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力机制的构建_按劳分配论文

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力机制的构建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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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适应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是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重大课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经济而言,照邓小平同志的说法,一是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二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与上述两点息息相关的就是按劳分配问题。因为按劳分配既涉及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经济利益上的最终实现形式,又直接关系着达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与保证条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大教训,就是没有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其中包括没有搞清什么是按劳分配,尤其是没有搞清什么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

众所周知,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处于产品经济阶段、靠计划机制调节经济运行、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与此相关,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劳动属直接社会劳动(不必通过市场交换)的按劳分配,是以社会为唯一分配主体的按劳分配,是以生活消费品为客体的按劳分配,是借助非价值形态的劳动券为媒介的实物形态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的平均劳动时间作为分配尺度的按劳分配。

正确地理解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涵义及其适用条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15年改革开放的实际,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动力)机制的关键。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实践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原则,包括按劳分配的原则,都只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以检验,并由其赋予活力与生命力。以往那种按照产品型计划经济设计的按劳分配,由于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一个样的平均主义,这既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的损害又是对经济效率原则的破坏,也是使社会主义经济动力机制失灵、失效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原则,必须适应其规则与要求。既要坚持共同富裕原则,又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分配方面增加价值所有权规律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及其价值形态,均属资本范畴。资本是能够带来增加价值的价值。资本的属性取决于资本所有者的社会性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所有权是一种资本家私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所有权是一种社会所有的公权。正是基于资本、资本市场、个人资本等概述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性,并非属于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才把上述概念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这就突破了传统政治经济学把资本视为资本主义所独有的,把“按资分配”视为同“按劳分配”根本对立的观念。大大拓展了资本、按资分配等概念的应用空间,丰富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决定》写明,“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无疑使“个人的资本”参与收益分配(即按资分配),具有了“合法”性。我理解,这不仅适用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按资分配属题中应有之议,且不去论它)而且适用于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收益分配。就公有制经济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今后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这为“个人资本”参与收益分配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有些人习惯固守马克思关于资本、剩余价值、按资分配等皆属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有范畴的结论,但却忽视了马克思得出上述结论的基本前提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产品经济。目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其收入分配与马克思设想虽有相同之处,亦有许多重要不同。其相同之处,一是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二是确立劳与得的关系。重要的不同是,企业的劳动不是直接社会劳动,而是需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以实现的社会劳动;劳动所得不是按平均劳动时间计酬,而是按劳动力的行业与企业市场供求形成的平均工资率和职工在企业创造的财富价值的相应比例来计算;按劳分配的主体不是唯一的社会中心(国家),而是成千上万个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按劳分配并不排除生产条件上差别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我国现实中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并未完全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因而公有经济尚不能完全满足全体劳动者充分就业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这同马克思设想的生产资料单一的社会所有、单一的按劳分配,劳动所有权理论上的享有,即等同于实践中的实现不同。也就是全社会劳动者劳动所有权的实现,还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这个环节才能实现同企业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力商品化、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劳动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是包含有增加价值的按劳分配。我国农村在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情况下的按劳分配,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全是自己的。余下部分中,无疑包括一部分剩余价值(增加价值),否则农户对生产的投资就无从谈起。城市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许多企业都把以往不属于V的部分,而属于M部分的一些项目纳入了工资,例如把补贴、津贴、甚至一部分奖金都纳入了工资之内。可见,这种作为按劳分配基本形式的工资,确确实实包括了M的一部分。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这种事实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分配的客体已突破了生活资料的界限,而把用于生产条件投资的一部分包括在内了。这种按劳分配的收入所得本身就隐含着转化的按资分配的因素、转化的按资分配的可能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使国有企业职工的按资(按股)分配成为现实。仅就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按资分配而言,这种资的来源主要是劳动者活劳动创造财富中用于投资的那部分,这同资本主义按资分配是属剥削所得完全不同。仅就此意义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资分配是由按劳分配所得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收益分配形式,是从属于按劳分配的一种新型分配形式。

二、肯定按资分配不容回避

确认按资分配形式的合法地位既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又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竞争性、盈利性项目的投资主体由以往的国家为主体,转变为企业为主体。企业享有投资权,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环节,企业职工享有企业投资参与权,既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又是劳动者劳动所有权得以落实的基本途径。

国有企业劳动者享有投资权,即按资分配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力机制的核心内容。因为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观点,其实质是在于M部分(即剩余产品价值)的社会公有和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支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生产条件支配权,是调动职工积极性,搞好国有企业的直接动力。劳动者把按劳分配所得的一部分,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实际上参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这无疑会增强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关切度,对生产经营的责任感,这同以往认为投资是国家的权力,是国家的事,与己无关的心态截然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对生产条件的分配,这是价值规律和劳动所有权规律的要求与体现,是重构资本投入与收益所得关系的新探索。

在目前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出较为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对国有资产关切度低。关切度低的根本原因企业与职工无权参与和分享按资分配的经济利益。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可以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明晰化,可以使按资划分的权、责、利有效地在各自的产权主体名份下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而提高宏观的投资质量。可见,按资分配确实可以成为公有制经济转轨改制的巨大动力,成为公有制经济提高效率与效益的有效方式。

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的按资分配,基本上是排除了剥削关系的按资分配。这种按资分配并不仅限于劳动者个人,还应包括国家、企业及其它投资主体。这在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收益中体现的最为清楚。这种股份制的按资分配,既是按劳分配的派生形式,又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按劳分配实现条件。

受按资分配制约的按劳分配,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按劳分配相比,从形式上看并不那么纯化,但就实质而言却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条件的分配,基本上是一种权力分配,权力分配并不总是把投资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而按资分配则促使资本的投资者首先要把投资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否则自身的经济利益就难以实现。对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对生产条件的分配效率低下,必然影响按劳分配的状况。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权分配造成的低效、无效投资既是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浪费,又是对劳动者按劳分配基础和前提的损害。

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与支配,是实现按经济规律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就此意义而言,在一定领域用属于公权的按资分配取代按权分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分配体制的必然选择。在我国15年改革过程中,我们从双轨制(价格、利率、汇率等)的权力分配和市场分配引起的矛盾与冲突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权力分配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危害。

按行政权力分配是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和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人民群众情绪不满,积极性不高的,进而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与经营过程中,尽量减少按权分配的成份,尽快增加按资分配的因素,既是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迫切要求,又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当务之急。社会主义的根本特点是公平与公正,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公正和效率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即公权基础上),对生产条件的按资分配,是消除和纠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权分配社会资源造成诸多弊端的有益尝试,是解决生产条件分配不公的有效形式。所谓社会分配不公,其实质就在于一些部门和某些人凭借对公有和国有资产的支配权谋取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最突出的表现为权钱交易。这种公权基础上产生与存在的权钱交易,是对公权的致命侵蚀与毒害,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特别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强力破坏。在这种按权分配的情况下,按劳分配很难真正落实。因为按权分配本身就是对广大劳动者劳动所有权的侵犯。

作为公有经济的劳动者个人而言,按资分配中的资的初始来源不是来自剥削,而是来自按劳分配收入所得,这种按资分配是按劳所得的转化形式。所以这里的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包括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在内的按资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重要前提条件。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共同构成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内容。

生活资料的分配与消费是生产发展的重要动力,生产经营性的积累投资更是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判断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体制是否进步,是否可取的标准,莫过于“三个有利于标准”更合适了。而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则会有效地启动物质利益这一动力杠杆对经济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可见,按资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一种伴生现象、随行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总之,正确的界定与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力机制的重大问题。那种收入分配所得只能用于生活消费,而不许、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入分配,是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因而也是不可取的收入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基础上,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更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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