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最终损失问题的建议_银行论文

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最终损失问题的建议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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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2004年3月财政部正式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债权资产必须在2006年底前处置完毕。随着这一被业内人士称为“大限”时间的临近,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最终损失的处置问题,引起相关各方的关注并引发各种方式的讨论。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全新的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损失的最终解决方案。

1999年4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1999年10月15日、18日和1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在北京挂牌。在半年时间里,我国成立了四家职能一致、政策目标相同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与国有商业银行一一对应,分别负责收购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都是财政部拨予的人民币100亿元,仅占其高峰时收购资产价值的2.86%。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总额5400亿元左右的再贷款,占资产公司所需收购资金的38.57%;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向其母体银行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总额约为8200亿元,占收购资金的58.57%。

我们通常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按原值收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称为政策性收购。从1999年4月开始到2000年12月份,四家资产公司分别收购了四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行的不良贷款本息13939亿元(即一般所指的近14000亿元)①。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债权分两种形式持有:一是债权类资产,总额10000亿元左右,约占收购总额的71.43%,由资产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市场出售处置;二是股权类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与580多户国有重点企业签订了债转股协议,债转股金额近4000亿元,约占收购总额的28.57%。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债权类资产的处置情况。这不仅是因为占有比重大,而且其最终处置结果已经可以大体判断,到处置完成的最后期限也为时不多。截至2004年底,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已处置债权类资产6750.6亿元,现金回收率20.30%,处置损失5380.23亿元。②剩余未处置债权类不良资产约有3250亿元左右。财政部2004年3月《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规定了自2004年起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率考核指标。我们根据各资产管理公司待处置不良资产数额和规定的现金回收率推算,各资产管理公司的回收率指标加权平均值为15%左右,预计可收回现金487.5亿元,处置损失为2762.5亿元左右。已有的和预计的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类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约8100多亿元。

当然,由于我们采用的是2004年底的数据,而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从2004年起执行,时间上有一年的重叠。由于2004年已实现回收率与考核目标相差5个百分点,实际处置损失数可能更低些(约40—50亿元)。还必须指出的是,财政部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基础是一种经验数据,是与各资产管理公司谈判博弈的结果,是留有充分余地,实际执行结果损失可能再降低一些。

至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另一类资产——债转股企业的股权,在股权处置时也会有一些损失。例如,天津市政府回购天津钢管公司股权时,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汇率损失。我们实地调查的兰州市大通河水泥厂,在股份制改造时实行财务重组;市政府以“零资产改制”放弃产权,资产管理公司也付出了按比例核销部分债权的“对价”。债转股企业中最好的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上市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损失少,还可以与其他股东一样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并可能获得股票溢价收益。据业内人士估算,债转股企业股权处置时加上处置成本,损失率可能也要达到20%。③但是,只要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经营,就不应该匆忙处置所持有公司股权。所谓“冰棍效应”,即随着时间流逝资产价值也随之流失,是一个伪命题。不分青红皂白,齐头并进地把大量不良资产推向市场,必然产生市场“拥挤效应”,家具只能当劈材卖。明智的选择是,根据市场周期变化和供需状况,选择有利时机出手,从而获取更高的收益。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韩国资产管理公社(KMACO)在1997年金融危机后接收大宇重工时,其资产负债率达到900%。在资产管理公社主导下实施财务重组(大宇集团放弃股权),并注入资金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过包装改制更名为大宇综合机械公司,2005年年初在纽约上市,资产管理公社还赚了钱。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并非像有人想象的那样,是个不断消融的冰棍,而是一种财富,应该加以经营和呵护,审时度势适时变现。尤其是在金融分业经营限制已经突破,连商业银行都可以持有实业股权时,作为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更应该好好经营手中的股权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千方百计使其持有企业股权处置价值最大化。在这些股权还没有到必须限期处置完毕时,其盈亏还存在变数,现时还不到必须考虑其亏损处置问题的时候。

在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类资产已经处置大半,其处置损失可以预计的条件下,到了研究处置不良贷款最终损失解决方案的时候了。我们在研究中提出似下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

由国家财政向资产管理公司拨付“弥补不良资产处置损失资金”,资产管理公司再连同处置收入一并偿还央行再贷款、按期兑付商业银行债券。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可以考虑央行和各商业银行也负担一部分,即偿还央行再贷款本金,不计利息;商业银行已收未转收入的债券利息则抵充本金。这样,国家财政需要负担的只是资产公司处置债权类资产损失8100亿元左右。时间上若以“十一五”为限的话,则平均每年需由财政部支付1620亿元左右。

这个方案的可行之处在于:第一,成立资产公司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代表国家利益体现国家意志,由政府“买单”名正言顺。第二,我国财政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据财政部金人庆部长披露,2005年1—10月就比上年同期增加财政收入4601亿元,④增加这笔支出,似乎是国家财政可以承受的。第三,央行和各商业银行利息收入数量虽然不少,按7年计算,央行为850.5亿元,各商业银行为1291.5亿元,但有道理可讲,因为商业银行的过失是造成不良贷款的成因之一,⑤理应对不良资产处置损失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央行尽管不负直接责任,但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也有为此“买单”的责任。第四,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是由政府出资化解问题银行不良债权的,这么做符合国际惯例。

这一方案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财政支出的大部分具有刚性,可用于体现政策意图的资金很大程度上依靠每年新增加财政收入。如体现“五个统筹”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项的转移支付;建设和谐社会,支援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援农业,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等项新增加的支出,等等。党中央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目标,具有更高的战略层次,需要国家财政重点加以保证,不应因为还历史旧账而影响了新的战略任务的实施。第二,这一方案实际上是建立在资产管理公司按期清算关闭基础上的。在偿还央行再贷款和兑付商业银行债券后,各资产管理公司剩余的仅有1999年财政部拨付的100亿元资本金和2004年6月以来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所得利润,即使没有产生大的损失,各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数量有限,资本金充足率低,难以持续经营。这是与近两年来银行不良贷款市场化拍卖处置的走向不一致的。

第二种方案:走关闭清算道路。

在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的讨论中,批评意见一直不绝于耳,而且很多都来自负有监管职能的高层。他们对现在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悲观态度,认为其“公司治理结构低效”、“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市场机制引入不充分”、“法规建设滞后”,⑥其中涉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问题的,都是致命伤。学者易宪容更明确地判定:“大投行的路子目前看来很难走通,四家公司很可能面临被关闭的结局。”⑦

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走到如此穷途末路,可能最好的选择是在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将其关闭。关闭的方式之一是破产清算,即各方按投入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包括财政部的资本金、央行再贷款和商业银行债券,当然也就大部被坏账吞噬。事实上,这是让资产管理公司由消弭金融风险的机构变成制造第二次坏账的机器。

这样做的合理之处是,各商业银行最终还是为其以前的坏账付出代价。但是,这却有悖于当年剥离银行不良贷款的初衷,商业银行又重新背上了包袱。而且,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造已经完成,已经剥离不良资产不可能再捡回来重新背上,以国家之力扶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无法收回,如覆水难收。从90年代初讨论“债转股”时起,央行最担心的是商业银行对企业的坏账,变成“破”银行的“产”。而且此先例一旦开启,其诱致效应可能产生更为可怕的后果:形成对央行的类似再贷款的赖账风,从而动摇现存银行体系。当然,也可以不走破产清算道路,不改变国家化解金融风险、扶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而由国家出钱实施破产还债。这种处置损失的办法,与我们本文中提出的另外两个方案的解决办法有相通之处。

第三种方案: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由政府解决最终损失。

这一构想是建立在政府采取扶植政策使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市场化运作和持续经营基础上的。应该看到,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国家赋予的三大历史使命方面总体上是尽职尽责的。在6年多的银行不良债权的收购处置过程中,积累了经验,锤炼了队伍,培育了商誉,国家保留并扶植这样一类以处置不良资产为主、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职能的投资银行,对于进一步搞活资本市场并保留一种具有一定市场属性的政策性工具是有益的。而且,从另一方面看,走破产清算道路,其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

我们的具体构想分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做出调整。除财政部已经持有的以外,将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实施债务重组,部分实施债权转股权。鉴于目前的现实情况,宜采取中国工商银行模式,即财政部与人民银行按1∶1比例投资各资产管理公司,并把这部分股权转由汇金公司持有。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基础上,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多元化,进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代金融企业。

其次,人民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扣除债转股部分,作为国家收入解缴财政部。周小川行长在《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前言中,曾经提出这一思路,他从资金运用的角度提出:各国的中央银行都有一笔中央银行可索回的资金。“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这是国家的资源,这种资源是可以考虑派一定的用场的。”⑧用央行掌控的这笔国家资源化解金融风险,是名正言顺的。

第三,财政部将这笔资金作为弥补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亏损资金,分别拨付各资产管理公司抵补其亏损。如按5000亿元计算,这笔资金占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总额的35.7%,是我们前文分析得出的预计各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类资产损失的61.73%,将为解决各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亏损问题迈出关键一步。

最后,由财政部清理并接收处置各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根据我们前面的推算,各资产管理公司预计债权类资产损失约为8100亿元,扣除上述弥补的5000亿元,尚余3100亿元需要财政部予以弥补。当然,这只是一种按损失率计算的粗略的估算,最终损失还存在变数。并且,国家财政的实际负担还要更大些,因为四家管理公司万余名员工每年三项费用(处置费、管理费、人员费)平均要从财政账上划走20多亿元。为了资产管理公司能够顺利转型,这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各资产管理公司惟一所有者财政部,应该也必须付出的改制“对价”。如在“十一五”期间分年分摊,也不至于对国家财政的支出结构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

结合我们在本文中提出三个方案的分析,主要是第三个方案并吸收第一方案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解决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最终损失,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各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是获益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损失的仅仅是债券利息,还不及其自身失误造成不良贷款比例。事实上,为处置银行不良债权最终损失“买单”的,是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资金支付来自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我们下面将研究造成这场政府付费改革的内在原因,以及央行作为改革费用重要支付者的可行性。

周小川行长提出:根据中央银行的调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历史形成主要来自政府干预较多、法律环境薄弱、国有商业银行客户群体管理不善等原因。具体包括:(1)由于受到各级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干预导致的,约占30%。(2)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形成的,约占30%。(3)由于法律环境不到位,法制观念薄弱及一些地区执法力度较弱导致的,约占10%。(4)政府通过关停并转部分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军工产业)所形成的,约占10%。(5)国有银行自身信贷经营不善造成的,约占20%。⑨

以上五类原因中,第(1)、(3)、(4)项占50%,是由政府行为导致,包括经济体制转轨、80年代的资金管理体制缺陷、产业结构调整这些客观因素和主观失误。在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原因造成的另外50%中,也包括客观因素,如经济体制转轨要求经济组织转变经营机制因素,企业在知识经济冲击下设备更新、产品更新滞后因素等,当然也有银行和企业经营不善等主观原因,有不少人还因此而受到了追究承担了责任。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发生的时间跨度为“七五”、“八五”和“九五”前两年,即1985年到1996年这一段时间。在这十余年的时间里,是我国经济体制剧烈变化、经济波动较大的时期。其中包括80年代许多年份的以计划经济为主的阶段,1992—1996年由经济过热到反通胀时期。因此,银行不良贷款是国家对经济体制、经济政策进行矫正和建立新机制的一种付出,是我国体制转轨——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机制转变、商业银行和企业等市场微观基础逐步转型的成本。这与我们所取得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快速提高的伟大成就相比,是一种并非过高的代价。并且,国家也通过经济发展聚集了消化这些付出的实力。当然,银行不良贷款最终损失主要由国家承担,也体现了国家扶持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政策。

我们在上文曾引用周小川行长关于中央银行掌控的“可索回资金”属于国家资源这一科学判断。那么,这部分资金来自何处呢?归根到底是来源于国家的铸币税。国家授权央行发行基础货币,央行以此取得再贷款利息、购入国债利息和外汇投资利息等收入,这些收入扣除商业银行转存央行的派生存款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即构成所谓的铸币税。随着经济增长和经济货币化水平的提高,国家发行的货币数额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更是如此。铸币税是国家随着经济增长需要发行货币而获得的收益,动用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引发通货膨胀。世界上有几十个国家的央行是股份制的,每年都分配红利,可见央行的此类收益也是可以有效把握的。同时,央行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一个部门,其运作的资金在宏观调控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依其职能需要保证所掌控的资金数量足够并具有充分流动性。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这笔资金越多越好。超过实际需要处于事实上的储备状态的资金,造成宝贵资源的闲置,就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目前,这部分资金相当大的部分体现在数额巨大的外汇占款上。而外汇储备中的相当部分以外国债券的形式存在,为他人所用,我方仅得少量的利息而已。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入民银行先后两次大额度使用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注入资本金。因此,承认既成事实,动用部分央行掌控的资金(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再贷款),作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和弥补处置不良贷款损失,不至于削弱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只要使用方向适当,数额受到严格控制,也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如果对国民经济运行有负面影响的话,应该是在央行发放这笔再贷款之后的一段时间(考虑时滞因素),而不应该在这笔再贷款进行事后处置的时候。使用国家通过经济发展而获得的资源来弥补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是一种必然的理性选择。

注释:

①不同渠道取得的这一数据有较大差异,这里采用的是见诸报端的。另据财政部在《2000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中披露:“截至2000年底,4家资产公司基本完成了不良资产收购和清算工作,实际接收各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13922亿元。另外。资产公司还接受了银行无偿划转的表外应收利息3652亿元”(见《探索之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年历程回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由于相关数据难以核实,本文通过数据进行的分析,只是一个轮廓性估计,只对基本态势和基本比例关系判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②本文采用的损失金额和损失率都是指静态损失,即不包括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费用(处置费、管理费和人员费),也不包括所占用资金应付利息。

③见2003年12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④见《中国财经报》,2005年11月22日。

⑤据统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3家银行有近5万人因对不良资产形成负有责任而受到处分(见《经济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2版)。

⑥见中财网,2005—8—23。

⑦见中财网,2005—8—2。

⑧见《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周小川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第8页。

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几个问题》,见人民银行网站,2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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