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与借鉴_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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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两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况

一、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二战后第二次农业科技革命推动下完成的,它由三部分构成:政府部门的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系统,为农业提供服务的私人资本主义公司系统以及农场主合作社系统。

1.公共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美国政府很少直接干预农业生产,但却为农业社会化提供了很多有效的服务,除了在全国兴建了发达的物质基础设施(如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为农业提供方便的商品流通条件以外,主要是组织和完善了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美国的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是在莫里尔法、海琪法案、斯密—利弗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学院系统主要承担农业科技教育和普及任务,是农业科技的教育和科研中心。农业研究系统包括由农业部农业研究局、经济研究局、林业局组成的联邦农业研究系统以及由各州农业实验站、合作研究局组成的实验站农业研究系统。农业推广系统包括联邦、州、县农民推广站三个层次,通过农业推广员提供农业科技、家政、社区资源开发、公共事务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2.私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美国的私人服务系统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农工商综合体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购买农场作为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者大型农场投资工商业为自己的产品寻找销售渠道而形成完全垂直一体化的农工商综合体。农工商综合体并不是私人服务系统的主要经营方式,在美国农产品的比重仅占6%。第二, 合同制,即私人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严格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基础上,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形式。这种以合同为纽带,进行一体化经营的经营体系,能发挥双方的经营灵活性和主动性,又有严格的经济合同保障执行,因而成为美国私人公司与农业结合的一种主导形式,在实现了一体化的农产品产值中,合同制企业占了 3/4。(注:樊亢、 戎殿新主编:《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兼论农业合作社》经济日报出版社,第156页。)

3.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美国农业合作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第二,合作农业信贷体系。农场主向私人商业银行贷款,一般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都比较苛刻,而农业合作信贷体系则补充了农场主贷款门路和资金来源的不足。第三,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1936年美国通过了农村电气化法,确定了国家资助,由民间兴办发展农村电力和电话事业的体制,解决了农村地区因耗资大、成本高,私营电力、电话公司不愿到农村投资的问题,对于推动农村电力、电话的普及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战后,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日本农村建立了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代表的一批农业经济组织,广泛活跃于农村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着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农协是在《农地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村渔业资金融通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农协实行自下而上、层层建立的原则,根据行政分町、村、都、道、府、县和中央三级,农协机构设置也相应分为基层农协、农联联合会和农协中央会三级,覆盖了全国农村和农业各个领域,成为集农业、农村、农户三类组织为一体的综合社区组织。日本99%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组合。与其他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日本农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在政府的扶持下,农协在日本农业和农村中始终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各项事业活动均离不开各级农协组织的参与,其政治影响力巨大,经济辐射力遍及农村各个角落。农协不仅从事农业的产、购、销、信贷、保险事业,还组织其成员和辖地居民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医疗卫生保健和文体活动等,具体有以下几种:

1.购销事业。代购生产、生活资料,代销农副产品,这是日本农协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业务。1992年,农民通过基层农协购买的生产资料总值达31648.2亿日元,占农民购买总量的77.7%;销售农产品达53935.4亿日元,占农民销售总量的93.2%。(注:周维宏著:《中日农村经济组织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27页。)

2.信用事业。这是农协职能的重要方面,主要从事接受会员存款和向会员提供贷款业务,同时也进行票据贴现、担保、外汇兑换等业务。由于农协存贷款利率比其他银行优惠,而且营业网点遍及农村基层,其吸收的农民存款始终在50%以上。

3.保险事业。农协的保险事业具有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三种机能,包括养老保险、生命保险、儿童保险、建筑物保险等二十几种,目的是确保农业经营的稳定和农民生活的安定。农协把通过保险事业筹集的资金,再贷款给农民用于生活改善和扩大农业生产。

4.指导事业。农协利用其在农村中无所不在的组织系统,进行农业经营和生活指导,为农民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生活水平创造条件。农协的指导事业包括农业经营指导、生活指导和管理指导三方面,最主要的还是经营指导。

5.医疗保健事业。农协承担了日本农村大部分医疗保健工作。全国农协厚生联合会负责都道府县厚生联的联系协调和健康教育;都道府县厚生联则具体开展农村医疗保健,为组合员和农民提供防病和治病服务,而基层农协主要分工从事预防保健工作,包括: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定期体验等。

此外,农协还从事共同设施利用、信息服务设施、经营委托、土地改良等其他事业,并且协助政府加强对农民、农村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农协在推动日本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美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和评价

一、美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

1.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不同作用。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立在大规模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它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保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顺利进行。政府对农业的服务,除立法管理、政策指导和信贷金融支持外,主要是在公益性极强的部门提供农业服务,资助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发展以及建立和扶持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而日本由于战后初期粮食短缺,通货膨胀严重,为了低价收购粮食,保证市场稳定,加强对农业的指导和管理,为了使规模过小的农户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要求,政府对农协进行大力鼓励和扶持,并给予补贴,使之成为农村极具优势又颇有垄断性的“综合商社”,也成为开展农业各项业务、非盈利的政府机构。农协作为政府的渗透机构,必须受到行政的直接干预。只要政府农业政策出台,就可以通过农协体系传达到所有农民,全国一致地执行某项任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协是贯彻执行政府一系列法律政策的代理机构,因此日本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干预能力要远远强于美国。

2.服务组织形式的不同。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有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系统,有资本家设立的私人服务系统,也有农民自己联合组织的集体服务系统。它们不属于某一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而是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由为农业服务的各种组织自然形成一个比较松散的综合体。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一切服务组织都以农业生产需要为依据,分别确定自己的经营规模和内容。它们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这样就能实现农业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和高效性,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农业的产业化和社会化。而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单一,农协在组织结构上从中央到地方有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这是为了便于合作社(农协)执行某种职能。由于农协组织形式单一,而农业生产面临各方面的需要,因此农协的经营业务几乎是无所不营,无所不包,具有高度综合性。

3.服务体系主体的不同。农场是美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因为农场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对抗市场风险,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强,又由于政府不直接干预农业生产和流通,使私人服务系统特别是合同制成为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则是以农业合作社(农协)为主体,日本农业的规模农户经营不利于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社会化大生产,而且农业经营风险大,单个农户无法面对市场风险,与工商资本谈判中又处于劣势地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要获得社会化的销售服务、生产资料购买和技术指导服务,要么依赖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服务公司和技术服务公司,任凭别人控制自己的命运;要么自己组织起来,以相互扶助为原则,组成合作社,参与竞争。因而为了加强竞争能力,农户必然会组织农业合作社,通过合作,取得规模效益,降低成本和提高竞争能力。再加上战后日本农业形势严峻,不可能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市场竞争缓慢地自然形成,政府必然要对农业合作社(农协)给予大力扶持。因此农场(农业合作社)成为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

二、美日两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评述。

美国农业是世界农业发展最成功的例子之一,它以高效率闻名于世。这与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高度发达是分不开的。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不断发掘新知识,创造新技术,并帮助农场主把这些新知识、新技术迅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加强了农业的细密分工和专业化,使农业生产达到极高的效率。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进一步加强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在美国,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的产业群占GDP的1/6以上和全国就业人口的近1/5, 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一个重要支柱。当然,美国之所以形成以市场为主导,以私人公司为主体,政府、个人、集体三大服务系统相互补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与美国优越的自然历史条件分不开的。但近年来,美国农场利润率日趋下降,生产过剩、农业资源破坏严重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这有赖于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日本特定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日本农业的部门结构、经济结构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进程。日本农业战后由带有相当程度的自然经济色彩的小生产,转变为今天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的农业,以农协为代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功不可没。农协促进了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提高了农村生产力以及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进而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日本农业的日益国际化、自由化,农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经营不振,缺乏竞争力,职员过多,人浮于事,体制层次繁琐,农民不堪负担,诸如此类问题日渐突出,变革呼声也日益强烈,农协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美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借鉴意义

一、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起步阶段,无论是农户、企业还是市场都显得很不成熟,因而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美日两国的经验来看,政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促进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推动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首先应形成一个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美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都是建立在一整套互相衔接的法律基础上的,我国由于缺乏必要的法规和章程,一些农业经济组织经常出现矛盾纠纷,经济组织运作不规范,成员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尽快制定基本的、系统的农业法律,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发展交通、通讯事业,降低交易成本。从我国的情况看,阻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一大原因就是交通、通讯事业不发达,导致商业交易成本过高。这些领域,私人企业由于投资期限过长,利润不多而不愿投入,因而政府应当承担起发展农村交通、通讯事业的责任。再次,发展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降低农民获取技术知识的成本。我国农村人多地少,资金稀缺,因而应着重加强生物工程技术进步,优先实现良种化、科学化来大幅度增加单位面积产量,这就要求政府加强对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的投入,降低农民获取农用技术的成本。

二、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作为一个经济运行过程,一方面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干预,尤其是在立法、管理、政策指导、信贷金融方面更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必须按商品经济原则自主运行,摆脱政府部门的直接行政干预。日本农协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它由政府推动和支持,自下而上形成了统揽全国的庞大网络。从生产到流通,从技术指导到医疗保健,无所不包,无所不营。这种体系一方面有利于规模细小的农户实现经营规模化、专业化,但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农协缺乏竞争,自我调节能力差,因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日益严峻,农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而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市场为导向,在商品经济竞争中发展起来的,政府直接干预少,农工商综合体、私人企业、合作经济等多种成分、多种形式共同竞争、共同发展,因而形成了公共、集体、私人三种服务体系互相补充、协调的系统,因此我国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能用政府行为替代企业、农户的经济行为,一定要注意以市场为导向,形成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积极发展以合同制为主的工商业服务系统,并把乡镇企业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工商综合体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种规模巨大、一体化经营的农工商综合体投入资金过大,且由于其垄断性,极易造成对农户的剥夺和农业资金的外流。美国私人农业服务体系主要是以合同制形式为主。在我国现阶段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合同制,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一方面降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成本,另一方面农户通过合同的制订,分离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当前,我国乡镇企业处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的重要时期,应调整乡镇企业的发展战略,将其立足点转移到当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上来,着重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存、保鲜、运销业,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四、优先发展以农业合作社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从美日两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对日本来说,农协起着主导作用。与日本农业发展条件相类似,我国农业也是建立在分散、细小的个体农户经营基础上的,由农民自主联合形成的合作组织,更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它能降低服务费用,使加工、销售环节利润回流,有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目前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大多限于村级,乡镇乃至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在生产领域中远未形成气候,经济实力薄弱,缺乏健全的组织网络。覆盖区域的狭窄和组织数量的不足,使农业经济组织难以实现为农业服务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兴办经济实体,健全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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