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信息服务机制的对策_数字图书馆论文

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信息服务机制的对策_数字图书馆论文

创新信息服务机制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服务论文,对策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机制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许多数字化信息组织如数字图书馆都在探索新型信息服务机制,如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开展的个性化服务、网络参考服务、信息推送服务等。与传统服务相比,新的服务机制更容易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其知识产权风险,并有针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供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参考。

1 创新信息服务机制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1.1 个性化信息挖掘与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个性化服务是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方向,主要根据用户个人的问题、环境、心理、知识等特征来开展信息服务。个性化服务就是针对用户的特定需求主动地向用户提供经过集成的相对完整的信息集合或知识集合。工业时代的个性化服务是基于文献的信息支持服务。信息时代的个性化服务是基于知识的决策支持服务[1]。是“用户需要什么,我就提供什么”的服务模式[2]。服务的形式包括按照特定用户请求为用户提供定制的web页面、信息频道或信息栏目,实施查询代理服务[3]。按照特定主题,指引文献源或提供文献全文,或按照特定主题,提供相对完整的方案知识,实施个性化决策支持服务。开展个性化的知识服务则需要通过智能手段挖掘蕴藏于大量显性信息当中的隐性知识。这涉及到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

为提供个性化知识服务,须建立自己的知识元数据库和知识仓库。所谓的知识元数据库就是通过链接的方式(主要是开放链接)与全文数据库相连接。知识仓库(属于存档行为)就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在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的时候要防止被滥用的侵权风险。

在开展个性化信息服务的过程中,面临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问题。为了保证用户使用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数字图书馆须采用技术措施保护。这些技术措施包括用户使用管理、资源授权管理、隐私保护管理、系统安全管理[4]。

1.2 分布式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分布式的参考咨询系统为用户提供一个全面的信息服务环境。在网络数字化的信息环境中,用户希望能不受任何系统、资源、地域限制来提出咨询,得到服务,并能及时获得可靠的答案[5]。在分布式参考咨询系统中,用户通过图书馆网页上的咨询服务链点,按照统一表单提出咨询问题,咨询人员的解答也将通过请求管理器传回给最初接受问题的图书馆并通过它传给用户,与此同时咨询问题和相应答案被存入Q/A数据库,请求管理器可直接检索这个数据库来自动回答问题;请求管理器还跟踪咨询解答过程,掌握哪些问题已得到回答、哪些正在回答中,有关数据可用于统计、管理、甚至自动回答用户查询。如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的咨询台服务主要是通过“实时咨询”实现的。CSDL将保存问题与答案检索记录。在对读者的提问作出解答时,有时需要摘录、转载、编辑,或以其他形式利用有关文献内容,有时需要引用其他咨询人员的答案,答案中所摘录、转载、编辑或以其他形式利用的有关文献内容。[6]

因此,其主要知识产权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其他目的)提供服务:(2)如何防止对咨询台以答案方式公布的摘录、转载、编辑进行非法利用问题。(3)对答案和附属资料的公布也要在“适当”的范围。(4)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方面等。

1.3 情报分析和决策支持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数字化情报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意义在于提供分布式、协同化和知识化的情报分析支持平台,与文献情报机构情报分析研究业务紧密结合,支持情报分析研究工作的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情报分析研究的工作效率和能力。

现代决策支持系统DSS(Decision Support System)建立的重要技术基础之一就是数据仓库DW(Data Warehouse)。数据仓库就是支持管理决策过程的、面向问题的、集成的、稳定的、不同时间的数据集合[7]。建立数据仓库系统属于自建数据库的行为。在建库过程中可能使用到有版权作品,无版权的事实、数据或资料,及其他数据库的内容,存在着知识产权风险。此外,网络分析处理应注意取得访问权限,处理不当,也存在侵权风险。

1.4 知识管理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管理(KM)是将组织可得到的各种来源的信息转化为知识,并将知识与人联系起来的过程。知识管理的对象是人和各种信息载体及工具的统一体。[8]

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本(如知识技术诀窍、非编码信息等)已成为,比物质资本更重要的企业资源。捕获和利用智力资本将有可能牵涉到个人的版权和隐私权。数字图书馆在建设知识管理系统时要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9]

在提供知识服务时,要注意提供的最终产品的合法性。我国目前开展的知识服务,基本还停留在提供知识包(文献资料集)阶段,所以,应特别注意提供资料的版权问题。

2 创新信息服务机制的知识产权对策

2.1 个性化信息挖掘与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对策

2.1.1 挖掘隐性知识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expression of idea),而不保护思想(idea)本身。这也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共同准则。因此数字图书馆通过智能手段挖掘蕴藏于大量显性信息当中的隐性知识,是不涉及著作财产权的,但要注意不要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指明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2.1.2 数字图书馆所建立的知识仓库应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所谓的知识元数据库就是通过链接的方式(主要是开放链接)与全文数据库相连接。数字图书馆所建立的知识仓库(属于存档行为)就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国际上曾经有复制数篇文章存档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在美国地理联盟诉特克萨可公司(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v.Texaco,Inc.)中,科学家复制他人的作品却被法院判决为侵权。本案是集团诉讼案件。1985年5月美国6家出版商代表在美国版权清算中心登记过的83家出版商,控告Texaco公司一位科学家为工作需要从图书馆订购的《催化剂杂志》上复印了8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版权。1992年美国地区法院裁决Texaco的科学家对杂志的复制、储藏和传输构成侵权。Texaco公司不服,上诉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合理使用的抗辩。判决虽然承认科学家的使用是为科学研究,但使用具有营利动机,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1994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1995年Texaco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95年5月15日,Texaco公司和出版商代表宣布达成和解。Texaco公司为此要支付100万美元的回溯性版权许可使用费用给版税清算中心,以后使用的费用另计。

因此,为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就必须将存档行为控制在“为教学、科研的目的”范围内。

2.1.3 对合法建立的知识仓库进行版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合法建立的知识元数据库及知识仓库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在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的时候同样要防止被滥用。

2.1.4 在个性化服务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

为了保证用户使用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数字图书馆应采取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些技术措施包括[10]:(1)用户使用管理。用户使用管理,包括用户身份认证和使用授权,目的是保证只有合法用户本人才能处理定制信息和获得相应的个性化服务。(2)资源授权管理。在定制和按照定制执行个性化服务中,需要根据资源安全级别和其他使用限制,确定什么类别的用户可以将什么资源定制在自己的个人模板中,从而保证用户定制数据不与系统资源使用限制冲突,而且用户定制的所有资源和服务都能为其使用,技术上这主要通过资源使用限制分析及相应限制表来实现。(3)隐私保护管理。至少应涉及隐私保护政策、隐私保护工具(例如用户对定制数据公开程度进行限制的选择工具等)、隐私保护技术(例如用户身份认证和个人数据、定制数据加密存储等)、隐私保护管理体系(例如隐私保护政策公示制度、隐私保护教育等)。其中有些应该融合到系统定制管理、用户使用管理和其他技术措施中,而另外一些则需要综合的管理措施予以解决。(4)系统安全管理。这包括数据库安全管理、数据传输加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传输与加密存储等问题。

2.2 分布式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对策

2.2.1 应将服务限定在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范围内

网络参考咨询系统提供专题资料,这些资料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广泛采用,各国著作权法都将“为个人学习、研究”即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多数国际著作权公约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因此,数字图书馆应将服务限定在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范围内。

2.2.2 在网站上刊登版权声明,作为以后抗辩的依据

分布式参考咨询服务是基于网络检索平台实现的。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数字图书馆无法完全控制用户使用的目的、动机,也无法控制用户使用作品的数量,甚至难以控制访问。在这样的技术平台上,数字图书馆将很难实现对用户的成功管理。图书馆之所以能获得部分免责,关键在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在实体图书馆内,相对容易控制读者对文献资料的使用目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我们无法知晓读者使用作品的动机。为此,数字图书馆还应在网站上刊登版权声明,提醒用户不得为商业目的而利用数字图书馆提供的参考咨询服务。如CSDL就在知识产权工作手册上规定,对咨询台的“服务声明”进行修改,适当增加下列文字:“请勿将本咨询台提供的答案中包含的摘录、转载、编辑、或以其他形式利用的文献进行非法使用,包括未经许可地发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入数据库、制作光盘等等,也不得用于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

2.2.3 控制收费的标准

数字图书馆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它代表了公共利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免责也是建立在图书馆非营利性质基础之上。在国外,作为公益机构的图书馆一般从事无偿的文献服务,即使收费服务,收取的也只是少量的成本费。数字图书馆提供分布式参考咨询服务应注意收费问题,如果收费,要有个适当的标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否则将与其他服务机构一样承担版权市场费用。

2.2.4 参考咨询服务对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咨询台要控制答案所附作品的数量、发表状态、传播范围。

2.2.5 保护用户隐私权

在提供分布式参考咨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用户隐私权。未经用户同意及确认,不得将用户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他目的,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用户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

2.3 情报分析和决策支持服务的知识产权对策

2.3.1 建立情报分析和决策数据库时处理好与在先权利人的关系

决策支持系统要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由一个或多个数据库组成的数据源,为数据仓库提供原始数据。这个过程实际上是自建数据库的过程。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数据源可以分为两类:

(1)由有版权作品或其片段组成的数据库。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规定数据库的建立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在制作数据库的过程中当使用有版权作品时,应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在制作数据库的过程中使用有版权作品的片段,则必须遵循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即: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由无版权的事实、数据或资料集合而成的数据库,例如利用超过版权保护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利用与我国没有共同参加版权条约也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互惠关系的国家国民的作品汇编成的数据库均属此类。在制作此类型的数据库时,由于所使用资料本身无版权,所以并不涉及侵权问题。但使用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时,应注意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书目数据库是原作品的题名、篇名、作者、出版项等版权数据的汇编,没有实质性地涉及到原作品的内容,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不会产生损害,而且这些数据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制作书目数据库时一般不会产生侵权问题。文摘是以浓缩形式复述原作,是原作基本思想和观点的缩影,以精练的语言摘出原作蕴涵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结论和新发现。制作文摘数据库不会对原作品的版权造成侵害,但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对他人文摘的直接复制。

2.3.2 建库过程中对材料进行选取要尽量避免对他人数据库的实质性复制

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中所含的思想。但著作权法保护作为汇编作品整体而言的数据库。在网络环境下,复制他人的数据库全部内容,然后重新编排,即可产生一个新的数据库,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来保护原有数据库[11]。其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数字图书馆在开发数据源时一定要在合理范围复制他人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内容。

2.3.3 网络分析处理须通过合法途径

联机分析处理是针对特定问题的联机数据访问和分析,数字图书馆只要取得了访问联机数据权限,联机分析处理是没什么问题的。许多联机数据库的生产商在向服务商提供数据库使用权时,都会在签订的协议中对用户范围做出限制。数据库服务商出于自身的利益也会对用户的访问进行控制。只要取得了访问联机数据权限,对数据进行分析也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4 知识管理服务的知识产权对策

2.4.1 知识管理技术应予以保护

知识管理技术的实现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如因特网、企业内部网和外联网、数据库管理系统、传播技术、推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文献管理技术、信息查询与搜索引擎技术及电子出版技术等等。数字图书馆对自我开发的这类技术,应当通过申请专利等形式,及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使用这些技术的时候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在知识管理过程所形成的各类文档和知识库,都具有数据库的特征,应当及时进行软件登记或采取恰当手段加以合理保护。

2.4.2 提供给用户的知识资料集应注意不侵犯复制权

在知识服务中,图书馆提供给用户的往往是一些经过选择的知识资料集。这些资料的用户可能用于非商业目的,但是,如果收费较高,则不能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如在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诉密其根文献服务一案中,原告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麦克米兰出版公司等诉被告密其根文献服务公司因为收集该大学教授提供的资料并制作成课件包卖给学生。而这些资料的版权在原告手中。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1996年2月的判决中认为在学校附近的复印店复印有著作权的资料供课堂教学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在1997年11月的再审中,法官引用了TEXACO一案的判决则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认为复印店复印有著作权的资料供课堂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12]。因此,数字图书馆在进行知识服务的过程中要有收费标准,避免侵犯复制权。

3 对数字图书馆创新信息服务的建议

数字图书馆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应注意不要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指明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数字图书馆提供个性化知识服务时,为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就必须将存档行为控制在“为教学、科研的目的”。为了保证用户使用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数字图书馆应采取措施对用户使用、资源授权、隐私进行有效管理。数字图书馆提供分布式参考咨询系统时,应将服务限定在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范围内,并在网站上刊登版权声明,作为以后抗辩的理由。同时还要特别控制收费的标准。参考咨询服务对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并要注意保护用户隐私。数字图书馆在提供情报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建立情报分析和决策数据库时要处理好与在先权利人的关系。对材料进行选取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数据库的实质性复制。数字图书馆在进行知识管理时,要对知识管理技术予以保护。在提供服务产品时,尤其是为企业提供知识服务时,要特别控制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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