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养成—关于陕西“张扣扣案”的思考论文_马瑞琳

浅析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养成—关于陕西“张扣扣案”的思考论文_马瑞琳

马瑞琳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要:在刚刚过去的二零一七年的除夕之夜,陕西汉中南郑区新集镇发生了一起造成王家父子三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凶手张扣扣在案发后几天便投案自首。在“张扣扣案”中,凶手手刃王家父子三人是事出有因的。原来在22年前张扣扣的母亲因与王家的二儿子因宅基地纠纷意外去世,而当时年仅17岁的王家二儿子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个缘由一出,引起了一些网络看客的“拍手叫好”,张扣扣直接被扣上“侠肝义胆、为母复仇”的大孝子的美名。然而,当有些人们为张扣扣此举拍手叫好并为其请求法外开恩时,却忘了国法犹在,岂容个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也许,身为人子,对母亲的意外去世久久不能释怀可以理解,但是当年的法律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并以形成了有效的判决,王家二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绝不允许他人再次随意的处置其他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张扣扣所谓的“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以及网络看客们拍手叫好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理解的偏颇和法治精神的缺少。

关键词:法治精神;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一、法治精神的内涵

法治精神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个体,而是蕴含着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多个法治价值观的综合体。法治精神是一个国家中所有关于法治观念和价值观的总和,融合了法律心理、法治思维、法律意识等多个方面,同时又加入了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精神,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实践的动力源泉和精神支柱。

二、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

1、传统文化的影响

纵观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从夏商周时期的崇尚神权论,到西汉汉武帝时期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再到明朝的“明刑弼教”,在这些传统的礼治思想的基础上,诞生出中国传统法治。因此在传统统治中帝王更应该注重“德”与“仁”,重视每个人心中最本质的“善”,从而也更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但是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统治者更多选择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更多凸显的是依赖个人的内在自主性和情感感性,而非理性的支撑 。这种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化解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作用,但是这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化也随之带来了更大的问题和灾难。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

自建国以来,我国不断探索适合的经济发展道路,到今天经济现代化的飞速高涨,这都和政府的正确决策密不可分。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一样,因此国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完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法治精神的建设。

3、法律运作存在不完善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说,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把依法治国作为一切治国理政活动的出发点。但是在追求有法可依的同时,有的立法质量却不尽人意,比如有的立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立法没有全面的维护国民的利益,体现国民意志;再如有的立法不严谨,可能会滋生暗箱操作等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执法层面来看,“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有法却不依,依了却不严格执行,权钱交易等现象数不胜数,这些种种都沉重的打击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使的人们不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不愿意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从司法这层面来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大门的最后一道防锁线,但是多年错案频出、判决不公、错判误判、以权谋私等现象逐渐磨灭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与崇敬,某些司法人员的判案不公、风气不正等行为,大大的抹黑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不仅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和法治中国的建设,最重要的是不利于国民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养成,从而不利于中华民族以后数千年的发展和弘扬。

三、法治精神缺失的治理对策

1、坚持科学、民主立法

建设法治中国,不仅仅需要严密的规章制度,更必须要运用良法治国理政。所谓的“良法”,不仅仅是从道德层面上来说的良德,更是从价值观方面的优良。从治国理政的实践出发,只有能够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权的法律才能称得上是良法。而怎样才能产生良法,则需要我们根据科学民主立法。避免法律的操作性不高问题,立法必须要密切联系实际,立足实际,俯下身子听取底层最广大劳动人民的迫切需求。而科学立法,则要求立法工作者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发展规划,通过充分的调研分析和实地考察,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从而制定出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以及前瞻性的法律条文。

2、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治离不开良法,法治精神的培育更需要良法的支持。严格的执法和公平公正的司法则是法治精神培育的必要条件。执法不严,导致人们丧失对法律权威性的信赖,执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这势必会导致法治精神的缺失。因此,严格执法,就要求执法工作者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九大的会议精神,把清正廉洁放到阳光底下,接受全方位的监督 。同时政法要做到把权力放到笼子里面去,不要肆意的滥用权力,让阳光驱散阴暗的腐败角落,因此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在涉及到国民切身实际利益时,更要公开、公正、公平,主动的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虚心接受外界的批评和建议,不因对象社会地位和金钱权力搞特殊化。只有这样,全社会才会逐渐恢复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同时逐渐培育国民的法治精神。

严格做到司法公正,首先就需要司法独立,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任何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更应该秉承着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在每一次案件的参与中坚持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从而让法治精神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培育和养成。

3、全民普法教育

国民有法不依,出现纠纷更多的寻求私人救济或者其他不正当途径解决,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是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更多的则是普法教育的缺失。再严密的法律制度,再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普法观念缺失,再优良的司法法律体系也是形同虚设。因此,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必须进行国民的普法教育,让国民出现纠纷时更能诉诸法律寻求帮助,依法治国。培育法治精神,更需要进行全民普法教育,这是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玉福. 论法学教育中的法治精神培养[J]. 东岳论丛,2006,(1) .

[2]付子堂,赵树坤.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现象观察[J].人民论坛,2013

[3]张晶. 法治精神的实然缺失与对策探析[J].学理论,2011,(35).

作者简介:马瑞琳(1992年4月—),女,山东省潍坊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论文作者:马瑞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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