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分析我国的私营经济——谈谈方法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私营经济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我国社会的阶级阶层构成状况确有明显的变化。私营企业主的队伍有所扩大。能不能把私营企业主队伍说成是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
这是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机械地照搬套用马列著作中关于阶级的概念和原理,简单地作出判断和结论,而应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和特点,作具体的分析。
一
这里,首先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
马克思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1〕因此,要研究某一社会阶级的形成和存在, 就要深入考察并具体分析一定历史阶段上生产发展的状况,而不应仅从关于阶级的定义和概念出发,生搬硬套复杂的现实情况,简单匆忙地作出判断,得出结论。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不是纯而又纯的,都是既有主体的生产形式,又有非主体的生产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这种主体与非主体生产形式的相互关系,都不相同,对此,马克思有一段名言:“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2 〕马克思举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为例,来说明这个原理。他说,在中世纪,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因此,甚至资本(不是指纯粹的货币资本,而是指手工工具等等)也具有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在这个社会中,农业越来越变成仅仅是一个工业部门,完全由资本支配。在每一个具体存在的社会形态中,非主体的生产形式都受到主体生产形式的制约和影响。马克思指出,各种经济范畴在现实资产阶级社会中的次序排列,不是依据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排列,更不于它们在人们“观念上”的顺序,而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来决定的。他强调, 问题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3〕。上述马克思的论述说明:
第一,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处于主体地位的生产;
第二,这种处于主体地位的生产及其关系,是一种“普照的光”,它决定其他一切生产、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并且改变着它们的特点;
第三,关键在于社会内部的结构。
马克思论述的这些原理,对于研究和处理我国现实社会中的公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无疑具有方法论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是很明显的。
列宁对于合作社性质的分析论断,完全符合马克思所讲的方法论原理。列宁说:“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在当时的苏维埃政权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了,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为什么合作社的性质有这样深刻的变化呢?列宁说,因为国家政权已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剥削者的政权已被推翻,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4〕列宁的论断告诉我们,一些基本条件改变以后, 某些具体的生产形式和经济组织的性质作用也就大不一样了。
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资本主义的分析,体现了马克思和列宁的方法论原理,对我们更有启迪借鉴作用。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期间论述我们党的纲领时提出,我们“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他说,“我们提倡的是新民主主义的资本主义”。这种新民主主义的资本主义,“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为什么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为什么这种资本主义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的一条,是中国的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资本主义的发展可以为社会主义创造物质前提。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又提出,“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他提出可以开夫妻店,可以雇工,可以开私营大厂。刘少奇也说,“有一点资本主义,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的补充。”这里讲的,当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主义。这样,在毛泽东的理论中,就有了三种不同历史条件下的资本主义。
第一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资本主义;
第二种,新民主主义的资本主义;
第三种,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主义。
上述三种,虽然都是资本主义,但它们在社会内部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而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性质已有差别,作用也很不一样。
在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资本主义,特别是那些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是处于主体地位的生产形式,它本身就是“普照的光”。新民主主义的资本主义,其存在和发展是有条件的,就是“不能操纵国计民生”。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因素,是“普照的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占有主体地位,更是“普照的光”。
总之,对于每一个经济范畴、经济形态,要作历史的具体的考察和分析,特别要考察社会内部的经济结构状况,不应从本本出发、从概念出发,简单地作出判断。
有的学者提出,“要改变过去那种把阶级和阶级斗争简单化、公式化的观点和做法,要根据较之一百多年前有了很大不同的历史情况、现实情况,对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进行新的研究,作出新的论断。对当代世界总的形势和各个国家形势的分析,都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但不能停留在原来的认识水平上。”〔5〕对私营经济, 要加强理论研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要有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它们是什么性质,与旧中国的这类经济有何不同?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来进行研究。但不是教条主义地搬用本本,不是简单地套用历史经验,而是严格地从实际出发,对实际情况作深入的调查和分析。”〔6〕这些意见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重视。
二
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引和规范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私营企业在生产资料的占有范围、经营规模、产供销活动、信贷等方面,都受到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受到国有经济的制约。
关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编印的《中国私营经济年鉴》1996年版的记载,至1994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共43.2万户,雇工人数为559.5万人,每个企业平均近13 人。另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同志文章提供的材料,1996年底,全国私营企业数为65.45万户。
从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构成状况来看,据统计,来源于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辞职人员占43.59%,乡镇企业职工占30.7%, 农民占16.24%,国营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占4.27%。 以上几项合计占私营企业主总数的94.87%,就是说,占了绝大部分。 在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初期,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以农民、待业青年和无业闲散人员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有关政策的逐步明确和宽松,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逐步转变,一大批知识分子、技术人员、专家、复员转业军人、离退休人员、党政机关干部、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也加入了这个队伍。据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对广东省私营企业主的调查分析,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党的培养和教育,其政治心理素质比较稳定,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从总体上说,目前私营企业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7 〕无论是从私营企业本身的状况来看,还是从私营企业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看,我国的私营企业同新中国成立以后多种经济成分中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没有什么联系,而且有着重大差别。因此,将今天的私营企业与解放初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简单类比、相提并论是不适当的。依据一些简单的数字,就作出私营企业主是资产阶级分子,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的论断,是不慎重的,也是不符合目前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实际的。
当然,在实践中,在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但这是另一个问题。
目前,对我国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归属,有多种说法,认为,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但不是一个阶级;认为,还没有形成为一个阶层;认为,已经形成为一个资产阶级,或是一个正在形成的非完整的资产阶级;认为,目前给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属性定位“为时过早”,等等。对这个问题出现众多的说法,除了对阶级阶层概念理解上的差别外,更多的是反映了私营企业主作为一种客观对象,其本身还未定型。笔者基本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三
在分析私营经济及其业主的社会阶级属性时,要充分考虑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即基本国情出发,观察和分析问题。首先,要明确肯定,我国社会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公有制经济在经济运行中起主导作用。其次,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是要发展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这就要调动一切能发展生产力的积极因素。因此,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必须允许和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经济格局下,公有制经济(还有国家政权)不但制约和影响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必然制约和影响阶级构成和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在我们这个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绝不像资本主义社会和其他私有制社会那样,剥削阶级可以自然而然地形成和发展。
(二)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中。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还在进一步发展变化之中。从目前情况看,有起支配作用的国家所有制、国家控股的国有与社会混合所有制、各种基金组织投资控股的社会所有制、股份合作所有制、合作和集体经济,等等。在上述这些所有制形式中,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以不同方式与公有制经济相结合,并受公有制经济的支配。这种情况,对我国社会阶级构成和阶级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就更为明显了。
总之,我们要清醒地面对实际,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具体地历史地观察、思考、处理各种问题,而不应采取孤立静止的研究方法。对所有制、对阶级构成问题的研究,也应当是这样。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四卷,第54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二卷第24、25页。
〔4〕《列宁选集》第2版第四卷,第768、772、773页。
〔5〕〔6〕《百年潮》杂志1997年第1期,《胡绳访谈录》。
〔7〕参看《广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