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范畴的基本结构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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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范畴的基本结构,顾名思义,是指由所有制的基本要素所组成的结构。在对所有制的基本命题的分析中,已经证明占有与所有权是构成所有制的两个基本要素。①因此,由占有与所有权组成的结构就是所有制范畴的基本结构。

一、“四元结构”不是所有制的基本结构

学术界虽然很少有人明确提出所有制范畴的基本结构问题,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所有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并且,一般都把这四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看作是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因而人们往往把这种四元结构混同于、甚至取代所有制范畴的基本结构。

这种观点的直接理论根据是列宁的这段论述:“土地国有就是全部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所谓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获得地租的权利,并且由国家政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国家土地所有制不但丝毫不排斥,反而要求在全国性的法律范围内把土地转交地方和省区自治机关支配。”②列宁在论述土地国有化问题中,在这里集中讨论了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把它们作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同时提出来,并且强调了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从列宁所讨论的问题的性质和范围来看,他讨论的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土地国有化,这是以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为背景的,也就是说他讨论的是所有制发展形态中的土地国有制的结构。列宁对国有制区分为四大要素并提出四权理论,应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不过,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分析中,也曾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不同方面进行考察。特别是《资本论》中对生息资本、股份资本和土地关系的分析,随处可见马克思将占有、支配或使用同所有区分开来。总之,经典作家认为所有制发展形态的要素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四个,这是没有问题的。有疑问的是发展形态的所有制结构是否可以等同于一般的所有制结构或所有制范畴的基本结构?实际上,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这种错觉,把经典作家分析的四元结构当作所有制范畴的基本结构。

作为所有制范畴的基本结构,无疑是所有制一切历史形态以及各形态中一切所有制具体形式所共同拥有的和不变的结构,或者说是从一切所有制形式中抽象出来的共同结构。因为基本结构是所有制关系内部的恒定性秩序,是所有制关系内在的深层结构。由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所组成的这种四元结构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呢?对所有制进行历史考察,不难发现,在一些所有制历史形态中基本上不存在这种四元结构,氏族公社时,占有、支配和使用都没有从所有中分离出来,所有者同时就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它们统一于一个主体即氏族共同体。但这种单一所有制结构是占有与所有权组成的二元结构。氏族共同体的生产过程表现为一种占有过程;氏族之间对土地的相互排它又互相承认,表现为社会赋予占有的合法性即承认氏族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因此,同一氏族共同体,对内看是共同占有者,对外又拥有唯一所有权,即氏族中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所有者,在农村公社阶段,出现了所有与占有的分离,即土地的共同所有而由私人实际占有,但这种分离还局限在共同的所有权与个体占有权的范围内。在奴隶制阶段,出现了支配与所有的分离,但占有与使用没有分离出来。在封建制阶段,出现了使用的分离,租佃制下农民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但他们并不构成独立的支配者和占有者。即使在所有制发展形态中,也不是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是四元结构。例如股份化以前独资自营的企业,就没有四权的分离,不论是资本主义独资企业还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都不是所有制四元结构。由此可见,历史上尽管不断出现过占有、支配、使用同所有分离的现象,但四元结构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因此,由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所组成的四元结构不是所有制的基本结构。

然而,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无论哪种所有制形式中,都内含着占有与所有权两因素,缺一就不成其为所有制关系。无需对各种所有制形式逐一考察,简单地说,没有所有权的占有,只是一种自然占有;没有占有的所有权,只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不管是最简单的所有制关系,还是最复杂的所有制关系,都包含着占有与所有权这种二元结构。

把四元结构视同于所有制的基本结构,产生这种错觉的原因是把所有制关系中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混同于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看,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总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劳动者如果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就无法开始劳动过程,因为他没有劳动力作用的对象。同理,如果劳动者不能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他就不能合乎目的地生产出有用物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道理再简单不过,用不着故作高深的宏论。正如劳动是人类生存的永恒条件一样,劳动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并且它们构成了所有制关系的客观基础。但是,劳动过程中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毕竟同所有制关系中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是两码事。劳动过程中的占有、支配和使用,表示劳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而所有制关系中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则表示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人的关系,即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说,占有是指占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支配是指支配者与所有者、占有者之间的关系,使用是指使用者与占有者、支配者之间的关系。当所有者同时就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时,并不存在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从所有中独立出来以后,具有了不同人格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之间才发生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所有制关系才成为一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并表现为一种多元结构。总之,所有制关系是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但它同物质生产过程本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二、对基本结构不变性的理论实证

作为所有制关系内部的恒定性秩序,基本结构具有不变性,即不管所有制形式如何变换,它总包含着占有与所有权两个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试举例并以动态结构分析法来考察所有制结构变化中基本结构的不变性。

例证一,土地所有制。首先假定这位土地所有者是自耕农,所有制形式是小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土地所有制从原始公社解体时起直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以前都较普遍地存在着,尽管它一直不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在这种小土地所有制关系中,自耕农集所有、占有、支配与使用于一身,他直接耕作土地,并占有全部劳动成果;种植什么、怎样种植、劳动成果怎么处理,都由他支配。因此,自耕农作为所有者不再与占有者、支配者或使用者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他不可能自己同自己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但在这种所有制中,却存在占有与所有权的关系。自耕农对“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让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③接着,我们假定这位自耕农发了财变为地主,他不再从事耕作劳动,而将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并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这时,地主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并且是土地的支配者,出租给谁,土地上种植什么,都由地主决定。在占有方面,地主通过收取地租保持对土地的经济利益上的占有,农民则取得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在使用上,农民在租约期内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在法权形式上农民拥有使用权,排斥其他人使用该块土地。由此可见,使用已经从所有关系中独立出来,并通过使用即劳动取得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在这种地主所有制关系中,出现了两个经济利益主体,地主通过土地所有权来剥削佃农,因此所有制关系及结构比较于土地所有制要复杂。但在这种所有制中,占有与所有权依然是基本要素,其实质就是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佃农生产的剩余产品。如果我们再假定这位地主不仅脱离农业生产过程,而且脱离农村生活搬入城市,他把土地承包给“二地主”,再从“二地主”手中取得货币地租。这时,地主仍然持有土地所有权和占有部分剩余劳动的权利:“二地主”拥有土地支配权和占有部分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的权利;佃农则拥有土地实际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无疑,这种所有制关系及结构更加复杂,不仅支配和使用独立出来了,而且出现了三元利益主体使占有和产品所有权都一分为三。但是,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唯一的,它同占有依然构成所有制的基本结构,尽管这时的占有关系出现了层次区别和多元化。

例证二,资本主义私有制。首先假定采取的是独资自营形式。资本家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然后组织生产并亲自从事经营管理,生产出产品后送往市场推销。在这里,雇佣工人是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的,他们虽然是生产资料的直接使用者,但并不构成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只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才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即劳动力所有者。因此在这里,资本家既是所有者,又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这种所有制形式表现为单一结构。不过,它又是占有与所有权的二元结构,因为生产过程就是占有剩余价值的过程,所有权无论是作为生产前提还是作为生产的结果,都是占有剩余价值的基本前提,二者统一构成资本家所有制关系。

接着,我们又假定这位资本家除自有资本外,还从银行借入生息资本或者借入他人资本,从而扩大生产规模;并且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他又雇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经营管理。这时,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首先,资本家已经不是唯一的所有者,虽然他仍是自有资本的所有者,但由于借入资本的加入,导致了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分离。因为,“生息资本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与作为职能的资本相对立的”。④并且,这时“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⑤这种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分离,又产生一系列的结构变化。诸如,独资自营时的完全所有权一分为二,分裂为单纯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实际占有过程虽没改变,但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也一分为二,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其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经营管理,虽还不能说支配和使用完全独立出来,但他们构成了相对独立的支配者和使用者,而并非象雇佣工人那样只是生产劳动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支配和使用者。可见这种所有制结构,虽不表现为所有、占有、支配、使用之间完全独立的四元结构,但无论在哪个环节上都出现了结构性变化。然而,在这种结构中占有与所有权仍然是基本要素,因为正是所有权的二重化导致一系列的结构变化,而实际占有过程仍是一个不变因素。

最后,再假定完全股份化,私人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位资本家退出生产领域变成单纯的股东之一,象众多股东一样只有股票的所有权、投票权和索取股息的权利。在股份制下,股东拥有自然人终极所有权或单纯所有权,公司作为法人拥有法人所有权或产权,董事会拥有最高层支配权和决策权,经理人员拥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一般管理人员也拥有具体的使用权;而占有过程不变,但剩余价值的占有主体多元化。在这里,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已经无权处置公司的资产,也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仅所有权已经一分为二,而且占有、支配和使用都从他手里独立分化出来;并且,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各因素还可以发生多层分解。这种所有制结构是现代最发达、也最复杂的结构,但它仍以占有与所有权为基本结构。从所有权看,生产资料所有权二重化,一方面表现为单纯所有权,并采取股票流通的运动形式;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采取实物的公司资产运动形式。从占有看,占有过程并没有改变,仍然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但占有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所有者并不参与占有过程而取得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并出现了多种占有主体。由此可见,由于占有和所有权的形式变化,导致整个所有制结构的复杂化,这正好证明了占有与所有权仍然是这种所有制形式的两个基本要素。

三、简短的结论

从上述动态结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⒈所有制的结构变动是基本结构的不变性与具体结构或整体结构的可变性的辩证统一。基本结构的不变,是指具体所有制形式的结构,无论怎样变化,总离不开占有和所有权这两个基本要素,并且是在这两个要素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结构。肯定所有制基本结构的不变性,不仅不否定所有制结构的变动,恰恰相反,正是便于揭示所有制结构的变动。

⒉所有制基本结构不变,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和占有这两个基本要素的形式不变。库兹明在评论马克思的结构分析方法时说:“经常变化着的结构,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由不变的因子组成的,但是这些因子的作用、意义、比重以及现实性(这是主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具体历史条件而变化的。”⑥事实上,所有制不同历史形态中,占有与所有权在不同历史条件下采取不同形式,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⒊所有制结构变动不仅首先表现为占有与所有权的形式变化,而且它由占有与所有权的变化所决定。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形式的变化,导致整个所有制结构性变动,并产生出一系列派生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制的两个基本要素即占有和所有权发生了多层次分解,又由多层分解中产生出多重组合,同此形成一个错综复杂的所有制关系体系。

注释:

①参见拙作《所有制范畴的基本命题》,《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

②《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3~314页。

③《资本论》第3卷,第69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1页。

⑥弗·库兹明:《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中的系统性原则》第225~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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