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检察研究

经济犯罪检察研究

刘睿[1]2014年在《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公认的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大量现代信息和现代元素极易深入到身心发展迅速但不平衡性明显未成年人的生活中。由于受到来自个人原因、社会环境因素以及个人与社会环境互动模式因素的影响,近些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显示了犯罪低龄化、犯罪未成年人高素质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和高科技化、犯罪行为暴力和团伙性质等变化趋势。未检部门基于对这一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现实的思考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目标,对未检工作制度和机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和发展。D市探索和发展出六项相互促进的未检工作制度,将“关爱与保护、教育与预防和社会化”的工作理念深入到未检工作的各项制度中。本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描述了现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运用社会工作的视角从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人因素、所在社会环境因素以及个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模式叁个方面研究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同时,本研究将无合适成年人、社工合适成年人和非社工合适成年人参与相似未检案件的表现和工作效果进行比较。在研究了未检工作的内容、发展历史和工作原则后,笔者从社会工作介入未检工作的优势、工作原则、功能和角色叁个层面阐述了社会工作介入未检工作的可行性。依据上述研究,笔者探索和尝试了社会工作在未检工作合适成年人、工作人员知识与技能需求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领域的介入策略和实践,并对社会工作尊重与接纳的适用性、社会工作与未检工作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反思。

刘子阳, 董凡超[2]2018年在《打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护航》文中研究说明引言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随之,各级检察机关纷纷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此翻开新的一页。恢复重建的第二年,最高检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

石磊[3]2004年在《单位犯罪关系论》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争论的焦点,一直集中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两个子问题:(1)单位是否是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2)在单位犯罪双罚制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何在?这两个问题的合理解决,都与单位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对犯罪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是理解和认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关键。犯罪单位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关系的第一个方面,是犯罪单位具有独立性,并非是直接责任人员的附属,也即单位犯罪的本质就是单位实施的犯罪,而并非是以单位犯罪为形式的自然人犯罪。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考察,存在着法人拟制说——法人犯罪否定论和法人实在说——法人犯罪肯定论的基本联系。根据法人实在说,(1)法人犯罪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团体人格,法人(单位)的团体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彼此独立,并不互相包含和牵扯,因而单位并非是其成员的附属物;单位的团体人格亦非架构于单位成员个人人格之上,二者彼此平等,因而单位成员也并非是单位的附属物。(2)单位具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单位财产与单位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并不互相包含和牵扯。单位以其独立财产为基础和前提,基于其自身的意志,开展单位活动,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3)由前两点所决定,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而单位可以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犯罪单位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关系的第二个方面,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与犯罪单位的关系上,表现为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一方面,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成员对单位具有从属性,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的构成要素。直接责任人员执行的是单位意志,实施的是职务、职责或者单位命令所要求的行为,其行为应当归属于单位,具有单位行为的性质,因而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不是作为自然人的行为而存在,即直接责任人员行为对单位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具有独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主体,又具有独立性,直接责任人员既是单位人,也是社会人。这样的角色定位无时不刻地不在单位成员头脑中存在,并在单位成员履行单位职责时反映出来。单位成员既是单位人,又是社会人的双重社会角色,使其一方面必须履行其单位所赋予的职责,维护单位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只能实施合法行为,不得实施违法行为的这一法律为公民设置的义务。正是因为单位成员既是社会人,又是单位人,所以,单位成员在与单位的关系上,体现的是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并由此产生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恶性和道义的应受非难性的伦理基础。

安文录[4]2007年在《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犯罪,作为犯罪领域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一直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所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公司犯罪也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严重地损害了各国经济发展与安全。近年来,随着各国公司立法的不断修正,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形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理论基础上公司犯罪的刑事立法与惩治提出了崭新而紧迫的课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公司犯罪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公司犯罪序论。对美国、日本、德国、台湾地区及中国大陆等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犯罪理论的演进,以及公司犯罪研究的概况进行了系统的全面梳理。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以美国刑法为代表多从白领犯罪的角度进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以日本刑法为代表,则较多地从企业组织体理论和企业犯罪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也有一些是从犯罪学角度对企业犯罪进行研究。这同我国较多从公司作为犯罪主体以及公司从设立到终止整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的研究不尽相同。国内外公司犯罪研究不同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公司犯罪概念比较宽泛;公司犯罪理论研究比较深入;公司犯罪立法比较完善;由于国外公司犯罪由于司法统计较为发达,因此,公司犯罪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其研究多注重权威数据的运用和实证研究。第二章公司犯罪基础论。本章首先对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由于法制传统与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公司在各国和地区的概念,无论是其名称本身还是其内涵与外延,都具有较大差异。本章其次对公司犯罪的概念、当代公司犯罪概览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研究。卡尔·马克思将公司视为资本主义制度剥削工人并使之丧失人性和剥夺工人劳动的合理报酬的工具之一。其他非马克思主义者也认识到对于利润的追求是公司法人的首要理念,公司法人具有消极的一面。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倾向于用刑罚手段或者类似于刑罚的方法对法人活动进行规制;法人制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法人处罚的方法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第叁章公司犯罪立法论。本章对世界各国的商法、公司法、刑法进行全面的梳理,对其不同的公司犯罪的立法内容与模式进行比较。在公司制度上,各国有着统一化的趋向,并由此而在公司犯罪问题及其制裁规则上,出现若干一致性的表现,但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法制传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在公司制度的实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问题,导致在公司犯罪的罪名设置、基本类别、与公司形态的关系、立法模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将公司犯罪从单位犯罪中抽出来,从宏观上把握各国公司犯罪的立法体例,探讨可以为我国刑法借鉴之处实属必要。第四章新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犯罪。本章主要针对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与一人公司理论和公司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中外公司法人人格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法理内涵及特征的研究,探讨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刑事责任中的运用等方面的影响。第五章公司犯罪国际化及其法律控制,对公司犯罪的国际化、公司犯罪国际化的挑战与应对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区分跨国犯罪、国际犯罪与犯罪的国际化,分析公司犯罪国际化的现状、特征和原因,针对公司犯罪国际化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在各种国际组织所提供的框架下,开展了对于公司犯罪实施控制的国际法律实践。从国际刑法的总体状况来看,都是以分散的、孤立的和以单一内容的实体规范通过国际条约表现出来的。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国际社会形成了以联合国为主导,各种区域性组织为补充的公司犯罪国际法律控制态势,公司犯罪的“国际立法”主要表现为各该组织的各种国际公约。第六章公司设立中的犯罪。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也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所特有的性质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债务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志,结合司法实践,公司设立中的犯罪主要是公司资本犯罪,因此,本章选取典型的公司资本犯罪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其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公司资本犯罪是一种法定犯,对其违法性乃至犯罪性的判断通常必须依靠有关公司经济管理法规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刑法不应直接调整公司资本领域,而应以相关的经济法规作为前提。第七章公司运营中的犯罪。通过对我国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可以看出挪用型罪名的设置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可以对背信罪的设置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相应行为以背信罪予以规制,例如公司运营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一公司背信犯罪。在国有公司的运营中,私分国有资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串通拍卖国有资产现象比较严重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1997刑法首次直接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从理论上澄清认识明确国有资产的概念,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实践中法律问题释疑,可以在实践中保护好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转制过程。第八章以公司破产犯罪为例研究公司终止中的犯罪。公司的设立过程催生了公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则最终使公司消灭。公司终止的原因从各国来看概括起来有破产和解散两大原因。其中破产又是公司终止的重要原因,各国立法均规定了破产制度。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在公司的破产过程中存在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的破坏了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同时也对相关的利益各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从破产欺诈行为的历史沿革、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欺诈罪立法规定、中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与体例,探讨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与完善是当务之急。在刑法理论上,公司犯罪是一个复杂又充满诸多争议的论题。在宏观上进行研究几乎很难将问题集中于一点,本文打破传统的研究模式,以比较研究为视角,选择公司从设立到运营到终止这一过程中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探讨,期望增强文章的应用价值。限于研究能力,对公司犯罪的全面思考和理论深度仍需要在今后的研究学习中逐步深入。

张云霄[5]2015年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初探》文中提出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主要包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组织体系叁个要素。改革开放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在改革阶段、改革主体、改革路径以及改革动力四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中国化"特征,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主要受到政治因素、犯罪因素、科技因素以及理论因素等多重因素影响。历经30余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亦不断深化,并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须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调整机构设置和理顺组织体系,从而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品质,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孟庆华[6]2001年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意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深入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诸多问题及其应用价值。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共分四编,包括导言和25章。第一编总论,由导言与第一章至第叁章组成。导言表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第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客观实践与立法制定两个根据,第叁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积极价值。第二编实体要件,从第四章至第十五章,主要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犯罪数额、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等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自首、数罪并罚、法定刑等刑罚方面的问题。重点探讨的问题是:1、在罪名问题上,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罪名异议的立法、司法等因素,认为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内的罪名均不科学,而主张确定为“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因为本罪名具有简炼、合法性、概括性全面、带有否定性评价以及符合罪名的形式特征等优越性。2、在客体问题上,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宜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理由在于:一是根据司法机关的主要权能和职责;二是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客体,能够展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3、在客观要件问题上,在评析客观要件的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作为说等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双重行为复合构成。4、在主体问题上,主要探讨了自然人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限定于“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单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5、在主观要件问题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这双重罪过形式构成。6、在数额问题上,一是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确定根据: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同其他数额犯罪的关联性及其犯罪本身的特殊性等;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计算原则:叁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作用。7、在共同犯罪问题上,重点探讨的是:一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根据,主要有刑事立法根据(即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与刑法理论根据(即“主犯决定论”);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主犯依据犯罪总额,对从犯依据参与数额分别承担刑事责任。8、在数罪并罚问题上,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一部分巨额财产构成贪污、受贿等罪,另一部分巨额财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形视为“数罪群”现象而予以探析。9、在法定刑问题上,针对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偏低的观点,笔者认为本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应当认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等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因而在法定刑上不能完全等同。第叁编诉讼问题,从第十六章至第二十叁章,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罪推定、证明责任、是否限定巨额财产的说明时间、定罪后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处理问题,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与沉默权的关系等诉讼问题。主要内容是:1、在是否有罪推定问题上,认为有罪推定与有罪推定是相对而言的诉讼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推定犯罪,推定犯罪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既不是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证明责任,也不是由被告人单独承担证明责任,而是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肖洁[7]2011年在《受贿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刑法总论的体例研究刑法各论中的受贿犯罪,以实现刑法各论中个罪的体系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以鲜明的研究立场为核心理念贯穿全文,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通过研究路径的设定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体系性的研究受贿罪中的相关问题,将目光往返于“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之间,实现多层次问题的互动和提升。本文中的问题可以分作两个方面、叁个层次和六个大类。两个方面是指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叁个层次是指一般疑问、制度问题、理论问题;六个大类是指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弱点问题、盲点问题和交点问题。主要内容如下:导论。主要以“问题性思考和体系性思考”为中轴研究问题引入和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其中第一节以选题缘由引出问题:从受贿犯罪的现实思考、检察实务的切身体认、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受贿犯罪问题的研究现状四个方面分别确保选题的实践性、目的性、理论性和针对性,以研究问题作为起点。第二节以研究理路和方法构建体系:由研究立场明确思想、用研究路径保证方向、择研究方法实现目的,最终实现体系的构建。第一章对应刑法学的绪论部分。以刑法绪论的格局为研究体例研究刑法绪论与受贿犯罪相关问题。其中第一节研究受贿罪法规的调整对象。该问题是以刑法概说中的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原理论,通过对刑法调整对象的标准和内容的解读,具体化为受贿犯罪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和第叁节以刑法不得已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研究受贿犯罪刑罚的根据和裁量的方法。其中第二节是以罪与罚为基本范畴,并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入罪和性贿赂行为出罪问题为正反方面的例子进行研究。第叁节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介绍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情况,以刑法解释学为基础通过分类举例的方式,介绍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刑法解释学的贯彻。第二、叁、四章对应刑法学的犯罪论部分。以犯罪论为体系,并按受贿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修正形态的逻辑顺序研究犯罪论与受贿犯罪的相关问题。具体如第二章主要围绕“犯罪概念”的基础理论和刑法第十叁条的规定研究受贿犯罪的本质、本质特征及刑法第十叁条但书规定在受贿犯罪规定中的体现。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恶”“,而其本质特征是罚”,两者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具体而言受贿罪的本质是指受贿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这一秩序的敌视、蔑视和漠视、轻视态度。而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指受贿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在研究受贿犯罪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将犯罪客体引入犯罪概念的研究范畴,并以此分析得出受贿犯罪的一般客体,即受贿犯罪的罪与罚的问题;受贿犯罪的同类客体,即受贿犯罪的名与实的问题;受贿犯罪的直接客体,即受贿犯罪的种与属的问题。另外,我国犯罪概念中有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就是刑法第十叁条但书规定*它反映出了我国刑法中通过罪量因素进行出罪的规第叁章主要是在研究受贿犯罪本质的基础上研究受贿犯罪的特殊本质,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各要件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并按照受贿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顺序对受贿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在客体要件部分以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及该状态的改变为内容研究受贿犯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在主体要件部分主要研究主体要件的含义、定位、适格、效应问题,重点研究主体要件适格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包括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和密切关系人在内的关系人主体的范围问题;在主观要件中承接受贿犯罪本质的研究,阐述了受贿犯罪行为人人格缺陷的形成,并在研究受贿犯罪主观要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基础上,对受贿犯罪主观要件的核心地位进行了论证;在客观要件中主要是将其分为职务要件、手段要件和利益要件叁部分进行研究。其中职务要件主要研究一般受贿犯罪、斡旋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职务要件;手段要件主要研究收受、索取、期约叁种基本行为手段及其表现形式;利益要件主要是研究叁类犯罪中利益要件的存废问题、归属问题、属性问题、解析问题和标准问题。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在研究受贿罪犯罪构成一般形态的基础上,研究受贿犯罪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共犯形态、未遂形态。受贿犯罪的修正形态中,笔者主要研究受贿犯罪的共犯形态和未遂形态。第一节共犯形态主要是在研究共同受贿犯罪构成一般问题的基础上,对受贿犯罪的共犯形态进行类型化的解读,将受贿犯罪的共犯分为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问题、特殊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问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叁部分,进而对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进行区分。最终以受贿犯罪共犯数额的认定收拢本节。第二节在对受贿犯罪未遂形态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取财说”的标准,并在对其进行法益侵害、罪刑均衡和刑法规定叁方面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例示:未办权属变更问题的认定、收受后退还或上交的认定、长期感情投资问题的认定。第五章对应刑法学的刑罚论部分。主要研究受贿犯罪的刑罚问题。在刑罚论的研究日趋受到重视的学术背景下,受贿罪的刑罚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研究刑罚论的基础理论:刑罚论的理论定位和刑事可罚性的根据,并提出受贿犯罪的刑罚所面临的四类问题:受贿犯罪立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受贿罪罪行不均衡问题,包括法定刑与宣告刑之间的不均衡、此类罪与彼类罪之间的不均衡以及同情节与同情节之间的不均衡叁个方面;刑罚种类配置问题,包括罚金刑的缺省和资格刑的单一;刑法裁量问题,包括量刑情节倚重数额、法定从宽情节问题。第六章是大刑法学概念的体现。主要是在更为广阔的视野上,以刑事一体化为学术背景。以上五章均是在刑法之内研究受贿犯罪问题,而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论,必须将刑法置于更为广阔的视野中才能更清晰的认识刑法。正基于此,笔者才另设一章以“关系群”的方式扩展研究视野。第一节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为内容研究此法与彼法之间的关系,并基于刑事诉讼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而研究刑诉法中受贿犯罪的程序问题,基于刑法和刑诉法的一体性而研究两者的交错问题;第二节以“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关系”为内容研究法内与法外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两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规避法律规定的“不破不立”、超越传讯时限的“配合调查”、超越法律底线的“辩诉交易”、相对合理主义的“双规双指”、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办案”、受贿犯罪量刑的“案外因素”六个方面进行例示:第叁节以“刑罚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为内容研究此法与彼法及法内与法外之间的关系。

胡薇[8]2016年在《论商业贿赂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协商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业贿赂案件在中国多有发生,朗讯、雅芳等知名公司都因在中国涉嫌商业贿赂犯罪而被调查起诉。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政府整体廉洁形象,其作为全球性的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公众广泛的关注。自2006年以来,我国刑法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此类犯罪的防治成效不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不稳定性导致实践中侦查人员难以获得充分的定罪证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没有能够有效缓解证明难题的制度。对此,本文尝试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吸收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在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构建认罪协商制度,以减轻处罚为条件促使犯罪人主动与检察机关合作,以此取得关键的定罪证据,推动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现与惩处,并借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意大利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该制度的构建设计一套完整的执行和监督机制。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审查起诉阶段面临的问题,即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导致难以取得充分的定罪证据,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基数巨大而司法资源有限;第二部分从理论上进一步剖析商业贿赂犯罪认罪协商制度,在评析辩诉交易、侦辩协商和认罪协商概念的基础上,说明为何选择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并以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切入点,同时对我国构建商业贿赂犯罪认罪协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第叁部分论述美国和意大利适用商业贿赂犯罪辩诉交易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构建认罪协商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为商业贿赂犯罪认罪协商制度设计具体的运行和监督机制,包括认罪协商的原则、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督机制四部分。

徐强[9]2017年在《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法律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公经济领域犯罪与公有经济领域犯罪相对应,是指除公有经济领域之外的其他经济领域产生的犯罪活动,比如个体、私营都属于非公经济领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非公经济领域在经济增长中承担重任。面对非公经济领域的迅速增长,相应的经济犯罪活动也在大幅度增加。本文针对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法律控制开展研究,主要探讨非公经济领域犯罪的特点和非公经济领域犯罪的检察监督,基于检察视角打击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取得更好地发展环境。

管娅[10]2016年在《论我国女性犯罪预防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女性犯罪是当前犯罪学界的研究热门话题,女性犯罪的增速、类型和新特点受到广泛关注,我国对女性犯罪的研究日渐丰富,研究视角也逐渐精细化。女性犯罪的预防机制包含社会、司法等多元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担当者和法律监督者,应当在女性犯罪预防机制的完善中发挥更大作用。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女性犯罪研究的情况进行了概括性考察。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对女性犯罪的内涵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含社会越轨行为的预防,以期更有效地推进预防机制的完善。“生物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是西方犯罪学研究对女性犯罪的两种基本立场,并逐渐形成了多种学术流派。我国历史和现当代对女性犯罪的实践资料也值得充分研究。对某市实证资料的考察为分析女性犯罪的实际情况的研究背景。第二部分研究了犯罪预防的基本概念、模式,以及对于女性犯罪最为适当的预防机制内容。女性犯罪预防机制应当对应于女性犯罪的基本特征、原因。对于我国来说,由被害人身份引发“恶逆变”的女性犯罪需要特别应对;关注女性犯罪家庭关系的维护对于女性犯罪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关心女性犯罪人心理特质与人性关怀;未成年女性犯罪亟待关注;多发性的女性犯罪应当有具体应对措施。西方对女性犯罪在刑事司法程序、监管场所、矫正措施等经验值得借鉴。第叁部分探讨了我国现有女性犯罪预防机制的内容和不足。我国目前在社会方面、刑事司法程序和检察机关内部,都有针对女性犯罪的预防机制。但是都存在着较大问题,对女性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实效性不足。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具体存在的问题和可改进之处。第四部分为我国女性犯罪预防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侦查监督、起诉、刑事执行监督等职权时,都应当对女性犯罪人给予充分关心,注重保障其权利,培育积极的守法观念,促成其真诚悔罪。检察机关要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对反家庭暴力执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诉讼权利保障等问题上,发挥检察权对公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作用。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对女性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总结性观点。

参考文献:

[1]. 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研究[D]. 刘睿. 西北大学. 2014

[2]. 打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护航[N]. 刘子阳, 董凡超. 法制日报. 2018

[3]. 单位犯罪关系论[D]. 石磊. 中国人民大学. 2004

[4]. 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安文录.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5].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初探[J]. 张云霄. 法学杂志. 2015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究[D]. 孟庆华. 北京大学. 2001

[7]. 受贿犯罪研究[D]. 肖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论商业贿赂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协商制度的构建[D]. 胡薇. 山东大学. 2016

[9]. 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法律控制研究[J]. 徐强. 法制博览. 2017

[10]. 论我国女性犯罪预防机制的完善[D]. 管娅. 山东大学. 2016

标签:;  ;  ;  ;  ;  ;  ;  ;  ;  ;  ;  ;  ;  ;  

经济犯罪检察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