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启示_国企论文

美国政府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启示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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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的发展主要受市场规律的驱动,政府很少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但是,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协调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美国政府往往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宏观管理措施。下面介绍一下美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在美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中,国有经济只在邮电、电力、航空、供水、铁路等部门占较大比重,其他许多部门都是私人资本居统治地位。美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归州和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拥有75%的国有民用企业财产。尽管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高,但在国民经济中,尤其是在公共部门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国有企业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是完全归国家所有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联邦或地方政府所有。第二类是公私合营企业,即国家和私人组织各占一部分股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主要采用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成立特别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同时给予企业相当的自主权,二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办法,把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出租或承包给私人组织。具体管理方法有:

一、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并以前者为主管理国有企业。美国政府一般通过各个部门或者按国会的决定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来管辖国有企业。例如:国有原子能工业企业属于联邦原子能委员会管辖,国有采矿工业企业由美国矿务局管辖等。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管理方法有:①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指标,并给企业规定指导原则;②通过经济手段,如与企业鉴订合同,利用价格补贴、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③实行财政监督,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补贴等方面的决定权。

二、政府对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从50年代以来,相继被出租的国有企业有:国防部的一大批军工厂,国家投资兴建的造船厂、钢铁厂、合成橡胶厂和原子能工厂等。根据美国官方统计,被出租的国有资产在60年代末就达147亿美元。近十几年来被出租的国有企业又有大量增加。

三、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主要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美国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通常不采用部门管理方法,而是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选定一家或数家投标公司为主承包商。一旦确定投标对象,主承包商就承包政府订货任务,然后将自己承担的部分订货任务再包给其他转包商。政府只和主承包商发生关系。

以上是美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宏观管理措施。我国企业改革,是1995年改革的重点,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一、明确产权界定

美国企业作为人格化的经济组织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我国虽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这是一种不完整的法人制度。国有企业名义上虽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国家对企业仍负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由于产权不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诸如:企业经营目标只追求产值而不追求效率和效益;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因此,企业要进入市场,必须把企业的资产和投资者的其他资产在法律上严格区分开来,企业对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其增值,具有法人所有权,可以用它们负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可深入发展。

二、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准则

从规模和组织机构看,美国大中小企业并存,追求规模效益,企业组织呈现出法人化、公司化,走向集团和财团。从经营者选择看,经营者并非受命于政府机构,而是源于市场竞争,源于企业家阶层。国有企业能否有效率,既取决于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又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环境。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者,它对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调节和控制准则是规定“企业应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即对微观经济活动具体规定和限制,只有在这个规定的限制之内,企业才有经济活动的自由。而美国则完全不同,政府管理各类企业的准则是规定“企业不准干什么。”即划定企业活动的界限,在这个范围之外,企业有自己充分的活动自由。这种干预使得政府干预范围十分有限,而企业的活动范围则非常广阔,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可借鉴美国政府这一经验,把管理准则由“企业必须干什么”转换为“企业不准干什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与企业脱钩,承担起新的经济职能,即通过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对企业实行控制、引导、服务三结合。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企业的引导主要是通过产业组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使企业投资于国民经济最急需的部门和地区。对企业的服务表现为多个方面,如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对企业提供贷款扶植、订货扶植等,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要集中精力和财力扶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政府的行为从直接管理和经营实物运动转向间接调控价值运行,从直接经营和管理的静态方式转向动态的间接调控方式。所以,要重塑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新型关系,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三、企业改革的方式

目前,理论界大多数认为股份制是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选择形式。诚然,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一种企业制度,但我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模式,应结合我国国情。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甚至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国有企业2/3以上亏损,企业发展乏力,效益低下,与近几年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何改变国有企业现状,便成了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这些亏损企业在现实条件下又不宜实行股份制,尤其是其中的一部分企业,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等原因,必须实行国家独资经营。面对这一现实,一方面必须对我国当前普遍推行的承包制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应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最终向公司制过渡。

1.完善承包制。美国的系统承包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全权委托式的资产承包。即企业不仅承包上交利润,而且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此相适应,政府把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即法人财产权)委托给企业行使,同时使企业获得足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收益和财力。二是全员承包。即通过承包制把政府订货任务交给主承包商,主承包商包给其他转包商,转包商再把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位员工,使全体员工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调动其积极性,我国现在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承包制只是单纯确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只要完成了上交基数规定的数额就算完成了任务,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负责任,因而短期行为严重,同时,现行承包基数也比较高,企业自身留下的很少,没有足够的财力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国家也没有把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所具有的权力全部委托给企业,一些企业还实行个人承包制,没有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所以现阶段完善承包制就是使其过渡到系统承包制。目前,应在确保承包基数科学性的基础上,把较高的承包基数降下来,以增强企业自身的实力。

2.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企业。如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特殊产品的企业,这类企业在美国通过设立特别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在我国也应按国家独资公司体制进行改组,仍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

(2)将一部分效益好、信誉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特大型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特大型企业不能上市,就不能很好地发挥股份制的优越性,不能有力地推动经济改革。而且由于支柱产业的企业上市太少,如汽车、钢铁、化工、建筑等支柱产业的大企业不能公开发行股票,严重限制了支柱产业的迅速发展,如果这一情况不尽快改变,对于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都是不利的。

(3)将国有中、小型企业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真正实现产权多样化,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对一些小型企业,可借鉴美国管理方式,采取承包、租赁方式,实行国有民营,或根据《破产法》,拍卖破产企业,实行产权转让,通过国家资本金转移,把变价收入投入急需发展的产业,便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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