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宗法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

蒙古族宗法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

姜振飞[1]2003年在《蒙古族宗法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由导师钱宗范教授主持负责的广西师范大学“十五” 重点课题《中国少数民族宗法制度研究》一书的组成部分。蒙古族作为在中外历史上颇有影响的一个少数民族,在开发和建设祖国的事业中,留下了丰富多彩而又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现在对蒙古族历史文化的研究已成为一门世界性学问。虽然上个世纪苏联学者曾对中亚游牧民族的宗法封建关系进行过研究,但是从宗法的角度对蒙古族文化进行专门研究,在国内尚属填补空白性质。因此,我的论文根据原始文献资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法的基本理论作指导,深入研究古代蒙古族社会中存在的宗法的实际情况,并通过与其他民族的宗法制度进行广泛比较,探讨存在于蒙古族历史上的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笔者希冀通过本文的研究来对我国蒙古族的宗法制度作初步探索,以加深对蒙古族历史和中国宗法制度存在形态的认识,为我国学者全面深入研究蒙古族宗法起抛砖引玉的开拓作用。研究蒙古族宗法对于今天批判继承蒙古族传统文化,落实“叁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蒙古族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追溯了宗法制度在蒙古族社会的起源和发展。指出蒙古族宗法制度溯源于蒙古社会私有制的产生和父系氏族公社的确立。并总结出蒙古族父系氏族公社细胞——父系家长制家庭的宗法性表现:一、男女处于不平等地位;二、家庭内开始出现被奴役的奴隶。在考察了蒙古族中的宗法制度在蒙古帝国、元、明、清诸代的发展后,总结出如下的几个宗法特点:一是成吉思汗所推行的领户分封制和宗法分封制是蒙古族社会中存在的宗法制度基本渊源;二是蒙古族领主对牧民的政治统治和宗法统治的统一表现得特别强烈;叁是宗法性神权开始出现并逐渐在蒙古族社会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正是上述宗法性表现和特点影响了蒙古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勾勒出了蒙古族宗法文化的大致轮廓。在初步探讨了蒙古族宗法制度几个基本特点的基础上,文章从第二到第六部分通过归纳、总结、分析、举例和比较等方法,就蒙古族社会宗法封建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形成原因以及蒙古族社会生活中婚姻、继承、丧葬、祭祀诸方面探讨了宗法制度的表现及特征,并提出改造蒙古族传统宗法文化,以适应当代西部大开发和推进蒙古族地<WP=4>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文章第二部分探讨的是存在于蒙古族社会中的宗法封建关系。笔者首先说明了宗法封建关系的定义,接着把蒙古族宗法封建关系与其他民族比较,总结出其叁个方面民族特色,即宗统和君统的统一、僧侣封建领主和沙毕纳尔之间的宗法封建关系、突出的宗法性的等级制度。其中,在分析蒙古族宗统和君统的统一方面时,还特别指出了其与广西土司土官的宗法封建关系的不同之处。最后分析了蒙古族形成上述民族特色的叁个原因:一、清王朝对蒙古王公贵族的利用和笼络政策。二、蒙古社会发展和巩固统一的需要。叁、喇嘛教的影响。文章第叁至第六部分对蒙古族社会中的婚姻制度、继承制度、丧葬习俗、祭祀习俗中的宗法观念与思想进行分析。每一部分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了蒙古族社会生活内部的宗法思想,并与其他民族作分析比较,总结出了蒙古族的宗法特征。本人已有八篇关于蒙古族宗法的论文在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发表,受到好评。在加入世贸和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面前,对蒙古族宗法性文化的研究和改造应突出民族特色,特别注意弘扬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业发展的传统优秀文化,并与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中华先进文化的发展,使蒙古族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多贡献。

乌云高娃[2]2013年在《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社会的有序化管理,仅仅靠行政管理正式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风俗禁忌、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非正式制度的补充和扩展。这是因为,任何社会的制度都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而源于人们生产实践活动的非正式制度虽然没有经过正式程序得以形成,但却与正式制度一起调整着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着社会秩序。尤其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受地理环境、交通、语言、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行政管理正式制度很难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需要少数民族风俗禁忌、伦理道德、宗教信仰、宗族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的补充和扩展。该文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对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纵向梳理的基础上,运用制度分析方法、田野调查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分析了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消极和积极影响及其运行机制,最后针对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正式制度的冲突与不兼容,提出了实现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兼容的路径及具体的措施。基于以上研究该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伴随现代国家政权的确立,蒙古族非正式制度逐渐从政治与行政领域退出并回到了它应有位置上,渗透于蒙古族群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良知等手段实施,对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为现代社会人提供情感抚慰、社会价值整合、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行政管理正式制度所难以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在行政管理正式制度“自上而下”地作用于蒙古族社会成员,而广大蒙古族群众仍旧按照其惯性思维“自下而上”地审视行政管理正式制度时,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与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冲突,进而不仅阻碍了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展开,而且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进程。第二,只要蒙古族传统畜牧业生存方式这一客观基础存在,蒙古族风俗禁忌、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等非正式制度就会长期地存在下去,其对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积极或消极影响也会相应地长期存在下去,这是我们难以改变的。而无论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其影响作用的方式、过程及结果都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长久的。第叁,蒙古族风俗禁忌、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既是蒙古族传统地方性知识体系,又是蒙古族进行自我管理的内生性制度。如果合理利用这些非正式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实现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而且能够实现蒙古族传统非正式制度的传成和发扬,进而能够实现文化传承与制度高效的双重效应。第四,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理活动中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与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一方而,要完善行政管理正式制度,通过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完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职能等途径构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使行政管理正式制度自然而然地溶入蒙古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中,并以其所体现的价值和要求规范、约束广大蒙古族群众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要遵循蒙古族非正式制度产生与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对于与行政管理活动耦合的蒙古族非正式制度进行吸收利用,对于与行政管理活动冲突的蒙古族非正式制度进行积极引导,甚至予以废除,从而实现行政管理正式制度与蒙古族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以提高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活动.的效率,达到制度预期的目标。

周作明[3]1998年在《中国古代史教学管理的研究与实践》文中提出概述11建室简史中国古代史教研室成立于1953年,至今已有45年的历史。先后担任教研室主任的有蒙达坦副教授(1953—1960)、任一鸣副教授(1960—1964)、覃延欢教授(1964—1978)、严沛教授(1978—1983)、何应忠教授(19...

文忠祥[4]2006年在《土族民间信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族民间信仰是在万物有灵观念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至上神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鬼灵信仰的综合体,包括在这些信仰基础上产生的以巫术为基本逻辑的各种祭祀仪式、禁忌、占卜等活动,具有较为松散的组织体系。土族民间信仰具有一定的宗教性,是区别于正式宗教的一种较低层次的信仰方式。 在概述土族及其社会环境的基础上,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土族民间信仰的发生空间。认为土族村落是民间信仰发生的主要空间形式,各种民间信仰仪式活动都是在村落范围内或者村落联合进行的,每个村落都具有特定的空间结构和时间制度。这些实际上是土族民间信仰的物化形式,是在民间信仰的观念的指导下,对自然空间和时间进行民族化、神圣化的结果。 土族民间信仰,包括万灵崇拜、人格神崇拜为主题的多神崇拜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演绎出将观念外化、具体化的民间信仰各种仪式,通过禁忌、符咒、占卜、巫术、风水等形式将民间信仰观念化约为土族人民日常生活的规范,其间存在民间信仰观念的伦理化、道德化过程。而土族民间信仰仪式活动大多都要借助于神职人员作为人神中介来开展活动并达到目的,其活动场所大多以庙宇为中心,部分以祖坟为中心来开展。 在论述土族民间信仰图景的基础上,对土族民间信仰展开进一步的解析。通过土族民间信仰中求雨仪式、跳勃仪式、丧葬仪式、斋醮仪式、纳顿仪式等的结构分析,展示了土族民间信仰主要仪式的内容,认为土族民间信仰的仪式是为了完成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转换,是为了建构一个新的理想的社会生活环境。土族民间信仰象征分析,旨在通过民间信仰仪式中的各种象征的深入分析,认识土族民间信仰的更为深刻的观念和意识,了解隐藏在具体的表现形式背后的内在逻辑。分象征思维、象征结构、象征具象来探讨。勾画了土族民间信仰的宇宙观,分析了国家象征符号在民间信仰中的在场。 土族民间信仰与土族社会,就民间信仰与道德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日常生活几个方面,说明土族民间信仰在土族社会中的表现形式和影响。认为,民间信仰充斥与土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教育普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得到一定的改变。 最后,就土族民间信仰的变化趋势和目前在民间信仰管理方面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如何实现土族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些原则和具体策略。

黄华均[5]2006年在《草原法的文化阐释》文中研究说明选题的目的。整合中华法系的法律资源是写作本论文的理论性目的之一。我们还想以“深度描述”的“新民族志”手法建构法律人类学的理论框架。原创性地阐释卫拉特法是为了复原历史,发现卫拉特法背后的意义体系。本论文的应用性目的是:挖掘地方性法律符号的咨询价值,了解近代游牧固有法的人生态度,探索游牧法律文本对其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法律权威的规范功能。我们希冀能够将从卫拉特法中萃取出来的传统文化特质丛应用于当代地方性自治法制,并为我国当代的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素材和灵感来源。 研究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我国当代地方性少数民族,尤其是游牧民族的法制建设。二是有利于展示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凸现游牧文明的普遍性价值,印证文化相对论的正确性。叁是有助于对珍稀的卫拉特蒙古法制史料及相关的历史文献的抢救、挖掘和整理。四是有助于卫拉特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五是有助于游牧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最后是有助于填补卫拉特法制史研究上的空白,等等。 研究方法。本论文主要采用了历史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法律解释法也是笔者运用的方法。比较法和跨文化比较法对本论文的创作至关重要,而民族志的深描方法的使用则是为了揭示深蕴在象征符号之中的实用理性。 研究成果。《蒙古—卫拉特法典》是1640年由蒙古卫拉特、喀尔喀两部族集团所制定的一部地方性的成文法典,它调整游牧宗法封建

乌日陶克套胡[6]2006年在《蒙古族游牧经济及其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蒙古族游牧经济及其变迁,是元代以来社会经济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经济变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更是中国北方游牧民族社会经济变迁的典型代表。 本文探讨的问题历经几个朝代,时间跨度较长,历史事件繁多而复杂,对其整体把握具有较大的难度,所以只好以蒙古族游牧经济的劳动者——牧民为主体,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并运用系统抽象法和阶级分析方法等,以蒙古族游牧经济生产关系的变迁为主线,概括勾勒出从蒙古族形成至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止的近一千年的蒙古族游牧经济及其变迁的大致线索。 本文界定了游牧民族、蒙古族游牧经济等基本概念,并依据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等,以新的视角划分了蒙古族社会发展阶段,即认为蒙古族社会发展阶段应是氏族社会、(?)封建领主制、集权官僚制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等阶段。在此基础上,对蒙古族游牧经济的特征、组织形式和基本矛盾等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尤其是较为细致分析了自清代之后的蒙古族社会变迁,既政治上,打破原来的封建领主制,全面接受集权官僚制;经济上,原来的游牧经济逐渐转变为畜牧业、半农半牧、或畸形的小农经济——小牧经济;社会生活方式上,从原有的游牧生活逐渐转变为半定居、定居生活;文化上,从传统的游牧文化逐渐接受官文化和小农意识等。本书对蒙古族游牧

马川川[7]2013年在《近代中国母亲文化研究》文中指出唐人孟郊有首诗《游子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叁春晖。”有关母亲的话题,是人类历史上永恒而又神圣的话题。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女性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女性主宰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家庭之中,母亲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世系也要按女性来继承。可以说,那个时期是母亲文化最为繁荣的时期。很多女性神话传说也起源于此时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有关“女娲造人”的美丽传说,历代的人们由此把“女娲娘娘”作为中华民族的始祖母,受人顶礼膜拜!自人类进入父权制时代,女子就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女性受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女子没有受教育权,女子不能进入仕途,绝大多数女子扮演的只是“相夫教子”的角色。鸦片战争后,中国步入了近代社会,受西方文化的冲击,先进的中国人要求男女平等,改变传统社会“重男轻女”的现象,妇女要求获得解放的呼声不断升温,妇女解放运动蓬勃发展。母亲作为女性的一部分,在近代中国这个大环境下,传统的母亲文化在这一时期也经历了一个转型,与西方的母亲文化不断地接轨。她们从“相夫教子”到走出家门,她们要求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母亲在家庭与社会中地位,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中国传统的母亲文化受封建礼教的压迫,中国自进入近代以以来,母亲文化开始转型,与西方接轨,但又保留了一些自己固有的传统美德。母性崇拜自古就有,在近代中国社会这个转型时期,母性崇拜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宗教文化之中体现的最为突出。虽然近代中国各种宗教文化发生了一些变革与演变,但有关母性崇拜的话题在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在民间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造成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等等。母亲,对子女有生育、养育、教育叁大恩德。从古至今,作为一位母亲,对子女也有生育、养育、教育的责任,近代中国较传统中国在生育、养育、教育子女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与进步,既对传统的生育知识、养育知识与教育知识的精华部分加以继承与发展,又吸收了与引进了西方先进的生育知识、养育知识与教育知识。在近代中国,涌现出许多着名的母亲形象,有些是继承了古代母亲具有的传统美德;而有些母亲融入近代中国女性解放运动的洪流之中,变成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女性、新母亲,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近代中国,战争频繁,社会运动不断,作为新时代的母亲,她们在近代战争与社会运动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近代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与民族解放事业的完成。总之,近代中国母亲文化,传承了古代母亲文化的各种优秀品德,但在近代中国这个大环境下,更多的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点。近代中国的母亲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我们应大力弘扬近代中国的母亲文化!

郭连云[8]2017年在《民族宗教视域下的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青海藏区是青海省的一个特殊区域,海拔高,自然条件恶劣。目前,青海藏区主要世代居住的民族有藏族、蒙古族、土族、回族、撒拉族、东乡族等,青海藏区的宗教环境处于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五大宗教并存的宗教基本格局之中。基于在这样的研究场域中,本文从民族宗教的视野下梳理分析影响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的因素,然后破解这些因素障碍及其难题,从而提出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的有效建议与路径。青海藏区与西藏在民族宗教、地域文化等方面,有着天然地理并镶嵌着历史的联系。青海藏区社会的稳定在青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如果将青海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透彻并解决好,那么青海藏区社会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将必定带动青藏地区乃至整个藏区社会的良性发展趋势。历代中央王朝治理藏区的历史记载中,青海藏区总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段篇章。中国藏区以西藏为中心,青海藏区可以说就是通往这个藏地中心的重要过渡地带。为了客观真实、系统深入的理解和研究。由此,将本文呈现的逻辑理路规整如下:本文包括绪论共计9章。绪论部分,首先将社会稳定的基本概念做了阐释,并将国内外关于中国藏区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国内外研究成果的研究方向,研究层次,研究特点。然后,提出了本文在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研究上的创新点及其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最终,锁定了本文研究范围及主要内容;构建了框架结构,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在研究中存在的重点与难点。第1章,主要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梳理了青海藏区社会稳定发展的历史演变。青藏高原民族宗教文明的生成演变以及历代王朝国家控制与国家治理层面上论述了民族、宗教对青海藏区社会发展的影响。第2章,首先阐述了当前青海藏区社会发展的基本态势,并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稳定的思想中探求社会稳定的理论,由此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论述了中国共产党治理青海藏区的基本经验。第3章,这一章主要梳理了影响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的多方面因素,并且对这些多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第(4-6)章,从民族宗教、分裂主义、经济发展这叁个主要影响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的因素上,每个因素各安排一章,对各个影响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的因素做了具体深入的分析。第4章,本章梳理并分析,一是青海藏区面临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以及它们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二是民族宗教文化以及涵化因素对本区域的影响。叁是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就青海藏区多元文化与本区域民族、宗教之间的互动影响为观测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如本区域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情况、各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状况等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效果。第5章,首先陈述分裂主义的定义并明确提出分裂主义的本质,了解其活动手段及其危害性。阐述了青海藏区分裂主义对其社会稳定的影响,进一步认识和分析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并不是民族宗教问题。第6章,论述了有限的自然客观因素与经济发展滞后是影响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的主要客观因素。分别以青海藏区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与藏区的重要区域叁江源生态移民区为个案探索分析了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其表现出来的贫困落后的凸出特征进行了分析。(7—8)章,分别从民族宗教维度与经济视角下各安排一章,提出了促进青海藏区社会稳定发展的对策及其建议。第7章,首先高度概括总结了民族宗教领域影响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的多方面问题,然后就其问题一是提出了当前藏区维护稳定的工作应当由应急状态向常态机制转变的建议,二是提出了民族宗教的法制保障机制促进藏区稳定的建议,叁是民族教育战略促进藏区社会长远发展的建议。第8章,从经济视角下,阐明了青海藏区农牧民主体在工业化优先战略中受到惠及,并提出农牧民就业还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青海藏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度缺陷问题,就上述问题详细地提出了青海藏区农牧民反贫困的制度创新建议及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建议。本文从民族宗教视野下,融入了“社会稳定、和谐思想”的理念,理论研究与个案支持相结合,以青海藏区民族宗教与社会稳定互动为切入点,围绕政权建设过程中民族宗教以及文化意识形态与社会稳定发展关系这一重点,结合青海藏区宗教信仰的基本格局现状,进行系统综合的研究。从表象到本质的双重层面去阐释对所谓的“适应文化”的改变进行必要的反思性梳理,即信仰和价值理念在青海藏区民族宗教系统的生成演化中与社会变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呈现出来的内在规律。本文遵循从历史到现实,按照从理论到实践,由发现并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对策。以这一逻辑思路展开论述。一是争取在青海藏区的民族宗教与本区域社会稳定的关系类型研究方面有所突破。二是争取在青海藏区的空间研究场域中,宗教在此区域中的传播规律研究中有所创新。目前,青海藏区世居的主要民族之间的民族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如何解构其特征,对于构建青海藏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蔡佳畦[9]2011年在《近现代土默特蒙古族与汉族女性角色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关注女性家庭与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以土默特地区一个蒙汉混居村为例,运用性别社会学的理论,综合性别、民族、文化的视角,用文献资料与访谈资料探析了女性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影响因素。从蒙古族与汉族女性角色的异同点分析,提出了土默特地区女性角色的扮演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环境起最重要作用的观点。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选题缘由、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与法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二为通过大量文献及田野调查比较并分析近现代土默特蒙古族与汉族女性家庭角色。包括夫妻关系、婆媳关系、母子关系、财产继承权,这四方面关系中的女性角色。第叁为近现代土默特蒙古族与汉族女性的社会角色。包括在劳动分工、社区参与、宗教信仰这叁方面的女性角色。第四为影响女性角色的因素。试图从性别、民族、文化的角度分析上述女性角色。并运用社会性别、民族认同及文化的民族性与文化适应这几个理论对女性角色进行深层次剖析。第五为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通过对土默特蒙汉女性的角色比较,阐释了土默特蒙古族与汉族女性家庭与社会角色的差异(?)然是存在的,并且是民族传统文化起主要作用。

张晓蓓[10]2003年在《清代婚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清代婚姻、家庭、亲属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其八章内容,从清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及其沿革、清代婚姻观念及其变化、清代婚姻成立和终止、清代婚姻的禁忌与限制,到清代妇女的婚姻地位,阐述了清代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演变特点、及实施情况。 本书八章的主要观点: 1、清代婚姻制度敲响了封建婚姻制度终结的丧钟,开始了民主婚姻制度的萌芽。 2、清代婚姻制度具有民族性、包融性的特点,它不仅渗透了汉、满民族的婚姻文化,也融汇了其它少数民族的婚姻文化。 3、清末修律及其意识形态的变化,极大地撞击着清代婚姻制度。 4、以例辅律及其儒家文化用于婚姻案件的审断,使司法更具灵活性。 5、皇帝对婚姻缔结的直接干预与操纵,提高了皇室的质量,巩固了封建王朝的统治。 6、自主婚的产生与妇女改嫁的增多直接与贞节牌坊抗争,表10、现出女性对贞节观的轻视。庶民离婚比品官离婚更为灵活,品官之妇、受封之妇既没有离婚权也没有再婚权,而庶民妇女可以与夫协议离婚。“七出”、“叁不去”中相关条文的变化及其辅助性规定,表明清代加强了对妇女的约束和禁锢。清代义绝内容的扩大与量刑的加重,表明了清代注重伦理纲常,尊卑有序的封建秩序,甚至不惜用极刑规范。清代妇女生活在一个特殊的时代,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此起彼伏、波澜壮阔。特别是晚清,资产阶级改革呼声高昂,封闭格局的打破、经济结构的改变、西方观念的浸入、价值观念的擅变,这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生活在其间的各阶层妇女,影响着妇女婚姻地位的变化。综观其貌,她们的婚姻地位呈现以下特点:等级性、依附性、禁锢性、保护性、突破性。

参考文献:

[1]. 蒙古族宗法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D]. 姜振飞. 广西师范大学. 2003

[2]. 蒙古族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研究[D]. 乌云高娃. 兰州大学. 2013

[3]. 中国古代史教学管理的研究与实践[J]. 周作明.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

[4]. 土族民间信仰研究[D]. 文忠祥. 兰州大学. 2006

[5]. 草原法的文化阐释[D]. 黄华均.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6]. 蒙古族游牧经济及其变迁研究[D]. 乌日陶克套胡.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7]. 近代中国母亲文化研究[D]. 马川川. 山东师范大学. 2013

[8]. 民族宗教视域下的青海藏区社会稳定研究[D]. 郭连云. 陕西师范大学. 2017

[9]. 近现代土默特蒙古族与汉族女性角色比较研究[D]. 蔡佳畦.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1

[10].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D]. 张晓蓓.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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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宗法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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