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论文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论文

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

陈禹溪 刘一凝 朱佳欣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摘 要: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也日益猖獗。然而,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对刷单行为进行明确有效的规制,因此,本文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以便综合运用现有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营造更安全可信的网络电商环境。

关键词: 刷单炒信;分析;法律定性

随着网络技术进步,电子商务行业正火热高速地发展,但这一新兴行业也催生了一种新型的经济违法行为——网络刷单。即经营者们为了提高自己虚假的销量和声誉,或者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而进行虚假交易并填写虚假好评或者进行恶意差评等的行为。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刷单行为性质的分析梳理,有效落实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探寻合理的规制路径。

一、刷单炒信行为概述

电商平台上的刷单行为,亦称信用炒作行为,是淘宝网上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采取的作弊行为。刷单炒信行为衍生出来的模式因网络发展也愈发多变。本文将该行为具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刷虚假好评、销量。它是网络刷单行为的典型代表,主要表现是经营者联系刷手进行虚假交易空包刷单,事后店家返还货款并支付佣金。二是好评返利。经营者会为收获好评与消费者做出给好评享优惠的约定。三是恶意刷单,包括恶意好评和恶意差评。竞争者会采用刷差评的方式诽谤竞争对手或故意给予好评,制造同行竞争者自己刷单的假象,从而致其被电商平台认定为从事虚假交易而受到信誉降级处罚。

③选择科学的检测方法。诊断疾病的手段较多,要选择对检验质量干扰相对较小的检验方式,而且对采集的临床标本进行规范的仪器比较,若发现结果差异,可采用两种以上检验方式,提高检测准确率。

进一步分析,上述三种行为可归纳成两大类:前两种(刷虚假好评、销量和好评返利)是正向刷单炒信,总结为商家提高自己的销量和信誉的行为;最后一种(恶意刷单)为反向刷单炒信,即商家恶意致竞争者信誉下降的行为。

二、刷单炒信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在公开场合对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息进行引人误解的散布和传播。[1]正向刷单炒信,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者虚增自己商业信誉的行为,通过虚假交易或诱使真实消费者给予虚假好评以获得商品销量、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误导真实消费者,影响其购买决策,符合虚假宣传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也已明确禁止了以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除此之外,相关的法条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45条。

由于侵权行为涉及权利广泛,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采取折中的立法模式,即“概括+举例”,[3]然而,刷单行为可能侵害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并不在该法列举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权利或权益需要被保护,在一项权利或权益被侵犯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列举,还要分析该项权利或权益是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是否应当受到民法、经济法的保护。

(二)诋毁商誉

反向刷单炒信,本质上是贬损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经营者采取恶意差评或者恶意好评的方式,故意利用电商排名规则使其竞争者信誉降级,违反了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对于许多以商誉积累为销量根基的网店而言,这种长时间的经营所得可能会因其他经营者的恶意刷单受到消费者的质疑,甚至丧失在同行业中竞争力。[2]

三、刷单炒信行为是侵权行为

这种刷单行为的存在会使得网店经营的整体推广费用增高,反而导致不刷单的网店难以吸引消费者而更加难以生存,造成市场中“恶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地方电视台的发展面临新媒体的冲击,要突破重围,必须用融媒体思维来打破发展的桎梏。地方电视台先天条件不占优势,存在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足、资金不足等问题,传播的影响力深受地域的限制,传播范围十分封闭。此外,随着媒介环境的繁荣,各级电视台也纷纷寻求发展对策,双方的实力差距越发明显,面临的受众也更加复杂。融媒体思维可以使地方电视台摆脱地域限制,打破传播范围的封闭性,拓展其影响力,帮助地方电视台进行跨媒介、跨区域运作,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因此,融媒体思维对于地方台的探索、发展是必要的选择,将媒介融合作为电视台节目制作的意识,突破自身发展瓶颈,推动地方电视台的创新发展。

四、刷单炒信行为涉嫌犯罪

(一)正向刷单炒信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针对正向刷单炒信的罪名,但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和相关法条,笔者认为刷单平台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描述有四种情形,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那么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此条前三种行为类型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明确,针对具体的特许经营行为。而刷单平台负责人搭建网络平台、吸收会员,指导会员虚假交易提升各自的商业信誉的行为显然不在其中,那么只能考虑其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首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于上述行为可援引的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上文已经提到了正向刷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同时也符合《决定》第3条中规定的:“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刷单平台负责人创建并经营的刷单平台以收取平台维护管理费、销售任务点等方式牟利,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商平台没有取得该经营许可证,应当可以归入法条规定的第四种“其他”情形。

根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分析:第一,经营者以人为制造高销量和高好评率或降低对手信誉,获得财产利益为目的,是主观故意,存在主观过错;第二,不真实的信用信息损害真实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权益保护规范;而虚假的良好也降低了其他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者们的交易可能性,损害了其公平交易权。所以,刷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他们受到的损害与经营者实施刷单行为明显具有因果关系。综上,笔者认为经营者刷单行为对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构成侵权行为。

(1)大气降水。大气降水为区内地下水及地表溪沟水的主要补给来源,据矿区地形地貌特征,矿区位于迳流排泄区,接受大气降水补给后,一般数小时后流量增大,含煤地层充水强度亦加大。因此,未来矿井应加强雨季的疏排水工作。

所以,当刷单平台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证并帮助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时,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目前该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只能依据法官的裁量来判定。

(二)反向刷单炒信

《刑法》对于损害他人商誉行为存在特定的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据该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有两点:一是捏造并散布;二是使得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反向刷单行为包含故意捏造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的假象和故意捏造其他经营者产品质量差等事实,符合该要件。而刷单的虚假信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电商平台上面向广大消费者,明显实施了散布行为,对其他经营者造成名誉损害。综上,反向刷单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如果违法性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可以以该罪定罪处罚。而此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此可以具体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

吕:这三点忧隐,其实就是战争残酷性的集中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你的作品就是哲学意义的形象化,你将对战争刻骨铭心的独特感受艺术地描述了出来。

五、结语

明确刷单炒信行为的行为性质有助于厘清现有法律体系对该行为的主要规制路径,便于发现现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漏洞。通过上文研究可以推出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不过,在刑法谦抑原则要求下,实践中在充分运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动用刑法,能以特定罪名评价的行为不得任意选择其他罪名。[4]由于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罪名,学界在是否该用刑法手段规制刷单行为存在很大争议。另外,治理刷单炒信行为除了靠法律规制,还应强调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制定合理的行业规则,加强协同共治。如此,我国的电商环境秩序才会日益稳定。

[ 参 考 文 献 ]

[1]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308.

[2]张伦伦.“网店刷单”行为存在的潜在刑法风险[J].宜宾学院学报,2015,15(04):87-95.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10:977.

[4]叶良芳.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J].法学,2018(3):177-191.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212-02

作者简介: 陈禹溪(1998- ),女,汉族,江苏常州人,南京农业大学,法学本科生;刘一凝(1998- ),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南京农业大学,法学本科生;朱佳欣(1999- ),女,汉族,江苏泰州人,南京农业大学,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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