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_本体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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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8-0028-10

      形式本体论(formale Ontologie)是关于一般对象(Gegenstand überhaupt)或一般某物(Etwas überhaupt)的纯粹形式理论,是研究纯粹对象范畴及其形式规律的先天本质科学。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思想不仅在其思想内部得到了持续探讨,而且深刻影响了现象学和分析哲学两大思潮中形式本体论思想的发展。在当代,不仅许多现象学学者都已越来越意识到对胡塞尔形式本体论思想进行研究的重要性,而且一些处在分析哲学传统中的哲学家也在对形式本体论的相关研究中不断回溯到胡塞尔那里去寻找思想资源。

      依照罗伯特·波里(Roberto Poli)的观点,“形式本体论”这个概念通常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与当代哲学主流相一致,可以叫做“分析的解释”:“形式本体论是在形式逻辑的框架内进行分析的本体论的分支。”[1]这种解释的代表人物是尼诺·科奇亚瑞拉(Nino Cocchiarella),其理论前提是,所有特殊科学都有其自身的“存在方式”(mode of being)。科奇亚瑞拉认为,“形而上学——或者我们也可以称作形式本体论——关心那些可供替代的形式化的研究和发展,这样的形式化与所有‘存在方式’或‘存在范畴’在最普遍的规律之下的系统协调有关。”[2]从这种观点来看,“形式本体论研究的是谓词的逻辑特征和各种共相理论。”[3]第二种解释是“现象学的解释”。这种解释以胡塞尔为代表,它形成于胡塞尔的早期著作尤其是《逻辑研究》中。这种解释主要强调“部分”与“整体”及其依赖关系。①在波里看来,尽管这两种解释有所差别,而且时至今日,哲学家们既没有对构成形式本体论的范畴和层次进行过系统研究,也没有对它们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过系统分析,但它们常常是重叠在一起的。[4]本文的讨论将侧重于分析波里所谓的第二种解释,即胡塞尔现象学的解释。

      一、形式本体论与科学论

      在胡塞尔那里,与“形式本体论”有关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他在《算数哲学》中对数学概念的本质和起源的探讨,但“形式本体论”这个概念是他在第2版《逻辑研究》的“第三研究”中才首次明确提出来的。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概念与其在《逻辑研究》第1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中提出的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观念有密切联系。科学的目标是知识,但科学自身不仅包含知识,还包含系统的统一性。科学论所要探讨的就是“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5]也即科学的形式规定性。科学论是“科学之科学”、“理论之理论”,[6]因而它既是胡塞尔哲学的出发点,也是形式本体论的内在目的。胡塞尔认为有两种提出形式本体论任务的方式,其一是从“一般对象的空区域”开始,其二是从“一种科学论的观念”开始。[7]但胡塞尔在讨论形式本体论问题时主要以后一种方式为主,科学论观念是提出形式本体论的重要依据和背景。在思想发展的不同阶段,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reine Logik)、“本质科学”和“完整的形式逻辑”的观念都可看做科学论观念的具体体现。

      形式本体论最初是在胡塞尔讨论“纯粹逻辑学”的观念时提出的,②后者不仅是一个逻辑学问题,而且与认识论难题有关。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中,胡塞尔面对当时在逻辑学领域普遍流行的心理主义,要求“对逻辑学的本质,尤其是对认识行为的主观性和认识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8]胡塞尔的批判表明,逻辑心理主义取消了判断行为和判断内容的客观性,从而必然会导致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与怀疑主义。为了反对和克服逻辑心理主义,胡塞尔提出了一种纯粹逻辑学的观念。

      纯粹逻辑学是“关于观念的‘可能性条件’的科学,是关于科学一般的科学,或者,是关于理论观念的观念构成物的科学。”[9]与心理主义逻辑学根本不同,纯粹逻辑学建立在科学论的观念之上,它作为理论科学或先天科学独立于一切心理学和具体科学,并且是所有规范的、方法论的逻辑学的基础。纯粹逻辑学从认识的客观条件来考察认识的可能性问题,它关注的是认识内容而非认识行为本身。在胡塞尔看来,对理论认识内容的反思必须考察理论的观念本质以及理论本身的统一性,即从被给予的理论本身回溯到构成理论本身的纯粹形式本质。因此,纯粹逻辑学必须研究建基于认识内容之中的范畴概念和规律,它们是使理论认识得以可能的条件,或者说,它们是在纯粹观念形式中构成科学的要素。

      在胡塞尔划分的纯粹逻辑学的三个任务中,第一个任务要求“确定纯粹含义范畴和纯粹对象范畴以及它们之间有规律的复合”,第二个任务则要寻找“建立在这些范畴中的规律和理论”。[10]具体来看,这两个任务的内容都与形式本体论有关。所谓“纯粹对象范畴”指的是形式对象范畴,也就是形式本体论范畴。形式本体论就是一门关于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它研究属于形式对象范畴的观念和建立在这些观念基础之上的形式本体论真理。[11]所以,形式本体论属于纯粹逻辑学的研究范围,并且反映了科学论观念的本质要求。③

      胡塞尔不仅通过纯粹逻辑学的观念来刻画形式本体论,而且也通过本质科学和完整的形式逻辑的观念来刻画形式本体论。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本质科学(本质本体论)被规定为关于本质的科学,它以本质直观为基础,以获得本质认识为目的。本质科学排除一切与事实有关的设定,它不是以经验的而是以纯粹本质的方式运行,它独立于所有事实科学(经验科学)并为其奠基。显然,本质科学研究那些使科学得以可能的观念本质,因而是与科学的最终根据有关的科学。

      按照本质概念的内涵,本质科学可分为形式的和质料的本质科学,它们是一切经验科学的根据。形式本体论作为形式的本质科学,它的学科包括狭义的形式逻辑和形式的“普遍科学”(mathesis universalis)④(算术、纯粹分析、集合论)。[12]以此为背景,胡塞尔将形式本体论规定为“关于一般对象的本质科学”,即“直至成为普遍科学的整全的纯粹逻辑”。[13]形式本体论既是本质科学也是纯粹逻辑,因而是一种符合科学论观念的新型本体论。形式本体论并不像经验科学那样用实证的方式研究实存的东西,而是借助逻辑范畴形式在一般对象领域中运作。这些纯粹的形式范畴概念反映的是一般对象的本质规定性,并且是形式本体论的真理或公理的基础。“正是这些奠基于范畴的形式本质之上的真理构成了形式本体论的学科”。[14]所以,形式本体论是一门关于对象及相关科学之根据的先天理论,它确立的真理或公理适用于任何可能的对象及普遍科学分支,它本身只有通过科学论观念才能得到理解。

      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仍然通过阐述科学论的观念来刻画形式本体论,把形式本体论看做一门完整的形式逻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认为,逻辑学包括主观逻辑和客观逻辑两个方面,科学论观念要求客观逻辑成为一门完整的形式逻辑,从而实现逻辑的认知功能。这就意味着科学论意义上的形式逻辑应当既是形式命题学(formale Apophantik)也是形式本体论。传统形式逻辑只包含形式命题学,它作为一种命题分析学未能研究述谓判断和判断基底之间的关联,从而无法从判断形式和与判断相对应的“实事本身”两方面来满足判断的真理性。也就是说,纯粹的判断形式在一般对象领域有其相关项,传统形式逻辑缺乏有关判断的一般对象之形式理论。因此,胡塞尔指出:“这种关于某物或一般某物的学说,亦即关于作为可能的述谓意义之基底的一般对象的学说,是形式本体论。”[15]所以,形式本体论是关于一般对象的理论,它研究一切可能的对象如何成为判断的对象或思维的对象。传统形式逻辑只有将形式本体论包含于自身之内才能成为关于真理的逻辑,也才能满足科学论观念的要求。

      胡塞尔认为,莱布尼茨提出的“普遍科学”是始于近代的逻辑数学化传统的典型代表,它在自身中已经蕴含了纯粹逻辑的观念,此后产生的形式数学学科(集合论、基数论)是接近于形式本体论的形式科学。因为形式数学是关于一般对象及其派生形态的学科,它自身的派生形式基本属于形式本体论的范畴。所以,“我们可以把这门整体的数学看做一门本体论(先天的对象理论),不过只是把它看做一门形式本体论,因为它只与一般某物的纯粹样式有关。”[16]然而,如果形式数学不接受科学论观念的指引,那么它就不能够发展为一门形式本体论。因此,一种科学论的观念是理解形式本体论的基础。

      二、胡塞尔的“形式”概念

      “形式本体论”是一个组合词,它由“形式的”(formal)和“本体论”(Ontologie)这两个词组合而成。对这两个词的不同理解会形成对“形式本体论”的含义的不同理解。在波里看来,“如果把重点放在‘本体论’上,那么主要的区分是在形式与质料之间;相反,如果把重点放在‘形式的’上,那么区别是在本体论与逻辑学之间。”[17]然而,问题在于,在逻辑学的框架内对形式的分析不同于在本体论的框架内对形式的分析。波里认为,我们在对胡塞尔形式本体论的研究中之所以会产生大量的循环解释,其原因在于“形式的”和“本体论”既可以作为独立的要素,也可以作为非独立的要素起作用。因此,他认为,处理胡塞尔形式本体论的最佳方式是“既要阐明形式与质料之间的联系,也要阐明本体论与逻辑学之间的联系。”[18]笔者认可波里的看法,接下来的分析也将侧重于从这两个维度来进行。

      早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形式概念就与逻辑学和本体论密切相关。形式既是第一实体,也是形式逻辑的根本特征。而且,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形式和质料这对概念,将它们看做探讨本体论问题的关键所在。胡塞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和逻辑学传统,他的形式本体论将逻辑学与本体论结合了起来。胡塞尔的形式概念可区分为两类,即逻辑意义上的形式概念和本体论意义上的形式概念。在其形式逻辑或纯粹逻辑中,范畴概念被区分为纯粹含义范畴和纯粹对象范畴,或者说被区分为形式逻辑范畴和形式本体论范畴。[19]这两类纯粹的范畴概念与感性概念不同,因为纯粹逻辑的范畴概念只与使科学得以可能的形式有关,它们不涉及任何认识的感性材料。

      形式逻辑范畴的内容包括概念、定律、真理、命题、推理(非主观的)和联结形式等,[20]它们关注的是构成命题的形式以及连接各个命题的形式,这些形式将低阶含义统一到含义整体之中。纯粹含义范畴遵循的是纯粹逻辑语法,因而与形式逻辑有关。与此相应的是形式本体论范畴。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中认为这类范畴包括对象、事态、一、多、数、关系、联结等。[21]在“第三研究”中,他又对这类范畴进行了补充,认为某物、一个东西、主体、属性、个体、种类、属、种、集合、统一、数字、序数、多数、数量、序列、整体、部分、数值等都属于形式本体论范畴。[22]这类范畴关注的是一般对象,它们遵循的是形式本体论的法则。显然,上述两类范畴都以形式概念为基础,它们体现了形式概念所具有的逻辑的和本体论的双重意义,因而是探讨有关形式本体论问题的前提。

      胡塞尔认为,范畴概念的起源与范畴直观以及范畴的构形作用(Formung)有关,但对这些概念的最终阐明需要由先验现象学来完成。在“第六研究”中,胡塞尔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对象与相应的感性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此来说明范畴概念起源于范畴直观。范畴对象或观念对象不同于感性对象,它们分别对应于不同层次的感性行为。感性对象或实在对象是在素朴的感性行为中被直接给予的对象,而范畴对象或观念对象则是在具有环节的、更高层次的感知行为中被构造出来的对象。这种更高层次的感知行为就是范畴行为,它是一种被奠基的行为。因此,胡塞尔指出:“感性概念在感性直观的被给予性中找到其直接的基础,而范畴概念则是在范畴直观的被给予性中,并且是在与这个整体的、范畴地被构形的客体的范畴形式的纯粹关联中找到其直接的基础。”[23]我们不能通过感性直观来获得范畴概念,而只能在范畴直观中把握范畴概念的本质含义。例如,我们是在关于A、B的个别感性直观的基础上把握“A和B”的含义的,也就是说,我们是在范畴直观中来构造“和”这个范畴概念的。

      此外,与范畴直观有关的是范畴的构形作用(formen)。它使感性之物或感性对象转变为具有形式之物,从而使素朴的感性材料成为了可被理解的东西。范畴的构形作用将原初对象纳入范畴关系之中,通过联结、分离、集合等范畴形式构造出范畴对象。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还指出,构形作用在判断中实行,判断句法作为构形者(formende)先天地服从于提供了可能真理之条件的法则。[24]构形作用就是在遵循一定的规律或法则的前提下,对可经验直观的或可思维的对象进行抽象,以排除这些对象中的实在内容使之从属于句法形式,从而使得可能判断的对象在判断中成为判断形式的对象。例如,“属性,作为形式,最初发生于进行简单范畴规定的判断中,如集合(Kollektion)最初产生于聚集行为(Kolligieren)中”。[25]所以,范畴对象是通过抽象地操作句法形式获得的,范畴对象属于形式概念。

      形式本体论中最为重要的概念是“一般对象”或“一般某物”。从形式概念的角度来看,“一般对象”指的是空乏的某物,它因其纯形式性而适用于所有可被思维、可被判断的对象。胡塞尔认为,“就判断而言,一般对象只能依照判断而‘存在’,并且基于同样的理由,只能以范畴形式而存在”。[26]显然,一般对象的本质是纯逻辑本质或形式本质而不是质料本质,它作为形式之物在判断或范畴中被规定。胡塞尔强调不能“把一般对象(空的某物)错误地解释成与各种对象相关的属,因此完全自然地解释成唯一的最高属,即一切属之属。”[27]此外,胡塞尔也指出,“一个形式本体论的领域,应当是一般对象的‘形式区域’”。[28]一般对象规定了形式本体论的研究领域,将其完全限制在纯粹形式的领域内运作。

      从本体论概念的角度来看,一般对象指的是最普遍意义上的对象,也即一切能够作为对象意义的东西。或者说,一般对象所表达的是一切可被看做对象之物的必然和本质的规定性。就此而言,形式本体论是一门纯形式的或纯逻辑的理论,它本身无关于任何类型的认识材料,而且是形式逻辑的一部分。但是,形式本体论作为有关一般对象的本质本体论必然与所有种类的对象有关,它自身含有的范畴概念及公理必须能够适用于所有可能的对象。唯有如此,形式本体论才能被看做一门有关对象的先天理论。

      三、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

      一般而言,胡塞尔对“本体论”这一概念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古希腊传统,即本体论是以“存在(on)”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但胡塞尔在第1版《逻辑研究》中并未使用“本体论”一词,而是代之以“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或“对象理论”来探讨一种先天本体论的古老观念。[29]⑤之后,胡塞尔基本是在狭义和广义上使用本体论概念。狭义上的本体论指的是有关先验意识之存在的本质科学,即先验现象学。他在《第一哲学》中所探讨的作为“第一哲学”的先天普遍科学即现象学本体论。广义上的本体论意味着关于科学可能性的先天理论,如纯粹数学、纯粹逻辑学和本质科学等。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胡塞尔区分了两门作为本质科学的本体论学科,即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这种本质本体论被后来的研究者称作“范畴本体论”,[30]⑥其特点在于从范畴和区域概念入手来研究作为本质科学的本体论。

      虽然胡塞尔有关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的区分早在《逻辑研究》的“第三研究”中就已经出现,但直到《纯粹现象学通论》的第1编第1章中他才对此展开讨论。具体来看,胡塞尔通过区分“事实与本质”以及“形式本质和质料本质”来确立这种本质本体论。胡塞尔把“本质”(Wesen)与“艾多斯”(Eidos)看做表达相同含义的术语,它们表示个体存在之最根本的规定性,因而是一种新型对象。[31]与作为观念对象的本质相对立的是事实,而事实与具有时空规定性的实在对象有关。换言之,本质对象不同于个别对象,它是规定着个体对象如其所是地存在的东西,诸如逻辑范畴和数学概念都属于本质对象。而且,纯粹本质是通过本质直观把握的,个别对象则是在经验直观或个别直观中达到的。以此为基础,胡塞尔把本质区分为形式本质与质料本质,进而将本质本体论划分为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所以,胡塞尔的本质本体论以划分不同范畴概念为前提,因而可被理解为一种范畴本体论。

      在胡塞尔看来,虽然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的区分是以形式本质与质料本质的区分为前提的,但对它们的规定还需要借助区域和范畴这两个彼此相关的概念。“区域”是经验对象及其质料本质的最高质料属,[32]或者说,是独立本质或对象的最高属。区域总是与范畴有关,“一方面,范畴是这样一个词,它在‘一个区域的范畴’这个词组中正好指相关的那个区域,即物理自然的区域;然而另一方面,它使某种特定的质料区域与一般的区域形式相关联,或者同样地,与一般对象的形式本质,与属于此本质的‘形式范畴’相关联。”[33]由此可见,形式范畴从属于“一般对象的形式本质”,它可区分为具有本质联系的纯粹含义范畴和形式本体论范畴。

      胡塞尔认为,形式本体论范畴还可划分为句法范畴和基底范畴,其根据是判断形式领域中句法形式与句法基底的区别。[34]⑦这里的句法范畴大致相当于形式对象范畴,而基底范畴则是指无关于任何句法形式的一阶对象。但范畴本身还包括区域的或质料的范畴。例如,房屋、树木、颜色、声音、空间、感觉、感受等表达出实事内涵的概念都与质料范畴有关。[35]胡塞尔的《大观念Ⅲ》即《现象学的构造研究》一书就是根据自然、精神等区域范畴来展开相关研究的。因此,本质概念可被划分为形式本质和区域本质(质料本质),而属于这两种本质的范畴可相应划分为形式范畴和区域范畴(质料范畴)。胡塞尔认为,“与纯粹区域本质相对应的是一种区域的本质科学,或者可以叫做一种区域本体论(regionale Ontologie)。”[36]“质料本体论”与“区域本体论”这两个术语表达的是同一门学科,它们体现的是对同一本质概念的不同描述。同样,与形式本质和形式范畴相对应的有一种形式本体论。显然,正是从范畴概念的角度我们才能把形式本体论和质料本体论看做“范畴本体论”,它们本身并没有进入到任何质料领域,因而是纯形式的或纯逻辑的。

      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虽然它们都是一切事实科学的基础,但它们又是两种有着明显区别的本质科学。质料本体论规定了各个区域范围内的事实科学的质料本质和相应的区域对象,而形式本体论则以其形式一般性规定着一切事实科学的纯粹本质形式。与质料本体论不同的是,形式本体论借助逻辑范畴概念来规定一般对象的形式本质,它作为本质科学的意义就在于其公理和范畴概念适用于所有可被看做对象的东西。因为形式本质是一种空的本质,它适用于所有可能的本质,并在形式上高于质料本质。相反,质料本质可被看做真正的本质,它从属于纯形式本质。胡塞尔指出,“质料对形式的这种从属关系表明,形式本体论同时包含一切可能的一般本体论的形式(包含一切‘真正的’、‘质料的’本体论),并为质料本体论规定一种它们共同具有的形式结构”。[37]在此意义上,形式本体论优先于质料本体论。

      然而,波里认为,胡塞尔对质料本体论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描述的”(descriptive)解释,另一种是“发生学的”(genetic)解释。依照描述的解释,“质料本体论处于存在者(ontic)层次上,它涉及最高的质料属,也即作为单个本体论之基础的质料范畴。这个意义上的质料本体论领域是界定本质区域的那些非独立的规律。”而依照发生学的解释,“质料本体论与知觉及其基础有关。”[38]在波里看来,如果依照描述的解释,那么形式本体论先于质料本体论;而如果依照发生学的解释,那么质料本体论则先于形式本体论。笔者认为,从胡塞尔的发生现象学,尤其是后期生活世界理论中的前述谓经验理论来看,波里的观点是成立的。前语言、前逻辑、前判断的纯粹知觉体验或者说质料本体论,是包括形式本体论在内的一切知识和理论的基础。

      形式本体论不同于质料本体论的地方还在于,在前者中起作用的形式化(Formalisierung)不同于后者所要求的一般化(Generalisierung)。形式化所起的作用是排除一切质料性的东西,使一种本质从属于纯形式本质。与形式化对应的是非形式化,后者是对空形式的充实。与此不同,一般化体现的是较低的本质对较高的本质属的从属性,它可被看做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的转化过程。胡塞尔强调,“一般化完全不同于在数学分析中起着如此大作用的形式化;特殊化也完全不同于非形式化,后者是对一种逻辑数学的空形式或对一种形式真理的‘充实’。”[39]出现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形式本体论的研究领域是一般对象的形式区域,而质料本体论的研究领域是一般对象的质料区域。

      由此还可引申出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的另一区别,即“分析—先天的规律和必然性”与“综合—先天的规律和必然性”之间的真正区别。[40]这里的区别仍源于形式本体论的纯形式性,而质料本体论自身必须以质料的特殊性为基础。从基底问题的角度来看,形式本体论和质料本体论的基底分别是“空乏的”和“充实的”句法对象,它们的最终基础都在质料本体论中的“此处这个”(todeti)那里。

      四、形式本体论与形式命题学

      形式本体论与形式命题学是两门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学科,它们是一门完整的形式逻辑或形式分析学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胡塞尔把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发展而来的传统形式逻辑称为“形式命题学”,它本质上是一门以判断形式为研究主题的命题分析学。形式本体论与形式命题学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它们各自有不同的主题领域。前者研究一般对象之存在的形式条件,而后者研究命题真理的形式条件。[41]从意识现象学的角度来看,形式本体论不同于形式命题学的原因在于,它们分别与不同的思维功能有关,前者涉及构造对象的行为,而后者则涉及构造意义的行为。

      然而,胡塞尔指出,“形式本体论和形式命题学,尽管其主题明显不同,但必定是非常紧密地共属一体的,而且或许是不可分离的。”[42]在胡塞尔的客观逻辑中,形式本体论和形式命题学都属于形式逻辑,它们被看做形式逻辑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就此而言,形式本体论和形式命题学是同一门学科,它们之间的紧密关联源于形式逻辑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具有认识功能的形式逻辑,它的判断形式在一般对象领域中有其相关项,也即判断形式总是与判断的对象形式有关。胡塞尔指出,“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只有超越了一般某物的内容才是判断的‘质料’;我们判断的所有形式——不论是确定性的形式,还是可能性的形式——都属于一般某物。”[43]概言之,包括形式命题学和形式数学在内的形式学科,它们自身具有的形式概念都在一般对象领域中有其根源。所以,形式本体论和形式命题学之间的统一性就在于判断形式与一般对象之间的本质联系。

      以此为前提,胡塞尔认为这两门形式逻辑学科可以相互转化:“如果我们把目光集中在作为科学之科学(科学论)的形式命题学上,那么,由于科学的目标是认识对象,严格地来讲,形式命题学的区域也是形式本体论的区域,形式命题学将会变成形式本体论。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目光集中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形式本体论所思考的对象是范畴对象,而范畴对象总是在判断中被构造的,而且,即使判断以一个对象为目标,那么对象也仅仅是在判断中存在的那个对象;如果判断的目的是规定一个仅仅在判断中被给予的对象领域的话,那么形式本体论就变成了形式命题学。”[44]形式命题学在科学论观念的指引下必然会进入形式本体论的研究领域。反过来,我们也能够根据这种观念的要求实行“主题学转向”,进而从形式本体论过渡到形式命题学。科学的目标在于获得真正的知识,而知识只能以真判断为基础。科学的理论兴趣不能停留在作为判断基底的个体对象或范畴对象上,而必须从基底对象转向作为认识结果的述谓判断。对于科学的判断者来说,判断行为所意指的现实对象只有成为范畴对象才能实现其自身具有的认识论意义。所以,当科学的研究主题从对象领域过渡到判断领域时,我们就可能从形式本体论转向形式命题学。

      在胡塞尔看来,通过“名词化”(Nominalisierung)这种操作的中介作用,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形式命题学与形式本体论之间的相关性。因为“名词化”的操作使对象范畴变成了命题的构造性要素。[45]《观念Ⅰ》强调:“来源于‘名词化’的概念被认为完全是由纯粹形式规定的,它们是一般对象性的观念的、形式的—范畴的变项,并且提供了形式本体论的根本的概念质料,包括形式数学的所有学科。这个命题对于理解作为一门命题逻辑的形式逻辑与普遍的形式本体论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46]比如“爱琴海是蓝色的”这个判断,“爱琴海”是一个个体对象,是一个对象范畴,而“蓝色的”则是一个形容词,是一个含义范畴。我们可以把“爱琴海是蓝色的”这个判断名词化为“蓝色的爱琴海”,然后对“蓝色的爱琴海”这个范畴对象下判断说“蓝色的爱琴海是人人都向往的地方”。由于颜色也是对象的一个非独立的因素,因此可以说含义范畴总是与对象范畴相关,形式命题学与形式本体论相关。[47]

      五、形式本体论与先验现象学

      胡塞尔在1913年发表的《纯粹现象学通论》标志着他的思想进入了先验现象学阶段,这一转向是借助“现象学还原”方法实现的。这种方法把各类存在物置于“括号”中,使得先验现象学将形式本体论排除在先验意识的领域之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形式本体论与先验现象学之间的关系就此终结了。胡塞尔认为,形式本体论需要通过作为科学之科学的先验现象学来奠基,而且它是现象学的构造研究的“导引”(Index)。

      胡塞尔一生都没有放弃“哲学作为严格科学”的理想。他认为“哲学应当是普遍的,并且在根本意义上是‘严格的’科学。作为这样一种科学,它是从最终的根据中,或同样可以说,从最终的独立有效性中产生的。”[48]先验现象学的工作就是去揭示哲学的绝对根据,去探索一门真正科学的基础。这门科学涉及一个新的、非常特殊的“先验主体性”领域,而现象学还原方法的作用就是通过“态度的转变”来获得这一领域。这种方法包括现象学的“悬搁”(epoché)和“先验还原”(transzendentale Reduktion)两重含义。胡塞尔借助现象学还原方法获得了“纯粹意识”,使现象学进入到先验层次,并且使得一般意义上的“存在”问题不再成为现象学的主题。在胡塞尔看来,形式本体论并不属于“严格的”科学,它作为本质科学并未进入纯粹意识领域,而只有作为“第一哲学”的先验现象学才能够被称为“有绝对根据的哲学”。因此,形式本体论与其他关于自然世界的科学一样应当被排除在先验现象学之外。

      尽管如此,胡塞尔认为,对本质本体论学科的认识必然要以一种先验的意识科学即先验现象学为前提。因为,形式本体论所设定的范畴概念和公理对应于在意识中“构造”的统一体,先验现象学的任务在于说明这些认识构造物的根据。就此而言,形式本体论对先验现象学的研究具有“导引”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形式的和质料的本质学说之层级序列以一定方式预先规定了构造现象学的层级序列,确定了其普遍性层次,并且在本体论的和质料本质的基本概念与原理中为它们提供了‘线索’”。[49]

      形式本体论在先验现象学中受到了全新的考察,它与质料本体论分别成为“形式本体论的理性理论问题”和“区域本体论的理性理论问题”。[50]先验现象学的任务是为一切科学提供最终根据,它要求研究一切对象在先验意识中是如何被构造的问题。“现象学的任务不是去发展这些学科,因而从事数学、三段论等的研究。它所关心的只是公理及其概念构成,这才是现象学分析的主题。”[51]先验现象学对事物之被给予方式进行研究,它区别于形式本体论的运作方式。现象学的构造研究不仅适用于一般经验科学,而且也适用于一切纯形式科学,比如形式本体论。所以,形式本体论的基础只能由一门理性现象学来提供。换言之,形式本体论在某种意义上是包含在现象学之内的,它的概念、公理需要通过现象学的构造研究得到论证和说明。形式本体论需要现象学来奠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l)形式本体论是关于一般对象或一般某物的纯粹形式理论,是研究纯粹对象范畴及其形式规律的先天本质科学。(2)形式本体论的观念贯穿于胡塞尔思想的始终,但鲜有变化。(3)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思想源于莱布尼茨“普遍科学”的设想,早在其《算术哲学》中已有萌芽。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中,胡塞尔虽未明确使用“形式本体论”的概念,但实际上已经提出并具体分析了形式本体论的问题。(4)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三研究”中对整体与部分、部分与要素、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讨论为形式本体论思想的形成做出了原创性贡献。(5)形式本体论与质料本体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是本质本体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认为,相对于质料本体论,形式本体论具有优先地位。(6)形式本体论与形式命题学是形式逻辑的两个方面,它们本质上都是形式分析学,形式逻辑本质上既是意义理论也是对象理论。(7)自然态度下的形式本体论需要通过先验还原成为现象学的形式本体论,形式本体论需要先验现象学为其奠基。(8)形式本体论与科学论的观念有密切联系,但它不是真正的科学论,只有先验逻辑或先验现象学才能真正承担科学论的任务。(9)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是形式逻辑与范畴本体论的统一,也是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与现象学的统一。

      ①巴里·史密斯(Barry Smith)也认为,胡塞尔对形式本体论最原本的贡献是他在《逻辑研究》的“第三研究”中提出的部分与要素、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理论。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Barry Smith,"Logic and Formal Ontology",Manuscrito,23(2),2000.

      ②胡塞尔指出:“一种形式本体论的观念首次在文献中出现是在我的《逻辑研究》第1卷中,也就是说,是在系统地阐释一门纯粹逻辑学的观念的尝试中出现的,虽然那时我还没有使用后来才引入的形式本体论这个名称。”Edmund Husserl(1929),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 Versuch einer Kritik der logischen Vernunft,§27.Hua XVII(1974),hrsg.von P.Jansse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S.90.

      ③关于形式本体论与纯粹逻辑学的关系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形式本体论构成了纯粹逻辑学的一个领域,它独立于形式逻辑。也有人认为,形式本体论的主题事实上从属于形式逻辑。在索尔达提(Gianfranco Soldati)看来,这种争议的实质在于形式本体论究竟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如果形式本体论是先天综合的,那么它就不能只是形式逻辑的一部分,因为后者是分析的。从胡塞尔本人的思想来看,形式本体论就是广义的形式逻辑的一部分,它是“分析地先天的”(analytically a priori)。与之相对,质料本体论是“综合地先天的”(synthetically a priori)。Gianfranco Soldati,"What is Formal in Husserl's Logical Investigation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7(3),1999.

      ④莱布尼茨提出的“mathesis universalis”通常有多种译法,比如“普遍数学”、“通用语言”、“普全数理模式”等。笔者认同霍普金斯(Burt C.Hopkins)的观点,将其译为“普遍科学”(Universal Science)。Burt C.Hopkins "Leibniz and Husserl on Universal Science",Discipline Filosofiche,Anno ⅩⅩⅢ,numero 2,Quodlibet Press,2013,pp.89-106.

      ⑤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胡塞尔把关于“存在者”(Onta)的诸科学,包括理性的和经验的诸科学,或者说把与“构造”统一体相关的诸科学在广义上称作本体论(Ontologien)。参见《现象学与科学的基础》,第14节。Edmund Husserl(1913),Ideen zu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Drittes Buch:Die Ph

nomenologie und die Fundamenteder Wissenschaften,§14.Hua Ⅴ(1952),hrsg.Von Marly Biemel,Den Haag:Martinus Nijhoff,S.77-78.

      ⑥把本体论理解为范畴理论已经逐渐成为当代分析的本体论学派的标准观点,而值得注意的是,胡塞尔是这一观点的先驱。

      ⑦胡塞尔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附录和《经验与判断》中对与此处有关的问题做了更深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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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_本体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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