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统计指标体系改革之我见_工业总产值论文

工业统计指标体系改革之我见_工业总产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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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工业统计改革加快了步伐,并逐步纳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但是,工业统计改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还很不相适应,与两个根本性转变也不相适应,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庞杂,统计调查方法落后,基层数据质量不尽如人意。客观形势已迫使工业统计的改革步伐必须加快加大。现根据个人在统计实践中的经验体会,仅就工业统计指标体系改革提出几点意见,希望能对推进我国工业统计改革有所裨益。

工业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能准确反映工业经济发展的全貌,对经济发展起正确的导向作用,又应成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应与工业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相协调,即同时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着精简、效用的原则设置。

一、现行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

1.指标庞杂,核心指标不突出,不利于对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现行工业统计除了产品目录繁多的实物产量产销存统计外,仅价值量指标就多达40多个。其中次月初上报的产值指标就有不变价工业总产值、现行价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及出口交货值等四项,次月中上报的尚有新产品产值两项。由于报表仍以产值为主,工业增加值是由总产值和中间投入衍生出来的,因此,计划经济年代的核心指标总产值始终“淡化”不了,工业增加值指标也就“突”不出来、“立”不起来。这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不利的。

2.核算强求“纯工业”,造成指标之间不相配套,不能准确反映工业企业全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和工业增加值指标均只反映企业的工业生产活动成果,不包括工业企业附营的其他经济活动成果。对工业企业从事的非工业生产活动,工业统计专业不予考虑,国民经济核算专业没有相关资料也无从考虑,造成了统计“盲点”。而实际情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企业经营范围扩大,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有的企业从事原材料和非本企业产品的买卖;有的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未经加工作为本企业产品出售;有的从事与本企业产品有关的建筑安装活动,如生产铝合金门窗的,从事客户门窗安装等作业,生产水泥管桩的,从事打桩等建筑活动,生产自来水的,从事水管安装活动等;还有从事运输活动(如砖瓦厂代运砖瓦)以及房屋租赁等。这些生产活动同样产生经济效益,而且生产成本和资金占用在企业中没有也难以分开,这就使企业反映的生产成果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资产、负债及从业人数、职工工资等指标不相配套,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貌。

二、改革统计指标的若干建议

(一)大力改革产值类指标

1.取消不变价工业总产值指标。不变价总产值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核心经济指标。它要求所有执行单位对所有产品按统一的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品的价值。如果说在经济不发达、企业附属于政府的计划经济时期,执行不变价尚有可能的话,在商品日益繁荣、产品更新换代快、社会化分工细化、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今天,执行不变价的弊端就暴露出来了。因为:

(1)作为不变价标准制订者,为了囊括全社会工业产品, 因产品及其零部件繁多,新产品层出不穷,价格千差万别而使编制工作不胜其烦。

(2)作为不变价的贯彻者,各级统计局需面对数百、 上千家不同类型的企业,指导其使用不变价,无论从工作量还是自身业务知识水平都根本无法胜任。

(3)作为不变价的直接执行者, 企业特别是生产零部件的中小企业往往查询不到本企业产品的不变价,而用“第一次出厂价”甚至现行价代替。企业统计花费大量精力计算出的不变价总产值,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意义不大,由此也影响了统计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作为不变价总产值的使用者, 不变价总产值仍被用以标志工业发展速度,不利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一些地区的领导为了显示政绩,利用统计操作上的难度进行非法干预。

(5)从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看, 工业发展速度改用可比价增加值反映,计算不变价总产值并非必要和最佳途径。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不变价总产值指标应大胆舍弃。

2.精简工业销售产值指标。该指标的产生是为了与工业总产值配合用以反映产销率。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以前,由于工业总产值有其特殊规定,如来料加工计全价,稀有、有色金属简单改制自备原材料也只能计加工费等,因此不能用产品销售收入与工业总产值之比来反映工业产销率。由此而设置了与工业总产值相对应的工业销售产值,以计算产销率。工业普查后新规定的工业总产值,取消了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各种特殊规定,与之对应的工业销售产值与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时点、计算价格方面没有差异,在包括范围方面只差自产自用固定资产一项(用于本企业基建、生活福利部门的产品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目前一些地方销售产值与产品销售收入的统计数据有较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以计算销售产值的销售量和销售单价统计误差造成的。有的同志认为,销售产值大于产品销售收入的另一原因,是一些企业现金交易漏报产品销售收入。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但绝不能作为分列指标的理由。笔者认为,从指标的科学性、指标来源的可靠性、减轻企业统计负担诸方面考虑,应取消销售产值统计,代之以产品销售收入以反映产销率。

3.改现价工业总产值指标为工业总产出指标。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新规定比原规定有所进步,与会计核算口径已比较接近。但尚存在如下问题:

(1)工业总产值排斥非工业生产活动,而企业会计核算时, 有的已将其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中,有的则在其他业务收入、支出内核算。

(2)统计据以计算产值的产品平均销售单价, 因上报时限问题一般只能取自报告期前一月的资料,缺少报告期当月资料,从而造成统计资料与会计资料的不一致。

(3)由于统计的产品分组、 归类与会计的产品分类不可避免存在差异,造成产值计算的误差。统计、会计分头核算,不但使统计工作量加大,而且由于产销结构差异和分类的不同,使总产值计算出现误差。现举例如下:某企业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如下表:

产品 生产量 销售量 销售额

(吨) (吨)

(万元)

甲100 50 80

乙 80 100 150

丙200 150 150

丁120 100 140

合计

500 400 520

在统计实践中,如按上表一一核算,工业总产值为648万元; 如将甲、丙归类为一种产品,乙、丁归类为另一种产品,其总产值核算结果为635万元,少了2%;如将甲作为一种产品,乙、丙、丁归类为另一种产品,其总产值则为662.9万元,比前者多2.3%。在统计实践中,统计人员不可能按品种、型号、规格过细地核算,经归类后类内产、销结构差异不可避免,因此,工业总产值的误差也不可避免。

(4)当年生产尚未销售的产成品计价问题。 产值统计以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会计核算以成本价计算。笔者认为,当年生产尚未销售的产成品应按成本价计算,与会计核算相一致。按成本计价并不违反“生产原则”和“市场价格”原则。对于前者是显而易见的,既然把当年生产尚未销售的产品列入产值计算范围,自然承认其为生产成果,当然不能说违反“生产原则”。对于“市场原则”,现行制度对生产的产品,不管有否成交,均按已成交的价格计算。本人认为,尚未销售的产品因未与购买者达成交易价,因而库存产品的交易价是未知数,按已出售产品的平均销售价估算,本身就是假设。但是,库存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各生产要素已在企业内初步分配:劳动者因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固定资产因磨损而以折旧得到补偿,各种中间投入也以购买者价格计入成本。因而,以成本价计算库存产品价值,更符合市场原则。从我国工业经济运行的实际看,产销率每年在95%左右,有的地区产销率更低,产品积压和损失严重。当年新增库存产品,一部分以后售出时与上年价发生变化,另一部分将永远不能实现其价值(成本)。因而以当年平均销售价对库存产成品估价,将导致增加值高估、流动资产积累高估和间接税高估,这种估价方法应予改革。

笔者认为,对现行价工业总产值指标宜参照联合国定义的“销售口径的总产值”“改造为工业总产出指标。工业总产出指标应以整个工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为核算对象。直接利用会计核算资料,以企业销售(营业)总收入(包括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为基础,加上在制品、产成品期末期初差额(成本价)和未包括在销售收入内的自制设备价值简单加总求得。改按总产出统计的优点是:(1)会、统合一, 减轻了产值统计既繁琐又繁重的工作量,同时提高了数据质量。(2 )总产出与中间投入易于配比,有利于提高增加值统计数据质量。(3)全面反映企业经营规模,包括非工业生产规模。总产出指标可与企业从业人数、总资产、净资产相配比。为了同时能反映纯工业生产面貌,指标具体可以设置为:

总产出

其中:销售(营业)总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产成品年初库存

产成品期末库存

根据产品销售收入与产成品期末年初差额资料可以估算工业生产总值和产销率。

(二)改革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现行统计制度要求按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即企业报送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和增值税,并据以核算工业增加值。上述计算方法存在下列问题:

1.核算过程烦。企业须同时核算总产值和中间投入指标。为此,统计人员要从成品库、销售部门、会计部门等搜集产品产量、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额和中间投入各项构成,这些资料都不是会计核算现存的,同时还需要了解统计与会计核算的对应关系、会计账户处理方法,以取得配比资料。因而统计工作量很大。

2.核算质量差。工业中间投入资料来自会计核算,其准确程度主要取决于对属于中间投入还是增加值项目的界定是否正确、与总产值是否配比以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核算质量问题主要在于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准确性。如上所述,工业总产值属于统计核算范畴,影响产值计算质量的环节很多,有的环节统计人员根本无法把握。而总产值的误差绝对量,直接成为增加值的误差。 如前面举的一例, 如果增加值占总产值的25%,即为162万元的话,另两种产品归类方法将导致增加值少报8%和多报9.2%,即误差率为总产值的4倍。实际上由于产值虚报等因素,一些地区和企业的增加值误差率要远高于上例。如一家在全国上榜的企业,其自行统计的增加值与根据其同时报送的分配法主要构成项目匡算的增加值相差好几倍;又如,某省一地区1992年净产值按分配法计算,其净产值率为27.5%,1993年改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其增加值率却高达35%,让人“看不懂”。当前,从基层反映的增加值数据质量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统计人员素质问题,更应从制度方法上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应全面推行分配法计算增加值。在企业实行分配法计算增加值的优点显而易见:

一是核算比较简洁。增加值的分配法项目大部分可直接取自会计报表或会计明细科目,只有5%左右的数据须根据有关明细账进行测算。 用分配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可大大简化基层统计工作,减轻工作量。

二是核算比较准确。由于分配法计算增加值过程中不涉及总产值或总产出,因而不会因总产值或总产出的误差以及总产值或总产出与中间投入配比问题影响增加值数据的质量。

三是便于审核。如上所述,生产法核算环节多、影响质量的因素多,统计部门对企业核算工作的审核工作量大,且缺乏权威性。如上例因产品的不同分组计算,增加值可出现149万元、162万元、176.9 万元等不同数据。而分配法项目来自会计核算,审核比较简便。除了对某些费用在界定属中间投入还是增加值项目可能会产生歧见(生产法计算过程同样有这类问题)外,不会出现多个数据。

四是有利于对企业行为的正确导向。企业对分配法增加值项目进行分析比较,有利于树立效益的科学观点,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法中产生的中间投入指标,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即使中间投入比重、增加值率的升降,也不说明经济效益的优劣。例如某产品原来是来料加工的,现在搞经销,孰优孰劣光看产值与中间投入两个数据就分析不出名堂。推行分配法计算增加值,在实践上没有困难,过去计算净产值就是用分配法。主要障碍是要解决“理论”上的问题。

为什么用生产法不用分配法计算增加值?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编撰的《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组织与实施》的解释是:“按‘收入法’(即分配法)计算的增加值,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增加值的一种计算方法”,联合国“也未明确使用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的概念”,主要原因是“根据增加值的定义,增加值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产品和劳务的数量与其相关联的价格量(生产者价格、购买者价格)之间的乘积”,而“收入法”的难点“就在于无法取得任何价格量因素”。

对此笔者有以下不同看法,供商榷。

1.“收入法”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增加值计算方法?笔者认为,收入法与生产法、支出法一样是严格意义上的增加值计算方法。 根据SNA的定义,国民(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地区的国民(或领土范围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货币计量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总和。按生产、分配、使用不同角度衡量GNP(或GDP),便形成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三者既各有其经济意义和独立性,又有内在联系,并由此建立起生产账户、消费账户。分配法的增加值项目分别出现在生产账户的出项和消费账户的入项。分配法各项构成数据不应该也无须依赖于生产法,否则国民账户的建立就会因缺乏科学性而成为数字游戏。

2.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的价格量问题。笔者认为,GDP 是以货币计量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总和,在基层具体核算时,不必也不可能一一按数量与价格乘积加总求得。不少服务业提供的最终劳务就不可能分列劳务数量及其价格。即使是工业企业用生产法核算增加值,也不可能分产品一一计算单位产品的中间投入的数量与价格,而只要利用会计成本核算资料即可。现行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就没有分摊到每个产品,而在当期产品销售利润中总扣除。用分配法计算增加值时也可以核算出每个产品的价格,但在统计实践中没有必要。生产法在取得价格量资料,并据以计算增加值价格指数,有其优点,但以此否定分配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站不住脚的。

3.分配法计算方法的独立性在于“营业盈余”如何计算。《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组织与实施》一书对营业盈余作了如下规定:“在核算中营业盈余是一个平衡项”,“营业盈余=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按书中的规定,即用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减去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等其他分配法项目求得。正是上述规定,使“分配法”成为生产法的翻版,并继承了生产法的一切弊端,使营业盈余远离其实际经济意义和核算基础。笔者认为,分配法作为具有独立意义的核算,其营业盈余应以企业营业利润为基础,根据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情况和有无补贴作适当调整:一是企业本应在税后利润列支但实际在成本列支的固定资产建造或购置费用,应作为营业盈余;二是政策性补贴已在生产税项扣除的,应作为营业盈余。至于新增库存产成品,笔者认为,应与在制品一样,暂以成本计算,即暂以零利润率不计可能得到的营业盈余或可能出现的营业亏损。如果一定要与现行的生产法相对应,也可以按当期成本费用利润率或当期产销率虚拟净增产品的营业盈余。

在增加值核算中,应分清什么是中间投入,什么是增加值项目。凡构成个人或社会消费的均应作为增加值计算,如三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按实列支的每人每月100元的误餐被贴(用于免费就餐等), 企业为职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养老、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请客送礼用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中支付个人的补贴,工会经费除去上缴部分等,都是增加值中劳动者报酬的组成部分。

总之,笔者认为,用分配法计算增加值,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在具体核算中必须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笔者建议,按机构部门核算独立核算企业的增加值,至于统计部门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分产业单位部门的增加值,可根据相关资料作进一步调整测算。

以上是笔者关于工业统计指标体系若干指标改革的一点浅见,如有错误请同行指正。

注释:

* 联合国定义的“销售口径总产值”如下式(见《中国统计实务全书》第1244页):销售口径总产值=企业本期全部产品价值+调查期在制品、成品库存总值期末、期初差额+未经加工即行销售的产品价值+对外完成的工业性作业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的收入+企业自产自用的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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