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论文_符瑞

犯罪心理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论文_符瑞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从E网到现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网络变得更加便捷,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例如信息泄露、财产损失、账号被盗、病毒攻击等问题不断涌现,对此我们有必要给予足够的警惕,并积极从源头上探寻问题出现的原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网络犯罪的结构及其产生之初的原因进行分析,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网络安全。

关键词:网络安全;犯罪心理;预防策略


网络犯罪心理具有普通犯罪心理的共性,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性,包括自我实现、贪图财利、报复泄愤、政治目的和侥幸等五大心理因素,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文化环境、网络环境等都是此种心理因素形成的重要影响因子。构建网络犯罪心理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多元角色的共同参与。

一、网络犯罪心理

网络的强大功能,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满足多方面的需求,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也得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犯罪分子由于长期沉迷网络,大多性格内向或孤僻,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重视与关注,但在网络上可以得到认可与肯定,他们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与自我价值的实现。在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在心理上没有罪恶感,有时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或自以为行为不易被发现。

(一)犯罪动机的多样化

犯罪动机是指对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刑法学家对犯罪动机进行分类,包括财物型动机、自尊型动机、报复型动机、政治型动机等。

1、财物型动机。一方面由于支付方式从原先的货币支付转为电子转账的支付方式,另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过大,财富追求的不平衡,使得许多新型的侵财案件呈现指数增长,人们热衷于追求更多的财富。但往往快速获得财富的方式并不是合法途径,他们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为了现实生活中无法追逐的物质利益,义无反顾的选择犯罪。

2、自尊型动机。黑客制造病毒或入侵机密网站,并不是为了获得其中的重要信息,仅为向外人展示自己超凡的网络技术。他们视网络犯罪为游戏 ,他们只享受游戏带来的刺激和快乐,而不顾及游戏的后果,从而导致犯罪。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犯罪分子追求积极自我价值的实现,这类犯罪分子长期沉迷网络,不与外界接触,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其他人以及自己的肯定与认同,因此只能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获得自己内心的满足。这既是对自己内心世界的维护,同时也是实现其自尊的一种方式。

3、破坏报复型动机。那些利用网络进行各种破坏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强烈的破坏心理和极恶劣的报复心理,他们可能对自己的生活了无目的,对社会不满,进而利用网络进行破坏,使他们的报复活动更具隐蔽性;可能基于被害心理而产生了报复心理,这种报复活动也带有危险性和刺激性,而在此种环境下更能使他们借助网络的方式来实现报复心理。

4、政治信仰型动机。一些具有特殊政治信仰或邪教信仰的人,利用网络覆盖面广、传播迅速的性质实施犯罪行为,扰乱民族社会团结及政治稳定。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少数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反华势力,利用网络进行反社会、反党、反政府的宣传,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企图颠覆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需求理论指出人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 。自我实现心理可再细分为积极的自我实现心理和消极的自我实现心理。积极的自我实现心理即人们希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一定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以得到社会、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就如上文提及的黑客行为,其目的是展示自己高超的技术,从而达到自我实现,全然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底线。而消极的自我实现心理,这类人都假设别人对他的态度是消极的,一些人认同这种假设中的厌恶和排斥,所以对自己也充满了厌恶,认为自己低人一等,极易自卑;另一些人变的很叛逆,或追求补偿的东西来满足自己,或跟别人对着干以试图摆脱这种消极的自我意象。譬如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谣言,从而获得他人关注,完成自我实现。

(三)犯罪分子心存侥幸心理

虚拟性和非实名化的特点导致网络犯罪的隐蔽性高、欺骗性大、侦查难度大,犯罪分子存在逃避犯罪制裁的侥幸心理。或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窃取少量信息或钱财、发布少量不法言论不会被发现;或盲目自信,认为自己技术高超难以被查获。这两个极端的侥幸心理是贯穿于各种网络犯罪行为的重大心理诱因。

(四)内向孤僻的性格特征

网络犯罪分子大多内向、孤僻,不善与人沟通交往,逃避现实,认为现实社会带给他们的只有不安与苦难。他们选择沉溺虚拟网络世界,并在其中找寻自身价值。同时他们崇尚自我,建立起以自我为中心的虚拟网络社会关系,表现出很典型的双重人格。

二、网络犯罪心理影响因素

(一)宏观社会环境因素

宏观社会环境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对人心理的影响。社会政治秩序的改革政策,对于个体的选择有倾向性的引导作用,如政策导向网络安全管控,犯罪嫌疑人因此不敢再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过渡形态和各种社会问题,如产业转型带来的部分工人失业问题,可能有人利用网络发泄情绪。另外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成熟,网络漏洞给了网络犯罪分子许多可乘之机。

(二)微观社会环境因素

微观社会环境因素,包含家庭、学校、交际圈和情境因素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原生家庭对个人心理的发展影响往往是巨大的,相较于其他家庭而言,原生家庭最初开始对个人心理进行架构,因此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不幸、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人格的形成有着巨大影响,会导致各种各样的心理状态,而不良的心理状态在诸多外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其次,学校教育不仅是对知识的传授,也是对价值观的树立,因此教育上的差错易导致学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再次,个人的价值观容易被与交际圈中共同的价值观所同化,不良的交际氛围,极易诱导他们共同犯罪。网络作为虚拟的交际圈,其传播的一些不良信息,也极易诱使人们发生网络犯罪行为。而情境因素类似于“激情犯罪”,在一定的情境状态下,容易因为一时冲动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三)个人因素

个人因素主要体现在年龄、性别、职业方面。首先,不同的年龄对问题的判断和认识上有差异,网络犯罪年龄层主要是19到30岁,这些人接受新事物能力强,学习能力强,但缺乏判断力和自控力,因此容易在某种心理驱使下借助网络媒介实施犯罪行为。其次在性别上,男性在技术层面上被赋予的期望值高于女性,由于性别原因产生的技能、兴趣方面的差异,男性网络犯罪率远高于女性。职业方面,从事网络技术相关工作的人,能够利用自身技术和职务便利更容易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通信、中介等信息相关行业和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更容易产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职业关联小的职业,缺乏条件或技术,不易发生网络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心理预防对策

(一)促进社会网络文化建设

对网络犯罪一味地禁止并不会有良好的效果,国家应该协调推进,积极正确引导,加大财政支持,加强社会网络文化的建设,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平台。注重网络道德意识的培养,这才能真正做到网络犯罪的标本兼治。在我国,网络同样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人们应该自觉抵制网络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断推动网络道德自律能力。

(二)学校、家庭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

应发挥家庭、学校的教育引导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是非观,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家庭和学校在重视知识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和法制观念教育。在教授网络使用知识的同时,应重视教授网络安全和网络法制知识,培养正确、文明、安全的上网习惯。加强对有网络犯罪倾向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改变错误的思想观念,重新塑造其心理特征。积极开展校园活动,潜移默化地使孩子们了解安全上网、文明上网的重要性,使孩子们能够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建设文明网络环境的活动中去。

(三)个人加强对自我心理发展的重视

人的心理活动是动态变化发展的,随外界因素变化,应正确认识自身行为性质,坚决不参与违法犯罪,同时对于不良的心理因素及时寻求方法积极排解,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虽然网络是把双刃剑,但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利弊,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诱惑,坚定抵制网络犯罪。其次,遇到问题要及时自我调整,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困难,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譬如受到网络诽谤,此时应当调整好心态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而不能因报复泄愤心理产生偏激行为从而造成不良后果。保持一个积极健康的心态。

参考文献

[1]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犯罪的对策[M].中国检察出版社.

[2]论网络犯罪形成的心理因素与防控[M].杨恒毅.网络安全.2012(01).

作者简介:符瑞(1995-),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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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符瑞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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