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备采购计划应根据政策进行调整_企业所得税论文

外资企业设备采购计划应根据政策进行调整_企业所得税论文

外企购设备筹划方案应随政策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企论文,政策论文,方案论文,设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华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化工产品。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多年来,该公司已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发展成为拥有固定资产4.28亿元、年创利1.98亿元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注重加强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别是在规范纳税、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2001年初,该公司决定投资增加一条生产流水线。计划投资1.86亿元,董事会决定从法国采购这套生产流水线。

【筹划基础】

该企业的税务顾问、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对企业的技术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税务专家发现,从生产设备的情况来分析,目前国产的和国外进口的性能上差不了多少。而且,该公司拥有全国一流的科研所,有自制高水平设备的生产能力。于是建议,如果采用国产设备来自行加工组装的方法,只需人民币1.25亿元,这样可以节约投资成本6100万元。更主要的是在适应企业生产技术要求、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该项目是当时国家限制生产的项目,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已取得当地外经贸委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如果购买国产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以享受7440万元(1.86亿元×40%)的所得额优惠。根据预测,该公司只需3年,就能在“新增税款”中全部享受7440万元的所得税优惠。

华达公司采纳了税务专家的意见,采购国产设备自己进行组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增加了各种税费1850.32 万元(其中包括少量的人员工资和利息费用等)。但是却能获得7440万元的税收抵免优惠,同时节约了投资成本[大约为4249.68万元(6100-1850.32)]。

2006 年8月,该公司想将原来的一条生产流水线进行改造,能不能用原来的方案进行操作?

【政策分析】

2005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488号)就如何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对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6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11号),结合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第061号)中可发现,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筹划结论】

华达实业股份公司继续使用原来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显然是行不通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没有筹划的空间,企业需要对有关业务情况进行重新分析和解剖,寻找其他税收筹划的操作点。

【筹划建议】

通过对有关政策进行分析发现,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空间。在这里就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一般情况做一个筹划建议:

一、注意纳税人的身份和业务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第17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资本金到位率是否达到25%(含)以上是判断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关键性因素。而国税发【2006】第111号文件和财税【2006】第061号文对以上政策作了调整,明确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因此,纳税人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对于货物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在购买国产设备之前,需要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就难以获得有关税收优惠;而对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则需要将开发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即将普通住宅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分开来。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有关业务分别核算存在操作上的风险,一旦被税务机关认为有关业务划分不清,就可能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比较安全的做法是,以项目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公司,从而使从事普通住宅开发业务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二、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厘清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第954号)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现行政策对分公司的退税问题进行了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厘清关系,事先明确该设备是总公司使用还是分公司使用的,然后按使用主体办理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否则就可能导致承办困难,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异地经营的,还可能无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

三、注意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第17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第171号文第五条同时明确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是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其一,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其二,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国税发【2006】第111号文件和财税【2006】第061号文件明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此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可以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因此,我们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

一是在采购主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件和备件,因为只在《项目确认书》中确定的设备和配件才能够享受有关优惠。有的人认为,以后采购配件和备件同样也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理用备件等是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却不能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两者的优惠力度是不同的。

二是注意采购设备的类型,属于鼓励类外资目录和鼓励类外资目录的设备才能享受有关优惠,否则即使办理了《项目确认书》也不行。

三是属于外包项目,应当注意委托合同的书立,应当符合财税【1994】第026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购要件。

标签:;  ;  ;  ;  ;  

外资企业设备采购计划应根据政策进行调整_企业所得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