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链:动摇区域金融安全_对外担保论文

担保链:动摇区域金融安全_对外担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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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出现问题,往往是给关联方进行巨额担保,圈钱已成为主要目标。面对上市公司大量担保和借款,相关银行却视而不见,无视风险之所在。

在市场经济下,担保是企业的一种很正常的经营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通过担保可以更为方便更为快捷地获得银行资金,促进企业发展。然而近年来,银行被上市公司担保拖下水的情况屡见不鲜。从奥园发展、神龙发展,到近日的啤酒花,从福建“担保链”、上海“担保链”、深圳“担保链”到新疆“担保链”,上市公司间的无度担保,无不把企业融资的最终风险系在银行的脖子上。由此,不仅导致上市公司自身股价应声跳水,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更使得担保圈内的上市公司在劫难逃。而这些担保泡沫最终却都要由银行来照单全收。

上市公司透支信誉套取贷款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它是优中选优才上市的,所以它的信誉通常要比普通企业高。作为上市公司它有着其它企业所没有的证券融资渠道,相对于其它类别的企业而言,其贷款风险还是较低的,即使是上市公司作为担保的贷款,也要比由其它公司担保的贷款风险相对要小。因此,银行多把上市公司列为黄金客户,奉为“神明”。为此,一些上市公司就利用银行希望有上市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心理,大肆互保套取贷款,致使不少由上市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成为风险最大的贷款。最终受到损害的只能是银行,是中小股民。可见在我国企业整体信用脆弱的今天,银行的信用担保贷款制度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上市公司间互保大多数是信用担保,以前由于没有退市机制,因此将贷款贷给上市公司,并由其它上市公司来担保对银行来说,还是很安全的,但现在退市动起真格的了,而且爆发了银广夏、啤酒花等事件,上市公司的信用已倍受质疑,因此银行要特别关注其在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问题。

事实上,作为银行贷款资金安全保障之一的担保,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让银行贷出资金获得安全保障,相反在互保的公司之中,如果有一家公司出现偿还困难,势必会影响到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会导致多个企业同时步入困境,而银行所贷出的资金也不能保证全额收回。以近期引起市场巨大震动的“啤酒花”事件为例,该公司已经对外公布的担保总额为79980万元,而公司“自查”出来的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金额为98786.07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对外担保总共达到了178766.07万元!然而截至2003年9月底,啤酒花的净资产额仅为60122.62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是其净资产额的近3倍!这对银行来说,就意味着要有净资产2倍的担保贷款实际上是没有担保保证的。再如ST长控2000年中期净资产只有365万元,但该公司对外担保额却高达5.3亿元,是其净资产的145倍。

其实,是银行过度迷信上市公司的信誉,才为上市公司乱担保、乱贷款创造了条件,甚至为一些大股东利用担保从上市公司掠夺资金带来了机会,导致上市公司变为“提款机”。

事实上,我们的上市公司的资信情况并不高,除了大股东恶意圈钱,恶意担保外,真实的信用也并不怎么样。新华远东最近对我国160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资信评级,最高级AAA级的仅3家,BBB级的公司约有50家,最低级别C级的有5家。这家资信评级机构还对160家上市公司的短期信用等级进行了评估,处于最高级S-1级的仅37家,而处于最低级S-4的上市公司高达65家。这说明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欠佳,短期信用等级水平较低。这些数据应当引起银行的关注。

“担保链”暗藏巨大系统风险

作为融资的一个渠道,担保贷款称得上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家常便饭”。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活动却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的系统风险。比如上市公司申请贷款时,会请求其它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而上市公司不可能只让他人为自己担保,而不为他人担保。此外,要求提供担保的又多为子公司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再加上地方行政干预,处于关系网中的上市公司就很难推脱,长此以往,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担保链”。比如上海担保圈、福建担保圈、深圳担保圈、新疆担保圈等。互相担保使得原本互不相连的上市公司之间变得息息相关,甚至变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上市公司“担保链”形成的系统风险不可小视。

据统计2002年年报显示,深沪两市共有899家的上市公司公布了涉及担保事宜,比率高达70%以上,其中有600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了担保,比率达48.82%,担保金额达1197.77亿元,平均每家公司对外担保额达2亿元。从深沪上市公司担保总额前40名数据来分析,40家上市公司共对外担保288.21亿元,而这40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合计也仅348.09亿元,担保总额占了净资产的83%。在“担保链”下,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活力正逐渐被封杀、捆住,一些上市公司因此戴上ST帽子,甚至退市。2002年由于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应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将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于是,担保地雷纷纷炸响。计提、核销担保造成的或有负债,成了影响2002年上市公司业绩的主要因素之一。例如,ST长控由于虚假重组拖累,计提巨额担保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创下了10.99元的每股亏损之最;ST中鲁因担保事项被审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为此而戴上了ST的帽子。

上市公司陷入“互保圈”,其对公司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首先是拖累业绩下滑。比如,ST环保近日就披露,预计公司利润可能因对国嘉实业的两笔担保减少1133万元。而啤酒花由于担保事项,自2003年11月25日起公司被戴上了“ST”帽子。其次,引来大量的诉讼纠纷。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因担保而涉讼的上市公司大约有40家,涉讼案件60多起。很多公司陷入没完没了的诉讼漩涡。不但有像ST中西、ST兴业和ST国嘉等一批ST公司接连发布担保诉讼公告,还有像中关村等一些一直不错的公司也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担保直击信贷管理“软肋”

在频频爆发的上市公司对外恶意担保,将上市公司当成另类“提款机”的案例中,市场一直将谴责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决策人身上,却忽略了该类担保交易中另外一个关键的角色——银行。在以借款方、上市公司、银行组成的担保体系中,银行的作用同样非常关键;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在恶意担保中的责任应该更大,它是结果发生的前提。

从一般担保的角度看,任何公司对外担保都会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而目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出现问题,往往多是由于给关联方进行了巨额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防范风险已不再是首位,圈钱成为首要目标。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给了违规担保创造了条件。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漏洞。对银行来说,担保作为贷款的一个辅助性条款,银行在进行贷前调查的时候,往往不如贷款本身调查得仔细。也就会给乱担保钻了空子。

在一个有担保方参与的完整的贷款过程中,银行负有对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资信情况实施全面调查的责任。虽然担保人只有在被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才需要出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这并不说明,任何企业都具备担保人的资格。由于银行在信贷管理方面片面地相信了上市公司这一“黄金客户”,所以对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具体生产经营和真实财务状况多不作认真调查研究,仅凭公开披露的信息甚至靠人情关系就签订了相关公司间的担保,等被担保公司出现了还款问题,再找到担保的公司,才发现担保的公司不是担保额超过了净资产,就是总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有些甚至根本就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能力,也无偿还能力。以ST石化为例,该公司截至1999年末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70279万元,是当时其净资产额的1.32倍;当时,该公司生产经营已经陷入困境。2002年底的数据则显示,该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已经达到了16.33亿元,此时该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为-20.97亿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其生产经营也已经处于停滞状态。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显示,即便是在1999年度,ST石化就已经不具备对外担保的基本条件了;而1999年之后,ST石化资产状况迅速恶化并很快陷入资不抵债的3年左右,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9.3亿元!ST石化为什么居然能够成为巨额贷款的担保人?如果银行方面具有科学、严密的贷款审查程序,并对贷款相关担保方按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起码的、认真的审核,那么,类似ST石化那样的恶意担保行为,就不会出现,一些臭名昭著的担保圈,就不会有诞生的土壤。

其实,上市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互保,从银行获得借款时,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都留有记录,所有商业银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都可以查询到上市公司的贷款情况、偿还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等,并能计算出上市公司的累计贷款数额和担保数额。然而面对上市公司大量担保和借款,相关银行却视而不见,无视风险之所在。

“担保链”动摇区域金融安全

上市公司因滥担保而导致的风险过度扩张问题,犹如埋藏在地下的“地雷阵”,一旦爆发,不仅影响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有可能波及到整个金融体系,触动区域金融安全。

上市公司担保作为一种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泛滥的担保和恶意的担保将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最终将动摇区域性金融安全。上市公司乱担保或互相担保造成的金融风险已经在福建板块、周正毅事件和近期的啤酒花事件等案例中充分体现出来,这不仅为其他上市公司敲了警钟,也给银行敲响了警钟。

以福建担保链为例,由于福建省内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是ST九州的债权人,由此引发的银行讨债潮,势必将其直接推向破产;且ST九州、ST海洋以及ST中福与福建其他10多家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巨额担保关系,一旦“多米诺骨牌”倒下,掀起区域“金融风暴”并非危言耸听。据称,福建联保企业使当地四大国有银行皆挂债累累。而问题的关键是,ST九州的崩溃将使这一链条中极为关键的一环断裂,如果ST九州退市并破产,不仅圈中其他上市公司的担保债务链断裂,而且还会将银行贷款全部暴露到“脱保”的情形之中,这将严重威胁到福建全省的金融安全。

而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被担保的中福公司实际上是中福实业的控股股东。200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担保法》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最重要的是,《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对银行的担保贷款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很多银行的上市公司担保贷款多属于此类贷款。银行界认为,如果根据《解释》而判定此类担保合同无效,那么,巨额的信贷资金当即就会暴露在无担保的风险之下,这将导致多个区域金融动荡,威胁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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