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实证研究——通过村民小组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论文,小组论文,农村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数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尽管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长期稳定①,但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承包期内都进行过至少一次的土地调整,在有些地方调整甚至是定期的。开展土地调整并非易事,但绝大多数农民都参与了。可以说,这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数不多的以集体为单位凝聚农户采取的一致行动之一。本文所关注的正是在政策不允许的大环境下,村民小组如何通过土地调整解决人地矛盾、进行资源配置。 以往对土地调整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农户或村庄层面的分析,忽略了村民小组在土地配置过程中的驱动作用。另外,此前对土地调整情况的调查几乎都不考虑实行土地调整的具体时期,也不讨论土地调整的频率、原因以及是否随时间而变化。本文使用两项微观调查数据的研究在这些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对安徽近600个村民小组的分析显示,1984-2008年为解决人地矛盾而进行的土地调整中,绝大部分是通过村民小组内部而形成决策的,只有27%是地方政府决定的。同时,本文采用统计数据描述、多元回归分析辅以定性研究的方法对1978-2008年影响土地调整的各种因素分阶段进行考察。鉴于农业在安徽省的重要性、其内部的多样性和在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先锋作用,关注安徽农村土地调整方式对全国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二、相关政策及文献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开始为期15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20世纪80年代初期,生产队内的各户得到的人均土地面积不相上下(Unger,1985)。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产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约97%。1984年颁布的新《宪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体现出国家力图抑制土地调整以确保农民对土地有稳定的使用权预期的政策导向,即“大稳定、小调整”。1993年,面临不同地区承包期将陆续到期,中央政府又提出了“30年不变”的耕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此外,中央文件还推介贵州省“新增人口不再分配土地'死亡人口不再收回土地”的做法,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严格限制土地调整②。 但是,20世纪90年代及2000年以来所展开的多项相关调查显示,农村地区按户实行土地调整的比例很高。姚洋(2002)发现从1981-1993年几乎所有样本村庄都进行过一次土地调整。农业部1997年对6省的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266个村中80%的村庄在承包制实行以来进行过土地调整;在实行过调整的212个村中有66%的村庄进行了两次以上的调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8)③。2000年以来的相关研究也确认了类似的发现。叶剑平等(2006)对17省调查发现77.4%的被访农户的所在村自实现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在村里进行过至少一次土地调整④。上述研究显示尽管国家政策明确不允许,但各地普遍存在着实行土地调整的现象。 有关承包土地不断再分配的原因,学界有多种解释,其中普遍公认的观点认为土地调整是我国农村土地“公用私有”制度下产权残缺的产物: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的组成成员有所变动,土地也要相应地进行变动。土地调整被看作是农户之间根据人口的周期性变化的“再分配制度”。从集体决策的角度,姚洋等(2002)强调农地作为农户抵御收入风险的保险机制,解释土地调整存在的合理性。从公平诉求的角度,窦祥铭(2012)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承包地调整的冲突解读为在土地利用问题上的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当集体经济组织内对土地占有出现不平等或不平均时,对承包地的调整成为维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等和平衡的重要手段。此外,对影响土地调整因素的研究也存在一系列的解读。如决定调整成本的交易费用以及农户拥有的土地地块的零碎程度和等级的复杂程度对调整的难度有直接的影响(Kung,2000);土地转让市场的替代作用也会对土地调整的发生频率产生影响。(Brandt等,2002;张红宇,2002)。 但是以往的相关研究通常单纯关注农户或村庄层面的数据,几乎没有考虑到村民小组及其在组织村庄内部生产、生活中发挥的核心作用。作为集体农业时期生产队的延伸,村民小组在管理上处于农户之上、村集体之下的位置,不仅是土地调整发生与否的重要驱动,同时对全村范围的大调整和仅涉及若干农户的小调整都掌握较全面的信息。本文借鉴文献,提出经验分析的假想,以安徽600余个村民小组的微观统计数据,纵观近30年的农地调整历史,对土地调整的原因、频率、规模和影响因素等进行探索。 三、数据及土地调整情况基本描述 (一)数据 本研究使用2008年在安徽开展的两项面访问卷调查所收集的微观数据。其中,规模较大的调查覆盖57个县的476个村民小组(简称全省调查);较小的集中在一个农业县(简称Z县)内的91个村民小组。全省调查由安徽农业大学的学生作为访问员对其所在的及邻近村民小组开展,主要调查对象为村民小组组长。为确保相关历史信息的完整和准确,组长常会查询村民小组的历史记录,访问员也会通过采访了解情况的当地农民来补充完善信息收集。在Z县的调查由该县约70名乡村教师在其所在及邻近的村民小组内完成⑤。两项调查包括各村民小组及所在村的人口、就业、自然条件、农业生产以及住户平均收入等信息,并特别收集了1978-2008年村民小组实行土地调整的年份、原因、规模、决策过程等信息。虽然两项调查使用的问卷相同,但抽样方法各异,所以本研究没有简单合并使用样本信息,而是将这两项调查的数据分开处理,以关注全省调查为主。 安徽省是我国第一个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省。截至1981年6月,全省69%的生产队推行了家庭农耕,至1982年年底达95%(Chung,2000)。全省调查数据显示,少数几个生产队直到1983年才推行家庭农耕。为了使调查中的所有村民小组具有一致的时间框架,本文选取1984-2008年这一时间段来研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地调整的状况。 (二)调整发生的逐年分布及原因 1984年以来,在全省调查的476个村民小组中有452个(占所有小组的95%)至少实行了一次土地调整。相比之下,Z县调查中有98.7%的村民小组实行了土地调整,平均调整次数为3.8次。图1使用全省调查数据,描述了在1984-2008年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土地调整次数。我们可以观察到两个明显的现象:一是1995年土地调整次数的大幅上扬,每4个村民小组中就有1个实行了土地调整;二是在1995年高峰之前的十年中,每年发生的调整次数远高于1995年高峰之后的十年。因此,在土地调整随时间变化的过程中,1995年可以被看作为一个分水岭,本文将数据相应分为1995年之前、1995年和1995年之后三个时间段来讨论。

图1 1984-2008年安徽省村民小组实行土地调整情况 表1总结了家庭农耕的第一个十年间(1984-1994年)调整发生的原因。全省调查数据显示,土地调整中约有77%是由于家庭人口变化而进行的。在产稻大县Z县⑥,为此而进行土地调整的比例更高达94%。历次调整中,人口因生育和婚姻而增加、面临土地短缺情况的农户一般都可以获得土地;而由于家人去世或女儿出嫁而人口减少的农户则可能失去土地。土地调整为人均土地拥有量重新趋向均等提供了可能。

四、影响土地调整的相关因素 (一)土地调整的提议和决策 为了了解土地调整的过程,在调查中询问了“最近一次实行的土地调整是由谁提出的?”以及“最近一次土地调整是谁决定的?”(可多选)两题⑦。对于前一个问题,当村民小组的土地被用于道路建设或工业发展等外部原因时,一般可以推断此类调整通常是由主管干部提议在小组农户之间进行的。而由于内部原因,即农户人口变化而导致的土地调整时,“由谁提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显而易见。那么,土地调整到底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呢? 表2对不同时期土地调整的提议者进行了总结。在确立承包责任制的第一个十年中,67.1%的土地调整是由县级和乡镇干部提议的,并以县级干部为主。到1995年,第一轮承包土地逐渐到期,国家提出二轮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很多农村干部,特别是县级和乡镇干部(68.6%)提出在新承包合同制度生效之前实行土地调整,重新分配土地。仅1995年,全省调查的村民小组中就有1/4实行了土地调整,恰好对应图1中土地调整在当年大幅上扬的情况。二轮承包合同生效后的几年中,即便是在中央的强烈反对下,仍有不少(近45%)县级和乡镇干部继续提出实行土地调整的提议。1998年8月,中央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调整的抑制,出台了《土地管理法》,规定大多数形式的土地调整属非法行为。而即便如此,1998年之后在由于家庭人口变化而进行的土地调整当中,仍有1/4是由县级和乡镇干部提出的。甚至到了2003年3月,中央通过了更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明令禁止土地调整之后⑧,仍有一些土地调整发生。 从表2中还可以看出,尽管一些农村干部支持土地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调整越来越多需要从最基层来推动。在1998年后的土地调整中,超过61%的提议来自村民小组成员或组长。在Z县进行的深度访谈记录显示,由于人口增加而感到经济压力的农户,一般会联系村民小组组长,提出重新调整土地的强烈要求,直到组长认为应该向整个村民小组提议为止。

由此可以看出,当遇到土地调整这一重要问题时,情况并非如以往一些很有影响的国外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中国农村的管理是自上而下的,甚至是一旦干部对某件事情作出决定便可以强加在农民身上(Bernstein等,2003;O'Brien等,2006)。调查数据显示,即使是在县级或乡镇干部提议土地调整时,一般都会由村民小组来决定是否实施。68%的组长表示,当遇到由于人口原因而有人提议实行土地调整时,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要求进行民意投票,只有获得普遍赞同之后才会实行调整。 对“最近一次土地调整是谁决定的”这一问题的回答,表3显示土地调整一般是通过民主决策来最终决定的。即便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推行后的第一个十年中(1984-1994年),县级和乡镇干部作为最主要的提议人时,也只有23.9%的情况是他们直接决策,68.9%的情况是运用民主决策过程(其中有57.7%是由村民小组会议作出决定的)。由于对数据的统计分析显示时间变化的趋势并不显著,所以表3列出的是1984-2008年的结果。 表3还显示,无论是谁首先提议土地调整,是否实施调整通常取决于村民小组会议。根据调查中收集的定性信息了解到,这样的村民小组会议通常在冬季特别是在春节期间举行,以便外出务工的成员回家过年时也可以参加会议。组长会召集每户各派一名代表参加投票。根据全省调查的数据,在村民小组会上,平均需要得到约3/4以上的投票支持才能实行土地调整。多个受访者在访谈中表示,如果在村民小组会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再举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会,直到绝大多数人达成共识为止。 把土地调整作为收入风险的保障和对公平的诉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户对土地调整的预期和偏好。显然,土地调整中不同的家庭得失不同。基于对家庭发展周期性的考虑,不少村民小组制定了未来土地调整的时间日程作为保证。全省调查中,40%的村民小组表示他们会定期进行土地调整;Z县调查的数据显示定期调整的村民小组比例更高达64%。由此可见,土地调整一方面通过土地再均等化而发挥了保障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其可预见性本身也是对此保障的一种承诺。

(二)土地调整的范围、规模和频率 全省调查显示86.7%的小组所使用的土地调整流程和本村其他小组相同,而且当土地调整是上级提议时尤为如此。如表4所示,1984-1994年干部往往主动提出实行土地调整,因此,在多数的情况下同村所有村民小组在同一年内实行土地调整。1995年,县级和乡镇干部提议的比例更高,全村同时调整土地的比例也跃升至近80%。但在1995年以后,各级农村干部避免主动提议,村民小组通常的做法是自己决定是否在某一特定年份实行土地调整。在接近2/3的情况下,村里只有一个村民小组或只有少数几个小组一起实行土地调整。

每次村民小组决定实行土地调整时都要面临关于调整规模的决策。在小调整中,人口减少的农户将被收回几块土地,再将这些土地分给人口增加的家户,而其他家庭拥有的土地不受影响。在大调整中,各家所有的土地全部进行调整,每户将分到新的土地。1984-2008年,因家庭人口变化实行的土地调整时,57%是小调整,43%是大调整,且其分布在各个时期十分不均。同时,在推行家庭农耕的第一个十年间,调整较为频繁,平均间隔为每6年一次。如表5所示,在所有由于家庭人口原因而实行的土地调整中,超出1/3是大调整。1995年,大多数村民小组是在十多年之后第一次实行土地调整,大调整所占的比例跃升至近70%。1996-2008年,土地调整远没有此前第一个十年中频繁,仅为每9年一次,其中接近半数是大调整。与此同时,尽管1998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全面禁止大调整,但它为“个别”情况下的小调整留了后路⑨。有趣的是,将新法律出台前的1996-1998年与新法律出台后的1999-2008年作比较,大调整所占比例只略微减少了5%。这样看来,支持在时间间隔较长时实行大调整的做法似乎战胜了来自新法律的约束。

此外,地势与土地调整的规模之间有很强的联系。地势平坦的平原地区更可能进行大调整:在平坦的地区大调整占48.8%,而在山地和丘陵地占34.6%。在平原地区,土地划分较为规整,甚至可以互换。土地调整时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给所有家庭重新划分耕地,而非从人口减少的家户的土地中拿走一部分,再将小块土地分给人口增加的家户。在丘陵或山地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家户通常拥有较多小块土地,将其中的一块或多块土地转让给别人是可行的。因此,在因家户人口压力而实行调整时,丘陵地区和山地实行小调整的比例较高。 另一个与土地调整规模相关的重要因素是调整的频繁程度。可想而知,如果调整是经常性的,人地矛盾的严重程度通常不会积累到必须要整村进行大调整的地步。如果自前一次土地调整以来出现长时间的间隔,较多家庭有成员结婚、出生、死亡或永久性的迁移,再次调整的时候需要得到或失去土地的农户也会比较多,对很多块地进行调整则会是一个艰难的程序。鉴于较多家庭会受到影响,实行大调整将更有效率⑩。相应地,从调整发生的频率来看,小调整平均每隔5年一次,而大调整是平均每隔9年一次。 (三)土地调整与村民小组特质的相关性分析 在所有村民小组中,1984-2008年从来没有因人口变化的压力而实行土地调整的村民小组占了所有小组的34%。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来识别影响调整发生概率的各种因素,把可能影响土地调整的因素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调整的需求或促使调整的压力,主要体现在人口周期性变化所导致的人地矛盾上。用人均土地面积特别是人均占有较肥沃土地的面积,村小组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主要作物的生产率(11)等变量来刻画土地调整的压力。二是土地调整与否与其实施的成本或难易程度直接相关。因此,村民小组所处地势(平原相对于丘陵或山地)和该小组土地分等级的情况(一、二级或是多级)对进行土地调整的交易成本都会有直接影响。 本文就上述因素对土地调整发生的影响作如下假想:人均(肥沃)土地的面积与土地调整次数成负相关,而对农业的依赖性则成正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位于平原的村庄实行土地调整的可能性大于位于丘陵(或山区)的村庄。这是因为在丘陵(或山区),土地接收的光照量、土壤质量和湿度等多不均匀,土地形状通常也不规则。为了最终使每个家户公平地分得土地,土地调整就会是个非常复杂而繁琐的过程。另外,不同村民小组对土地等级的划分的情况各异,一至五级不等,平均划分为2.6个等级。土地所分的等级越多,各户之间调整土地就越复杂。因此,土地划分等级与调整发生的概率成负相关。 表6中的回归分析显示,村民小组成员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和主要作物的生产率与调整的发生概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在依赖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人均土地拥有量也与调整的发生有正向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当农户很依赖农业收入时,人们对于高生产率土地的在乎程度也较高,因此形成较大的要求土地分配均等的压力(12)。从实施调整的成本来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处于丘陵(或山区)、土地划分等级较多的小组实行土地调整的难度就越高,其发生的概率也就越低。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有些从未因人口变化而调整的小组在1984-2008年可能出于其他原因(如道路建设、工厂用地、新建住房等)进行过土地调整,从而缓解了小组内部由于人口变化而需要调整的压力。 在1995年出现的调整高峰时,实行调整的137个村民小组中有100个小组是第一次进行。对比村民小组各方面的特征,可以发现首次和非首次进行调整的村民小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如表7所示,那些在1995年首次调整的100个村民小组往往在实行土地调整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他们当中地势为丘陵(或山区)的份额较大,达到65%;土地也比较零碎,相比其他小组平均各户只拥有2.6块的情况,这些小组内平均每个家户拥有4.5块土地;而且土地划分的等级也较多。此外,这100个小组主要作物生产率也相对较低,通过调整获得更多耕地的压力也相应较弱。由此可以推测,较高的难度和有限的压力使得这些村民小组在1995年之前从未实施过土地调整。但由于政策环境的改变,1995年看似是村民小组能够实行土地调整重新均分的最后一年,有着“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意味,最终促使这些小组采取了行动。

五、对未来调整的偏好和预期 对土地调整的偏好不仅仅是基于对家庭长期经济利益的考虑,同时也反映了农户对公平的诉求。一位被访农民提到“由于人口变化,若干年之后对土地进行调整是合理的,可以保证人人有地。”另一位农民观察到“大家还是认为土地调整是有必要的,因为这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还可以解决贫困问题,适当照顾有困难的家户”。这些评论与社会学中“道德经济”的观点,特别是由汤普森(E.P.Thompson)提出的概念一致。汤普森指出,在受到经济环境变化的挑战时,人们回顾前一时期的道德秩序和实践,并坚信这些价值应指导当前的决定,尤其是在保障生存需求方面(13)。需要土地的家户可以依赖村民小组达成共识,用以往的原则思想为准,保障处在家庭发展周期中不同阶段各户的生存需求(14)。此外,为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各村民小组几乎都有一套规则来确认某一类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土地。比如,如何对待超生子女、要出嫁的女儿、或长期未耕种土地的家户等,这与所有农户的利益都息息相关(15)。 回顾本文图1,1995年调整的高峰过后,土地调整的发生率急剧下降。全省数据显示,1996-2008年,仅有33%的小组因人口原因实行了土地调整。造成调整数量以及频率急剧减少的原因之一应该与相关政策规定和新法律对调整的限制有很大关系,但它对调整的限制力可能是被动且有限的。从全省和Z县的各小组组长访谈中可以看出,几乎没有人充分认识到或担忧政府禁止土地调整,也几乎没有人提到农村干部反对或曾经干预阻碍调整。

造成1995年后多数村民小组停止或减少因人口而实行的土地调整的更根本原因可能是农村经济的变化,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增加。本文使用一组Probit回归来检验1995年之后土地调整是否减少与相关的村民小组特征的相关性,主要关注村民小组内的外出务工人口比率,即在县外务工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除了控制农业是否为主要收入来源、地势(平原的比例)、人均土地、主要作物生产率以外,还考虑村内是否有矿井或工厂以及土地调整是否定期开展。为了关注土地调整的频率变化,将自1984年以来从未实行土地调整的村民小组(24个)或只在1995年实行了一次土地调整的村民小组(93个)排除在外。控制上述变量的情况下,表8中的结果显示外出务工人口的比率与1995后土地调整减少或停止的概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由此可见,虽然外出务工也会引起一定程度的人口变化,但劳动力持续输出对降低土地调整需求的作用是主导的(16)。 对于未来农村土地调整的趋势,我们可以预计,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永久迁移的政策逐渐放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依赖农业为生的农户将持续减少,造成土地调整的人口压力将不断减弱。与此推断相一致的,全省调查中仅有16%的村民小组组长认为他们的小组将在未来十年内实行土地调整,45%认为他们的小组不会实行(其余回答不知道)。与此同时,尽管土地调整的实践明显减少,但可能不会完全消失。全省调查中85%的小组组长表示土地调整仍有价值并支持继续实行土地调整。访谈中很多小组组长提到近期务农愿望的高涨。比如有人指出:“各种费税取消之前,农民不想务农。取消之后,他们想要土地,想要实行调整再获得土地”;另外有组长提到:“自国务院废除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以来,村里一些人口增加的家庭都迫切要求增加土地。”从收入风险保障的角度不难理解,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欠发达的现状下,很多农户希望保留土地这一保险机制。因此,对土地调整的需求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然会存在。 感谢Graeme Smith协助进行的调查工作及安徽农业大学师生开展的调查数据收集。感谢严文达对数据的整合和清理及刘宝霞对文稿的润色。同时,感谢本刊编辑和匿名审稿人的修改建议。文责自负 ①“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1984年1月1日《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以及“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1994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1993年11月5日发布。原文是“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中国官方公布的注释自始至终都明确指出,“不变”是指在接下来的三十年内村民小组的成员家庭不得实行土地再分配。 ③1993年在四川和湖南四个产粮大县的40个抽样村中,有36个实行了至少一次土地调整(Kung,1995)。在1994年针对经济条件完全不同的4省内的8县的800个农户展开的另一项调查发现,70%的农民参与了土地调整(Kung等,1997)。1995年在4省展开的一项调查发现,215个样本村中有72%实行了土地调整,其中绝大部分实行了多次调整(Brandt等,2002)。 ④杨学成等(2000)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四省344个县(市、区)、742个村的调查也表明,自实行土地承包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次数不一、程度不同的调整,平均每村3.9次。 ⑤安徽全省调查包括这个县的两个村民小组。但这两个小组都不在由教师进行的调查范围内,所以这两个调查数据集没有重叠。 ⑥在单个县调查中,水稻平均产量为每亩652.5公斤,而在安徽全省调查中,水稻平均产量为每亩525公斤。 ⑦需要明确的是,因为小组组长及其他小组成员最有可能准确记忆最近的土地调整,所以调查问卷针对最后一次调整展开。在某个时间段进行了最后一次土地调整的村民小组的特征可能不同于之后实行土地调整的村民小组,所以这里的分析无法完全准确地描述提议和决策过程中随时间出现的变化。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和二十六条规定,不得违反30年家庭土地承包合同。 ⑨1998年法律的相关条款是第十四条。 ⑩Kung等(2003)对一些村庄实行了大调整、另一些实行了小调整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安徽全省调查一致发现,拥有复杂地形的小组往往赞同进行小调整。 (11)本文按照每亩单产计算主要作物的作物生产率。在分析中生成了一个变量来表示高生产率,如果水稻产量超出每亩500公斤或小麦产量超出每亩400公斤即为高生产率。按照这些标准,45%的产稻村民小组和49%的产麦小组拥有高作物生产率。 (12)本文只有在2008年调查之时农业是否是主要收入来源的相关信息。本文可以合理假设在20世纪80年代农业是所有村民小组的主要收入来源。经济发展使得非农收入成为一些村民小组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如果在2008年农业仍是村民小组的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农业在之前的时期也应该是主要收入来源。 (13)汤普森(1971)指出,“群众中的男人和妇女被他们的信念告知,他们正在捍卫传统的权利和习惯;而且一般来说,他们得到团体广泛的一致意见支持……关于什么是合法的以及什么是非法的实践的问题”。Scott(1976)将汤普森的论点应用到亚洲农村。 (14)Scott(1976)指出,在人均农地资源极少的小农经济中,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而并非追求收入的最大化。 (15)全省调查的数据显示,在各小组最近一次实行的土地调整中,约2/3的小组(311个)决定超生子女没有资格获得土地,13.9%的村民小组规定土地调整时不将待嫁的年轻女性计入范围内。对于较长时间内未耕作土地的家户在接下来的调整中是否还有资格分得土地的问题,23.5%的小组决定他们在土地调整时不能分得土地,而剩下76.5%的小组仍决定继续将土地分给离开村子外出务工的家户。 (16)Kung等(1998)对1986-1999年10省土地调整的研究也有类似的发现。当大部分劳动力不再务农时,土地调整的整体水平随时间大幅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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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的实证研究--基于村民群体数据的分析_农村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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