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竞争与企业税制改革_税收论文

论公平竞争与企业税制改革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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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对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作用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国策。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和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客观地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要求竞争,而竞争必须是公平的,不公平的竞争必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谓公平竞争,就是所有参与竞争的主体在社会大市场中都处于同一起跑线、机会均等。这就要求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经济环境,使他们享有平等竞争的条件和平等发展的机会。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都是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的,因而能否做到公平税负,对于保证公平竞争具有决定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必须同时具备法律效用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它在弥补市场调节缺陷,限制市场调节的消极面、促进市场机制的形式和完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的、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新税制。要求税收在指导思想上以及在法规政策制定上,对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要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以促进竞争公平地进行。另一方面,竞争又必须有统一的规则。统一的税法就是竞争的基本规则之一,只有执行统一的税法,才能保证竞争的公平。当然,税收不是市场主体实现公平竞争的唯一调控手段,健全的法制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市场经济主体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

二、进一步完善税制改革,为企业开展市场公平竞争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

1994年以来的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力度最大的一次结构性改革。这次改革,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体现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指导思想。对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建立分税制、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及培育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从目前来看,基本上建立了以增值税、消费税双层调节,再加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新的流转税体系,保证了同行业或同产品其税率一样,基本上体现了流转税的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所得税方面,改革按所有制划分所得税税种的做法,统一内外资不同所有制所得税率,规范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标准;同时取消承包企业所得税和税后缴纳“两金”以及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不再赋予税务部门减免税权限。这样就改变了税制改革前由于税负不公而带来的企业间不平等竞争,以致产品、产业结构不合理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同时可以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竞争机制。

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政策不到位的地方,同时也不难发现新税制亦有不少地方亟待完善,比如有的地方仍然在搞承包所得税的错误做法;同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未完全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许多优惠,内资企业则无法享受。首先优惠幅度太大,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种明显的税负差异,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另外,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实行低税率征收,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这些政策未能体现税收无差别待遇,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刺激了中外双方的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影响企业竞争方向的改变和资源配置扭曲,出现内资企业“曲线投资”和外资企业变相抽回资本的“假投资”;限定地区的优惠政策还扭曲了外商投资地区选择,强化了沿海省份的有利条件。这样也将内资企业置于不平等竞争的税收基础上。而且,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但又设置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所得税所实行的低档优惠税率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诱导企业走分散经营、缩小生产规模的倾向。最明显的表现是,目前一些地区的企业从降低税收负担着眼,实行分散经营,不利于企业经济规模的形成,长远看有碍于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资源的充分运用;1993年第一批以上海石化为首的到香港发行H股的9家国有企业执行15%的税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的税率;金融保险企业仍然执行55%的税率(国家目前正在调整之中)。多种税率并存有失税法严肃性,不利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竞争。与此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原因,会导致许多的不规范,如按规定除第一批9家到香港发行H股的国有企业外、其他股份制企业应执行税法统一规定的税率,但有的地方对股份制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也按15%的税率征税,影响了税率的统一。另外,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宏观调控作用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也将逐步大幅度上升,现在仍保留了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征税的做法,这与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同时,地方税收法规亦不统一,内外税制差别较大。在现行地方税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对外资企业均不适用。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政,形成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影响了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

流转税方面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城建税仍然按“三税”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来计征,而且还按行政区划设置税率,而三资企业的投资环境、资金来源,一般都优于内资企业,且同样享受市政设施利益却不缴城建税,明显存在税负不公;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会加重高科技企业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税负,也限制了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形成新的税负不公。增值税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种税收歧视,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公平竞争,限制了其生产经营的发展。虽然国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国家规定当地税务部门可以有条件地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从实际情况看,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其抵扣标准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只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6%,有的则按17%抵扣。这既造成地区间税负不平等,又不能实现足额抵扣,仍影响其生产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跨区经营时带来诸多不便。况且,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划分标准不够确切执行中弹性较大,掺杂了不少人为因素等,从而导致不同规模企业间、同一规模企业间不能完全实现平等竞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交叉征收(如混合销售和兼营),不仅造成了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的复杂与混乱,也易使一些纳税人投机取巧,钻税法的空子,进行不公平的竞争。再者,增值税的“链条”不完整,也让部分经营者钻了空子。如建筑业,每年都消耗大量货物,但因为实行营业税,施工单位不需要专用发票,甚至包工单位连普通发票也无需,增值税“链条”在此中断,这为商业企业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偷税的乐园;由于商业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掩盖了当期经营增值情况,商业销售又难以控制,使得纳税人可随意增加进项,减少销项,达到偷税目的。现行增值税的不完善,给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不公平竞争提供了极便利的条件。

新的流转税实行增值税与消费税双层调节,并且对增值税实行价外课征。应该说这是理顺税价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体制转换的重大举措。从对生产和流通的直接调节看,在市场条件下,主要是靠“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而不是靠“看得见的手”(包括流转税)发挥主要作用。况且,价外课征商品税的高低,可以直接制约着商品实现,即商品在价格上和实物形态上得到补偿。因此,价外课税必然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税收成为相机抉择宏观调节手段的需要,市场经济呼唤价外税。然而,与增值税共一个税基的消费税目前却实行的是价内税,影响价格的透明度,也影响税收的透明度(因为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容易使人产生该税是由纳税人——企业负担的误解),这样不仅使税价关系仍然难以理顺,而且价内价外税的同时使用,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不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确立。

新税制的实施导致部分行业和企业税负上升,不仅给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而且与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利于宏观上经济结构曲合理化。新增值税实施后,税负上升幅度较大的行业包括采掘业、商业批发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收购业等。这其中矿山采掘业属于基础产业,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低,其税负不仅与税改前的税负相差悬殊,而且与抵扣额占销售额比重较大的加工企业相比,也显得税负过重。再加上征收资源税,企业不堪重负。在目前其价格水平不能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税负增加,盈利水平下降,其投资流向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趋向加工业,从而会加剧我国产业结构的扭曲状况。粮食企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新税制规定这些企业征收增值税,其税率为13%或17%,但规定只能按进价的10%扣除率进行税额抵扣,这种高征低扣的做法,不仅加重了这类企业的负担,也会导致这些企业作出一些消极的选择:一是压级压低农副产品的收购价,二是通过提高销售价来转嫁税负。这两种消极选择,不仅会影响人民的生活,而且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这些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

另外,税收法制建设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税收法律级次较低,缺乏刚性和权威,如现行税法中,绝大多数税收法规都不是通过人大立法的,而只是一些暂行条例、同时现行税收法规不够严密,弹性较大,各种税前扣除、处罚规定也较含糊,依法治税流于形式,这样给一些企业进行不公平竞争提供了机会。新税制中存在的不同经济类型和经济地区的税负差别,阻碍了税收对经济运行的公平性调控,增大了其调控经济的难度,也使得市场经济主体缺少了公平竞争的法码和必要的政策环境。为了实现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基本上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框架的目标,必须及时、适时地调整、改革有关税制、为企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因此,笔者认为,深化税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真正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规范分配关系,改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方法。改变按预算级次征税的不规范做法。可以把该税作为共享税源,中央、地方各自制定税率,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以杜绝因企业隶属关系而扯皮的问题。严禁搞税收承包,这样既可以较好地发挥它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又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关心和重视。鉴于我国现阶段吸引外资仍然是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的主要措施之一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在统一税制、取消区域性优惠的同时,对外商投资可采取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向产业倾斜,对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而又急需发展的产业,实行特定的税收优惠办法,通过税收优惠的鼓励,尽可能把外资、内资引向这些特定产业,引向高科技,以期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新的增值税向规范化增值税制迈进了一大步。但仍然存在不能完全克服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的完善,尽量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先改原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企业为征增值税企业,以利于增值税“链条”的拓展和专用发票在更大的范围内交叉审计,从而解决企业税负不平和大块税款流失问题,待条件成熟再扩大到全面服务业。对商业企业可单独设计增值税率,避免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问题,避免税负在各个环节转移,使整个流通领域税负趋向合理。同时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政策上的优惠,降低规定标准,协助其建帐建制,鼓励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登记和纳税申报。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商品统一按17%的比例进行抵扣。另外,对于矿山采掘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加工企业,鉴于目前这类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可以提高其抵扣比例或统一进销项税率,也可以对不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大大减轻这类企业的不合理税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真正体现增值税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内在要求。鉴于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状况,我们还可以通过准予抵扣属于社会集团消费控购范畴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科技含量,推进技术进步。

3、将城建税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改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扩大税基,同时将税率改为幅度税率,给地方政府较大的管理权限,以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同时实行内外一致的原则,统一内外资纳税人,这样有利于平等竞争,公平税负。

4、改消费税价内税为价外税。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能真正体现与增值税的双层调节作用。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价外征收既符合国际惯例,利于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政策,又有利于促进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理顺税价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法码。

5、开征社会保障税。

6、增强税收立法的紧迫感。根据我国国情,制定规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尽快完善税收立法,主要是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这一母法,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并强化依法治税。

7、加快配套改革,特别是要加强价格体制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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