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流转税改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_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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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标志着新一轮流转税改革正式拉开序幕。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将试点地区从上海市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省市,进一步拓宽了改革范围,加快了改革步伐。尽管之前盛传北京市将把银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的情形并未出现在此次改革扩容中,但银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今营业税的重要收入来源,未来势必会纳入改革的范围。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较大差异,一旦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必将对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当前改革试点阶段未雨绸缪,准确把握改革方向,紧密跟踪改革的最新进展,分析流转税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提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中国银行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将大有裨益。

多年来,学术界和金融界众多的专家学者纷纷开展对银行业流转税问题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研究,并提出有关的设想和建议。杨默如(2010)分析显示,金融业营业税无法抵扣税额占社会营业税无法抵扣税额的比重(24.70%)明显高于金融业营业税占社会营业税的比重(16.10%)。杜莉和张苏予(2009)认为,现行金融业营业税制导致金融企业税负偏重,不利于实现金融企业之间税负的公平,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尽管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课税基础、征收方式、税率等难以确定的问题。陈少英(2012)提出中国现行税法政策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甚至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贾康(2012)认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魏陆(2011)指出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突出,阻碍金融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张福荣(2007)指出营业税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担负着很高的风险成本和人工成本,应取消营业税,并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未来可比照国际做法,对银行的一些核心业务免征增值税。综合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得出几点结论:一是当前中国银行业计征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整体税负较高;二是银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而且需要尽快开展;三是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体采用何种计税模式以及具体征税范围还存在不同见解。

总体来说,已有的文献大都是对当前银行业税制进行的研究分析,而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来分析对银行业的具体影响还比较少见。因此,本文从银行业的视角全面分析流转税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当前中国银行业流转税制现状及问题、此轮流转税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改革存在的困难,探讨未来改革的具体方案,提出银行业应对改革的有关建议,以期为有关税收政策制定部门和中国银行业提供参考。

二、国际经验与中国的现行做法

(一)国外的征税方法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金融业(含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收,而是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主要分以下几种征税方法:

1.免税且不予抵扣法。欧盟和多数OECD国家对金融业已全面实行了增值税,由于这些国家大都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将银行业务细分为货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贷款、信用卡业务、融资租赁、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不同类型,对主要银行业务(如存贷、结算、汇兑等)免征增值税,仅对辅助银行业务以标准税率征收,同时对金融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此举较好地解决了金融服务价值与资金成本、风险价值和货币时间价值难以区分的问题,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但仍存在重复征税。

2.免税且部分抵扣法。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在借鉴欧盟一般免税法的基础上,允许金融机构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抵扣进项税额。在抵扣方法上,有固定比例抵扣法和免税服务区分抵扣法(指免税服务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时,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即零税率)。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政策更加合理,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进项税额在应税服务与免税服务之间如何分摊是一大难题,人为设定抵扣比例而不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重复课税。

3.免税且准予抵扣法。这种方法是指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税额。有些国家对大部分金融服务都实行零税率,而有些国家对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业务仍按通常的方法课税,对间接收费业务和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如新西兰。这种模式也被称为纯粹的增值税方法,不仅不征税或部分不征税,反而允许金融机构抵扣进项税额,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减轻了金融机构增值税税负,但也将大幅减少政府来源于金融机构的税收收入,因此未被广泛采用。

(二)中国银行业流转税现状

1.现行做法。目前中国银行业所涉及的流转税主要为营业税,也存在部分业务涉及增值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银行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对应营业税税目为“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加上三项附加税费①,综合营业税及附加税率应为5.6%左右,部分地方还加征其他附加税费则综合税率将会更高。除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外,银行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以及提供租赁业务等还将分别按照营业税的其他税目和相关税率实施征税。在营业额计算上,根据不同业务分为“全额法”和“差额法”。全额法适用于贷款、金融经纪业务等金融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及价外费用全额确定为营业额。差额法适用于金融商品买卖和转让抵债资产等业务,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从纳税额来看,银行营业税及附加约占营业收入的6%左右,占利润总额的13%左右,占全部纳税的36%左右。大型银行营业税及附加年纳税额均达数百亿元,股份制银行也有数十亿元。可见,目前中国银行业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较大贡献,同时也背负着较重的营业税税收负担。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务产品的不断创新,部分业务也缴纳增值税,如实物贵金属销售、销售抵押物品、融资租赁到期所有权转让等。目前,银行业较为普遍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尽管此项业务属于新兴业务,增值税纳税额与银行营业税相比还较小,但随着贵金属业务和其他新兴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缴纳的增值税将会不断增多。

2.现行流转税税制的缺陷。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始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按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和一定的缺陷。首先,营业税是价内税,对营业额征税,不管营业额多与少,都按固定的税率交税,对于企业购进已纳营业税项目中所包含的营业税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税上征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其次,营业税按营业收入征税,没有考虑成本扣除问题,不管企业是否获利还是亏损,都要对其征税,与增值税按增值额征税存在较大差异,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后,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以及增值税的选择性征收,使增值税不能覆盖所有的行业,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容易造成不同行业的税负不公。

3.现行税制对银行业的影响。对于银行业来说,当前流转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税负整体偏重。首先,目前银行业绝大部分业务是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导致部分业务在剔除需要支付的成本和营业税金外,收益甚微。其次,没有充分考虑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点,不管最终是否能够收到资金也要求缴纳营业税款,加重了银行业的实际税负。以贷款为例,不论银行是否收到债务人的还款和利息,都要按合同约定付款日确认应税收入,若形成不良贷款,银行不仅没有收到利息,甚至本金都可能已损失,但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显然有悖征税需有税源的基本原理。再次,与增值税不同,营业税不但不能实现出口退税,反而在境内接受境外提供服务时还需要代扣营业税,不利于银行业走出去战略和参与国际竞争。最后,从国内外比较来看,中国银行业的税负也是相对较重的。目前国内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均为3%,低于银行业两个百分点。国际上,更是绝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基本上不征收营业税。

三、此轮流转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上海市的具体试点办法可以看出,此轮流转税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如下:

1.试点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先行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试点税率。本次试点中,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中除了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外,其余部分的适用税率为6%,同时特别强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即对于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零税率。另外,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3.计税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部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税收优惠。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对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增值税免征或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应税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5.税收征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局征收调整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二)改革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试点方案针对银行业的有关规定。虽然金融保险业不在此次试点范围内,但试点方案和上海市的试点实施办法对金融保险业也有所涉及,可以帮助银行业纳税人了解此次改革的框架设计。如试点方案规定,“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等。由此可见,此次试点方案已对银行业的适用税率、计税方法做出了原则性安排,为今后全面推广应用打下了基础。

2.改革前后银行税负比较。按照改革试点方案,此次改革坚持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同时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具体到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税负变化的方向和程度有所不同。这除了与收入中应税项目的占比、支出中可抵扣税的项目占比、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定价议价能力等因素有关外,还与增值税的征收模式息息相关,下面按照几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

模式一:银行业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如果银行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假设某银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00元,按照现行营业税税率5%计算则需缴纳营业税5元,而如果按照增值税简易办法计算,仅需缴纳增值税2.91元[100÷(1+3%)×3%],比征收营业税少纳税2.09元,减税幅度达41.8%。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初期方案或过渡方案,如果是基本继承营业税关于营业额(增值税称销售额)的有关认定标准,并按照3%征收率进行征收,原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方式予以保持,则既解决了营业税、增值税并行的问题,又保证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这种模式下,如果银行业税基保持不变②,相当于税率减少2.09个百分点,减税效果十分明显。这种模式虽未彻底解决银行业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改革过渡相对平缓,同时也便于银行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管,从操作层面来看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模式二:银行业按一般办法依6%税率征收:假设银行业按照一般计税办法依6%税率征收增值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从总体上分析,目前银行业平均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30%左右,其中有60%左右是人员费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剩下的40%多是IT运营、电信服务、日常办公等经营性支出,假定其中70%能进行抵扣,抵扣税率12%(假定抵扣税率为17%的占55%,税率为6%的占45%),则可抵扣税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③(30%×40%×70%×12%),而最终增值税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则为5%(6%-1%),与目前营业税的名义税率5%相当,但就流转税名义税负来说,改革前后对银行业并无太多正面影响。

然而,不同的征税和抵扣范围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情况,下面就分几种假设情况来具体分析:(1)全部业务征税,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银行业所有业务均包含在征税范围内,同时允许银行抵扣全部进项税额。这种情况虽然能够彻底消除银行业重复征税问题,但会面临利息支出等大量业务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抵扣的问题,不利于降低银行业的流转税税收负担,同时由于信息化程度高、业务量大、交易频繁等原因,银行业发票管理也必将面临诸多挑战。(2)核心业务免征增值税,允许抵扣部分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银行业征税收入和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将直接决定增值税的纳税额。一般来说,中国银行业除存贷、汇兑和资金等核心业务外,其他服务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小,如果对其他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同时又允许抵扣部分的进行税额,则银行业流转税税负将大幅降低。(3)核心业务免征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与模式一无实质差别,若征税范围为原来的50%,则税负情况和简易征收结果大致相当。尽管税率较目前营业税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但由于征税业务范围大大缩小,银行业税负也将会有所下降。但采用此方案不如简易计税办法操作简便且便于征管。

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1)对收入账务处理的影响。营业税为价内税,税款包含在价格之中,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格和增值税需分别核算,因此改革后银行的收入确认金额将会发生变化。例如,假设某银行取得收入100万元(含税),改革前,收入全额确认100万元,需要缴纳的营业税5万元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对损益的影响数为95万元。改革后,假定收入现金流不变④,按6%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则收入只能确认94.34万元,增值税5.66万元计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对损益的影响数为94.34万元。改革前后收入相差5.66万元,损益相差0.66万元。

(2)对成本账务处理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银行业成本的影响与对收入的影响类似。例如,假设某银行取得一项服务发生支出100万元(含税),改革前,营业成本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改革后,若是简易计税方法,则成本的确认与改革前相同;若按6%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则与收入的确认基本相同,即此项营业成本入账价值要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确认为94.34万元,增值税5.66万元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改革前后营业成本相差5.66万元。

(3)对财务报表的影响。(a)资产负债表:如上述分析,改革后,若银行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则购进货物、服务等将以不含增值税的买价入账,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购进资产的账面原值将会减少,而相应的负债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增加。(b)利润表:改革后,银行业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并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相同,则意味着营业收入将会减少2.91%,而减少的营业税则为营业收入的5%,因此营业利润将增加营业收入的2.09%。如果按照一般办法征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则意味着营业收入将会减少5.66%,而营业支出会减少额为营业收入1%,营业税减少为营业收入的5%,因此营业利润将增加营业收入的0.34%(5%+1%-5.66%)。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总体来说对银行业有利好,但对某银行的损益影响,除了与银行业的征税模式和收入中征税项目占比以及支出中抵扣项目占比息息相关外,还受该银行的定价议价能力和市场环境的影响。(c)现金流量表:如前面所分析,改革后,银行业的流转税纳税额如有所减少,将相应地减少现金流量表中因纳税而产生的现金流出。另外,如果因税制改革导致了价格的波动,银行有可能需要在目前价格基础上再额外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因而在购进资产或服务时付出更多的现金流。

(4)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收入、成本以及营业税金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税前利润,进而必将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一般来看,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与对税前利润的影响应当是正相关的。

四、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难点及途径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

银行业未纳入此次改革试点,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在设计税制时遇到一些困难。当前关于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讨论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题一:到底采用何种计税模式。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虽然纳税操作和征收监管都比较简便,但与营业税相比,除税率降低外,其他变化甚微,也没有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大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又将面临如何确定增值额以及如何充分抵扣的问题。增值税的课税基础应该是银行提供服务创造的增加值,但银行是经营货币和风险的企业,其取得的收入中往往包含资金成本、时间价值、风险成本、通货膨胀、服务费用及利润(即增值额)等因素,其中的时间价值、风险成本和通货膨胀都很难进行准确计量,进而也难以准确确定课税基础。尽管目前实行的是抵扣制,而不是以增值额来计税,但由于对个人或免税单位的巨大支出(如利息支出、监管费用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银行业面临无法抵扣的尴尬局面。

问题二:如何确定征税范围和抵扣范围。银行业服务形式多样,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各项业务也是千差万别,性质迥异。如信贷业务、投资业务、汇兑业务、结算业务、衍生产品交易、投资银行、中间业务等。这些业务中到底是像大多数国家那样,对信贷、资金、投资、汇兑等核心业务免税,还是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样,并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免税,目前尚无定论。同时,与确定征税范围一样确定抵扣范围也不是很容易的事,其原因一是银行业的成本费用构成较为复杂,如风险成本;二是成本费用的来源多样,如存款可能来源于个人或企业;三是部分产品成本费用难以区分,如衍生产品和汇兑业务,通常反映为净收益。

除了上述两个问题,银行业大量采用电子交易和自助服务,且交易频繁、数据量大,在现今凭票抵扣的制度下必然面临着如何索取和开具发票的问题。此外,改革后,对于银行业这种跨地区总分制经营的企业还面临统一汇算清缴,还是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问题,如果是各自就地缴纳,系统内往来是否也要征税需要明确;而如果是统一汇算清缴,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关系,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未来银行业增值税实施模式初探

1.过渡模式选择。根据试点方案,目前已基本明确银行业将纳入征税范围,且原则上实行简易征收办法。这也是因为按照一般办法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在目前征管水平下实施起来有较大难度。这种处理类似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现行的营业税做法,同时应对金融服务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对离岸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给予税收优惠。这种处理虽然改革不够彻底,但毕竟向前迈出了一步,且在征管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2.长期模式选择。综合考察国际上对银行业的征税方法,一般免税法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部分中断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未解决原营业税的弊病;零税率法虽然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但可能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要求具备较高征管技术。因此,未来中国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可以采用类似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法的征管模式,具体如下:(1)将银行业主要业务分类,区分直接收费与间接收费以决定增值税的征免。不同业务适用征税、免税、零税率或即征即退的差别待遇,可以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时修订。(2)按照征免匹配原则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对应于征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应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为了便于征管,也可以对进项税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五、银行业应对改革的有关建议

结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尽管还面临一些困难,但改革趋势已不可逆转。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本质差异,改革除了影响银行业的税负外,还将对银行业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经营管理等产生较大影响。为顺应改革潮流,确保纳税行为的依法合规和节省相关成本,各银行有必要提早加以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此,建议如下:

1.加强研究,把握动态。根据试点方案,银行业未来纳入增值税管理应该是确定无疑的。由于增值税本身的复杂性和银行业的特殊性,目前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尚处于调查研究阶段。未来采取何种征税模式将对银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作为纳税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必要提前对以前很少涉及的增值税加以研究,准确把握此类流转税改革方向和最新动态,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金融企业税制改革作出应有贡献。

2.未雨绸缪,及早筹划。为了改革后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各家银行必须深入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全面分析成本费用结构,及早开展筹划。比如,通过服务外包来优化费用结构,将原本由自身提供的维修、保洁、会务、软硬件维护等服务进行外包,将内部成本外部化,以获得更高的进项税抵扣比例。同时,要考虑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定价问题,将原本包含营业税的价格调整为含或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便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确保维持甚至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利润水平。

3.加强规划,统筹管理。增值税贯彻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全流程,涉及诸多方面,除了需要做好发票管理、纳税申报、核算管理等日常工作外,更需要“顶层设计”,从营销策略、产品定价、采购谈判、业务流程、会计核算、系统整合等多方面进行规划,在每个环节都要考虑税务成本的影响和可能的涉税风险,将增值税的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谋划、事中调整、事后优化,从而形成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统筹管理机制。

4.适应变化,规避风险。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也是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同时对银行业来说也是一个很少涉及税种,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银行业的应税事务管理无疑也是一项重大挑战。中国银行业应当顺势而为,积极适应这种新情况、新变化,加强应税事务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调整会计核算系统,加强发票管理,完善财务处理流程,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提升对税收法规的理解把握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有效规避税改带来的潜在涉税风险。

5.强化管理,以票管税。中国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以票管税的抵扣税制度,与营业税的最大不同就是发票的管理极端重要性,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改革后,银行必将收到和开具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银行增值税成本和涉税风险的高低。因此,银行业要提前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当像管理现金一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前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为迎接此轮改革做好准备。

注释:

①目前还需基于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城市市区、县城和镇以及不在市区、县城、镇三种情况税率分别为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②现实中,由于银行业一旦加入增值税链条,其服务定价以及购进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服务供应商和客户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大小很大程度上由银行的议价能力和外部市场环境所决定。

③这里没有考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抵扣税问题,一是因为这两项支出中有很大一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得抵扣,二是因为银行业计算营业收入中已经减除了这两项支出。

④为便于对比分析,假定改革前后相关货物或服务价格维持不变,下同。

⑤若是简易方计税法,则收入确认97.09万元,增值税2.91万元应计入“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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