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保险费率和交通违规之间的联系--问题是什么?_违章论文

反思保险费率和交通违规之间的联系--问题是什么?_违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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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07)03-001-04

2007年7月1日,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此前,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公众对“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提出了强烈反对,因此只规定“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

但是,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的表态,却为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今后的“复活”埋下了伏笔:费率暂时不与交通违章挂钩,并不是说不应当予以挂钩,只是现在的时机还不是十分成熟。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上下最高浮动比例达30%。上一年度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交强险基准费率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

据人民网2007年6月22日推出的相关调查,截至22日零时,共有5 861人次参与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95.3%的网友认为交强险保费浮动比率的设置不合理,并且有66.2%的网友认为该办法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收入。同时,调查显示有53.1%的网友在一年内有违章记录,也就是说有超过半数的车主享受不到该《办法》所带来保费下浮的奖励。本次调查也显示,仅有5.5%的网友认为该《办法》有助于改善交通状况。24%的网友认为可以减少酒后驾驶违章现象。此外,在交强险实施后,网友认为最不能接受的现象中,无责赔偿占28.6%;费率高、保额低占58.9%;理赔过程更繁琐占11.8%。①这个办法征求意见的结果居然有九成半网友认为不合理,真是令人深思。

6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这个《办法》,在大多数人的激烈争辩和反对下终于只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暂时不与交通违章挂钩等内容。但是,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也就是说,以后还是要与交通违章挂钩的。看来这场激烈争论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反思关于《办法》的这场论争,探讨问题的实质。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各类”道路交通违章挂钩,问题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其实质和关键在于与民争利。别小看“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这几个字,这才是整个草案的题眼和要害,是获取利益的关键。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交强险费率浮动与“各类”道路交通违章挂钩所收的费是“纯利”,不存在赔付的问题,并且这个挂钩,与交强险费率浮动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挂钩相比,前者能得到的利润恐怕要远远大于后者。交强险费率浮动与“各类”道路交通违章挂钩,根本是利益问题,那么,从更深层次看,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

第一,偏离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与宗旨。机动车的保险问题,本来是一个民事关系。由于机动车事故问题的社会性,才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来迫使车主参加保险。因此,保险的性质很明确,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是别的什么险。从实际情况看,大家对强制保险的费率浮动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挂钩在理论上并没有太大的反对意见,反对意见的焦点是机动车“各类”交通违章与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这也是问题所在,其实质是偏离了强制保险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偏离了强制保险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如果现在与“各类”违章挂钩,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完全可以改为《机动车交通违章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了。因为每年大量发生的是违章,事故的数量与违章的数量相比,恐怕只占很少一部分。这一点从北京近几年每年高达10多亿元的交通违章罚款就可见一斑。

有业内人士也指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关,但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保监会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挂钩显然是不合理的。交通违章不属于保险范畴,保监会通过保险实现行政管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现在的交通法规规定的“各类”交通违章多达几百项,据媒体报道,北京99.6%的车辆都有过违章。比如,现在北京有300多万辆车,但是只有109万个合法车位,而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只要没有停在合法车位里就是交通违法了。看来这200多万辆车必须顶在头上才合法。可见,在行政权力的强制下,上涨是必然的,这30%保险公司是稳拿了。难怪车主们普遍认为,所谓的费率浮动已经成为变相的涨价。

第二,扭曲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功能和本来的作用。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显然是利用保险原理和利益机制来使交通事故尽量减少,而不是通过强制收费的形式来加重处罚所有交通违章行为。交通违章已经受了处罚,交了罚款,还要对同一行为再强制性收费,对当事人而言,不管是处罚还是收费,都是政府强制老百姓拿钱出来,人们当然会认为其实质无异于重复处罚。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保险公司,现在却来操心如何预防和“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问题,真可以将其改为第二交管局了。对此,保监会的官员曾直言不讳地说,关于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挂钩是为了“奖优罚劣”,目前保监会正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制定办法,浮动费率机制主要侧重于加大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力度等等。把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与所有交通违章挂钩并将其作用扭曲为“奖优罚劣”,当然会引起社会上的一片反对声。

这里还有一个理论问题需要认真讨论。从因果关系讲,是否“各类”交通违章都必然会引起交通事故?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交通违章的结果吗?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把“各类”交通违章纳入交通事故保险上浮费率的范围,其理由和目的何在?如果想从原因上预防交通事故的话,为什么不把非交通违章的原因纳入交通事故保险费的上浮范围?此外,以交通事故为事实根据的交强险保费浮动,有如刑法中对“结果犯”的处理原则,客观上出现了事故,保费才上浮,否则就不上浮,显然,这里奉行的是结果主义。如果在事故并未出现的情况下,进而把“各类”交通违章作为上浮的标准,如何处理其与结果主义原则的矛盾?

第三,有偏离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确实作了这样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但是,从立法精神看,《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在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尽管《条例》第8条规定了保险费率问题,但是,从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性质和定义看,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挂钩,是核心和根本。因此,当费率浮动与“各类”交通违章挂钩并通过规章将其变成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核心和根本时,与《条例》的这些规定是不一致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既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联系,并且是重大问题,那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确切含义是需要作出解释的。《办法》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解释并规定为“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要上浮30%强制保险费。显然,这是对行政法规条文本身含义的解释,按照《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32、3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人才尖锐地指出“这个草案的立法释放出一个危险的信号”。

第四,偏离了科学合理的原则。关于交通违章的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确定的上百种行为,这些规定中有些并不科学合理,路面上的标志、标识的设置有相当一部分不合理,把这些并不科学不合理的规定行为作为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前提,无疑是进一步放大了这些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如前所述,比如在北京按规定就有200多万辆汽车天天在违章停车,也不知每天发出了多少违章停车处罚单。据媒体统计,99.6%的机动车都有违章记录,调查也显示有53.1%的网友,在一年内有违章记录,也就是说有大多数的车主享受不到该《办法》所带来的保费下浮的奖励。正如有的人叹息:就目前的交通状况而言,谁能够在1—3年内不出点违章事故啊,得到下浮30%的奖励实在太难了,拿到上浮费率倒是蛮容易。交强险浮动费率虽然奖罚分明,却不公平啊!

这些实事说明该《办法》把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与所有的交通违章挂钩,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与大部分车主的利益相冲突,当然会有95%的人反对。有些专家笼统地论证交强险费率浮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符合社会正义、具有公益性等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而言,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当然有这些性质,这是不证自明的事,但是,对“各类”交通违章而言,用同样的道理来证明它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也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符合社会正义、具有公益性等等,还能以理服人吗?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更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相反。如果借用行政权力来强迫人们交纳不科学不合理的交强险费用,人民群众自然会认为是用权力替保险公司与民争利。如北京孙勇律师认为:“交强险中介代理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在蚕食鲸吞老百姓的救命钱”,这有损于政府的形象,也有损于政府的声誉,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同时,将“各类”机动车交通违章与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由于违章的量比事故量大得太多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大部分的人都只有享受上浮多交费的份。但是,有关方面的官员还信誓旦旦地说:“下调费率可能性很大”,“制定浮动费率本身不是为少收或多收车主的保费,而是为鼓励车主不要违章驾驶,注意安全”,“各地保监局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草案制定细则,上报保监会审批”等等,显然,这也没有把政府的公信力当一回事。②一年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还说“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都会导致费率上涨。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违章都会影响第二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③而《办法》却将“各类”交通违章都与交强险上浮挂钩,让公众怎么来相信政府的诚信!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的“七一”讲话中就要求我们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的一切决策”。2007年的这份《办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各类”道路交通违章挂钩,人民不拥护、不赞成、不高兴、不答应,因而暂时不搞了,但是,以后仍然将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各类”道路交通违章挂钩,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在大街上随便找个司机问一问不就知道了吗?

>>>缺原稿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访问时间:2007年6月22日3:35。

②参见:《交强险费率浮动30%惹争议》,载http://www.enorth.com.cn,2007年6月17日登录。

③参见郭永刚:《不是所有交通违章都影响第二年机动车事故强险》,载2006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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