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究竟是什么?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究竟是什么?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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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基本范畴。长期以来,人们对人民内部矛盾范畴的理 解和使用存在种种偏差。拙作《究竟什么是人民内部矛盾》(注:参见《天津党校学刊》1998年第1期。)从社会主义的社会矛盾与人民 内部矛盾的关系角度,把人民内部矛盾归结为一种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本文拟在此基 础上进一步探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矛盾”意义,试图说明人民内部矛盾不是辩证法意义上 的矛盾,而是人民内部对立、斗争或冲突意义上的矛盾。

众所周知,矛盾是个古老概念,曾经历过漫长的演变过程,这自然使其具有多义性,并且 至今仍被多义地使用着。

一般说来,矛盾概念有四种释义:(一)矛和盾原本是古代两种作用不同的兵器,后人根据 我国古代故事传说中卖矛和盾的人的两种自相抵触的说法而把矛与盾连举,比喻语言和思维 中的某种混乱、不能始终一贯。(二)形式逻辑中指两个概念相互排斥或两个判断不能同时是 真也不能同时是假的关系。(三)辩证法上指客观事物和人类思维各个对立面之间的互相依赖 而又互相排斥的关系。(四)泛指对立的事物相互排斥(注:矛盾的这四种释义主要出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应用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 年版)也有非常类似的四种释义。)。在矛盾的上述四种涵义中,原始 本 义的矛盾和形式逻辑的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中的矛盾涵义相去甚远(注:原始本义的矛盾和形式逻辑的矛盾主要是主观领域中的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社 会现实中的矛盾和对客观存在的矛盾的反映;原始本义的矛盾和形式逻辑的矛盾是矛盾主体 思维上的自相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则是一种矛盾主体双方之间的矛盾,确切地说是一种人 与人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原始本义的矛盾还是形式逻辑的矛盾,都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 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是不允许、不应当出现的,而“矛盾律”不否认包括人民内部矛盾 在内的客观事物矛盾和作为对客观事物矛盾反映的思维中的矛盾;遵循形式逻辑规律要求, 原始本义的矛盾和形式逻辑的矛盾是应当避免而且能够在思维过程中排除的,而仅仅在思维 过程中避免或排除人民内部矛盾则不仅是有害的,而且也是无法实现的。)。如此看来,人民 内部矛盾只能是辩证法意义或对立的事物相互排斥意义上的矛盾。

但是,仅仅在辩证法矛盾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人民内部矛盾范畴是不确切的。诚然,辩证 法 的矛盾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或矛盾规律是正确认 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人民内部矛盾研究应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指导,但这并不 意味着可以完全在辩证法的矛盾意义上理解和使用人民内部矛盾范畴,正像不能在辩证法的 矛 盾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原始本义的矛盾或形式逻辑的矛盾一样。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强调事物 同一性和斗争性两种根本属性,而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鲜明的人民内部斗争性,仅仅用辩证法 意义的矛盾是无法充分理解和说明的,人民内部矛盾研究应把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的同一性 作为既定前提,侧重探索人民内部的斗争性一面,这样才能揭示其固有的特殊本质和规律, 充分体现人民内部矛盾研究的独特价值,进而补充、丰富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完全按照辩 证法意义的矛盾理解和说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或湮没人民 内部矛盾的斗争性这一鲜明特性,在认识上把人民内部矛盾扩展到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矛盾中 去,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以及工业和农业之间、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之间、积累和消费之间、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之间、沿海和内地之间、自力更生和引进国外 资金技术之间等等矛盾,都视为人民内部矛盾(注:这几项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是马洪、孙尚清主编《经济社会管理知识全书》第一卷(经 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列举的。类似的提法在其他人的著述中还有很多,说明是 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从而造成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视角的开放性 和研究对象的扩大化,妨碍这一学说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辩证法的矛盾意义上理解和使用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这造成了诸多 理论疑点,使许多人民内部矛盾观点陷入误区。例如,在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问题上,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 、变化和发展,这无疑是正确的。许多理论工作者盲目照搬这一原理,认为“社会主义社会 发展的直接动力是人民内部矛盾”[1];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矛盾中居 主导地位的矛盾,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2](P196),这显然是在肯定、怂恿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内部矛盾,同人民内部矛盾的实际作用不符,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 民内部矛盾的主旨背道而驰。谁都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破坏人民之间的团 结,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不利因素,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往往利用我们的人民内部矛盾兴风 作浪,企图以此危害我们的事业,怎么能说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动力呢?当年, 刘少奇曾在《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批评说:“群众中间闹起事来,他不是 想尽法子使群众闹事解消,使矛盾缓和,不强调团结,强调统一,而是强调斗争,不讲道理 , 使矛盾激化起来……人民内部的事情应该缓和,应该妥协解决。”[3]一般说来,所谓正确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是不要让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聚集起来,扭结起来,产生共震;而是 要尽量采取措施使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缓解、分流、分散,不要把矛盾搞大,不要把矛盾上交 。”[4]

完全按照辩证法的矛盾涵义,甚至连人民内部矛盾是什么的问题都很难说清楚。例如,在 我们的干部与群众之间,一方是领导者,另一方是被领导者,这本身就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是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合理的理解应当是,如果双方关系协调、融洽,他们之间就没有 矛盾,或者说没有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矛盾;只有双方关系出现裂痕,产生了某种分歧、纠 葛、争斗(注:也许这里用“争斗”比用“斗争”更容易被人接受。但这只是语言形式上的问题,实质 是一样的。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毛泽东就曾有“人民内部的斗争”的表述,前面引述的刘少 奇的讲话不是也批评某些人在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上“强调斗争,不讲道理”吗?尽管这里没 有直接提干部和群众的斗争,但无疑是包括在内的。)或冲突的时候,才有所谓干群矛盾,才能称之为人民内部矛盾。然而,这种合理 的理解在辩证法意义的矛盾那里是通不过的。辩证法意义的矛盾要求我们把干群双方之间彼 此协调、融洽的关系也视为人民内部矛盾。

辩证法的矛盾的斗争性一面,在矛盾的第四种涵义即“对立的事物相互排斥”意义上得到 了比较充分的体现。这种矛盾具有相对独立的内涵,有人把它概括为“事物间的互相对立、 斗争或冲突”[5],也有人解释为“彼此抵触、互不相容、难于解决的问题”[6]。这些解释 都是相通的,我们应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和使用人民内部矛盾范畴。

毛泽东经常把“矛盾”与“统一”、“适应”相对应,在事物之间的互相对立、斗争或冲 突的意义上使用矛盾范畴。他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 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 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 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7](P215)他还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 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7](P209)在1958年三月召开的成 都会议上,他举了许多例子说明对立统一概念,其中讲到:“团结转化为斗争,斗争再转化 为团结。不能光讲团结和一致,不讲矛盾和斗争。”[7](P337)

矛盾的这种涵义经常被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运用到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分析和阐释中。 在毛泽东的心目中,人民内部矛盾是与阶级斗争相对应的。什么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利 益根本对立的不同阶级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主要指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也包 括剥削阶级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斗争。毛泽东认为:“同阶级敌人作斗争,这是过去政治的 基本内容……过渡时期完结、彻底消灭了阶级以后,单就国内情况来说,政治就完全是人民 内部的关系”[7](P350—351),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种人民内 部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的对立、斗争或冲突。在解释什么是人民内部矛盾时,毛泽东把“人 民内部矛盾”与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对应起来,明确指出:“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 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7](P260)在1957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的省、市 、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着重指出:“对于建设时期的阶级斗争和人民内部的斗争 这个东西,我们缺乏经验。革命时期的人民内部的斗争很小,因为都集中力量去对付阶级斗 争了。建设时期剩下一部分阶级斗争,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的斗争,对于这个东西我们的 经验不足,值得好好研究一下这个问题。”[8]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 著作中,毛泽东多次使用“人民内部的矛盾”、“人民内部的问题”或“人民内部矛盾的问 题”概念,只是由于文字表述上的特殊需要,才偶尔使用“人民内部矛盾”(注:包括《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个题目本身。

)范畴。1957年 4月27日,刘少奇在中共上海市委召开的党员干部大会上作的《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报告与之有惊人的相似。这种情况,特别是“人民内部的矛盾”的“的”字和“人民内部 矛盾的问题”的“问题”一词,清楚地表明了毛泽东、刘少奇心目中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涵义 。

如果上述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话,那么回顾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形成的背景会更有助于对这 个问题的理解。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形成的重要背景之一,是1956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社会 主义阵营出现的各种对立、斗争或冲突的混乱局面。国内主要发生了什么事呢?(一)工人集 体请愿事件明显增多。据当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不完全统计,1956年全国总工会收到的报 告和直接处理的罢工、请愿事件86起。在许多这类事件中,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包围党政机 关和领导,并喊叫“斗争一定要进行到底”。(二)农村不少地区干群关系紧张。一些农民对 某些农村基层干部强烈不满,许多地方发生农民闹退社、闹缺粮风潮,出现了不少干群对峙 、冲突现象。(三)学生罢课、请愿事件屡有发生。据当时的团中央办公厅统计,仅1956年下 半 年就发生学生罢课、请愿事件30多起,参加学生万余名[9]。毛泽东、刘少奇把上述事件称 之为“闹事”,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毛泽东多次提到“少数人闹事 ”问题,还在第九部分专门讲“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指这类“闹事” 事件。

诚然,毛泽东的上述观点并不是始终一贯的。他也曾在许多讲话和著述中在辩证法意义上 理解和使用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使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个别观点出现偏差。有些理论工作者借 助这种偏差而发挥,使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某些观点更加模糊、混乱,应予澄清。(一)毛泽 东曾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等都视为人民内部矛盾,许多理论工作者据此把 几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社会矛盾都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实际上,从根本上说,人民内部矛 盾是由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引起的,因而人民内部矛盾分析不能不涉及它们,但这不等 于说它们就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包括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在内的许多社 会矛盾并不是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斗争或冲突,因而实际上不是人民内部矛盾。《毛 泽东哲学思想》一书的作者说得对:“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矛盾体系中,社会基本矛盾、社 会主要矛盾和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是分属于不同层次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是深层矛盾,它规 定并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则是社会基本矛盾在一定历史阶段的集中 体现;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则是社会基本矛盾在人际关系上的具体表现。”[10](二)斯大林曾 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性质。毛泽东就此指出,斯大林在很长时期 里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只是到了晚年才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吞 吞吐吐地承认这个矛盾,说如果政策不对,调节的不好,是要出问题的。这是正确的。但深 入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斯大林并不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辩证 法意义上的矛盾,而只是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在政治道义上的一致,否认人民内部对立、斗争 或冲突意义上的矛盾。只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大林曾否认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内部矛盾, 其它不足为凭。(三)从辩证法的意义讲,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 合实际的天真的想法”的观点是正确的。毛泽东曾批评那种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找到” 矛盾的说法,认为“不是什么找到或者找不到矛盾,而是充满矛盾。没有一处不存在矛盾, 没有一人是不可以加以分析的。”[11]这里的“矛盾”也应在辩证法意义上理解。如果把这 里的“矛盾”理解为人民内部矛盾,那就夸大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实际范围,也就失去了人民 内部矛盾研究的内容和重点。

从根本上说,人民内部矛盾范畴意义的确定应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无论从人民内部矛盾 的具体成因、表现形式,还是从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目的、原则和措施看,人民 内部矛盾都是一种直接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斗争或冲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的对立 、斗争或冲突,应当成为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出发点。

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由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 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的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利益关系变化过程中,有些群 众切身利益受到了影响或侵害,其中有的是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拖欠工资或社会保障不 落实造成的,有的是因农民负担过重以及区划调整、环境污染引起的,有的是因征地拆迁以 及土地、山林、草场、水利和矿物资源纠纷导致的,如此等等。我们的领导干部肩负着发展 、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具体利益矛盾的职责,但有些 人官僚主义严重,群众的一些合理要求迟迟得不到合理解决;有的作风简单粗暴、办事不公 ,甚至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的公债;有的干部搞消极腐败,严 重损害国家、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群众强烈不满。对于这些原因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应当 从人民内部的对立、斗争或冲突角度分析,仅仅在辩证法的矛盾意义上是很难具体理解和说 明的。

团结、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为什么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是为了维护人民之间 的团结和社会政治稳定,以此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毛泽东当年指出,我们提出正确处理人 民 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 经济和文化,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多次强调正确处 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每一次都与增强人民的团结、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密切联系在一 起。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处理好可以增强人民的团结,促进 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处理不好会使矛盾激化,小事会变成大事,甚至酿成乱子,给社会稳 定和事业发展带来不应有的损害。江泽民指出:“在加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 的主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12](P127)“团结”、“稳定”是与“斗争”、 “冲突”相对应的,只有立足于缓解人民内部的对立、斗争或冲突,才能解决涉及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达到增强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既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直接目的是增强人民团结、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那么就应当 紧密围绕人民内部的对立、斗争或冲突问题,寻求妥善预防和处理的办法。江泽民指出:“ 全党应十分重视和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用民主 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见微知著,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不能让事态扩大,更不要等事情闹大了 再来解决。”[12](P127)党中央一再要求,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本着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 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各级领导要深入研 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后可能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经常过问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情 况,对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要亲自动手,认真化解矛盾,解 决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部门 、单位和个人,并加强督办、限期解决,决不允许把本部门、本单位的人民内部矛盾推向社 会,也不应随意让群众脱离法制轨道自行解决。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当地和主管部门的党政 领导要及时亲临现场,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依法果断处理,尽快恢复秩序。显然,这些 原则和措施与对待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有很大差别,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以 及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等矛盾上是不适用的。

可以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题内容,就是如何防止人民内部的对立、斗争或冲突 发生和如何使这种对立、斗争或冲突向统一、团结或和谐转化。强调在对立、斗争或冲突意 义上理解人民内部矛盾,是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与我们党和 国家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目的、原则和措施协调一致,贯彻具体矛盾具体分 析的原则。围绕人民内部的对立、斗争或冲突作文章,才有可能充分体现国家政治生活主题 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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