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弱势群体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能力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弱势群体论文,对策论文,成本论文,能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18(2002)02-0025-03
如何正确处理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负担问题,不仅仅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原则和充分发挥高校培养人才职能的主要途径之一。
一
1997年高等学校收费并轨以后,高等教育经费由政府包办的体制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学生个人或家庭必须分摊一定的高等教育成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的原则,否则少数接受高等教育者占有以政府形式承担的教育资源,从而使其自身直接受益,而这对无法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因此,改革我国高校的收费制度,让学生缴费上学势在必行。收费制度改革的结果就是使高校的经费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政府依然是支付教育费用的最大一方,而且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在逐年增加,经费的绝对数也在不断上升,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随着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实施,政府拨款所占总经费的比例却越来越小,而学校自筹经费的比例越来越大,这是投资渠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我国高校自筹经费的渠道过于单一,其主要来源是学生的学费收入。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学费收入占事业支出超过40%的院校有400多所[1]。这也可从学费在生均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见下表[2],单位:元)中得到反映:
1995
1998
1999
2000
生均总支出8280
13991
15231
15974
其中:生均经常性支出
6541
11020
11854
12815
学杂费收入
1114
1974
2769
3550
学杂费占生均支出比(%)
13.4
14.1
18.0
22.2
学杂费占生均经常性支出
17.0
17.9
23.4
27.7
比例(%)
从这里可以知道,学费在生均成本和生均经常费中的比重都越来越大,这也是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产生的必然结果。高校学费占生均经常费的比例上升很快,远远超过了我国经济增长率。这与我国在1994年以前高校基本实行免费上学,造成学费的基数太低不无关系。但是,我国高校学费在生均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但超过了以发展高等教育作为实施社会福利措施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澳大利亚的学费占教育实际成本20%,我国的香港地区1997-1998年度起实行学费按实际成本的18%回收;而且也大大超过了与我国经济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印度的学费仅占生均经常成本的10%。因此,我国公立高校学费在生均成本中的比例是偏高的。
另外,就我国高校收费标准的绝对数而言,虽然由于地区和学校层次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都保持在3000-6000元之间。全国高校比较集中的北京地区2000年学费为4000-6000元,以北京大学2001年的学费标准为例,一类专业每生每年学费5200元;二类学生每生每年学费5000元;三类专业每生每年学费4800元。另外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是,本部有1020元/年和600元/年两类;医学部为1000元/年[3]。另外,据王康平调查,我国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费用合计为6236元[4]。由此可知每生每年学费和各种费用合计大致在万元左右,完成本科阶段的教育估计需要花费4万元以上。
二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大部分人已经过上了小康生活,能够用于储蓄的现金也越来越多。2000年居民的储蓄存款也已经达到了6.7万亿人民币元。至2001年9月末,中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7.1万亿元人民币[5]。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分配体制也出现了明显失误。在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或者说还很不完善,国家宏观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条件下,社会分配会出现明显的不公,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基尼系数已经进入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这种分配的不公平不但可以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上得到体现,而且在城镇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的收入分配上也能得到体现。我们以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的每人全年的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来看,城镇居民中人均储蓄额不足1200元的占了大多数。就全国的平均水平而言,以平均每户3.2人计算,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可用于储蓄的金额只有3963.20元[6]。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繁重,下岗工人在城镇居民中占一定的比例,他们的再就业难度逐渐加大,不少人只能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生活,根本不可能有储蓄能力。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大致如此,就全国平均水平而言,如果按1999年户平均4.2人计算,1999年全国农民每户的存款额为4476.07元。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北京和上海地区分别为5416.07和8076.90元,而经济相对落后的湖南和贵州分别为3494.61和3425.86元[7],显然,我国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十分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而且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另外我国农民在储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的差距,以及近几年来第一产业的增长速度要比工业和第三产业缓慢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更加稳固。
另外,尽管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十分迅速,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农民家庭纯收入差距也十分悬殊。1999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民中100-800元年纯收入的占7.22%,800-1200元的占12.81%,而1200-2000元的占31.08%,2000-3000元的占25.51%,3000-4000元的占11.72%,4000元以上的占11.84%[8]。由此可知,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的占51.11%,其中1200元以下者占20.03%,平均每人生活消费现金支出的平均数为1144.61元,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占我国人口69.11%的农村人口中有50%的农民可用于储蓄的现金不足1000元,20%的人可以说没有储蓄能力,7%的人甚至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众所周知,家庭储蓄总额的积累往往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虽然近15年来我国农民纯收入增长十分迅速,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农村的生活水平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十分低下的,因此收入增加以后用于改善基本生活条件的现金支出自然会占较大比重。1985年至1995年我国农民的收入和支出相抵以后,能够用于储蓄的现金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现有农民的储蓄存款基本上都是近1996年以后的5、6年时间里积累下来的。如果我们将现在高等学校的平均学费和在校学生的各种费用合计为居民所应承担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并将其与居民可以用于储蓄的现金额作一个比较,我们认为,现在年人均可用于储蓄的现金在1000元以上的家庭或许可以承担现在所要支付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理由是:这些家庭可以用现有的家庭收入来支付子女的学费,而用储蓄存款来支付子女在校的各种费用。因此,我国中等收入以上的城镇居民和50%的农民有经济能力送子女上大学,而收入中等偏下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将近一半的农民则无法依靠自身或家庭的力量来为子女支付接受高等教育的各种费用。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实证调查来佐证,李永生1999年11月份在合肥对高三毕业生家长的一项调查表明,农民可承受的高等教育费用能力为1462.5元[9]。另据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省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家住农村的大学生家庭需向亲戚或者邻居借款的达到60.64%[10]。
三
由上可见,目前我国高校的收费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成本分担和公平的原则,但对于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来说,收费标准显然超过其承受能力。因此,改革高校收费制度和学生资助机制迫在眉睫,要使之既能体现成本分担和公平的原则,其额度又在以农民和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
首先,在学费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对我国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应该依据其家庭的收入减免部分学费,应该将这一措施作为扶植弱势群体的扶贫政策来实施。这不仅可以通过教育资助使社会分配趋向相对公平,来缓和社会上对于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而且还能够通过政府的这种开发式扶贫,使有真才实学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为落后地区培养出一大批能够真正扎根于当地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使落后地区和贫困家庭彻底摆脱贫困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在安排扶贫资金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来资助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
其次,建立适合我国的补贴、担保和还贷机制。在使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贴息资金尽快到位的基础上,科学计算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贴比例。在担保方面,在个人信用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之前,“由政府在教育经费中单独列出资金,与学校的助学金、社会资助金共同建立国家教育担保基金,重点资助高等学校的特困生”[11]。另外,针对农村贫困生面较广的现实,我们认为应该在广大的农村建立类似农村信用社之类的教育信贷机构,作为连接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的桥梁,这一机构在接受政府的资金以后,主要承担对农村贫困生发放助学贷款的任务,并以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管理资金。这样既可以避免学校和学生之间由于担保贷款而产生的债务关系,又能使国家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要,适时地通过减免贷款引导学生到农村就业。就还贷来说,高等学校可以与银行合作,率先在高等学校的学生中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通过这些措施,使国家助学贷款实现“贷得出去,收得回来”的良性循环,从而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金来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最后,我们认为作为成本分担的重要一方——用人单位,只是以交纳税款,通过政府来分担教育成本负担,并没有根据用人单位接纳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多少来分担教育成本,没有体现出教育成本分担的公平原则。因此,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在地区以及工作种类等方面的因素,对用人单位征收一定数额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以减轻政府、个人和家庭的教育负担。
总之,高等学校的收费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决策时应该作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建立高等学校收费的听证制度等有效的方式,充分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尽量照顾到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利益,使中国高等教育真正步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