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的公共政策:定位与调整_公共政策论文

中国加入WTO后的公共政策:定位与调整_公共政策论文

我国“入世”后的公共政策:定位与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20年以来,公共政策推动了中国所有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我国加入WTO后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置身于一个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格局之中。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全面估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发展我国公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调整,使其与世贸组织规则、国际贸易惯例相适应。

一、目前我国公共政策的几个突出问题

1.政府公共政策目标错位,背离非市场化的取向。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应该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按这个标准来衡量,当前中国公共政策在目标上显然存在着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越位”与“缺位”的现象同时并存:一方面政府仍过多地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排斥市场、替代市场、单纯依赖政府配置资源的政策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对一些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健全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等市场解决不了或成本过高的问题,存在着不少政策的“真空”或政策不到位之处。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快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上的非市场化取向,是正确发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政府公共政策价值取向违背“公共性”原则。

公共政策的本质特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就是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价值分配,适用于全社会,恩及于所有社会成员。当前我国公共政策中有两类违背“公共性”原则:第一类,垄断性行业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失之公正,民用航空业与电信业由行业主管部门高度垄断性的行政行为进行管制,限制竞争;第二类,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失之公平,对本地区资源、市场实行行政性保护,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区同行业的市场准入。

3.政府公共政策决策信息失真,出现失误。

由于公共政策决策沿袭传统方式,决策分散化,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政策制定部门难以及时搜集、整理市场变化的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在有些情况下,人为因素干扰公共政策制定,违反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决策程序,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公共政策的重新定位

1.公共政策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加入WTO后,要转变行政观念,调整政府职责,强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政策。新的经济环境将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政府的职能不是削弱了,而是定位在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高效、规范、平等的环境上,从“划桨”转为“掌舵”,变政府自我为中心观念为以市场为中心观念。因此,公共政策必须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前提下,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供政策支持,实现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宏观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的公共政策职能,弥补、矫治市场缺陷,大大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同时又要承担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经济的重要职责,实现市场配置与政府配置的最佳结合,实施积极有效的公共政策。政府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行政资源,也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的优势,协调组织社会专业力量进行市场分析预测,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时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各种市场的供求、竞争、价值的变化,为国内企业提供咨询、建议和公共政策指导,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2.公共政策应坚持法治化原则。首先,各级政府以及公共政策制定机构要清理现行的各项政策法规,坚决废止或修改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法律条款,承担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办事。其次,要完善法律体系,调整有关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国家公共政策的发布机制,严格执法体制,建立公共政策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市场经济尚未成熟,许多政策法规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距,要加快制定、颁布、实施反倾销法、反补贴条例、反垄断法、国际贸易纠纷的争端解决等诸方面的法律,建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体系,以维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家经济利益,并使公共政策依法实施具有法律保障。

3.公共政策应遵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规则。要彻底摒弃许多政府部门、官员直接参与微观经济管理的运作方式和“越位”行为,避免遭到他国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申诉;实行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原则,打破保护主义造成的贸易壁垒,给外资以国民待遇。世贸组织最基本规则是遵守市场规律,与国际接轨要求政府公共政策具有“超脱性”,不干预市场运行,只起政策引导与总量调控的作用。

三、我国“入世”后公共政策的若干调整

1.调整产业政策。我们产业政策的调整应以弥补修正市场缺陷为主,其目标是为了提高经济的整体素质,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为重点。首先,要创立和完善政策性生产支持体系。政府的重要责任是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大力调整产业结构,限制过时过剩产业。在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内,政府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积极改造加工工业,并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对电子工程、生物医药工业等新兴产业部门,政府应着手实行相关公共政策负担其振兴费用,打破在这些行业中的“加入壁垒”。在重视市场选择的同时,要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辅之产业援助政策,调整对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倾斜力度,加快以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缓解加工工业与基础产业的结构失衡。其次,要转换产业保护手段。加入WTO后,市场保护只限于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我们要充分利用例外和保障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制定出在必要时保护我国幼稚产业的紧急保障措施、政策,逐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允许鼓励采用的“绿箱政策”,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培育新品种,建设绿色生态农业。在WTO框架下我国可每年对农业补贴485亿元,要采取政策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水利、供电、交通状况。改革农业产品流通体制,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农产品价格,建立全国农产品销售体系,政策引导网络技术介入农业传统的物资流通过程。

2.改革贸易政策。要改革我国现行的外贸集中管理的政策,调整贸易管理机构,实行内外贸统一管理模式。放宽管制,进一步简化手续,逐步向外贸经营权登记制转变。减少行政直接干预,完善政府综合运用税率、汇率、利率各种经济杠杆调控为主的外贸间接调控体系。按世贸组织规则统一外贸政策,及时通报贸易政策的变化,增加透明度。扩大贸易自由化程度,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减少进口许可证、配额限制、技术与检验标准的行政审批权。

3.在外资政策上,要修改投资准入政策,逐步开放银行、保险、建筑、运输、会计、法律咨询、电信、旅游、商贸等约150多种服务业投资市场,减少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提高投资制度的透明度。对外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到2020年完全实行投资自由化。但也要加紧按照GNS(一般国家标准)服务部门分类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际环境,划分我国对外开放、有限开放、禁止开放的部门,采取有差别、适度的政策。健全外资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经营管理,加强对国际资本在我国流动的监控,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要坚持服务业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举,政策鼓励国内投资。并借鉴日本经验,可在坚持国民待遇的原则下,用必要的政策保护我国的弱势产业。

4.在财政政策上,首先,要逐步改革税收体制,调整增值税和所得税,实现本国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间的税负公平;调整税收结构,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推进分税制改革,缩小共享税的比重,塑造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税收征管手段,逐步下放地方税的立法权、司法权、征管稽查权。其次,改变不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降低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将公共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国家防务、公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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