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兼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兼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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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6日,为业界和银行服务消费者广为关注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活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解决了过去一年多来社会各界长期争论的是否要收费、是否应该收费、如何收费等问题。《办法》出台以来,并没有出现对《办法》内容争论不休的热闹景象,社会各界反映非常冷静。这意味着,《办法》的出台,经过了充分的理性思考,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办法》是一把双刃剑

《办法》只有二十条,分别就银行服务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储蓄收费管理以及价格的监督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果进行高度归纳,《办法》实质上只强调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可以在确定的范围内自主向客户收费;二是商业银行提供收费服务要以民众利益为前提,要接受充分的内外部监督。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由此确立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独立性。

长期以来,银行的广大客户错把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当成了社会公共产品提供机构,认为商业银行免费提供服务是理所当然的,许多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也持有这种认识。这使得商业银行不敢涉足服务收费这一高度敏感区域,限制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活动的发展。《办法》承认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一样,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有获得相应收入的权利,商业银行不是公共部门,有偿服务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原则,从而也向银行服务消费者传输了这样一种观念:即银行服务收费是合理的。

以往也有一些关于银行收费的政策规定,但总体上讲,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分布在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文件之中,缺乏系统性,限制性规定多,有的规定之间甚至还存在冲突。而且,这些规定都是对某一方面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商业银行其他的收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给社会造成了政府不支持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印象,束缚了商业银行的手脚。《办法》第一次对银行收费政策作出了完整的、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合法性。

《办法》规定,除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收费标准均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和自身的情况自行确定。这改变了以前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审批环节复杂、效率低下的局面,充分赋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极大地激发了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容,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一致的。他们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没有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规定,而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即使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规定,一般也是提出管理方面的要求,例如要求商业银行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公平、公正收费。

在赋予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自主权利的同时,中国银监会为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提供收费服务要以民众利益为前提,要接受充分的内外部监督。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价格时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提供服务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形成价格同盟,搞价格垄断;另一方面,对一些直接影响到广大居民利益的收费项目作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不允许对同一城市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开户、存款、大额以下取款、销户等4种基本存取款业务收费。

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定价权限应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对外国银行分行,则指定主报告行,由主报告行统一管理。《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实行市场定价的服务项目制定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做好内部管理工作。这种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现因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的行为。

因此,《办法》是一柄双刃剑,商业银行在获得服务定价的合法自主权的同时,将要受到更多的监督和制约。

《办法》解决了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瓶颈问题

长期以来,中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备受不良贷款数额高、银行服务功能不足两大问题困扰,财务状况不佳,竞争乏力,长期于风险高位运行,银行急需提高利润水平以消化常年积累的损失,急需提高服务能力以增强竞争实力,百姓也希望获得更好的银行服务。在这一背景下,发展中间业务成为了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共同认可的绝佳政策选择。发展中间业务,不仅可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少银行对利息收入的依赖,在减少风险的同时增强抵补损失的能力,而且可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能力。为此,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赋予了商业银行充分的活动空间。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中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遇到了收费这一难题,制约了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一般来说,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或是收费收入,如果占银行营业收入的30%以上,则银行赢利的稳定性能得到基本保障。而2002年度中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平均水平低于10%,与国际同业有较大的差距,营业收入仍然以利息收入为主,稳定性较差,业务经营仍然在风险高位运行。

这里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币业务收入与业务规模不匹配。中资银行的中间业务以人民币业务为主,一方面,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对人民币非资产负债业务一般不收费,客户也习惯于免费享受银行服务;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币业务竞争激烈,部分银行为招揽顾客,主动不对提供的服务进行收费,这就使得中资银行规模较大的人民币业务与其较少的收入严重失衡。

《办法》发布以后,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收费依据得以明确,但在发展收费服务的问题上,仍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商业银行应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调整现有中间业务产品结构,把收费服务集中到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服务产品上,既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又能让社会公众充分感受到银行服务带来的便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办法》颁布的目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资商业银行应完善新业务开发机制,并将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应确定负责新产品开发的部门及相应的开发和应用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开发流程。例如,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产品开发流程包括如下环节:市场部门提出需求、产品部门进行评价(包括合规合法性)、成本核算、市场调研、产品定义、风险分析、制定内部操作流程、审核和完善操作流程、推广、跟踪调查、对产品进行复审。并且,还应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以及对产品应用后的跟踪监测。

对业务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是银行评估某类产品给银行带来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决定银行经营质量的重要管理方法。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银行的大部分中间业务与表内资产和表内负债业务是相互关联的,且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例如企业的现金管理,包括客户存款和贷款账户余额管理业务、资金汇划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外汇买卖、财务顾问业务等,与银行对企业的存款业务、投融资业务密切相关,并同时涉及到银行的信贷部门、结算部门、资金交易部门、营业部等多个部门。而且,中间业务种类复杂,内涵丰富,可能会因客户对象不同而功能不同,复杂程度不一,不像存款、贷款有明确的资金价格。因此,对中间业务成本管理和定价相对于其他的业务比较复杂。商业银行必须认真进行成本核算,确立正确科学的定价战略和业务发展战略。

当前,中间业务发展中的无序竞争情况十分严重。大部分商业银行为了争取客户,扩大业务规模,争相压价,甚至出现“零收费”,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降低了服务质量,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另外,由于社会信用环境不理想,恶意逃废债现象比较严重,客观上不利于担保、承诺等中间业务的开展。《办法》发布之后,应加强商业银行的自律,以及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避免出现价格战,损害银行业的利益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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