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论最佳证据规则论文_王慧

关论最佳证据规则论文_王慧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最佳证据规则是一项古老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主要适用于英美法国家。最佳证据规则的设置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与最佳性,所以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同样具有适用意义。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仍处于起始阶段,对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性,存在司法操作性不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最佳证据规则,本文从最佳证据制度的内涵、法理基础与历史沿革入手,并以英美法最佳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对于最佳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最佳证据规则;真实性;适用现状

一、前最佳证据规则概述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

最佳证据规则从其字面上理解即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法庭需要采纳反映案件事实本质的最佳的证据。代表案件事实本质的证据形式是原件,因此最佳证据规则有时候也被称为“原本法则”。

美国对于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最佳证据规则是可采性证据规则,决定证据是否被法庭采纳;第二,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范围是文书、录音或者照片证据,且只有在证明文书、录音或者照片证据的内容时才适用;第三,最佳证据规则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的原件,有例外规定除外。

我国没有完整体系规定最佳证据规则的法律,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有部分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20条至22条、第49条、第77条等。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最佳证据规则不仅是可采性证据规则还是证明力规则;第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且并没有规定其适用仅限于证明以上证据的内容;第三,最佳证据规则要求提供或收集原件,有例外规定除外。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最佳证据规则是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将最佳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历程分为两个阶段:最佳证据规则产生和发展的阶段,最佳证据规则反思的阶段。

最佳证据规则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对最佳证据规则进行的最早的说明是HoltC.J法官认为“事物本质所能产生最好的证据是审判中唯一需要的。”这是最佳证据规则雏形。此后,英国大法官Hardwicke勋爵指出:“证据法中最为基本的一条原则即必须使用依案件的本质所允许的最佳的证据。”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最佳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最佳证据的原件能够排除作为二手证据的复制件的适用。英国证据法学家Gilbert在《论证据》一书中则对最佳证据规则进行了理论阐释。在18世纪,人们认为不同证据形式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在当时的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将证据按照证明力的高低进行划分,原始证据则具有最高证明力,复制件则作为二手证据,证明力不及原始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在这一时期得到普遍

进入十九世纪之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技术与复制技术不断提高,最佳证据规则存在的背景在发生变化,人们对最佳证据规则开始进行反思。扩张适用的最佳证据规则将证据按照证明力严格区分,然后采信其具有最佳证明力的证据,进而对其他二手证据进行排除。事先对各种形式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格式化地规定是否会在个案中导致不公平的产生,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否应当交给法官?随着这类疑问的推动,最佳证据规则发生了以下变化:首先,其的适用范围不断缩小,最后仅限于在证明书证等证据的内容时才能够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其次,对最佳证据规则规定了许多例外规定,以增强最佳证据规则的包容性。

历史发展到现在,根据复印或扫描技术可以对原件进行完全地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形大大减少,所以有人认为最佳证据规则已经死亡,最佳证据规则已经没有了存在的价值。对于这种观点我持否定态度。最佳证据规则的灵魂是为追求公平正义,发现案件事实,因此在证据规则上的表现即是采纳反映案件本质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的本质目的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过时,只是在不同时期其内涵需要不断发展而已。因此其在现代证据法中仍有适用的必要。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

在司法实务中对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则涉及其内容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什么证据可以用什么证据不能用,这相当于一个准入门槛,需要严格把关。其次考虑的则是怎么用的问题,包括原件复制件的内涵和适用例外。最后,则是适用效力问题。如上文所述,本文认为最佳证据规则是可采性规则,所以一旦适用某种证据形式,那么其效力就应当与原件相同。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证据形式上看包含了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首先,作证方式不同影响了其是否能够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按照证据的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人的证据方法和物的证据方法。人的证据方法主要以陈述的方式进行作证,物的证据方法主要以提供该证据然后审查的方式进行作证。因此人的证据方法如证人证言不能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其次,物的证据方法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证据形式。在历史上最佳证据规则的扩张适用阶段还包含物证等证据形式。为什么要将物证等证据形式排除在外呢?物证是以其本身的物理属性或者其表面的痕迹来展现案件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性具有唯一性,不能对其进行最佳与次佳的区分。书证是以载体上的文字、声音、图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通常可以比较轻易地进行复制,而现代社会中书证往往记录了十分重要的信息,复制件与原件如果不一致那么对案件结果可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对书证的精确性要求更高。虽然现在复制技术发达,但是也不能完全保障复制件与原件一定是一致的,所以对于书证应当适用最佳证据规则,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对法庭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最佳证据规则原本只适用于文字材料,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数据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文字材料的功能,因此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上同样也应当允许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适用最佳证据规则。

(二)最佳证据规则对原件的要求

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即是要提供书证、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的原件或者说原本。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形式才是原件呢?判断原件为何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我国法律没有对原件的内涵外延进行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的规定,文书或记录的原件是指该文书或记录本身,或者签署或执行该文书或记录者意图使其具有与该文件或记录相同效果之文书;照片的原件包括照片的底片或者由底片冲洗出来的照片;对于储存于电脑或类似设备的资料,任何能够准确反映该资料的打印品或其他输出物,均属于原件。该规定是从文书记录、照片和存储于电脑或类似设备的资料三个方面来对原件的内涵进行规定。从文书记录上说,何为原件的决定性因素是制作该文书者的意图,即文书制作者希望其具有原件的法律效力,那么该文书即为原件。通过原件形成的方式相应地也更加清楚原件在司法实务中的一般存在形式。

而对于照片和存储于电脑或类似设备的资料则不是根据制作者的意图来决定其是否是原件。这是由于照片和存储于电脑或类似设备的资料可以根据原本制作出与原本一模一样的复制件,如果死板要求当事人提供最为原始的版本,当事人可能并不能准确地对原本复制件进行鉴别。所以法律对其作出技术性的扩张,只要保证提供照片和存储于电脑或类似设备的资料的准确性即可认定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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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原本的判定标准不是根据产生时间的先后或者形式,而是根据制作者的意图和法律的技术性规定。

(三)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最佳证据规则排除了证据复制件的适用,如果这种排除是一种绝对性的排除,那么在当事人由于合理原因而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制件的情形之下,对于当事人就显失公平。因此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我国均对最佳证据原则规定了例外,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件。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规定了复制件的内涵,第1003条规定了复制件的可采性,认为复制件除与原件不一致或采用复制件可能导致不公平产生外应当在原件容许范围内进行适用。此处复制件与原件不一致通常是指复制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适用复制件可能导致不公平产生通常是指复制件不完整或者复制件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复制件是被绝对排除的,不能够进行适用。

根据英美法国家对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以及学者对其例外规定的主张,能够适用复制件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制件没有异议,即自认。第二,原件已经毁损灭失,当事人恶意故意毁损原件除外。第三,原件为对方或第三人控制不能获取的。第四,由于客观原因提供原件可能会造成原件的毁坏或者带来极大的不便利。第五,原件属于机关公文的。第六,该证据与争议点联系较弱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对于第二种情形,本文认为如果仅仅规定当事人非恶意原件毁损灭失就可以提供复制件支持其主张,这对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公平。还需加重提供复制件的当事人的证明义务:首先该当事人需证明提供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因为原件已经毁损灭失,复制件要代替原件提交法庭,那么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责任应当落实在提供复制件的当事人一方;其次该当事人还需对原件确已毁损灭失这一事实进行证明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不提供原件。

三、我国最佳证据规则适用评析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最佳证据规则适用

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部分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内核。主要被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这三个法律文件中。总体来说,这三个文件主要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三个方面的内容: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例外;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效力。

1.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22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最佳证据规则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我国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范围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而且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并没有详细规定只有在证明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的内容时才能适用。与传统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出入,我国对此的规定范围更加地宽泛。在英美法系国家物证被排除在最佳证据规则之外,而我国将物证纳入其中。

2.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22条、第49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可以算是对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要出示复制件的前提条件是复制件需要经法院审查核对与原件无异。其次,我国对最佳证据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较少,仅四种。从实务上来说,这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也容易导致复制件的不能适用而使得当事人遭受较大损失。

3.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关于书证的证明力与民事诉讼的规定相似。这部分规定实质上是对原件与复制件适用的效力的规定,我国采取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制件的证明力的态度。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犯了法定证据主义的错误,而四川大学的万毅教授却认为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的国情有关,有助于指引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和审判机关进行审判。我对万毅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意见,适应国情是为了促进发展,如果适应国情并没有促进作用,那么从本质上来说这样的规定也是不正确的。回到我国关于原件与复制件证明力的规定上来,原件证明力大于复制件证明力,证明力大多少这个度如何把握,司法实践如何操作。另外,如果复制件根据法律规定被法庭采纳,但是其证明力却小于原件这是有失公平的。因为原件如果因破损等原因不能真实反映其内容,可是复制件却能完整记录相关记录且复制件经过法定程序被法庭采纳,这正好能弥补原件不能的遗憾,客观公正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

首先,目前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散见于三个法律文件中,我国尚未对该规则进行统一地规定。所以我国应当在法律中系统地对最佳证据规则进行规定。其中包括明确最佳证据规则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如原件、复制件等。

其次,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且没有将其限定在证明相关证据的内容时才能适用。这会扩大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得应当进入法庭的其他证据而被排除在法庭之外,这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所以本文建议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这三类证据的范围内,不包括物证,且只有在证明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内容时才能适用。

再次,我国最佳证据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很少,这会使其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不佳而很难得以适用。有学者对该例外情况进行了设计:“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可以是复印件:一原件并非是由于举证方的恶意作为而发生致灭或者丢失,或者无法在法庭上提出;二原件是处于举证方的对方当事人保管或控制之下,经合理的通知而仍未交出原件;三原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保存的正式文件或者属于政府机关依职权所作出的记录;四篇幅或者体积过大不便向法庭提供的书证原件。”本文认为在此设计上增加第五点则会更加完善,即另一方当事人对复制件内容无异议。

最后,对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效力,本文不支持原件证明力大于复制件证明力的规定。本文建议只要是经过法律规定且经过法律程序获得法庭准许可以在法庭提供的复制件应当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四、结语

最佳证据规则从1700年产生,发展到今天,其内涵经历了不少变化。当今很多法学家认为最佳证据规则已死,但是其内核是为了发现符合案件本质的最佳证据,因此在探寻案件真相上其仍然有其价值。只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其制度适用的范围、适用效力、例外规定以及相关术语的内涵外延可能需要根据社会作出相应的变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对于其如何变动这是需要各位法律人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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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慧(1995.01-),女,四川省资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王慧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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