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学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论文_许婷婷

浅析民商法学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论文_许婷婷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210035

摘要:本文基于民商法视角下,分析了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还有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了民商法在与个人信用原则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提出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公民;私有财产;保护

前言

信用是构成国家信用结构的基本部分,并且是无形而宝贵的财富,信用可以检验和证明人们的信用状况。我国目前所构建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体系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实际运用期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下文基于民商法视角下,分析探究了民商法学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

1.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

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是执行民商法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履行义务和执行权力,都必须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上也得到了强调。可见,在法律中所强调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需要依靠个人信用来执行民商法,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能使法律的可实行性得到有效提高。我国主要的社会经济体制就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就是以交换的方式来实现的,并且在交换的过程中需要遵从诚实守信的原则。经济活动具有长期性,进而出现了信誉评价和信任关系,信用体系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承。

2.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2.1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所存在问题

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中的个人信用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参与到实诚经济活动的人员都形成相应的个人信用基本管理,并且具有独特性。正是由于这种关联性的存在,所以有连接断裂的现象出现在某个阶段,那么会严重打击整体关系网络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同时周边的关系格局也会受到牵连[1]。基于民商法式教学的企业信用,或者是政府信用和个人信用,都要规划出相应的目标,并确保其科学性,才能有效构建和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

2.2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再加上文化缺乏客观性,发展不够成熟,导致个人信用体系有一定的问题存在。我国是一个有经济实体的国家,虽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形成了基本的规模,但是受到客观传统环境的影响,很多人的消费观念依旧很保守,导致信用消费观念一直得不到更新和提高[2]。并且,个人信用评价准则不具整体性,有很多与个人信用评价指标相关的信用系统软件,在构建信用数据的时候不能确保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此外,个人隐私内容没有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即使已经大致形成了个人信用制度,但是在经济环境下还是缺乏立法层面的保障。

3.民商法在与个人信用原则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运行时间还不长,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工作过程中缺乏经验,并且没有全面了解和掌握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未针对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进而影响着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并且还会阻碍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实际运行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体系的时候,由于个人信用原则与民商法的意义和概念具有明显差异性,不仅运行要求不一样,运行标准也不一样,那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会凸显出二者之间的不一致性,继而使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受到制约和影响。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范畴不一样,而且监管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部门也不同,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容易有漏洞现象或者重复现象出现。但是,出现这一些列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在遇到同一种问题的时候处理方式和方法不一致,从而影响着民商法与人信用体系的融合。

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建议

4.1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制定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个人来进行,个人使主要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个人信用体系不仅会影响其自身发展,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并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完整性。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要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是有个人隐私泄露问题的出现,也就说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够全面,不仅不能保证当事人的经济安全,可能还会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要合理利用法律法规来构建个人信用制度,才能提高个人信用制度的实用性和可靠性。要是侵害现象经常出现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治违法人员。在个人信息的沟通时间和沟通方法方面,当事人具备自己选择的权利。

4.2强化政府职能

在完善优化个人信用体系以及构建民商法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指导和引导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和民商法的建设。因此,在实际完善优化个人信用体系以及构建民商法的的时候,需要将政府职能予以强化,根据实际需求和要求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体系。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才能进一步确保其有效性和科学性,并且在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时候以信用评价标准为基础,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性。

4.3增强个人信用观念

目前我国公民缺乏个人信用观念,还没有全面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所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仍需加大个人信用观念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公民可以进一步认识个人信用,意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可以利用信息化平台来发布个人信用相关的知识,还有违反个人信用制度有关的案例,这样公民也能及时了解到有关信息内容,无形间增强个人信用观念,避免公民做出有损个人信用的事情。

4.4其他建议

现代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信用的实际作用,必须要重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交换商品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信用,信用是开展一切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保障,在实际进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双方都要遵守基本的信用原则和信用标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有社会的进步,必须要根据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发展需求和发展形势来调整个人信用机制,完善民商法,才能进一步推动和实现健康的、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

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探究,我们知道在民商法视角学下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不仅要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当地政府也要发挥出其效能,并且还要增强公民的个人信用意识,才能使个人信用体系得到有效健全。

参考文献:

[1]潘久红.关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J].法制与社会(01):224-225.

[2]董玉鹏,孙岩,DONGYu-peng.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9):45-48.

论文作者:许婷婷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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