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_审计风险论文

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_审计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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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的本质目标

审计产生的前提是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即所有者自己经营自己的资产,就不存在审计的需要。只有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即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委托他人(经营者)经营时,所有者才有权利、有必要要求经营者向所有者报告其资产经营的情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所有者专业能力方面的限制等原因,产生了由第三方对经营者的财务报告进行鉴别的需要。蔡春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审计理论结构研究》中认为审计的本质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是审计存在的前提,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他将受托经济责任定义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包括承担管理和经营受托经济资源的行为责任和以报告或报告的形式,解释说明受托经济资源经管状况的报告责任。

由审计的本质目标可以看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非是一种全新的审计,也不像绩效审计、法纪审计、财务审计、社会审计那样是审计的不同类别,而是对审计本质目标的强调。因为,事实上,所有类型的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在强调的受托经济责任内容方面有所差异。在绩效审计中,强调委托人对受托人在绩效方面的要求,受托人有节约、提高效率等方面的责任,法纪审计强调受托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责任,财务审计主要强调受托人对经管的资产负有的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审计则强调受托人应该担负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而在我国的两个《规定》中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分别定义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从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任期经济责任包含了财务、法纪、效率以及社会等方面的责任内容,是一个比较综合的概念。相应的,对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而言,就是一个要求鉴别其多方责任履行情况的工作。因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融合了财务审计、法纪审计、绩效审计、社会审计内容的综合审计的特点,审计内容、审计对象比较复杂,几乎包含了各种审计的内容和审计对象。审计人员不容易发现其中问题,审计风险比较大。但这种由受托经济责任内容较广泛而带来的审计风险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固有的风险,只要委托者要求对受托者这些责任方面的履行情况进行鉴证,审计方就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审计风险。从我国政府廉政建设的决心看,这种对任期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要求不会降低,只会提高,因此,这种审计风险将会一直伴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这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固有风险,审计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评估,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此,降低审计风险,还需从其他方面着手。

二、审计的基本涵义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审计的基本涵义是指一种客观的收集与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的断言的证据以确定其断言与既定标准之相符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关系人的系统过程。因此,审计不外乎是一种特殊的对比检查,而检查的标准是被检查者(被审计人员、机构)应该遵守的标准而不是检查主体(审计人员、机构)设定的标准。并且由于审计人员的第三方独立性的要求,对比检查在证据收集上不似公检法机关,相对于实质上的符合,更注重形式上的符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一产生,审计风险便伴随而来。审计风险就是指被检查者的断言(意即其出具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与既定标准不相符合或相符程度较低时,审计人员却认为相符或相符程度较高并将这种结果传递给各关系人的可能性。比如对于财务审计的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与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不相符,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时,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既然审计是一种对比检查,那么在审计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东西,一是被审计人、机关对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即断言),如财务审计中的会计报告。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人的断言,在两个《规定》中是指有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本人写出的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事项的书面材料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统一的报告形式。二是该断言的比较、判断标准,该标准是委托者所设定的,或者是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的,如法律。并且这种标准应尽可能数量化、具体化,因为具体的、数量的标准相对于抽象的、定性的标准要更容易掌握,更容易作为参照标准进行比较。财务审计有比较详尽的企业会计制审计度、具体会计准则等参照标准,法纪审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比较标准。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参照标准则相对要模糊一些,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笔者认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考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法纪审计的标准,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比较标准重点应该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标准或是下达的经济指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目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标准是比较模糊的,对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界定也不清楚,缺乏党政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优劣的判断依据,这就为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审计风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审计人员主观判断的可能性,因为没有明确既定的标准,审计人员必须要依靠自己的专业判断,这时,容易使用自己主观设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判断,同样增加了审计风险。因此,从审计的本质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认为,要防范、减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风险,必须首先从源头上着手,逐步完善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责任划分的标准、业绩考核的标准等。

三、审计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的一个经典定义是1981年提出的:“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发现财务报告的问题并愿意披露这种问题的联合概率。”虽然该定义是从财务审计的角度阐述的,但只要将发现“财务报告的问题”改为“经济责任的问题”就可以同样适用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一项监督评价工作离开了独立性就不能称之为审计。虽然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相对于社会审计要求少一些,但仍然应该尽可能的独立于被审计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工作的价值。

独立性分为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而我国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既不符合形式上的独立性,更不符合实质上的独立性。目前我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社会审计、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的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机关要受本级政府领导,并且审计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审计干部的使用、调动、任免权在地方,只有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管理。因此,实质上,审计机关的实际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即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由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机关组织进行审计,其经费也是由本级政府拨付。而事实上,被审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与本级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更有地方的利益关系。因此,审计人员很难在实质上、形式上保持独立第三方的地位,这样也会增加其审计风险。因此,目前要想更好的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作用,应该改革国家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制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经费的拨付以及人员的任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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