、全流程地整治不良信息刺激源,不仅要及时整治物质世界中那些诱发、激发、触发、引发故意犯罪的信息刺激源,还要结合政府部门开展的“扫黄打非”、扫除“黄赌毒”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惩治犯罪,有效整治精神世界中各种不良信息刺激源的消极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建设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有益于人们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的社会环境。第二,狠抓个体认知系统、反应模式的矫正和引导。在同样的客观世界中,面对各种信息刺激,有的人走向犯罪,有的人则安然无恙,除了每个人抑制犯罪的意志品质不一样外,还由于个体的认知体系、反应模式由于不同的受教育程度造成的差别化状况使然。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及时地对犯了罪的个体的错误认知系统和反应模式进行矫正,引导他们接受正确的认知系统和反应模式,尽早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守法的公民,还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人民群众按照社会主流认知标准和反应模式进行认知、反应,使其树立正确的认知系统和反应模式,自觉与错误的、危险的认知系统、反应模式作斗争,筑牢远离犯罪的思想防线。第三,狠抓个体健康人格的培养和塑造。在故意犯罪产生过程中,个体人格缺陷的促进、催化作用贯穿于犯罪故意心理全过程,是故意犯罪产生的重要心理基础,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在人格调查、分析、评估基础上,重视对犯了故意罪的罪犯不健康人格的矫治,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学校、家庭、社区、单位的协同作用,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培养和塑造个体的健康人格,创新教育激励手段,引导其不断实现自我革新、自我净化、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争做优秀品格的践行者、引领者、推动者,从而带动全社会健康人格的普及和提高,为故意犯罪的一般预防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着眼于各类故意犯罪中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个别特点,搞好各类各种故意犯罪的特别整治和特殊预防

      对不同类别不同种类故意犯罪的整治和预防,也要注意从社会原因上想办法,找对策,总的原则是,大力发展经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努力培养正确的认知系统、反应模式,形成健康的人格,坚持“四个全面”发展战略,加强管理,不断规范,搞好特别整治和特殊预防,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使全社会在法治和德治相互作用中健康发展。不同类别的故意犯罪,它的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要有效整治和预防故意犯罪,除了掌握犯罪故意心理生成机制的一般规律,加强对故意犯罪的整体整治和一般预防外,还要掌握各类故意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具体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刑事政策,实现对各类各种故意犯罪的特别整治和特殊预防。就常见型故意犯罪而言,对于自然人单个人单数故意犯罪,针对其认知、反应活动的具体错误和人格缺陷的具体不足,加强矫治、教育和塑造,保证其早日回归社会,不再重犯。对于共同犯罪,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犯罪故意产生过程中不同程度、不同表现的认知、反应错误,和人格缺陷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彻底、有效的矫治和教育活动,帮助其形成正确的认知系统、反应模式,确保其出狱后不再实施共同犯罪或单个人故意犯罪;对于自然人单个人复数故意犯罪,针对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中犯罪人认知系统、反应模式错误的不同表现和不同程度,针对人格缺陷的不同内涵,开展有效的矫治、教育活动,促使犯罪人尽快形成健康人格,走出犯罪心理阴影,做到自律、自警、自我管理,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对于累犯,要及时矫治犯罪人未得到有效矫治或新产生的认知、反应错误,帮助犯罪人努力塑造健康人格,使其不再实施故意犯罪。就行业故意犯罪而言,针对个体对错误认知、反应的主导性和调用负面情绪体验的随意性,针对其漠视、轻视乃至蔑视社会法律秩序、行业行为规范的人格缺陷,加强对个体认知、反应活动的意志品质的塑造,教育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行规意识。就地区故意犯罪而言,鉴于暴力恐怖犯罪中的犯罪人不能正确认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具体问题以及落后的宗教文化使一些信教群众形成了个人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人格缺陷,应要下大力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融入到宗教教义和宗教文化中,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规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积极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要不断开展有效的禁毒、治毒活动,引导当地群众充分认识毒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认识毒品交易是对国家、民族的犯罪,自觉地树立起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坚强意志,帮助犯罪人形成正确认识,抵制巨额利润的诱惑,自觉远离毒品,不再实施毒品犯罪。就群体故意犯罪而言,针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大学生故意犯罪和流动人口故意犯罪心理生成机制上的不同特点,针对他们错误认知、反应活动的不同原因和不健全人格的具体表现,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引导他们正确认知,科学反应,健全人格,使自己不断走向成熟和健康,不再实施故意犯罪。就阶段性故意犯罪而言,鉴于各类各种阶段性故意犯罪犯罪人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负面影响,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对致罪情境刺激的认知和反应活动中进行了扭曲或越位的认知、反应,鉴于犯罪人人格缺陷上的急功近利、损人利己特点,要着力加强对犯罪人关于社会主义利益关系原则的教育,引导他们自我反省、自我修缮,努力培养正确的认知系统、反应模式和正确的行为规范,摆正自己的角色,牢固树立起守法公民的社会责任,保证不再实施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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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犯罪的刑事政策--以犯罪意图心理机制研究为出发点_故意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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