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我国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物技术论文,发展战略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我国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世纪新时代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需求
当前世界正由物质型经济向知识型经济转变,知识经济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和应用,以知识资源为主要配置对象,在其运行体系及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涉及到知识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正是要实现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导向和保护。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也将更加日常化地影响一个国家的内外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格局,是知识经济必然要求的运行环境。在这个格局中,国际经济关系表现为激烈竞争与紧密合作的统一。因此,各国都要有相应的发展战略,适应这种格局和处理这种关系。在这种背景和趋势下,知识产权制度及运行体系(本身也处在变革、充实和完善之中)已超出了对一种私权实行法律保护的范畴和需要,而成为一个国家通过科学技术的知识创新优势取得和保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选择,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战略。
我们需要在认识把握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及运行国际发展趋势和学习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战略运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我国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分析在我国资源条件、科技水平及产业基础背景下的方向和目标,探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特定过程中及具体产业体系中的实现途径。以期通过取向积极、目标明确、运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形成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自主创新的激励与引导机制,促进我国生物技术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国外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与运行的发展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划时代的发展,及其产生的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极大地改变了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个领域中的介入程度和格局。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日益增加和日趋重要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问题非常重视。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建立了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国际中心,该中心章程规定对生物技术发明创造要给予法律保护;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的部分成员国以及该组织的科学技术政策中心,提出了用专利保护生物技术成果的报告;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实行了以专门方式保护植物品种的制度体系;1994年通过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对成员国明确提出应当用专利或用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早在1983年,巴黎公约国际联盟第14次会议就提出建议,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研究利用专利和其它形式在各国和国际上有效地保护生物技术发明创造。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并多次召开专家会议,对利用专利保护生物技术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讨,以期寻求各国及国际组织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原则和通行作法。通过十几年来的努力探索和实践,各国间共识增加,协调增进,对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德国及西欧主要国家和日本比较早地对生物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实行了法律保护;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也在五、六十年代后开展了相应的工作。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这些国家生物科技的创新能力,促进了现代农业、现代医学、以及环境、能源、材料等领域变革性的发展,并使这些国家在国际技术交流与经济贸易中受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有效实施作为一项发展战略,采取积极行动,研究和探索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符合国际通行体系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加强管理,提高运作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日益加强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向。
世界发达国家一直有取向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近年来,特别加强了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及战略推行。如在美国,建立了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有力的保护体系(如采用普通专利、植物专利和专门立法三种方式保护植物品种知识产权),并在世界上首开许多生物新技术保护判例(如1980年6月16日最高法院终审裁决的Chakrabar-ty遗传工程菌专利案)。这样的制度体系有效地促进了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使美国成为许多现代生物高新技术的源头,据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巨大价值的无形资产。并且,在这种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下,生物高技术产业成为具有广阔市场和深远前景的新兴产业。在农业产业领域,培植了象先锋、孟山都、皮托、岱字棉等跨国性集团公司,不但在工业化的美国支持了发达的农业、而且为世界农业发展做出贡献;一批与人类医疗、健康密切相关的生物药品、生物制品,也已进入国际市场。
三、我国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管理运作的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加快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向国际体系靠拢的进程。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大了对生物技术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其保护力度。1995年7月,我国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开始与国际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接轨。1997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发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性条例,为促进生物技术育种及相关科技的发展进步与成果转化将产生重大影响。
但从我国改革深化、开放扩大的进程及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要求来看,特别是面对知识经济的机遇和挑战,生物科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管理运行的现状还是很不适应的。在我国,由于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体制,缺乏市场导向与激励机制,知识产权观念淡薄,自主创新意识不强。有不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从选题、设计、实施到评价,对专利等形式知识产权所反映的科技信息跟踪把握不够,查新不充分或主攻方向策略性不强,造成科研成果创新水平低,以至在低水平重复。有的情况是在完成研究后,只注重其单纯的或表层的科学理论价值,而不注意其潜在甚至显在的技术应用价值;只注重发表论文,参加评奖,而没有实现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识。因此,不少有技术开发价值的科研成果,束之高阁而使其价值无形耗失,或因先见于论著而失去新颖性,丧失知识产权可能(如我国“三系”杂交水稻技术贸易中相当一部分成果的情况)。同时,面对一个技术迅速发展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尚缺乏有较强专业把握能力的中介人才,也常因许多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在判别其发明创造性质以及相关操作上的特殊性和一定难度,使之未能充分利用各种有效保护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权益。其直接影响是我国生物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自主创新不足,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科技支持乏力;相关影响是难以发挥我国生物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及在生物技术及产品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
近些年业,美国、欧洲和日本的一些生物技术公司加紧实行一种新的“海外战略”,目标是那些生物资源丰富、传统文化深厚,但科技水平较低,特别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这些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尤其是对已为当地民族传统利用的作物品种、天然药物等进行专利注册,形成一种新的资源掠夺和主权侵犯,以及相关的市场垄断(如印度的“香米事件”、“姜黄事件”,巴西的“碎石草事件”等)。我国的相关背景也有类似之处,面临同样的或更大的威胁,并在事实上已经有种种形式的遗传资源及知识产权流失(如近几年大量民族、家系血液标本的输出)。这种情况除了自身管理上的问题,更主要地反映了研究开发自主创新能力的缺乏。另一方面,近年来还有日渐增多的外国生物产业公司(种子公司、药品公司等)在我国注册品种或产品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并配合强劲的商业抢滩攻势(如孟山都、岱字棉公司在中国推销抗虫棉种子的事例),已对我国的生物科技及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实践表明在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新时期,科学交流越来越广泛、深入,技术贸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我国必须有根本性的战略对策才能取得真正主动,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
四、我国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取向和目标
从现在起到下世纪上半叶,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历史阶段。通过三步走实现的这个战略目标,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为参照系的。目前,发达国家正在迈向知识经济时代。对于这些国家来说,知识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并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认识和面对知识经济,需要有一种战略性的思考。首先,对知识经济要有现实感。在国际经济一体化格局已基本形成的当今世界,知识经济的运行方式及运作效应不会置我们于局外。另一方面,虽然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但却与发达国家面临着同样的世纪性问题及发展方式选择。甚至,我们所面临的情况更为严重,更需要以知识创新支持,实现战略性的目标,比如,“进行一次新的农业科技革命”,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粮食问题”。除了下世纪我国人口高峰期粮食供给安全的基本目标,还有生存环境和生存质量的巨大、深远需求,这与生命科学相关,都需要生物技术知识创新成果的支持。因此,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迫切需要一种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和导向的发展战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行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力实施,激励与引导自主创新,积极和策略地利用国外科技成果,使我国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优势以及深厚的生物资源传统利用知识优势转化为现代科技优势和新兴产业优势,以新技术支持新的增长方式,造就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首先,要形成我国生物技术自主创新激励与引导机制的知识产权战略。它要创造一种由制度保证的实现环境,因此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根据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形成的知识产权主体事实缺位、知识产权意识极为淡薄的状况,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和相应宣传教育,树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生物技术科研规划、选题立项、成果评价中的知识创新标准与知识产权导向。同时,随着我国科研体制的改革,要真正明确生物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主体,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比如,在农业科技体系,涉及到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此外,由于生物科技领域的许多发明创造相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特殊性,还必须提高对生物技术发明创造内涵、知识产权体现方式及价值特性的把握能力。为了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有效流动配置、充分实现价值,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与环境,发挥中介组织机构在生物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化及产业化中的作用。
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与文化背景特点,特别要注重促进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优势向科技和产业发展优势转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包括积极开发我国传统生物资源利用知识现代价值的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环境多样,生物物种丰富,分布许多特有属、种及品种的植物、动物、微生物,遗传资源具有相当显著的优势。但以基因工程为基础的现代生物技术已逐渐使传统的生物资源概念发生变化,优势将表现为对生物基因认识、掌握和利用的基础上,实质是一种知识优势、技术优势。由于具有一定特性的基因来自表现一定性状的生物,所以生物多样性丰富至少还是一种潜在优势。但必须通过研究开发的转化,才能变为经济优势。传统的生物资源利用知识是人类生产活动历史长河中对浩如烟海的生物遗传信息捕捉和对有价值的生物遗传特性筛选所积累的知识。它可以为现代生物技术的遗传资源研究与开发提供重要的指示和引导,是一种非常有现实价值的背景知识。我国的农业文明史久远,传统医药文化深厚,并由于多民族而多样化,对生物资源的利用知识极为丰富,不少已为世界的文明进步作出贡献,面对生命科学的新世纪,更是一个有待开发的宝库。首先,自己必须充分认识它的价值,积极加以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开发;如果被他人抢先利用,我们将会很被动,并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将成为一种有价值但可共享的资源。各国可根据自身的需求、条件及能力,作出科技领域、方向、内容的优先选择,决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通过国际间的技术贸易满足其结构需求。所以,合理和有效地利用国外科技成果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范畴。根据我国的国情,必须保证在一些生物技术领域内具有重大的独立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如:我国主要粮食作物高产、优质品种选育的生物技术;我国常见与多发病防治药物开发制造的生物技术等。而在另外一些生物技术领域,则可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以引进、合作等方式利用国外已有的先进技术,并在积极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再创新,直至实现替代。自主创新和引进利用的有机组合与有效互动,是加快我国生物科技进步的现实选择。
科学技术的经济社会价值最终要通过产业实现。因此,要注重培植我国生物技术新兴产业、造就新经济增长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要形成生物技术创新与新兴产业发展互动的机制。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与生产脱节,其原因是企业没有成为科技知识创新的主体,而科研部门则缺乏创新的目标与动力,加上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没有互动轴心。市场经济体制将改变这种状况。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同时也成为知识创新的主体。市场需求(包括纳入政府目标的需求)将形成企业的创新动机,从而形成科技知识创新的导向。面向21世纪,人类需要解决一系列切身的重大问题,需要大量生物技术知识创新支持的新兴产业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将通过对知识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