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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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有没有产权理论,在我国理论界对其认识是不一致的。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没有产权理论,其根据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从没有使用过产权概念。笔者认为尽管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没有明确地使用过产权概念,但是与产权内容相近的一些概念范畴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内容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多有论述,并且有些论述和分析比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还要深刻。因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包含产权理论的。本文试图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作一初步探索。

一、财产权利的分解

按照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观点,完整的产权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处理权等。产权的这种分解,即财产权利的分解是产权理论分析的必要前提。而对产权所包含的诸种权利,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早有区分和论述。

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的〈社会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摘要》、《论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摘要》等早期著作中,在分析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时就已经提出了与产权有关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概念。马克思提出:“土地公有制是野蛮时代的部落的普遍现象,所以在拉丁部落中同样存着土地公有制。大概在很早的时候,一部分土地已经归个人占有。土地占有权最初无疑是以实际使用为根据的,这种情况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已经发生了。 ”〔1〕马克思的分析表明,原始公社的土地归部落所有,但可以由直系和旁系亲属组成的集团或家庭实际占有和耕种(使用),每个家庭或集团成为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即产权主体。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的时候,曾展望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说过这样一段话:“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象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2〕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土地所有、占有和利用三个概念, 并且明确指出,土地占有和所有是可以分离的,土地的占有者和利用者并不一定是土地的所有者。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生息资本和利息的时候,也一再提到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分离。“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分,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的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3 〕“利息是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剩余价值,”〔4 〕“生息资本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与作为职能的资本相对立的。”〔5〕马克思在这几段话里告诉我们, 资本化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运动过程中是可以分离的。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中论述未来社会制度的特征时曾指出:“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竞争将被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因为个人管理工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因为竞争不过是个别私有者管理工业的一种方式,所以私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密切联系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有。”〔6 〕又说:“社会将剥夺私人资本家对一切生产力和交往工具的支配权,也将剥夺他们对产品的交换和分配权,……社会将按照根据实有资源和整个社会需要而制定计划来支配这一切东西。”〔7 〕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恩格斯也不是把私有制或公有制单纯看作是生产资料或产品的归属问题,而是像马克思一样,从经济运行过程来考察问题,把它同企业和生产部门的支配权、交换权、分配权、经营管理权联系在一起考察的,而所有这些都属于产权范围的问题了。

列宁在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时,将财产权利进一步区分为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四权”。列宁在1907年的《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的土地纲领》一文中,论述土地国有化的时候指出:“土地国有化就是全部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所谓国家所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获得地租的权利,并且由国家政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国家土地所有制不但丝毫不排斥、反而要求在全国性的法律范围内把土地转交地方和省区自治机关支配。”〔8 〕列宁在这里第一次对土地所有、占有、使用、支配作为既相互联系又有不同含义的范畴提出来,并且指出:弄清楚“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9〕是很重要的,否则就会对土地国有制产生误会。列宁提出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概念,同马克思、恩格斯所使用的概念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基本是相同的,即都是对财产权利的分解。

马克思不仅将财产权利进行了分解,指出了各种权利在所有制关系内的不同作用和职能,而且还考察了它们统一和分离的不同组合,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方式和特征。

第一、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属于同一所有制主体。其典型形式是小生产方式。其特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这种方式独立发展的基础,占有是他们的生产条件之一,自己的劳动就是生产资料实际的占有过程、支配过程和使用过程。〔10〕

第二、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彼此对立,属于不同的所有制主体。这种形式存在于一切私有制社会中。其特点是: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如在封建领主经济下,土地所有者是领主,农奴作为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11〕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这种占有关系的发展,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业工人之间,经营者不再是农奴而是农业资本家了。而且,这种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更加彻底。对于资本的经营者来说,他始终把自己看作是与所有者“享有不同合法权的人。”〔12〕

第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属于同一所有制主体的不同部分。这是公有制下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一种形式。马克思关于原始共同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一分离方式的钥匙。在原始社会里,在各种共同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中,存在许多小共同体。“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13〕

以上马克思对于财产权利的分解以及对它们分离与组合不同方式的研究,表明了财产主体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具体特征和不同层次。他告诉我们所有制问题不单纯是一个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且是一个包括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的关系体系,而对这个关系体系中各种权利的界定与协调正是产权经济学的任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上述理论涉及了产权理论的基本问题。

二、财产、利益与产权

在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看来,产权就是围绕着财产而建立起来的经济权利关系。财产权利和财产关系既是产权关系的内容,也是产权关系得以确立和实施的纽带。那么马克思是怎样论述分析财产关系的呢?

马克思认为,财产具有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两种属性,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使用财产概念的。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定义财产,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排它的占有关系。关于财产的定义,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自身的延伸。 ”〔14 〕他又说:“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15〕由此可见,财产的要素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物或其他对象,但物本身不是财产,物成为财产,关键在于人和物之间客观存在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

马克思认为财产占有是主体对物的排它的支配关系,这种占有体现了一种社会权利,它意味着主体,即所有者拥有财产权。财产权表现在:对象从属于占有者的意志和听任主体支配,最根本的在于对象归属于占有者要获得社会承认。而受到法律赋予和保护的占有权,即取得法权形式的占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就人类社会某一特定发展阶段来说,客观存在某种通行的、占居主导地位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它决定与制约着其它非主导地位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基础。这种占主导地位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就是社会的基本财产制度。这种财产的基本制度,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概念的内容。马克思正是从财产关系的分析中逐步抽象出所有制范畴的。

马克思不仅从财产关系的分析中抽象出所有制关系,而且还分析了所有制关系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关于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就在于:第一,所有制是一切生产关系产生与形成的条件和前提。马克思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16〕“它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决定生产的结构。”〔17〕由于社会生产总过程是从生产开始,因此,作为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产,从而也决定了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间的一定关系。第二,所有制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什么事情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因为土地、资本和劳动相分离和不同占有,使他们各自成为“单纯劳动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18〕所有制关系决定阶级关系的划分,阶级关系决定了社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区分原始公社、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诸社会性质时,正是从所有制的性质出发并以此为根据的。第三,所有制是生产关系变革的起点和关键环节。任何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一般都是由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引起的。所有制关系不仅是生产关系变革的起点和关键环节,而且它本身构成生产关系变革的因素和内容。马克思指出,一部世界史就是所有制变更的历史。因为“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权之后,总是力图使社会都服从于那保障它们的占有方式的条件。”〔19〕所以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而所有制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所有权或占有权。马克思认为,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或占有,不是为占有而占有,而是为享有利益而占有。人们构建和拥有财产权,总是为了维护它的利益,特别是为了维护财产的经济利益。当然,财产也涉及所有者的政治、社会利益。在封建社会,拥有土地财产才能晋升贵族行列。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在实行普选制以前,财产是公民享有选举权的重要条件。这些情况表明,占有财产是从属于一定的政治社会的利益的。但是,占有财产毕竟是从属于经济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即为了获取财产的收益。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0〕那么利益与财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在马克思看来,利益是以是否真正拥有或占有财产为前提的,离开了财产的所有和占有,利益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在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是通过分配来实现的,而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1〕也就是说,一定的利益关系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利益是所有制关系在经济上的最终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是所有制或财产关系的核心问题,当然也是产权的核心问题。

从上述观点出发,马克思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马克思认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关系的条件下,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财产占有关系是不合理的,本身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固有矛盾,不仅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实现,与资本家阶级集团的利益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冲突,而且各资本家集团之间也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冲突。从而阻碍了利益动力作用的发挥。马克思认为,为了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充分发挥利益的动力作用,就必须变革和调整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的,就是论证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不合理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向工人阶级揭示了一个真理:这就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22〕

总之,马克思从财产关系的分析中概括出所有制关系,指出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而任何所有制关系的构建都是为了获取和享有利益。获取和享有利益是人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因,是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最终实现,是其运行的核心。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固有矛盾,障碍着工人阶级利益的实现,从而束缚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彻底否定了西方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完美无缺的,天然合理的,竞争性市场机制会自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传统理论观点。马克思在关于财产、所有制、利益的论述与分析中,虽然没有使用产权概念,但显然包含了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中最基本的内容。

三、劳动价值论与产权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是以交易费用为其理论基础的,其整个理论分析与市场交换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私有产权的交换学说,马克思从更深的层次上论述了商品交换中所体现的产权关系。

(一)商品交换是产权交换的载体,商品交换实质上就是产权的交换。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章开头,马克思就写道:“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们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共同的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23〕他又说:“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24〕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第一,商品的交换实质上是交换当事人对财产权利的让渡,尽管交换的对象是物,但对物的支配权却规定了交换的整个过程,这种支配权本质上就是产权。第二,商品交换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必须以当事人对财产的明确的支配权为条件,没有支配权即产权在市场中的体现,就根本谈不上商品交换。第三,商品交换中的权利就是主体支配客体的意志,权利关系就是权利拥有者之间的一种意志关系。经济关系要借助于意志关系即权利关系才能实现。第四,商品交换中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的核心或集中表现,是承认对占有物的所有权,经济关系是意志关系或权利关系的基础。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交换从形式上看是物与物的交换,但实际上它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体现着商品所有者的意志和行为,从而交换过程受着商品所有者权利和意志的支配。

(二)商品交换以市场为依托为伴侣,商品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与市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商品交换要通过买卖,而要买卖就必须通过市场,商品交换与市场相伴而生,相随而长。那么什么是市场呢?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它著作中对市场范畴及其性质作了深刻的论述。首先,马克思从空间和时间相统一的意义上来说明市场范畴。马克思明确指出:“流通在空间和时间中进行。”〔25〕所谓市场的空间,可以理解为商品交换的场所和地点,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不少地方是从这个意义上使用市场概念的。如马克思在分析市场形成时指出:“产品的主要市场在各个中心地点形成,这些地点所以成为中心地点,或者由于进出口的关系,或者是由于它本身要么是某种生产中心,要么是这种中心的直接供应地。”〔26〕他还说:“市场整个来说分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27〕有时他也把商人的店铺、栈房叫作市场。显然马克思的市场范畴,包含有场所、地点的含义。但马克思多是从更广泛的空间意义上来使用市场范畴的。如他在谈到商品的形态变化时说:“现在,我们随同任何一个商品所有者,比如我们的老朋友织麻布者,到交换的舞台上去,到商品市场上去。”〔28〕又说:“资本作为商品资本的存在和它作为商品资本在流通领域内,在市场上所经历的形态变化,……形成产业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29〕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市场视同为流通领域、交换领域。市场作为流通领域,是受时间因素影响的,马克思在其著作的不少地方又是从时间意义上来说明市场的,即从商品和资本是一种运动的观点,从流通是在时间中进行的观点谈论市场的,市场就是空间和时间的统一。

其次,马克思认为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在一定时间中进行的商品交换的空间场所,而且更重要的它是一切商品买卖关系的总和,体现着商品生产者,即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说,在市场上,互相对立的只是两个范畴:买者和卖者,需求和供给。因此,市场所反映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购买者和出卖者之间的关系,或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在市场上出现的不是个别的而且是许多买者和卖者,需求者和供给者,不论就某种商品来说还是就全部商品来说都是这样。

以上分析表明,商品和市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商品交换代表着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换,由此可以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说明了产权与市场是不可分的。

(三)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需要成本与代价。商品交换不同于物物交换,它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其交换过程为W—G—W。 从物质内容来说,这个运动是W—W,是商品交换,是社会劳动的物质交换,但要实现这种物质变换,必须要经历W—G的阶段,即商品生产者把商品卖出去换回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去交换所需要的商品。然而就是在出卖商品换取货币的这一阶段,是极其困难的,马克思称之为惊险的跳跃。他说:“商品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30〕从商品到货币之所以是困难的,是惊险的跳跃,马克思认为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商品对于货币所有者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就是说商品生产者在商品上的劳动应当是以社会有用的形式耗费的,应当证明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而商品生产者有时会脱离社会分工,其商品对于货币所有者来说,有时会失去使用价值。

第二,即使某种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特许的一部分,即商品生产者的商品是社会所需要的有用的,但是如果这种商品生产的数量超过了社会所需要的限度,那么这种商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

第三,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者的背后是发生变化的,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昨天还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是了,这样,商品生产者付出了同样的劳动,但却不能换回与昨天相同的货币。

第四,如果出现了某种商品的更有效的替代品,那么这种商品的出售就会受阻,要么换不回货币,要么换不回与从前一样多的货币。

以上几种情况都会使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发生困难,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看到,商品爱货币,但是真爱情的道路决不是平坦的。”〔31〕马克思对商品交换过程中从W—G转化困难的分析表明,商品交换也是需要成本需要代价的,跳跃失败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背后的所有者,即产权主体,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与西方产权理论中交易费用相似的结论。

(四)商品交换以等价交换为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商品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一个基本内容和要求就是等价交换,即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商品交换是同等价值量的交换,交换的等价性体现了交换双方的平等性。所以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2〕

自由、平等、等价交换是资本主义标榜的信条,是交换行为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马克思正是从这一个原则出发,分析了商品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化。马克思指出:“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33〕又说:“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规律越是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34〕

商品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权规律,是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所有权与劳动的分离,在于资本主义的财产占有关系,因此它反映了资本主义财产占有关系与产权关系的特点及其矛盾性。

四、简要评论

以上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马克思著作中有关产权的论述,虽然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使用产权概念,但马克思明确涉及到了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并寓含着某些相似的结论。例如在关于产权的本质、关于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关于企业与市场、关于现代股份公司产权结构与企业行为、关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认识等问题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都得出了与西方产权理论相似的结论。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之所以与西方产权理论具有某些一致性,这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研究问题的,因而涉及到的问题和对客观事物本身的认识,总会有某些相似。但由于他们的价值取向、理论的着眼点,理论的服务对象以及采用的方法不同,二者又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西方产权学者对于产权的论述具有专门的系统的著作,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理论框架,而马克思没有专门的或独立的著作论述产权问题,他对产权的论述散见和寓含在他的所有制理论、劳动价值论、信用和股份公司等理论之中,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完整体系的独立的理论。

第二,西方产权理论是在对传统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批判性考查中,于本世纪3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而马克思对于传统西方经济学早就进行过批判,西方产权经济学家所研究的问题,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特别是《资本论》中也早有涉及,因此马克思对于产权的研究在时间上先于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研究,只是马克思使用了不同的概念,选择了不同的着眼点。

第三,西方产权理论虽然意识到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有不完备的地方,但他们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认为资本主义私有的还不够纯粹,主张通过调整和明确地界定产权,进一步完善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着眼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和矛盾,从而揭示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发展、灭亡的客观规律。

第四,马克思研究所有制、产权以及生产关系的诸方面,都是从社会生产力这个基础来寻找其产生、发展、变化的原因,认为任何财产关系(包括产权关系)的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而西方产权理论在这方面就要逊色的多,他们往往离开生产力分析问题、描述经济现象,因而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经济理论中涉及的产权分析比西方产权理论要深刻得多。

综上所述,马克思政治经济理论中包含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相比既具有相同性,又有严格的区别,因此,我们既要吸取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有益成分,又不能盲目崇拜,要看到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无论对于产权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5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3〕〔4〕〔5〕〔10〕〔11〕〔12〕〔18〕〔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5、421、423、426、906、839、420、 1000—1001、2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7〕〔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222、2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9〕《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3、3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3〕〔14〕〔15〕〔16〕〔17〕〔26〕〔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3、491、492、24、34、238、2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6。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24〕〔28〕〔30〕〔31〕〔32〕〔33〕〔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103、105、123、124、126、103、640 、6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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