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籍论文,战国论文,基层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近出版的《里耶发掘报告》一书,①除收录2003年度已经刊布的材料外,②又公布了一批新资料,即“祠先农简”22枚、“地名里程牍”2枚、“户籍简”28枚、笥牌和封泥匣8枚以及编号为J1⑨984的“文书简”1枚,合计61枚。虽说数量不多,但对于促进里耶秦简及其相关历史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多有裨益。尤其是其中28枚“户籍简”,更是引起研究者的极大兴趣。《里耶发掘报告》甫出,便有学者就其年代、性质及其所反映的户籍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③最近则又有学者提出许多颇具价值的意见,诸如“南阳”为里名,户籍简的性质为乡户版,编制年代是在秦占领楚地后不久。④但是,“户籍简”蕴含的史料价值与学术意义恐还不尽于此,它所体现的战国末期楚、秦两国尤其是楚国基层社会问题,对厘清聚讼已久的种种学术争端颇有帮助。另外,其编制年代与性质等基本问题亦尚有补充论证的余地,这也是笔者作相关研究的基础。故略陈管见如次,以就正于方家。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里耶发掘报告》中存在一些互为歧误的疏漏之处,这里仅就“户籍简”提出两点,其中张荣强已经指出的关于老年女性的登录位置问题则不再涉及。其一,关于“户籍简”出土时的残段数量,一说51枚,⑤一说52枚,⑥前后不一,未知孰是。其二,《里耶发掘报告》讲,“经整理拼复缀合得整简10枚,残简14枚(段)”,“其余无字残简不录”。⑦其说与实际公布的材料有所出入。经复核,《里耶发掘报告》所刊布的材料共计28条,包含原残简40枚,其中“整简10枚”无误,而残简共计18枚,包括有字残简14枚、无字残简2枚(《里耶发掘报告》编号分别为25、28)、习字木屑1枚(《里耶发掘报告》编号为27),《里耶发掘报告》编号为26(即文末所附“迁陵县(道)都乡南阳里户籍事类综览表”⑧中的K14)的残简,疑问较大。据《里耶发掘报告》说明,该简“仅存第四、五栏分栏号。残长10、宽1.3厘米”,不过整理者所给出的释文格式则为“第四栏:……”、“第五栏:……”,⑨揆诸整理报告的释文体例,似又表明该简有字。由于《里耶发掘报告》没有给出该残简的图片信息,故实际情形究竟如何,只能等待今后更为全面细致的新报告问世。此外,此次公布的“户籍简”中,只有14枚(包含原残简24枚)附有彩照,其余14枚(包含原残简16枚)无照片、摹本,仅作文字上的简单描述。至于剩余“不录”的11(或12)枚,没有给出诸如尺寸、材质、残缺情形等方面的信息,这对进一步缀合及深入探讨“户籍简”所反映的历史问题而言,无疑是一种缺憾。当然,小疵大醇,《里耶发掘报告》中精彩之处比比皆是,而整理者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是值得学界感佩的。
一、关于里耶“户籍简”年代、性质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户籍简”编制年代的补充说明
关于里耶“户籍简”的形制、格式与主要内容,整理者及张荣强均有清晰的概括说明,此不赘述。出于分析论证的需要,同时为了便于读者参照利用,笔者以家庭类型为次第,将“户籍简”内容及相关事项整理成“事类综览表”,附于文末。与原先在《文物》、《中国历史文物》上刊布的“文书简”不同,此次发表的“户籍简”,其文字形体比较纤细,而《里耶发掘报告》所附彩照效果也不够理想,其上文字内容几乎无从辨识,故本文在资料利用上,只能以整理者给出的释文为主要依据,个别改动处则出注说明。
关于“户籍简”的编制年代,学者通常定为秦人占领楚地后不久。⑩这个判断应该说是比较允当的。不过,若进一步联系传世典籍及其他相关出土文献资料,窃以为其年代似可定在战国末叶,比目前刊布的一号古井秦简早。略作分析如下。
从字体上看,这批“户籍简”无疑具有秦(包括战国末叶的秦国和统一六国后的秦朝)或汉初的特点。而户主的登录格式,即“南阳户人荆不更某某”或“南阳户人荆大夫某某”之类,对年代的进一步判别还是有所帮助的。关于爵位之前系以“荆”字之特异现象,整理者指出,“应该有其特定的含义,值得研究”。同时又有倾向性地认为,可能是指旧楚爵位。(11)这种可能性当然存在。不过,笔者还是比较赞同张荣强的意见,即认为将其理解为旧楚之地或许更恰当。而且,这里的“荆”,应该看做是一种他称形式。因为就目前所知的各种材料(包括传世文献及出土文字资料)而言,楚人极少自名为“荆”。(12)重要的是,“户籍简”中“荆不更某某”或“荆大夫某某”这样的构词方式,显然与相同区域内的汉初名籍简有别。如年代大概在汉文帝时期的江陵汉简“郑里廪簿”,其“户人”的登录格式为“户人公土田”、“户人公土市人”等。(13)在爵位之前并未使用“荆”字加以限定。两相对照,风格迥异。故而,笔者相信里耶“户籍简”不太可能是汉初遗存,而应为秦国吞噬楚国西境或灭楚后不久的产物,其年代大致应在战国末叶,最晚则可至秦朝初叶。
从目前已公布的各种信息看,里耶一号古井所出之秦简,其中有明确纪年的是从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到秦二世二年(前208),这大致可以作为里耶“户籍简”编制年代的一个参考标准。但考虑到这两批简牍的出土地点不同,性质也不一样,其中一号古井所出秦简为县廷文书,而“户籍简”属于“乡户版”,(14)所以两者的书写与编制年代未必完全一致。
例如,目前发布的一号古井所出秦文书简中,涉及的编户民已不在少数,但这些编户民的称谓形式,通常是由地名、身份或爵称、私名等三部分组成。以一般情形论,在入秦之后,迁陵县境内的编户民绝大多数恐怕还是旧楚遗民。但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即目前所见的所有编户民,其身份或爵称之前没有一例是以“荆”字作限定的,这与“户籍简”中户主爵称之前基本上系以“荆”字的做法存在一定差别。一种可能的解释便是,“户籍简”的年代或许要略早于目前所见一号古井所出的文书简。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二十三年, “秦王复召王翦,强起之,使将击荆”。到秦王政二十五年,楚国彻底被秦国吞并。但从相关文献记载看,楚国的西境在此之前似已归秦所有。例如,《史记》同篇: “秦王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异日……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集解》引苏林之说谓“青阳,长沙县是也”。(15)很显然,就其地理位置而言,里耶古城应该在“青阳以西”的范围之内,包括里耶在内的楚国西境归秦所有,当在“发兵诛,得其王”也即王翦灭楚之前,甚至应该在强起王翦“使将击荆”之前。关于“荆王献青阳以西”及楚背约击秦南郡等历史事件,传世文献中并无专门记载,其详不得而知。《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简22第二栏有王政“十九年,□□□□南郡备敬(警)”之残辞,很可能与楚国“击我(秦)南郡”之历史事件有关。若此推断不误,则里耶归入秦国版图的时间,大致应该在秦王政十九年之前。而里耶“户籍简”的编制年代,或应与之相近。
总之,从目前所能找到的种种线索来推断,笔者倾向于认为,里耶“户籍简”的写成年代以战国末叶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它或许就是秦人侵吞楚国“青阳以西”之地后的产物。(16)当然,这样的推断合理与否,今后将会陆续刊布的一号古井文书简或许能给我们提供某些帮助。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谈谈爵称之前系以“荆”字的问题。诚如《里耶发掘报告》整理者所言,此中或具有某种特殊含义,值得进一步研究。对于这一此前比较罕见的现象,目前所能做的便是根据其中的点滴线索作一大致推断而已。需要考虑的主要有三点。首先,里耶一地既为秦新占领地区,其治民虽以旧楚遗民为主,但肯定会有一部分外来人口。如简K30/45的户主“南阳户人不更彭奄”就很值得注意;其爵称前并无限定语“荆”字,故彭奄一家极有可能是外来的,甚至是从秦地而来的。其二,据秦晖研究,汉代的乡官由县廷下派。(17)那么,战国末期的秦制或许也是如此,当时当地的乡吏极有可能出自秦地,而非里耶本地之人。其三,户籍虽由乡级政府编制并保留正本,但最终还是要将相关信息上报县廷直至中央政府机构。对于战争年代新征服地区的政府来说,掌握此类与编户民身份来历相关的信息,实属必需。以上推论,尽管证据尚不充分,但就情理言,或许还能勉强说通。
(二)“南阳”的行政级别、上下隶属关系与“户籍简”性质等问题再考辨
要探讨这批“户籍简”的性质,首先就得确定“南阳”的行政级别。关于“南阳”,目前主要有“郡名说”与“里名说”两种不同观点。前说由《里耶发掘报告》整理者提出,(18)并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19)而张荣强则明确主张里名之说。私意以为,后一种意见的证据较为充分,似更为可靠。只是张文立论主要以传世文献与汉以后的出土材料为依据,对战国时期的资料(尤其是出土文字材料)鲜有涉及,而且论证亦相对简略。故此,笔者愿就个人所见,补充一些年代相对接近的佐证材料,同时从其他角度入手再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以“某地户人某某”为格式的汉代名籍出土资料,除张文所举之外还有一些,如“市阳户人孙婄”木尺、(20)“市阳户人婴家”衡杆(21)等,这里的“市阳”,研究者多主张为里名,(22)窃以为此说可靠。(23)所以,就直觉言,与之结构基本相同的“南阳户人荆某爵某人”中的“南阳”,也应视为里名方妥,因为汉承秦制,相互间的差别不可能太大。遗憾的是,除新出里耶“户籍简”,目前尚未发现战国或西汉时期的其他原始户籍资料。当然,楚怀王时期的包山楚简中还有一些线索,似可作为参考比对的依据。
例如,包山楚简“集箸类”文书中有这样几条:
1.臧王之墨以纳其臣之溺典:熹之子庚一夫,凥(居)郢里。(《包山楚简》7)
2.之玉府之典:
之少僮盬族
一夫,
一夫,凥(居)于
(路)区泉邑。(《包山楚简》3)
3.复上连嚣之还集瘳族涧一夫,凥(居)于
域少烑邑,在陈豫之典。(《包山楚简》10)
上引3条材料所涉及的“溺典”、“玉府之典”及“陈豫之典”,一般认为就是当时楚国用来登录编户民及私属人员信息的类似于户版的典册,乃各级政府核查治内人口的凭据,所以,有司可以通过翻检相关的“典”来核对有关人员“居处名族”等情况,也就是像“郢里”、“区泉邑”与“少烑邑”之类的具体居址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名、编户民与私属人口的个人名号及其所处家族之姓氏等信息。从简文内容看,地方有司上报治内编户民与私属人口居处之内容,可简可繁,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被核查人员的居处,最终都要落实到城内的社区组织“里”与农村基层聚落“邑”。(24)这就是说,当时楚国在登录编户民与私属人口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其居处所在的基层组织之名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事项。这与目前所见东汉以降的户籍实物资料,具有共通之处。由此说来,这些战国晚期的楚简材料,对判别里耶“户籍简”所涉及的“南阳”一地之行政级别,应该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若以此为据加以推测,窃以为把“南阳”视为里名似较郡名说来得可信些。当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补充论述里名之说的合理性。
战国秦汉时期的名籍资料,目前已有了丰富积累。尽管名籍不能直接等同于户籍,但两者关系密切,名籍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对于准确理解里耶“户籍简”,恐怕还是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的。故而,我们不妨以当时名籍简之存放地点与登录格式的对应关系为视角,来谈谈“南阳”的行政级别问题。
综观已有的战国秦汉时代与名籍相关的出土文字材料和传世文献资料,个人名籍的主要组成要素不外乎睡虎地秦简中所讲的“名事里”(25)(个别处作“名事邑里”(26)),即姓名、身份爵位与居所。(27)其中居所一项,与前引包山简“集箸类”文书所反映的那样,可简可繁,简单的仅有里名,复杂的则里、乡或县名俱全,具体视语境而定。若在所辖的县境之内,县邑之名往往省去。以里耶一号井所出的秦“文书简”为例,编户民的名籍著录形式,均为“某乡某里某爵某人”,如“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J1⑨1)、“阳陵孝里士五(伍)衷”(J1⑨4)、“阳陵下里士五(伍)盐”(J1⑨5)、“阳陵提阳上造徐”(J1⑨6)等,乡名与里名具备,但没有一例是系县邑名“迁陵”二字的,原因便是所行文书在县境之内,保存地点则在迁陵县廷。当逸出辖县范围,则需标明县邑名称。如包山楚简属中央一级文书,故但凡涉及编户民的名号时,往往系以所属县邑之名,像“下蔡山阳里人”(《包山楚简》121)、“下蔡
里人雇毋返”(《包山楚简》121)、“繁丘之南里人龚慦”(《包山楚简》90)、“正阳之酷里人邵
”(《包山楚简》150)等,下蔡、繁丘、正阳等均为县邑之名。(28)当然,某些文书中或会略去县邑之名,但往往是缘前文而省。而见诸文献的则有“洛阳乘轩里苏秦”(《战国策·赵策一》)、“轵深井里聂政”(《战国策·韩策》)等。再如居延汉简戍卒和田卒名籍,其居处一项通常包括郡、县、里三级,比如“戍卒淮阳郡苦中都里公士薛宽”(《居延汉简》65·1)、“戍卒汝南郡西平中信里公乘李参”(《居延汉简》15·22)、“戍卒河东皮氏成都里上造傅咸”(《居延汉简释文》2418)、“田卒淮阳郡长平阳里公士兒尊”(《居延汉简》19·40)等,因为当时边地的戍卒与田卒大多来自全国各地,故需标明其所处之郡与县。甚至稽查流亡,也要“具置郡县里”(《居延汉简》303·15+513·17)。但无论繁省,里名不可不记。因为以里名为核心的“居处”,是战国秦汉编户制度的关键所在,乃政府征发徭役、赋税的重要凭据,(30)包山楚简与睡虎地秦简中动辄讲“某人居某里”、“某里某人”或“某邑某人”,便是最好的注脚。故而笔者认为,把“南阳”二字视作具体的里名可能更加合理。(31)从业已公布的秦文书简判断,里耶故城当时称“迁陵”,为洞庭郡辖下的一个县邑(32)或道邑。遵照秦汉名籍记录方式的惯例,我们或能推定,“南阳”应该就是迁陵县(道)所辖的一个里。
不唯如此,从里耶“户籍简”残存数量及本身文字内容等方面观察,似乎也能从另一个侧面证实“南阳”为里名之判断。
综合《里耶发掘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与信息,并把各种损毁因素考虑在内,51(或52)枚残简所能拼合出的整简大致应该在20枚以上。而这批“户籍简”的形制非常清楚,即一户一简。这就是说,南阳一地所含家户的实际数量大致有20余户。而目前“户籍简”中记录有“伍长”4位,即如K27、K1/25/50、K42/46、K36诸简所示。揆诸秦国“五家为伍”的编伍制度,仅此一项所含的实际家户数就应该有20户。
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56中有关于大夫一级是否与普通百姓合同编伍的记载,其辞曰:“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这条文书的大意是讲:设问大夫数量不多,是否应该与里中庶民一起编伍?答复是不必。(32)也就是说,里中大夫之家不入编伍之列。此法律条文,恐怕也适合于用来解释里耶“户籍简”的具体内容。残简K18尚保存第一栏“南阳户人荆大夫”7字,说明“南阳”一地亦有大夫之家,而大夫之家又不在编伍之列,故而“南阳”一地所含家户数量至少得有21户。张荣强以有字简的数量为据而推定为24户,与笔者的推断出入不大。
可以这样认为,从文字内容所能推算出来的家户数,与残简所能缀合出来的整简数量大致相当。这样的一个家户数字,与当时当地一里的规模大体吻合。例如,里耶秦简中有一条关于报请任命“里典”与“乡邮人”的文书,其辞曰: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匀、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J1⑧157正)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J1⑧157背)
此文书大意是讲: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甲午之日,启陵乡的啬夫向迁陵县的县令及县尉汇报,欲分别任命成里居民“成”与“匄”为该里的里典和启陵乡的邮人,得到的批复是同意对“匄”的任命,但驳回“成”为成里里典的提议,不予录用的主要理由便是简文所谓的“廿七户已有一典”。此文书说明,迁陵县启陵乡成里的规模为27户。
里耶秦简中还有一条关于追讨编户民“年籍”(即记录编户民具体年龄的簿籍资料,张文以为或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年细籍”)、核查徙居者年龄的文书,即简J1(16)9,其辞有“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一语,依照当时文书的书写惯例,所缺二字当系“劾”之爵称或身份。故此语大意是说,原本居住在渚里的以劾为首的17个家庭,由于某种原因而集体迁徙到了迁陵都乡。(33)从中大体可以推断出,此所谓17户,应该就是渚里之中的所有家户数。17户也好,27户也罢,总之与《周礼》等文献所记载的一里通常在二三十户的规模相近,而目前所能估算出的南阳一地的家户数,也同样在此范围之内,所以,把“南阳”视作里名,相对而言更为合理。
张文从户版形制特征入手,通过比对张家山汉简“户律”条文及相关传世文献之记载,对里耶“户籍简”的性质作出明确判断,认为“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版是迁陵县某乡保存的户籍,再准确点,就是迁陵县某乡南阳里户籍”。窃以为其“乡户版”之说非常精彩可靠。考虑到这批“户籍简”是被废弃在县邑故城之外的城壕中的情形,而里耶故城又当是迁陵都乡之所在,所以,鄙意以为,这批“乡户版”极有可能是当时的都乡有司废弃的,故最能体现“南阳”一里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完整表述方式似乎是“洞庭郡迁陵县(或‘道’)都乡南阳里”。
倘若笔者对“南阳”行政级别与上下隶属关系的判断不误,则这批“户籍简”的性质也就非常明确了,它们显然属于迁陵县(或“道”)都乡南阳里这一基层聚落的户籍资料。这对探讨当时当地的基层聚落形态、基层社会组织等问题,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价值。
二、“户籍简”所体现的战国晚期楚、秦基层社会形态及其相关问题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尽管成绩斐然,但相对而言,战国中后期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具体到基层社会组织、基层聚落形态等问题,现状更不容乐观。当然,主要原因还在于文献不足征。而现今有了新发现的与当时基层聚落、基层组织直接相关的里耶“户籍简”,研究状况或能有所改观。藉此新材料,很多聚讼已久或模糊不清的老问题,殆有得到解决的可能,介于商周与秦汉两大历史时期间的某些缺环,亦能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填补。故此,本文接下来重点要谈的,就是那些与基层聚落形态相关的问题。具体将从里居模式、家庭类型、附属人口等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事先需要强调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讲,这批“户籍简”既然属于秦人的遗存,反映的自然是秦国基层社会的形态特征。但是,“户籍简”登录的对象主要是旧楚编户民,且其年代又在秦吞食该地区不久,因此,个中所体现出来的基层社会形态,与其说是秦制,不如视之为楚制更为恰当,至多只能看做是楚、秦两国的混合体。或者可以这样讲,此中固然有像编伍之制这等秦文化因素的存在,但其根底毫无疑问属于旧楚。
(一)异姓聚居的里居模式
战国秦汉时期的里居形态及里中居民的社会关系等问题,是多年来史学界比较关注的焦点之一,而研究者所得结论却截然不同。学界一般主张,在当时以小型个体家庭(包括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为内核的基层社会中,血缘意识已被稀释,农村基层聚落与城市社区中的居民已经摆脱商周以来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的束缚,故而里邑中的居民基本上以异姓聚居为主,并不存在大范围、大规模的宗族聚居现象。(34)不过,也有学者如台湾史语所的邢义田,通过对传世文献的梳理,从族居、族葬及世业角度分析,指出战国到西汉的村里聚落“应更是聚族而居、聚族而葬才是”,(35)认为聚族里居是战国秦汉时代的常态,并未因列国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而有本质性改变。(36)与之意见相似的还有徐扬杰、马新等先生。(37)鄙意以为,后一种观点似乎很难成立,尤其是无法从出土新材料中找到正面积极的佐证。很显然,无论是战国时期的葛陵楚简、包山楚简与秦代的睡虎地秦简,还是西汉初年的江陵汉简以及西汉中晚期的居延汉简中,都没有编户民聚族里居的明显迹象,而相反的证据倒时有所见。今不妨简单列举几条。例如:
毒言 爰书: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牒)北(背)。●讯丙,辞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馀岁时迁。丙家节(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里节(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桮(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难与丙饮食。丙而不把毒,毋(无)它坐。”(《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91-94)
上引“毒言”一条,需关注者有三。其一,被控告者丙的家人(大概是其父辈甚至祖辈)曾与丙的外祖母同居一里,也就是说,里中居民有互通婚姻的现象存在,所以同里居民不必同族同姓。其二,不管是自愿还是受迫,里中居民可以迁徙他地,其结果便是在异地形成异族异姓同里聚居的聚落模式。而且,丙的外祖母被迫迁徙他地时年仅30余岁,故其发生年代至少是在数十年前的战国末期。其三,里中编户民家庭各有家祠,也有一里共同的里祠,后者大致与我们常说的“社祭”有关,但并不存在所谓“族祭”。这样的一个祭祀体系,大概也能反映出同里中各家庭之间鲜有单侧血缘上的联系。总之,可以肯定的是,“毒言”条所涉及的里,其居民并非所谓的“聚族里居”。而且,此类异族聚居一里的情形,至少在战国末期便已形成。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有“告子”一条,其辞曰:
告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50-51)
其中“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一语最值得关注,它强调的是父子同里的关系,但我们所能体察到的则是当时社会中应该有不少父子异里而居的现象,否则便无必要标明是否“同里”了。类似的例子还有《封诊式》简46-49“迁子”条,文繁不具引。
而在年代为楚怀王时期的包山楚墓竹简中,有“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昵至从父兄弟不可证”(《包山楚简》138反)的司法记录。这至少说明,战国中期以后的楚国,其里中居民并非同出一族的现象已比较普遍,甚至像从父兄弟这样的至亲都未必同里聚居,否则绝无必要在“同里”之后再添“昵至从父兄弟”之辞。类似的线索在包山简中还能找出一些,诸如《包山楚简》简126-128所示,(38)读者自可翻检。
而新刊布的里耶“户籍简”,则更为生动具体地反映出当时基层聚落内部居民的社会关系。从现有材料看,迁陵都乡南阳里中居民至少有7个姓氏,即蛮、黄、五、彭、挛、宋、李,若“大某”之“大”亦属家族名号的话,则达8个,读者可参文末所附“事类综览表”。其中黄姓稍有例外,共计3家19口,其他均为一户一姓。这样一种聚居形态,显然不能称之为“聚族里居”,实乃《庄子·则阳》所言合“十姓百名”之“丘里”的最好注脚。
将上述材料综合在一起,我们可以大胆地讲,战国秦汉文献尤其是儒家文献中所宣扬的宗族团体、血亲意识等,可能仅仅是一种观念性、理想型的东西,与社会实际,尤其是东周时期的情形,有较大距离。(39)即便说有“聚族里居”现象存在,也仅限于某些从事特殊手工业的人群之中,(40)恐怕很难作为社会整体形态的代表;过分强调特殊群体的居住模式与基层社会关系,并将此类现象无限扩大,不免有失之偏颇的嫌疑。
(二)以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为主体的编户民家庭类型
依照《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在秦孝公时期,出于富国强兵的需要,商鞅针对秦国旧有的、以“父子兄弟同室内息”、“男女无别”为主要表征的家族居住形态,大力推行分户析居的新政策,规定每个家庭中若有成年傅籍的同辈兄弟两人以上者,必须分家立户,否则便得加倍缴纳口赋,以示惩戒,即所谓“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1)所以,此后秦国的家庭类型便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42)这在睡虎地秦简中多有体现,(43)其《法律问答》所载各式条文,对夫妻关系的强调往往胜过父子关系,而对兄弟关系则鲜有提及,这便是当时基层社会中,编户民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的最好折射。(44)如今,我们从里耶“户籍简”中清楚地看到,迁陵都乡南阳里中有联合家庭2户,即如简K43、K2/23所示,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整理者以为此类现象值得推敲,甚是。不过,联合家庭的存在其实也不难理解。首先,南阳里中居民原本便以楚国编户民为主,这从户主基本上均系之以“荆”字一点便可窥知。追述楚人旧俗,在怀王时期,楚境之内便有较大规模的家族组织存在。例如,包山简中有一条家族成员由于不分析田产而被起诉的案件记录,(45)其辞云:
冬之月,甲寅之日,
快讼郘
、郘□、郘怿、郘寿、郘
、郘
,以其不分田之故。期乙丑。郯路公蛙识之,
劲为李。(《包山楚简》82)
上引简文大体是讲,由于邵氏等人不对其田产进行分割,故遭快起诉。而郘
等同姓者,相互间很可能是兄弟甚或从兄弟关系。此案卷起码可以说明两点:其一,战国中晚期之交的楚国,也有着与秦国类似的家庭析产制度,同样推行类似于“民有二男以上”应加分异的政策。当然,这极有可能是受其邻国(秦)影响的结果。其二,若不加分异,会被人起诉,遭到惩罚。尽管具体惩处手段现已无从知晓,不过可以肯定,惩治手法不会太过酷烈,否则绝不会有人甘冒大险,故而出现较大规模的伸展家庭是可以理解的。迁陵都乡南阳里中有联合家庭存在,大致可以看做是此类特殊现象的延续。
再则,尽管按照秦律之规定,编户民有二男以上而不加分异者,会受到加倍缴纳口赋的处罚,但这毕竟不同于其他更严厉的处罚。所以,当一个家庭没有足够的财力为新组建的家庭提供住宅等基本生活设施时,或者基于血缘亲情等方面的特殊考虑不愿分家析产时,自然会权衡轻重、避害趋利,口赋加倍也不能算是最坏的选择。这在睡虎地秦简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睡虎地四号秦墓中出土有我们分别称之为“黑夫家书”和“惊家书”的两方木牍,(46)从文字内容分析,黑夫与惊兄弟两人相处于以兄长“衷”为户主的家庭之中,很显然,这是一个三世同堂、且包含多个生育家庭的联合家庭。(47)而且,该家庭当时比较贫困,即便是置办军服的费用(亦即数量并不算多的“五六百”钱),也须用卖掉院落内所植柏树的方式攒凑。(48)从中我们大致可以体会到当时“分异令”的执行情况与贫困家庭的应对办法。(49)至于出于孝、友等血缘亲情意识考虑而兄弟合籍的个例,像《史记》、《汉书》等文献中亦不乏记载,(50)若以“汉承秦制”而论,这些个例大概多少也能折射出战国晚期或秦代的某些史影来。
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今人所见到的某些史料,其所描述的历史面貌往往是静态的、平面的。里耶“户籍简”也有类似缺陷,所载录的户籍资料是以某一时间为界限的,恐怕很难反映出当时社会中家庭形态结构的动态变化。以民族学家对四川省汶川县羌村的观察为例,一个家庭,往往“是在核心家庭——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和新的核心家庭的模式中循环”,联合家庭只是其中的过渡形式,存在时间非常短暂,很快会被其他两种类型替代。(51)秦汉以降的家庭发展史中也存在同样的现象,对此,李根蟠已有过系统论述。(52)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认真思考的。倘若我们能以动态的眼光来审视相关史料的话,战国秦汉时期的联合家庭是否存在、是否合理等问题,便不会再令人困惑。
总之,在秦人所登录的“户籍简”中出现联合家庭,窃以为是可以理解的。况且,秦国的法律是否能够在新征服地区雷厉风行地推行落实,本身亦是一个未知数。与此同时,我们还无法排除此乃秦人对新征服地区施行恩宠政策的可能性。
然而,联合家庭毕竟不是编户民的主体家庭类型,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才是当时社会的主流。就现有材料言,迁陵都乡南阳里中的核心家庭有6户,主干家庭有3户,而从行文格式判断,K8/9/11/47、K5、K7、K31/37诸简所登录的4户同样应该属于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只是照片不够清晰,而整理者也没给出相应的释文,我们无法作进一步的明确分类罢了。将核心家庭数量和主干家庭数量相加,其数已高达13户,约占可供家庭类型分析的总户数(即15户)的87%,这足以说明问题的实质。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南阳里中的4位伍长,有3位明确出自核心家庭(2位,K27、K1/25/50)和主干家庭(1位,K42/46),残简K36中的“伍长”大致也应该归属于小型个体家庭中,均与联合家庭无关。从中或能体察到,当时秦国政府对联合家庭的态度,至少谈不上友善。论者若过分强调当时社会中联合家庭的主体地位,(53)笔者认为是欠妥的。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所知的主干家庭均为残破型,即第一代人口中没有男性,这可能是战国末年连年战争的结果。而第一代人口中的3例女性,即木简中以“母某”为称者,有2例是被登录在第四栏中的,似与未成年女子一视同仁。按《晋书·食货志》记载当时户调之式,有“男女……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之辞,对我们理解“户籍简”中的相关现象,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据此,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她们属于老年女性,业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或已到法定的“免老”年龄,不再承担或只需部分承担政府所摊派的诸如徭役、算赋(54)之类的义务。(55)应该特别说明的是,《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中的“二男”,从亲属关系上讲,是兄弟关系,而非父子——子辈称“男”是汉人的习惯。这在汉简中有大量证据,毋须赘言。所以,主干家庭成为当时社会中的主要家庭类型之一,与商鞅“分异令”并无违迕。人有生老病死,需要子孙养老送终,一个社会,尤其是根本没有建立起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中国古代社会,如果不存在主干家庭,或者主干家庭被政治力量直接破坏,反而会让人感到奇怪。④如睡虎地秦简中提到: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08)
如简文所示,秦律对“家罪”的解释,“父子同居”成为首要条件。反过来说,父子不同居,便不能称之为“家罪”。再如:
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20-21)
“盗主”应该是盗窃主人的意思。私家奴婢盗窃家主父母的财物是否构成“盗主”之罪,关键要看家主(同时也是法律上的“户人”)与其父母是否同居共财。由此可见,父子同居和父子别居一样,是秦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故而,与此相对应的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也应该是基层社会中家庭类型的主流形式。将商鞅“分异令”与核心家庭间接地画上等号、排斥主干家庭的做法,(57)恐不足取。
(三)臣与妾——编户民家庭中的附属人口
战国以降的编户民的家庭人口中,是否包括臣妾之类的附属人口在内?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有一定分歧。如睡虎地秦简中有一条有关“封守”的爰书,其辞曰: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 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 大木具,门桑十木(朱=株)。●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待令。(《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8-12)
所谓“封守”,就是“查封犯人的产业,看守犯人的家属”。(58)“鞫”便是审讯之谓。这是一条乡官对待罪受审之人的人口、家产加以“封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廷的文书程式。此中所涉及的家庭规模和结构应该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否则不会作为公文写作的参考格式加以抄录、并随葬于死者“喜”的墓葬中。从上引简文看,“封守”的对象包括“室”与“人”两大块,如一宇二内属于“室”、妻与子属于“人”,这都不成问题,但像“臣某”、“妾小女子某”等奴仆,究竟是“室”还是“人”,便成为聚讼焦点。例如,《左传》文公元年记载,楚穆王继位之后,“以其为太子之室与潘崇”。孔疏云:“商臣今既为王,以其为太子之时所居室内财物、仆妾以予潘崇,非与其所居之室。”这就是说,“室”只包括居室之内的财产与臣妾,换言之,臣妾是财物而非“人”。故而,有学者据此认为,秦代的私家奴仆并未被当作编户民的家庭成员或准家庭成员看待。
笔者以为,且不说孔颖达的解释是否准确、可否遽信,仅就“封守”条行文格式判断,个中“臣某”、“妾小女子某”属于“人”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而联系里耶“户籍简”,此中分歧或可消除。如K27、K2/23诸简所示,家臣是明确被登录在编户民的户籍之中的。另如K8/9/11/47、K7、K31/37、K35诸简,大致也有臣或妾被登录于编户民户版的痕迹。户版毕竟不是编户民的赀财簿籍,(59)所以当时编户民所拥有的家内奴仆(臣与妾),显然是“人”而非家产,这些奴仆应该是被看成编户民的家庭成员或准家庭成员。他们被登录在主家的户版之上,充分说明他们与主家间的依附关系已得到法律的认可。
里耶“户籍简”所反映的这一问题,究竟是秦制还是荆楚旧制,值得思考。倘若联系秦、楚两国在家庭分异制度以及后文将要提到的民爵称谓方面的共通性,窃以为,将臣妾等奴仆视为编户民家庭法定意义上的附属人口的做法,不仅秦国有,荆楚同样也有。例如,《包山楚简》42有“八月丙申之日,霝里子之州加公文壬、里公苛臧受期,九月戊戌之日不(譵)公孙
之侸(属)之死,升门又败”云云之辞,(60)这就是说,早在楚怀王时期,私属人口与家主之间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依附关系。我们甚至怀疑,这样的制度可能还存在于其他战国诸雄之中,在战国时代具有普遍性。由此说来,文献中所讲的“五口之家”、“六口之家”、“七口之家”、“八口之家”与“九口之家”等等,极有可能包括编户民所拥有的私家奴仆之数,所以,把它作为推断家庭类型的依据,哪怕是辅助性的参考依据,都需慎之又慎。
这批“户籍简”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目前所能看清楚的材料而言,“妾”以及与之身份相近的女性之“隶”,其登录位置与“臣”有别:前者被记录在第二栏中,即与户主之妻或母等成年家庭女性并列,而后者则登录于第五栏。这一现象给人的初步印象,是“妾”与“臣”身份有别。对于此等现象,《里耶发掘报告》的整理者推测说,像简K4中的“隶大女子华”,“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61)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推论。也就是说,由于婚姻或生育等方面的因素,最终导致“妾”(包括“隶”)的身份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从睡虎地秦简记载看,当时依旧延续着封建时代便已存在的“媵臣妾”制度,如: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膡(媵) 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70)
“妻有罪以收。”妻膡(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71)
这些媵臣与媵妾,其主要职责当然是负责家内杂务,分别相当于后世的家仆与丫环之类。而媵妾往往又是男性主人除正妻之外的法定性伴侣,通过“纳妾”等程序,其身份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成为家庭中的正式成员之一。
再则,就秦律推断,一个人的身份主要取决于其生父的社会地位。例如: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别)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殴(也),问女子论可(何)殴(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殴(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74)
该女子之所以要“别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无非就是想提高其子的社会地位。反过来讲,一般编户民与女性奴仆结合所生之子,大概不会被划入“臣妾”或“隶臣妾”之列。传世文献及新出土资料均表明,自战国以降,楚地人口比例严重失调,呈男少女多之势,一夫多妻似成当地习俗。(62)而在特殊的战争年代,政府出于保证兵源与增加赋税的考虑,自然会对生育行为大加鼓励。而男性编户民与家庭附属人口“妾”乃至女性之“隶”的结合,事实上对扩大征兵和增加国家税收均有益处,所以,政府机构对此类行为起码不会明确反对。
结合上述两点,里耶“户籍简”臣、妾异栏登录这一看似怪异的现象,或许能够得到某种合理的解释。
但即便如此,也不足以证明当时社会中“妾”与女性之“隶”的身份地位原本就高于“臣”,因为我们无法辨识K8/9/11/47、K7、K31/37、K35诸简第五栏中的文字内容,当然就不能排除其中原本有“妾”或女性之“隶”名号的可能性。而各种战国秦汉文字资料大量出现的“臣妾”、“隶臣妾”之辞,已经表明臣、妾身份等级的整体一致性。
(四)里中居民编伍之制——基层社会中的秦文化因素
关于战国时期楚国的地方行政组织,研究者通常以《冠子·王鈇》为据加以推论,理由是该书据称为楚人所作,故而认为其中所记制度必属楚制,保守一点,也多认为其说是以楚制为基础的。不过,这样的理解或许是有些问题的,起码有简单化的倾向。今不妨将相关文字抄录如下:“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63)依照上引《
冠子》的说法,当时的地方行政体系有郡、县、乡、扁、里五级,而里中又设有什伍之制,一里的规模则为50家。窃以为,这个体系并不一定可信,其中构拟的迹象就如《周礼》一般,非常明显,它起码与楚国的出土文献资料如包山楚简所揭示的情形不符。
从年代大约为楚怀王时期的包山楚简看,楚国实施的是城乡二元地方行政体系:城内置里,里上为县,县上是否设郡,还有诸多争论,而郢都之里则称之为“州”,以示与其他普通城市中的社区“里”有别;(64)乡村的基层聚落为邑,邑上有敌,敌上置域,域辖于县。(65)并且包山简中亦无“扁”、“乡”等行政区划之名。这与《冠子》所记有极大差异。也有学者推测说,《鹖冠子》所记为战国末叶的楚制。但这也只能作为一种聊备参考的假说,在现有数量庞大的出土文字新资料中,并无多少可信的正面证据。《鹖冠子》还提到,里中有什伍之居民编制,这恐怕也不能直接和楚制相比附。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这是正史中有关里闾什伍组织的最早记录。相对而言,列国中秦国“户籍相伍”之制的施行较为晚近,有可能是吸纳东方尤其是三晋与齐的制度而成。但说于秦献公十年之前,南方楚国也已有了相应的“令民相伍”的什伍制度,(66)恐怕大有疑问。其实,无论是年代略早于秦献公时期的葛陵楚墓竹简中,还是战国中晚期之交的包山楚墓竹简中,均没有楚国编户民“相伍”的任何迹象。
有了以上论述或认识作前提,笔者便可以进一步谈谈南阳里“户籍简”中的编伍问题。前文已经提到,里耶“户籍简”所体现的基层社会形态,是以楚国旧制为根基的楚、秦两国的混合体,像以小型家庭为主体的编户民异姓聚居的现象固然为旧楚所有,但在基层聚落内进一步划分什伍,恐怕是秦占领该地区后对旧楚编户民重新造册登记时的新政策。也就是说,战国时期的楚国从来就没有施行过编伍之制,这在年代相近的睡虎地秦简中也有所表现。例如前引《法律答问》简156中提到“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这条资料背后的历史问题,恐怕得联系战国末叶至秦初的实际局势来解释。在笔者看来,正因为秦在鲸吞列国的过程中,需要对新占领区广大编户民重新登录,所以具体操办者才会有“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之设问。正因为墓主“喜”原本为楚人,而他当时所管辖的对象又是楚遗民,所以才会将该条文抄录下来。因此,笔者认为,楚国编户民原本并无编伍之制,是否将社区和基层聚落中的编户民以什伍相联,恐怕就是秦、楚两国控制基层社会具体手段上的最大区别。
最后,附带说一下战国晚期楚国的民爵问题。里耶“户籍简”中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便是所有男性,不管傅籍与否,均有爵位:其中成年男子授“不更”之爵,共计20位,个别则授“大夫”之爵;而所有未成年男子也统统被授予“上造”之爵。这显然不符合一般的律令规定,尤其与张家山汉墓所出的《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相关条文有较大出入,故而整理者以为,此现象“令人不解”。(67)窃以为汉承秦制固然不假,但未必事事照搬,所以,用国泰民安时期所制定的汉初律令来解释战国末期的里耶“户籍简”中的民爵问题,未必妥当。其实,这一现象可以和前述联合家庭问题放在一起考虑。私意度之,其可能性不外乎二。其一,楚在灭国前夕,为抗击强秦的蚕食鲸吞,可能曾用广授爵秩的方式来笼络民心,以鼓励编户民参战,使之成为国之死士,前述主干家庭中均无第一代男性家庭成员之现象,或许便是进一步思考的线索。若此假说能成立,则“大夫”、“不更”、“上造”之类的民爵,战国末年可能已不仅限于秦国一境,(68)即如家庭分异之制同样在楚国推行一般。其二,或为大局初定后,秦人针对新占领区或边鄙之地居民而施行的一种优渥政策,前述里中联合家庭被堂而皇之地登录于户版,或与此相关。当然,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可能性,而秦人之所以照录不误,大致还是对既有事实的承认罢了。无论如何,此乃战乱前后的一种结果,而非太平盛世下的常态。
三、简单的结语
综上所述,大致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这批“户籍简”的年代,当在战国末叶,它很可能是秦人侵吞楚“青阳以西”之地后的产物。第二,“户籍简”中的“南阳”实为里名,为迁陵县(道)所管辖,其上级行政单位或为设置于县城之内的都乡。第三,南阳里中编户民大致有20余户,涉及的姓氏达7个到8个,其里居形态呈异姓杂居之状。第四,编户民的家庭类型有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三类,但以前两者为主,联合家庭的存在只能作为个例来看待,或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过渡形态。第五,家庭奴仆乃编户民的附属人口,他们与主家间的人身隶属关系,已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其中的女性奴仆,可以通过婚姻或生育等途径,提高自身的社会与家庭地位。以上与基层社会形态相关的诸多特征,大致可以看成战国末期楚、秦两国基层社会的共性之所在。第六,里中居民行编伍之制,但这可能属于秦文化因素,而非荆楚旧有。
此外,像男性居民无论老幼均授爵位,像联合家庭被堂而皇之地登录在籍、并未受到有司的指控等特殊现象的存在,大致可看做是战乱前后的一种结果。
这批“户籍简”的公布,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商鞅变法以来秦国户籍制度、基层聚落、社会形态诸问题的认识,对战国晚期楚国基层社会问题之研究意义重大,而且对探讨战国晚期秦、楚两国在政治文化上的交互影响等,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笔者确信,随着相关新材料的不断公布,我们对战国秦汉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与基层组织的认识会不断深化,某些不尽合理的旧论或能藉此得以纠正。
注释:
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
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l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③参见蔡万进:《“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5期。
④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3页。
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附录一·里耶城址遗迹登记表”,第690页。
⑦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3页。
⑧以下一律简称为“事类综览表”。另该表不包括《里耶发掘报告》所提到的2枚无字简和1枚习字简的信息。
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
⑩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1)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9、208页。
(12)周代金文资料及传世文献中习见“楚荆”、“荆楚”之词,但均属于他称形式,如鸿叔簋(《殷周金文集成》3950、3951)、驭簋(《殷周金文集成》3976)、史墙盘(《殷周金文集成》10175)及《诗经·商颂·殷武》等所示。而楚人通常自称为“楚”,这在两周金文中的例证达数十个之多,读者可以翻检《殷周金文集成》(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北京:中华书局,1984-1994年)一书。目前所知楚人或自称为“荆”的唯一例证,便是《包山楚简》(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著,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简246所见的“
王”,但在写法上明显有别,具体所指亦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13)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14)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5)《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4、235、236页。
(16)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里耶“户籍简”所有男性只有成年与否的标识,但均无具体的年龄记载,这对里耶“户籍简”年代的判别是否有帮助,或可作进一步讨论。不过,从下文所要提及的里耶秦简“文书简”J1(16)9看,在入秦以后,户籍之外似乎另有专门的“年籍”。今将这个问题以注文形式提出,希望能引起读者的注意。
(17)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4页。
(1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
(19)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以下简称张文),《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20)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21)纪南城凤凰山一六八号墓发掘整理组:《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
(22)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关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座谈纪要》俞伟超语,《文物》1975年第9期。
(23)走马楼吴简中还有“富贵里户人公乘黄五”、“大片里户人公乘王得”等与算赋相关的名籍资料十余条。(参见王素、宋少强、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尽管时代略晚,但其著录格式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24)楚国的基层行政组织城乡有别,城内为“里”,乡村为“邑”,似乎延续西周王朝的体系。
(25)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简6-7“有鞫”、13-14“覆”、37-41“告臣”、42-45“黥妾”诸条,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
(26)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简21-27“仓律”。按其中的“邑”字,有些学者直接比附成《汉书·宣帝纪》及居延汉简中的“名县爵里”之“县”,另有研究者则理解为“乡”,窃以为均似可商。这里的“邑”,其实就是《史记·商君列传》、《西南夷列传》中的“邑聚”,实指农村基层聚落,即今所谓村落者,故可与作为城内社区之“里”粘连成词而称“邑里”。《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63有“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之设问,其所谓“邑里”者,也同样是指基层聚落。睡虎地秦简中“名事里”习见,而“名事邑里”仅有一例,其缘由或在于斯。
(27)包山楚简中所规定的名籍登录内容为“居凥名族”,主要包括居住地(“居凥”)与私名(“名”)两项,而氏名(“族”)则据被登录人本身有无姓氏而定。
(28)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4-98页。
(29)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34-236页。
(30)以“南昜(阳)”为里名者还见于《包山楚简》简96,可作为张文的补充例证。由此也能说明,里耶“户籍简”中的“南阳”,未必需要和当时的南阳郡相联系。
(31)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3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9-130页。
(33)“都乡”一词还见于走马楼吴简《吏民田家莂》1·433B、5·1556、5·1623诸简。又著名的《汉南阳都乡正卫弹碑》亦有“都乡”之辞。(娄机:《汉隶字源》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25册,第812-813页)《后汉书》中则习见“都乡侯”一爵,其位在列侯之下、乡侯与关内侯之上。顾炎武以为“都乡”即明清时期的“坊厢”,也即城邑之内的基层行政单位。(参见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外七种)》卷22“都乡”、“都乡侯”诸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662-1664页)现在,我们一般理解为设在县治所在地之乡,其行政地位略高于鄙野之乡。
(34)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65-566页;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第1-44页。
(35)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新史学》第6卷第2期,1995年6月,收入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96页。
(36)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第96页。
(37)参见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0-162页;马新:《论两汉乡村社会中的宗族》,《文史哲》2000年第4期。
(38)关于包山简及年代更早的新蔡简中所反映的战国中晚期楚国里中居民社会关系问题,笔者另有专文,此不赘言。就目前所见的材料看,战国中晚期楚地的基层聚落,基本上是以异族聚居为主;里邑居民,尤其是庶民阶层,相互间极少有血缘上的联系,当然更谈不上有所谓的宗族组织。
(39)参见陈絜:《血族组织地缘化与地缘组织血族化——关于周代基层组织与基层社会的几点看法》,《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1期。
(40)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563页。臧知非甚至认为,当时手工业者都是居无定所,可以自由迁徙逐利,比较典型的例子便是楚金文资料中习见的“铸客”大多是从其他国家而来的。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90页。
(41)“倍其赋”之“赋”,学界有户赋和口赋(类似于汉代的“算赋”,即人头税)两种不同的意见。窃以为口赋说或许更加合理,也比较符合先秦时期“赋”字的实际含义以及“算赋”的真实起源与发展变化过程。设若仅仅是户赋的话,则对那些多个兄弟(3个或3个以上)合籍的家庭来讲,显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庶民家庭若能藉此减轻或逃脱赋税,则当时社会中的家庭类型必定是以直系家庭、联合家庭甚至更大规模的家族为主,而不是现在所见的以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为主流的情形。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录《过秦论》记载,汉初大儒贾谊曾讲,在商鞅推行“分异令”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这恐怕并非向壁虚造之辞。
(42)本文所涉及的“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伸展家庭”、“个体家庭”等概念,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9-10页;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65页。
(43)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简8-12“封守”条、简50-51“告子”条。
(44)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7、18、19、62、170、171诸简。该问题笔者将另撰专文,此不赘述。
(45)包山楚简的年代问题学界目前尚有一定争议,通行的意见是定在楚怀王时期。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王胜利:《包山楚简历法刍议》,《江汉论坛》1997年第2期;武家璧:《包山楚简历法新证》,《自然科学史研究》第16卷第1期,1997年,第28-34页;陈伟:《包山楚简初探》。
(46)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图版167-168,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
(47)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
(48)《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钱十一当一布”,所谓“一布”大致就是《金布律》中所见的“布广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而当时囚徒的冬衣价格为:檬布1块计10钱,大褐1领计60钱,中褐1领计46钱,小褐1领计36钱。又据里耶秦简“文书简”记载,当时编户民的“赀钱”(欠官府的钱银)动辄就在一两千以上,最常见数目便是“千三百卌(四十)四”,见J1⑨4、J1⑨8、J1⑨10、J1⑨12诸简,多者则可达到七八千乃至上万,如J1⑨1、J1⑨9、J1⑨7等简所示。(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可见,“惊家书”中的五六百的置装费(也即“衣钱”)并不是什么太大的数目,故其家境之窘困便可想而知了。也有研究者认为,M4出有青铜鼎1器,其家庭不能被划入贫困家庭。(参见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窃以为此说不尽妥当。随葬品中有一鼎,只能说明墓主的社会地位或相当于士一级,但东周以来,社会地位与财富本身不能划等号,《论语》所记孔子不愿卖车葬徒便是一例,而当时商贾可以累致千金、腰缠万贯,但依旧不能脱其贱籍,所有这些都是大家熟悉的史实。
(49)尹在硕认为里耶“户籍简”中还记录有直系家庭,提出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存在,有可能反映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从未实行过小家庭政策。(参见蔡万进:《“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5期)窃以为尹说有待进一步商讨:首先,里耶“户籍简”中并无大型直系家庭,而主干家庭的存在又完全合理合法。其二,联合家庭也仅有2户,并非主流。当然,尹先生的大作尚未公开发表,其依据何在不得而知,在此笔者无法也不便作进一步的评判。
(50)参见许倬云:《汉代家庭的大小》,《求古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384-403页。
(51)参见徐平:《羌村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74-76页。
(52)参见李根蟠:《从秦汉家庭论及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
(53)参见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
(54)史籍记载,算赋始行于汉武帝时期。不过,从出土新材料看,其始行年代恐怕要早得多,甚至可能在战国中期便已出现,如新出新蔡葛陵楚墓竹简中便有相关线索。而睡虎地秦简中的“户赋”,杨宽力主为“口赋”,认为是汉代“算赋”的源头。(参见杨宽:《战国史》(增订本),第209页)窃以为杨先生之说是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的。这个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此不赘言。
(55)《墨子·号令》有“丁女子”持矛守城之说,同书《备城门》讲守城之法,有“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少十人”之辞,这说明战国时期的某些国家,其编户民中的适当年龄段的女子是被当作“丁”来看待的,需要承担国家所分派的各种劳作,在战争等非常时期,甚至需要参与战事。
(5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简39提到,“戍律曰:同居毋并行”。此中显然有便于编户民奉养老人的意蕴。
(57)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收入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第1-87页;林启屏:《从五口之家的新社会基础论商鞅韩非支配格局的建立》,《台大中文学报》1999年第11期,第17-58页。
(5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简6-7“有鞫”条注释⑥,第149页。
(59)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56-57、58-59以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209诸简记载,当时还有专门针对牛马的统计上报制度,这说明当时有专门登陆编户民的赀财簿籍。
(60)简文的具体解释,笔者另有专文介绍,此从略。
(6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8页。
(62)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63)黄怀信:《冠子汇校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78-180页。
(64)包山楚简中“州”的问题,笔者另有专文,此不赘述。
(65)参见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67-107页。
(66)参见杨宽:《战国史》(增订本),第234-235页;沈长云: 《先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01页。又《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记楚沈尹戌之言曰:“亲其民人,明其伍候。”杜正胜据此认为,楚国早在此前便有了什伍之制。(《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33页)其说恐怕有待讨论。
(6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209页。
(68)据《吕氏春秋·直谏篇》,楚文王之时已有“五大夫”,又《战国策·楚策一》、《赵策》、《魏策》记载,楚、赵、魏等国均有“五大夫”之爵,而“五大夫”在秦为九等爵。这说明战国时期,诸侯列国在爵制上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69)本表所列的口数并不一定准确,聊备参考。对于第五栏的臣妾等附属人口的统计,其原则是一“……”一口,确切与否,尚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核查。
(70)该栏内容《里耶发掘报告》仅作“子小上造视”、“子小上造□”,不过从所附照片(《里耶发掘报告》彩版三十六·5、6)看,每列之下均有未释文字三,似为某种特殊说明文字,只是照片文字漫漶,无从辨识,故暂以“□”符补足。
(71)据《里耶发掘报告》第205页文字,此处有削刮痕迹,今改用“”符表示,以清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