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伦理价值的几个问题_行政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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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价值观作为国家公务员在行政领域有关行政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是其行政价值生活实践和知识的凝结、升华,表现为一系列关于基本行政伦理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等等。在国家公务员面向现实和未来的行政价值活动中,行政伦理价值观具有重要的评价标准功能与导向机制。当代中国的行政伦理价值观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涵。这就是: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价值核心与价值目标。

其一,“廉政”是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

廉政,作为行政领域的特定关系,包括行政伦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价值意义。在中国历史上,许多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曾深刻阐述了倡廉反腐的重大社会价值。例如,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守,不可攻也。”中国宋代的著名清官包拯强调说:“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中国还有“公生明,廉生威”,“廉者昌,贪者亡”等具有深刻行政伦理价值的古训。这些价值观念在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中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有效地将“廉洁奉公”的价值导向落实到廉政建设之中,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是正确的,我们正在逐步找到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所有这一切,又都在强化着中国行政领域中“廉洁奉公”的伦理价值观念。

其二,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是“勤政”,即要在“廉政”基础上再向前进,做到“勤政为民”。

行政工作的根本宗旨即在于为社会和人民提供优质服务。恪尽职守、勤政为民,遵纪守法,是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起码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和所有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在开展廉政建设的同时,的确应该高度重视勤政建设。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关键历史时期。机构改革,精兵简政,是包括勤政建设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任务,也是深化经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我国各级政府正在统一认识,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行政伦理价值观,特别是从勤政的角度看,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要确立三个价值座标。第一个座标是始终保持国家的活力。这里说的活力,主要指高中级国家公务员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当代中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勤政建设,从根本上需要依靠成千上万具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素质的国家公务员。其中,行政伦理价值观念的变革又首当其冲。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发展,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业已逐步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个座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是手段。官僚主义现象是中国行政管理领域广泛存在的严重问题。中国目前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特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中国的各级行政机构,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是目前中国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官僚主义的另一个病根是,中国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还有,国家公务员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的办法。这些必然促成官僚主义的发展。

提高行政效率是目的。行政效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从事行政工作结果的度量和评价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它是全部社会活动效率中最重要的部分。为此,党和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其近期目标就是要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体制。

第三个座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领导层有活力,克服了官僚主义,提高了行政效率,调动了基层和人民的积极性,中国的四个现代化才真正有希望。

其三,确立和完善行政人格,是行政伦理的价值目标。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表明,国家公务员要追求和实现行政伦理价值,首先要树立的一个信念就是:在行政伦理价值问题上,主要的权力和责任在我们自己。这也是行政伦理价值的特殊本性所决定的。行政主体性即是行政伦理价值的特殊本性。在行政主客体之间,伦理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更多地取决于行政主体,反映行政主体的特点,依行政主体不同而不同;行政伦理价值总是具有行政主体化的“倾向”。行政伦理价值的行政主体性的特点,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增强在行政伦理价值问题上的主体意识。一方面,公务员有必要、有权力按照自己的伦理价值观念和行政工作能力去创造各种行政价值。另一方面,公务员所创造和获得的行政价值如何,与公务员自身的需要、能力,以及公务员对它们的自觉性的水平有关,行政伦理价值是反映公务员自身面貌和尺度的产物。这两方面的统一,是国家公务员在理解行政工作的价值、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问题时,所应牢记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它也是进而培育出优秀的行政人格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行政人格是行政伦理价值观在国家公务员身上的长期的稳定性的具体体现。概括地说,所谓行政人格,就是指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国家公务员的尊严、品格、品质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行政价值的总和;也是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统一。行政人格的这种规定性,是在行政工作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为每一个国家公务员所特有。在这个意义上,行政人格又成为评价国家公务员的根本标志之一。

行政伦理人格,则是行政人格高层次的表现。为此,我们在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奋斗之际,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伦理人格。

在行政伦理学看来,培养行政伦理人格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在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统一的基础上确立行政价值目标。

行政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行政责任。行政义务具有他律性,一方面,行政义务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产物,它的内容是由国家、政府和行政机构的性质、任务、政策、法规以及行政伦理原则等所确定的;另一方面,国家公务员只有从社会角度观察,才能正确认识自身所应履行的行政义务。

行政良心是存在于国家公务员内心深处的一种意识活动。如果说行政义务是自觉意识到的行政责任,那么,行政良心就是对行政责任的自觉意识。准确地说,行政良心是国家公务员履行行政义务的强烈行政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国家公务员意识中各种行政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行政良心的本质特征是具有自律性。其能动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行政行为选择前,行政良心对行政选择的动机起着机制作用,是“指挥官”。在行政行为进行中,行政良心起着监督作用,是“检查官”。在行政行为完成后,行政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起着道德评价的作用,是“审判官”。党和国家提出的“廉洁自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具有行政良心。

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是可以并且是应该统一的。以行政良心为主,在行政良心中反映并遵从着行政义务,从而使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有机地统一起来,这即是行政价值目标的总特征。

第二,逐步提高在道德冲突中进行行政选择的能力。

利益冲突与道德冲突是行政选择中的特殊情况。它的特点在于国家公务员进行行政选择时面临着尖锐的矛盾,即所选择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了某种行政要求,但同时却违背了有一定道德价值的另一种行政要求。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与道德价值中进行行政选择,并通过所做的行政选择解决面临的矛盾以实现行政价值目标。

行政伦理学认为,解决利益冲突与道德冲突,必须正确地评价利益冲突与道德冲突中的功利价值问题;要正确建立行政道德价值的等级次序,承认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要明确地认识到采用行政选择系统时需要处理好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关系。

第三,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努力提高行政人格。

国家公务员道德素质的提高总是体现为形成一种高尚的行政伦理人格。在行政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外在的道德教育固然不可缺少,但内在的道德修养更为重要。所谓道德修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道德品质、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习惯等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功夫。

行政伦理人格即是国家公务员坚持不懈地进行道德修养所结出的成果。行政伦理人格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指一定的行政价值观、行政道德原则与规范的结合与融合;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结合与融合,往往比较突出地体现在杰出的公务员身上,体现在优秀公务员的高尚道德实践之中,因此,人们又往往把行政道德方面完美的典型称为行政伦理人格或者行政理想人格。行政伦理人格的这两方面的意义是统一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与人民根本利益的行政价值观、行政道德原则与规范,本身正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发展与人民利益服务的行政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集中概括;而行政道德方面的完美典型,又正是国家公务员全面地实践符合社会发展与人民利益的行政价值观、行政道德原则与规范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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