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党员监督权的条件、问题及对策_党务公开论文

实现党员监督权的条件、问题及对策_党务公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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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87年的奋斗历程,始终贯穿着党内民主建设这条主线。发挥党员在党组织机体中的活力,成为我党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加明确地提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内民主业已成为党的建设的主旋律。

党员监督权利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行使和实现党员权利,特别是党员的监督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也是衡量党内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深入探讨党员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党员监督权利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党内和谐团结,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构成与实现途径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党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起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本质要求与基本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并适时地予以强调,使实现党员权利的客观条件更加充分、主体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形成了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比较良好的氛围。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从破除腐败土壤、铲除腐败深层次根源入手,从基层民主做起,鼓励各地大胆试验,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制度建设,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初步形成了符合国情、符合发展阶段的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的一批制度性规范。

1.对党员权利内容构成的规范性阐释

现阶段党内对党员民主权利内容的规范性提法,有以下两个主要依据:一是《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党员“八项权利”,与此相应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给予了更为详实的阐述。“八项权利”采用列举方式,基本上涵盖了党员享有的所有权利,但是,权利如何界定、权利来源及权利之间关系如何,尚未十分明确。二是2005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了“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党员权利概括为知情、参与、选举、监督“四种权利”②。这四种权利无疑是党员权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目前需要大力推进的着力点。其中,知情权是实现党员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参与权是党员权利的核心,人事选举权是关键环节,监督权是党员权利实现的最终体现。

(1)党员知情权。党员享有知情权是其有效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广大党员群众只有对党内事务有充分的知情和了解,才能积极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自身权利主体意识,才能切实有效地行使自身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

(2)党员参与权。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实现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可以充分发扬民主,更好地激发其使命感和责任感,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3)党员选举权。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在党员的权利体系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党内选举主要解决的是党内权力的来源问题,直接涉及党内民主的本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代表性、合法性问题。因此,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程度,就成为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是实现并保障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

(4)党员监督权。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对受党员主体委托而形成的党内权力的规范、控制并使其服从于党员主体的意志。监督的对象是党内权力的运行运用全过程,即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包括监督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党员对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是党内民主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要通过监督,确保掌握党内公共权力的少数人,在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受到全体党员的监督和督促,以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和个人专断。

2.党员权利实现途径的系统性搭建

全体党员和党组织是党代表工人阶级为人民群众执掌领导权的主体,但让所有党员直接参加党内事务管理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党员通过选举党代表,成立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权力机构来间接地行使权力,是党员权利的重要内容和党内民主的最基本形式;在党内某一组织层次或特定范围内,党员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了解、参与、监督党内事务及党的权力运用。要真正实现党员权利,必须围绕政党权力的授予和运行过程来构建、落实,任何脱离了权力运行过程这个载体,党员权利就会流于形式,失之于“虚化、弱化、淡化”。党员的选举、知情、参与、监督四项“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体现在党员是否有效地在执政党决策、执行、监督各项“权力”运行过程中确立主体地位;而党员权利实现的程度和效果如何,则取决于党内权力运行公开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程序民主、科学测评,可以视为党员权利实现的“三条保障线”。而党员权利的实现途径,是结合党的权力运行过程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整地、系统地体现出来的:

(1)扩大党员参与选举范围,推进选举活动的透明化民主化,保障党员自由选举权利。选举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性制度。建立健全更加科学、规范、民主的选举制度体系,使选举出的党代表和基层领导干部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反映广大党员的真实意愿。改进选举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首先,逐步扩大选举制比例、减少任命制范围,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使更多的党的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由党员选举产生、由广大党员授权而获得领导权力。其次,增强选举中关键环节的透明度,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党员及党代表意志的机制和程序,保障党员在知情的前提下参与选举、全程监督。推进候选人提名的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进程,将现行的组织提名逐步改为上级党委提名、党代会代表联合提名、党员群众推荐以及党员个人自荐竞选提名有机结合;改革完善候选人情况推荐介绍办法,采取由组织通报候选人情况和候选人述职述廉等方式增进党员或党代表对其情况的了解;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在党内普遍建立差额选举制;建立选举工作的公示制度和质询制度等等,切实保障党员和党代表的选举权利实现,并对选举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2)重视党员及党代表意见,完善干部测评和任免制度,使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在民主测评中更加积极地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并更加广泛地运用测评结果,结合问责制、末位淘汰制,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竞争机制。建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定期评议制度、弹劾和罢免制度,由下级定期评议上级领导干部,对那些群众投不信任票、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实行弹劾和罢免。建立和完善党员参与选人用人的制度,在讨论决定重要领导干部人事任免问题时,要实行严格的全委会票决制,为此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包括会前酝酿、组织考察、会上充分讨论、当场投票,在酝酿决策过程中重视本地党员反映的意见。

(3)拓宽党内信息渠道,在党内重大决策中体现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党内信息渠道通畅、内容公开、程序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是预防腐败、实现党内民主的首要前提和基础。为此,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党内情况通报机制,这是推进党务公开、做到上情下达、进一步扩大党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是指“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情况反映机制,即积极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信息渠道,保证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组织,从而保障党员的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三是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就关于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让党员展开讨论,发表见解,走党内群众路线,从而保障党员的决策参与权,使党内重大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

(4)落实党务公开及党内监督制度,将党员监督权利纳入党内监督权力架构。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要求就是权力运行活动的公开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贡献之一是将“集体领导”、“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等诸多涉及党务公开的做法制度化,规范了党务公开的操作,巩固了党务公开的成果。落实以党务公开为前提的党内监督制度,使党员得以在知情的基础上,凭借自身监督权利的行使,介入到党内监督权力的运用中去,这是实现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从党的建设角度看,党员权利的实现,是党风廉政建设、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现实迫切需要,为完善党内监督所设计的具体机制,能够有效地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纳入进来。

(5)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理顺权力授受机制,确立党员权利主体地位。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完善这两项根本性制度,意味着要在明确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目前主要涉及这样几项内容:一是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党代会代表的制度,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在乡镇党委选举中,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直接由党员选举产生;二是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联系并听取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党员代表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所提重要问题列入有关会议议程;三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向党代表通报工作、重大决策和活动情况及征询意见的机制;四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设立党代会常设机构,下设提案、纪委、组织和党员代表联络等专门委员会,履行决策、选举干部、监督检查等职能,党代会由5年召开一次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五是党的代表大会直接或间接地向党员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的制度;六是各级党的全委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的制度;七是各级党的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的制度。

(6)深刻认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辩证关系,结合人民民主的进程探索实现党员权利的现实途径。党内民主必须与社会民主相结合,党员民主权利有时需要通过人民民主方式实现,这是对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一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在基层,基层群众自治的蓬勃发展对基层党组织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造了浓厚的民主氛围,创新了党内民主形式。例如,农村党员监督权利的落实必然与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结合起来,必然与村民监督结合起来;实践中各地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形式、载体上也是充分借鉴了村务公开的一些具体做法,来推行党务公开。某些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人民民主形式,完全可以作为落实党员权利具体机制的有益参考,例如,可以适当参照人民代表大会提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党代表大会提案制度。

二、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党员监督权利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状况是判断党内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党高度重视实现党员监督权利,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仍然存在着影响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诸多矛盾、问题和障碍,还在制约着党员监督权利发挥作用。

1.党员监督是党员权利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

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首要问题是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即必须明确党员这一实施主体,对此可从两个维度加以分析:一方面,党员监督权利是党员权利体系构成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自身是党员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而且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选举权最终都离不开监督权的实现。只有广大党员具有明确的参与意识和监督责任感,并且党组织在党内事务及党的管理活动中充分吸收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内事务才能够充分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员的主体地位也才能真正确立。另一方面,党员监督权是党内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员直接作为监督主体,在党内权力运行过程及执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的制约监督作用。党内监督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按照监督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大致分为四个层次③:一是党代表大会系统的监督,包括了党员代表监督、党代会监督等;二是自上而下的部门监督,包括“一把手”监督;三是同级监督部门的监督,包括中央监督机构的监督、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督等;四是党员的监督,党员个人在党的活动中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对上级组织、领导干部等实施监督,由此构成了制度层面、组织层面、普通党员层面的监督,各层面监督互相配合,缺一不可,共同推进党内监督的整体发展。

2.党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督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

针对“监督什么”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党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所拥有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运用重点环节,并表现为要重点监督那些容易在这几个环节中出现问题的重点部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党内监督条例》强调要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其实质也是要加强对党内权力运行中枢系统和权力资源密集岗位的监督。因此,监督权利只有紧扣党的权力运行过程才能有效实现,党员监督权也由此可以具体分解为监督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

没有监督的决策将导致个人意志决定,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党组织决策之后的执行过程也需要监督,执行过程也就是权力的运用过程,特别是有执法权的组织机构和政府部门更需要监督,没有约束和监督的权力导致权力被滥用,导致为所欲为、以权谋私,导致权力腐败。同时,监督也不是随意提意见,不是没有约束的控制,它本身也需要被监督,不论是党代表会议的监督、党代表的监督、党的监督机构的监督,还是党员个人的监督,都要依法依纪行使监督权,按照党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而且监督的结果也要受到监督,特别是要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否则很可能造成党内监督的失控。

3.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主要障碍

明确了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接下来需要解决的现实难题是“怎样监督”。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实践更加深入,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呈多样化,出现“交流式”、评议式、提案式、研究式、举报式等多种方式,但是,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状况总体上还不够理想,实现程度还远远不够,还存在不愿监督、无法监督、不能监督、无法监督等情形,对于诸如此类的诸多障碍,有必要逐一加以分析。

(1)对党员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真正贯彻落实时遇到的阻力较大。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存对普通党员广泛参与党内事务并行使监督权存有偏见,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调研掌握的材料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理由:有的认为,普通党员水平低、素质差,党员监督只会干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决策效率,让他们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不过是走走形式,没有必要过多、过分地重视;有的担心,党员过多参与并行使监督权会打乱现有权力格局,影响政治运作和政治稳定;有的认为,党员广泛参与是搞群众运动,搞“大民主”,会重新形成阶级斗争局面,影响党的团结统一。有些县市主要领导在调研座谈会上公开表示:领导干部关键是要选拔和教育好,上级把好关,才能有效地保证干部队伍廉政善政,干部监督主要靠自我监督和上级监督,不能盲目推行党员监督。如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对党员监督心有顾忌,不支持、不配合、不主动接受党员监督,那么,党员监督工作势必难以拓展。

(2)权利和权力关系上的结构性失衡,致使党员监督处于弱势状态。的确,就目前的现状看,党内监督体系中最强有力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与此相对照,自下而上的监督明显缺乏约束力,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普通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处于“弱监”、“虚监”、“空监”状态。监督的要旨在于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权力配置结构不合理,就会在监督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形成一个荒谬的“怪圈”:行政权力越大,监督权利对权力的依附性就越强;依附性越强,也就越谈不上有效的监督。权利和权力关系上这种结构性失衡,致使党员监督权利处于明显的弱势状态。

(3)党务工作神秘化,监督缺乏必要知情前提。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条件。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开必须被监督的事情,二是了解必要的内情。然而,不少地方和部门,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捂得越严实,越是敏感部门和环节,越不会暴露在阳光下,如领导干部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组织人事方面的用人事宜,单位的财务收支、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等等,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党员即使有监督的决心、信心和勇气,也无可奈何。对于党内什么事情应当向党员通报,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各级主要领导的信息公开还不够,一般党员想监督也无法做到。据调查,党员及基层干部普遍认为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情很有限,认为自己“知道”的只占15.92%,只“知道一些”的占71.45%,“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2.47%。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只占12.35%,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2.72%,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不足”的占18.84%。(彭建军等,2006年)。人们认为最应公开而未予公开内容,第一个是领导干部财产状况(64.4%),第二个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58.4%),第三个是重点项目审计结果(51.7%)。(社科院,2006年)。

(4)监督缺乏安全机制保障,制约了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党章》和党内诸多条例都赋予广大党员应有的监督权利,并规定对党员监督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保障,可是,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实际平台少,保障机制不健全,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代价大、风险高,缺乏安全感,特别是党员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很难得到及时地救济。不少党员干部有监督的愿望,但缺乏监督的勇气,怕得罪领导,怕遭打击报复,怕自己的利益受损,因而不敢行使这种权利。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到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从而造成党内监督因缺少党员支持和积极参与而大面积失效。据调查,党员认为当前保障党员权利主要依靠对象的次序是:党的基层组织(占37.45%)、党中央(占30.83%)、地方党委(占27.88%)、纪检机关(占15.58%)、自己(占15.53%)。可见,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急需增强。在调研座谈会上,某省政法委的同志反映:现在党员可以参加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并提意见,各处室也事先向领导提意见,由各部门上报,领导在民主生活会做出解释,甚至提出整改方案,但是多数意见是正面的,作为监督手段远远不够。鉴于目前的现状和客观条件,应该更加充分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党员监督中的作用。

(5)党员缺乏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党员监督动力不足。当然,现实中党员缺乏应有政治责任感的仍然大有人在,监督意识淡薄,对党内监督漠不关心,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缺乏应有的敏感性,对待监督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有的认为自己人微言轻,监督不起作用;有的认为只要个人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不愿多管领导的“闲事”;有的担心监督领导会招致打击报复。党员监督权利理应是责任、权利、义务合为一体的,但实际上对于不主动行使监督权的党员并没有制度约束,也缺乏激励机制鼓励党员监督。这些问题导致了党员对监督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表现出“不知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4.妨碍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根源

妨碍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这些主要因素,其根源可归结为两大类:

一是由于不分权、不让权、不放权,造成党员得不到监督权。这主要反映为上述障碍一(领导干部有畏难情绪,党员监督难以拓展)和障碍二(权利和权力结构失衡,党员监督处于弱势状态)。二是由于施行程序、机制不当,造成党员监督权失效。这主要反映为上述障碍三(党务工作神秘化,监督缺乏必要知情前提)和障碍四(监督缺乏机制保障,制约了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

据调查,人们认为最容易滋生腐败而改革又最不到位的环节依次是工程招标(58.2%)、用人制度(47.5%)、审批授权(42.8%)、财务管理(40.8%);当前最应该强化制度改革的,一是干部从事制度改革(57.8%)、二是工程项目招投标(40.1%)、三是行政审批制度(33.3%)、四是土地使用权出让(29.7%)、五是财政金融和投融资体制(21.5%)。(社科院,2006年)。对于障碍五,即党员主观上缺乏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监督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知监督”的党员中少数是出于缺乏民主知识和对有关党规不了解,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不知情而无法监督,这都是思想教育和党务公开工作还不够扎实深入的表现;“不愿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主程序及监督机制设计还不够明晰化、人性化,让普通党员感到陌生深奥、无从入手,而惩治机制、反馈体系不健全则使得监督效果难以预期,这样,行使监督权既要额外付出很多精力和时间,又不一定产生实际作用,很多党员在权衡之下自然流露出畏难情绪、不愿意再去监督;“不敢监督”则是因为缺乏合理的监督程序和科学的监督保障制度,造成党员想监督但是惧怕打击报复,顾虑重重从而被迫放弃监督权。

三、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对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党员监督权利的有效实现,我们必须从激发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内在主体动力、营造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打造党员监督的长效机制、瞄准党员监督的重点对象、构筑保障监督者权益的制度防线、搭建党员监督的实现平台等角度作深入思考,实现落实党员监督权的全方位重要突破。

1.明确党员监督的主体地位,提高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将监督权归还给党员,打破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

通过宣传教育和深化党务公开,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和对某些应当向党员所通报信息的“封锁”,提高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和参与能力,明确党员监督的主体地位,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首要的、关键的环节。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好《党章》、《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监督主体”地位,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作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素质,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同时,要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摒除那些认为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能力差,影响党内决策效率、影响政治稳定等错误认识,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推动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在观念上,用民主观念取代“等级”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要号召党员以“零容忍”的态度取代“中立”思想,帮助党员坚定党性、坚定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

除了思想教育和观念更新,党员的监督意识、责任感、兴趣和参与能力往往需要在有效的制度实施实践中培养。例如,结合党内三项重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逐步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以党员为主体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对话制度等,对党员意见表达的渠道、受理的时限、反馈的方式都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定,使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等,能够顺畅地反映给党组织,调动党员履行监督权的主动性。

2.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气氛,疏通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渠道,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神秘化

党内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和党内各种信息的公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得公开的情形除外),是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广大党员对实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要规范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扩大党务公开的范围,提高党务公开的质量,建立党务公开的制度机制,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神秘化。

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就必须在制度上下工夫。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党内文件、材料保密期限及解密、公开、查询制度等。切实实行党务公开,就必须确保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公开;同时,常规性党务工作也要定期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更换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更要加大对“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让党员更好地享有知情权,扎实搞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让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

3.建立长效机制,设计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和制度,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形式化

在党员监督方面搞短期化、作秀化、形式化应付检查、考核、评比、验收,必然造成党内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实效。必须强化党员监督权利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长效机制,真正提高党员监督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在于,党员监督要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党员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方面,贯穿于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执行、有效监督等日常权力运行各重点环节中,依靠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实。这样,党员监督就会与党的日常管理决策活动融为一体、长期发挥效能,而不至于短期内一阵风似的走过场。

建立积极的监督意见反馈机制也十分重要。对党员通过民主评议、实名举报等监督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建议等,应当建立相关机制进行及时处理并适时予以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进程、整改结果或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一方面党员对自己行使监督权之后的党内监督处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即“监督监督权”,让监督变得更有效,另一方面也会使其他潜在的监督者对监督有效性产生积极预期,从而激发他们的监督积极性。

选好党代表,是建立党员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其核心就是保障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此,除了要扩大选举制比例、减少任命制范围,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外,还应当在选举投票的技术细节上加以改进,例如坚持秘密投票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允许对划票人进行近距离拍照、录像,不允许用电子眼监控选举人的划票过程等,给选举人一种公平的选择。

4.瞄准重点对象,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加大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打破对“一把手”监督缺失的现象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内监督条例》、《实施纲要》等均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④,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而这些往往也正是党员十分关注、希望了解、应当知晓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征集党代表意见,作出决定后要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示,这无疑也是对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全面提升。

尊重和保障党员监督权必须理顺权力授受关系。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和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理所当然地要将权力用于为人民谋福利。这种权力授受关系,是党员监督权利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权力的具体运用者,承担着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责任,因此《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实现党员监督权利,就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打破党员监督中的“一把手”缺失现象。为此,有待于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现有党内监督制度中不断体现并充实党员的监督权,例如,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普通党员进行说明;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5.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防止对监督进行报复的制度防火墙,打破党员对监督的顾虑心理

党员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因此监督主体往往存有后顾之忧,害怕事后打击报复,为此,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从制度层面上消除对于由于权力依附关系引起的恐惧心理及不敢监督现象,确保党员监督权利真正实现。

首先,要将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执行到位,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公正的机构来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

其次,要加强保护党员监督权利方面的制度创新,针对不同的监督渠道加强对党员监督实施保护的制度建设。面对面地提出批评意见,是党员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利、参与对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的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发扬这种监督,要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面对面地监督,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向党的组织和领导检举揭发,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又一种重要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的针对性强,广大党员的后顾之忧也更强,因此一定要充分考虑党员举报者的诸多不便因素,在举报的保密、奖惩和补偿方面形成制度,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可以考虑由中纪委牵头建立专门的密码举报网站和全国联网的举报网络,举报人举报时,可不报本人具体情况,只需留下银行账户和自己的密码。同时,要尽快出台《举报法》、《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规,加大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

6.注重基层监督,把党员监督权利深化到党员生活的各个层面,打破基层监督断层的局面

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的实践。党员监督权利不仅要在机关单位和工作岗位中实现,而且要深入到党员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日常生活层面,在这个层面上,一般党员更能够从细节上对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进行监督,从而能够弥补监督机关、组织监督的盲点,打破基层监督断层的局面,真正扩大党员监督的覆盖面,保证党内监督的全面性。例如,在城市社区可以设置由小区离退休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义务担当的社区监督员(廉情监督员),监督小区内党员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但在本单位述职述廉、还应当以居民身份在本社区述职述廉。在行政村可以建立村级党员监督服务中心,搭好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基层平台。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由村纪检委员、廉政监督员和农民党员代表组成,既对村务村事进行直接监督,又为党员日常监督提供服务,受理党员的意见、建议,架起党员与“两委”班子相互沟通的桥梁。

注释:

①本文是在完成中国社科院交办的重大课题基础上形成的,课题负责人:桁林研究员。本课题调研得到了河南、河北两省纪委大力协助,院领导李秋芳,以及刘克平、孙壮志等同志对本课题给予有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初稿分别由王佳菲、金民卿等执笔;李建国、王佳菲参与二稿处理;最后由桁林统稿和完善。

②有学者将选举权纳入参与权中,概括为三种权利;有的将表达权单独列出,构成新的四种权利。由于人事权较为敏感,处于权力的核心地位,选举权一般还是单独列出,而表达权在参与过程中自动实现,因而本文采用了知情、参与、选举、监督这四种权利来概括。

③从理论上说,前三种监督方式是党员主体分别通过党代表或党代会、各级党组织和党内专职监督机构,间接地履行监督权的方式;党员监督则是指党员主体直接履行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④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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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党员监督权的条件、问题及对策_党务公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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