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96年会综述_国际经济法论文

中国国际经济法96年会综述_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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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日前在昆明召开。来自全国各省市及港台的百余名经济法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议根据中国的实际从法律的角度讨论了一系列问题,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积极利用新的融资方式

目前国际融资形式多样,不断翻新。我国在债券和股票融资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融资主体不规范、多头审批、证券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以及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等问题,对此,上海复旦大学法学教授董世忠认为,这种状况应当引以注意并切实加以解决。

香港著名法律问题专家王有金先生介绍了国际上项目融资的情况。他说,随着亚洲各国的崛起,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个发展中国家均在争先恐后修建电厂、公路、桥梁、油田、矿场等基础设施,这就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传统的信贷借款已不能满足现在的迫切需要,经济学家、银行家、企业家、律师等曾设计了多种融资方式,其中项目融资已成为各国所追求的最新和最可靠的方式。项目融资是70年代开始被采用的,如北海油田、英法隧道、香港隧道等,都是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完成的。项目融资是指对某个建设项目的融资,基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是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收入,而不是靠借款人的担保和资金。依靠项目的现金流量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银行对某一个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所得到的担保,并非依靠借款人的信用和资金,而是依靠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收入和项目的资产作为担保。目前,正在形成的BOT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派生方式。王有金先生指出,中国正处在大发展时期,利用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复关”问题上不应操之过急

香港城市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贵国教授、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范建得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家赵维田等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利弊问题交流了看法。他们认为:我国已正式申请恢复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但回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构想、运作与实施过程,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从建立到运作都是以美、欧、日为主导,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历来发言权有限。王贵国教授说,对于“复关”,我们不应寄予幻想,“复关”并不能一下子解决我国涉外经济关系乃至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所有问题,我们应在充分认识世界贸易组织各种体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国情,选择适当的时机加入,不应操之过急。实际上,双边与区域性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短期内未能“复关”所导致的缺憾。

范建得教授在专题报告中提出,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提出一方面来自国际政治力量的推动,另一方面源自民间力量的促进。前者表现为双边、多边与区域性的安排,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标准组织的系列标准。中国作为最大的潜在市场与未来世界经济中心,不能不高度重视环保与贸易的相关性问题。

三、改革和完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厦门、武汉、南京、广东等地的法律专家就我国大陆涉外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以及与香港税法的比较等问题作了专题发言。厦门大学廖益新博士认为,一般而言,税收优惠在国际投资决策中往往并不占主要地位,影响国际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是投资总体环境,包括硬环境与软环境。我国涉外税收优惠体现了分地区、多层次的特色,其优惠范围之广、措施种类之多,在国际上是不多见的。应当承认,这些优惠制度在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进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的程度如何,至今仍是个谜。现行涉外税收优惠存在优惠面过于广泛、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与直接的缺陷。同时,各种地区性优惠倾斜与全方位对外开放政策也是不相符的;为此,我们应将内外不一的两套税制合并为一套,变全面优惠为特定优惠,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改变单一优惠的作法。最后,还应调整地区性优惠与出口导向性优惠,突出产品导向与技术导向的优惠。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张富强博士从制度角度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作了理论探讨。他认为,与其他所有法制制度一样,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也存在主观、理论与实际三个层次的作用,对此在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时有必要加以严格区分。他提出设计优惠制度时,应确立正当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开放性原则。他提出决定优惠制度的根本因素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优惠制度的未来走向很可能是彻底取消、制度修正和制度维持这三种;变革和完善现行优惠制度将成为这一制度走向的唯一选择与必然趋势。张富强博士还将香港的税法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法进行了比较,认为香港税法具有税制简单、税收覆盖面窄、税收少、税率低、税负轻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吸引了外资源源流入,使香港迅速发展成远东地区进出口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

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围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1.应当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模式及形态,对工薪等综合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对特许权收入等应实行比例税率;2.扩大税基、规范税前扣除制度,将期货、证券交易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范畴;3.降低税率,削减税率的基数;4.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收;5.消除不公平的差别待遇;6.改革税收征管体制。

四、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

目前,国际多边与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泛。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范围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发明人证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和形式如何,以及不损害原作版权的改变作品和汇编作品。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如下相关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及广播;在所有人类活动领域里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和牌号;反不公平竞争的保护;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产生于一切知识活动的权利。1994年“与贸易(包括仿制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和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作为的控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含量日益增加,加强知识产权保障势在必行。厦门、上海、郑州的国际法学界专家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提出了应坚持的立场和应采取的相应对策。他们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外对贸易法律还很不完善,应坚持知识产权的执法、普法与立法并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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