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案案件的审判与判决_法律论文

苏报案案件的审判与判决_法律论文

苏报案的审讯与判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判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1007-1873(2005)06-0051-15

苏报案不仅轰动一时,而且被后来当成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以至于任何一本中国近代史教科书都会提到它。这个事件的真相到底如何?以往也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发生和清政府与租界当局的交涉,①对正式审讯和判决阶段的研究还是空白,而且这些研究主要依据已公布的故宫档案馆藏《苏报鼓吹革命清方档案》、章太炎、吴稚晖等人的回忆资料和《申报》的报道。本文在资料方面有重要突破,主要依据苏报案正式审讯期间《字林西报》公布的庭审记录和清政府外务部的相关档案。

《字林西报》是上海最有影响的外文报纸。苏报案审理期间,《字林西报》自1903年12月4日起至17日止,连续公布英文的法庭审讯记录和报道。该案审讯时主要使用的是英文,记录也为英文,因此这个庭审记录是研究苏报案审讯阶段情况的最可靠的材料。②遗憾的是这个庭审记录一直没有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此外,近几年,收藏在北京、台北的清政府外务部的苏报案档案也陆续披露③。

本文将重点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一、特别法庭与出庭律师;二、适用的法律;三、被告席上的章太炎与邹容;四、律师的辩护;五、外侨出庭作证;六、判决过程。

1903年6月30日苏报案发生,章太炎等五人被捕,7月1日邹容投案,7月7日《苏报》馆被查封,7月14日进行预审,12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审讯共进行四天,12月3日是审讯的第一天,上午十点一刻正式开始,十二点半休庭。古柏先生(Mr.White-Cooper)作为原告律师出庭,代表清政府向法庭提出指控,律师琼司先生(Mr.L.E.P.Jones)和爱立司先生(Mr.F.Ellis)为被告作无罪辩护;第二天(12月4日)全天审理,章炳麟和邹容出庭,接受双方律师的讯问;第三天(12月5日)也是全天审理,外侨李德立先生(Edward S.Little)和西蒙先生(W.N.Symond)作为辩护方和控方的证人先后出庭作证。12月7日是庭审的最后一天,陈仲彝、程吉甫、钱允生和执行逮捕令的巡捕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程吉甫、钱允生被当场释放。12月9日,参与审讯的中方官员汪瑶庭抢先宣判,英国副领事以事先未与其商议且判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议,不承认中方官员单方面判决的效力。于是双方又求助于外交途径,苏报案的审理再起波澜,此后就判决问题又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交涉,直至1904年5月21日才最后宣判:章太炎监禁三年,邹容监禁二年。

一 特别法庭与出庭律师

苏报案发生后,清政府原拟引渡、单独审判等方案均未成功。经过近半年的交涉,清政府与英国方面达成妥协,组织了一个特别法庭审理此案。

特别法庭的设立

苏报案审理地点是在位于公共租界北浙江路、七浦路的会审公廨,这是清政府在租界的司法派驻机构,但却另外成立了一个审判机构——特别法庭,当时称额外公堂。法庭由南洋大臣特派代表上海县知县汪瑶庭、会审公廨谳员邓鸣谦、英国副领事迪比南(B.Giles)组成。这个法庭确实很特别,因为按照惯例,会审公廨审理的是发生在租界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且在以华人为被告的案件中,如果不涉及外国人,则外国观审④并不参加。苏报案显然不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更不是民事案件,而且也不涉及洋人。实际上特别法庭是中、英反复外交交涉后达成的妥协:由一个临时性的特别组织的法庭来审理中国政府为原告、中国公民为被告的案件。英国副领事不但参加,而且实际上也是法庭的实际主持者。

迪比南在法庭上的身份是“Assessor”,英文原意为“法官或者行政官的助理”,中文称其为“观审”。在以往会审公廨审理的案件中,观审的职权是:在中国谳员审理的以外国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案件中,如果对谳员的判决不满,有抗议的权利,但无权直接作判决。但在本案审理中,迪比南的权力远远超过观审。在第一天的审理中,原告律师古柏请求知县、谳员和迪比南就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裁决,迪比南当即明确表示如果没有他的同意,没有哪个判决能形成。以下是当时的庭审记录:

迪比南:当然,不需要我说,本案不是由知县单独作判决。

古柏:你的意思是没有哪个判决能由他(中国官员)单独通过?

迪比南:我的意思是在审讯阶段,没有我的合作,没有哪个判决或决定可以形成。

古柏:你的权力是根据《烟台条约》吗?

迪比南:不是。我现在的权力很不同。

接下来迪比南又解释说:

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Assessor’(观审⑤)有两重意思。有会审公廨的观审和《烟台条约》下的观审。《烟台条约》中的观审只有观审和抗议的权力。会审公廨的观审在判决形成中有一定地位,因此不能认为可以不经过他同意。⑥

显然,迪比南有意将会审公廨的观审的权力作了扩大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中国官员无权独立对案件做出判决,而且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样的权力与直接判决权已经很难划清界限。尽管这一解释难使人信服,但特别法庭的设立已是一个既成事实,因此迪比南不愿在这个问题上多纠缠。⑦

在审讯中,中国的两名官员发言不多,知县仅提出过几次抗议,谳员几乎没有发过言,知县的发言也总不被支持。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庭审讯中使用的主要是英文,他们的发言需要通过翻译;另一方面他们对法庭的审讯程序、律师在辩护中依据的法律原则不甚了了。如在法庭辩护中,辩护方律师依据思想自由为被告辩护,声称仅仅写作不构成犯罪,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使之公开的意图或行为才构成犯罪,但知县评论说,被告已经承认书是他们所写,仅仅这一点就构成犯罪。⑧显然,知县的评论依据的是中国的观念,特别是清政府的“文字狱”理念。知县也不懂得审讯的程序,如知县曾向被告直接提问,被告律师琼司马上对此捉出抗议。⑨

律师的聘请与出庭

原告、被告双方都有律师出庭。按照1869年会审公廨章程,会审公廨审理的案件,如果原被告双方均为华人,不能聘请律师,只有原告是西人、被告为华人的案件,才可以有律师介入。但在本案中双方都聘请律师。

被告律师不是被告自己聘请,而是工部局主动出面所聘,依据是为因贫困等原因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援助。⑩

辩护方律师有变化。章太炎、邹容等被捕时,博易律师事务所的博易律师(Harold Browett)应聘到庭,(11)初审时出庭的是博易和高易律师事务所(Dowdall,Hanson & McNeill)的雷满,(12)但是正式审讯时,出庭律师为高易律师事务所的琼司(L.E.P.Jones)和爱立司(F.Ellis)。

律师虽为工部局代请,但律师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具体费用多少尚无法确知,但从被告支付律师费颇为困难,可以推断出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端方在上海的探员向他密报说:“闻无力延订律师,出钱恐乏巨款。”(13)章太炎被捕后数日,章的朋友吴君遂曾资助其律师费用300元墨银,(14)被告承担的律师费用应不低于这个数目。

律师制度虽然是舶来品,但在20世纪初年,中国官员对此已不陌生。早在1896年,两江总督张之洞就聘请汉生(J.C.Hanson)为律师,向在沪英国高级法院起诉,告路易斯·司培泽尔公司(Louis Spitzel&Co.)出售的武器为不值钱的劣质品。(15)苏报案中,清政府聘请的是在上海资历最老、最有名望的担文律师。

担文(William Venn Drummond),英国人,19世纪70年代前期来到上海执业,1875年起担任上海工部局的法律顾问,卸任后,常常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与工部局进行法律交涉,每每为中国当事人据理力争,颇获中国官方好感。在担文来华二十年之际,刘坤一在给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报告中提及此人,称“担文律师在华年久,熟习情形,华人出资延其办案,有时尚知顾全大局,据理力争,讼案往往赖以得伸。”(16)

担文是由湖广总督端方推荐给上海道袁树勋的。1903年7月4日(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初十日)端方致袁树勋电:“逆党既有律师代为曲辩,亟应由尊处速延律师如担文者与之抗辩”。(17)担文因事外出,所以在审讯中并未亲自出庭,而是由担文的合伙人古柏(Mr.A.S.P.white-cooper)律师出庭。古柏也是上海名律师,《苏报》查封时,古柏就已介入。(18)清政府官员对古柏的表现不太满意,称其“不甚展开”,因此苏报馆被封后,盛宣怀又推荐哈华托律师事务所的哈华托(Wm.Harwood)。(19)哈华托律师事务所是当时上海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哈华托也是上海资格最老、最有名的律师之一。

清政府聘请的律师班子阵容强大。清廷聘请律师的费用有多少,尚未发现确切资料,但端方与袁树勋的往来电报中都提到律师费用问题,端方主动提出由湖北方面负担,(20)袁树勋则表示:“古柏代律法官办事本有公费,即别项经费,自应由沪自筹。事关重大,惟力是视,决不惜费畏难,有负宪意。”(21)由此可以推断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否则端方与袁树勋不会讨论这个问题。

二 适用的法律

按照会审公廨此前审案惯例,如被告为中国人则适用中国法律。额外公堂审理案件适用中国法律,原告、被告双方并无争议。控方律师古柏在开庭时也申明此案的审理应适用中国法律。(22)所以,作为原告的清政府当然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提出指控。但在当时,中国尚无新闻、印刷和出版方面的法规,提出指控的法律依据是《大清律》中的相关内容。据光绪二十七年刊行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其中《刑律·盗贼类》有“造妖书妖言”条: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刑律针对的是制造、散布谶纬妖书妖言者。依据这条法律,章太炎、邹容的排满革命言论被归为“谶纬妖书妖言”,他们所触犯的罪名就是妖言惑众,是杀头的重罪。对于熟悉英国法律的古柏而言,这条刑律很笼统与模糊,因此完全依据此条起诉,显然很为难,因此在原告律师以英文提出的指控中,这个罪名被表述为“煽动性的诽谤罪”,具体而言是“恶意撰写、印刷、出版被认为是有煽动性的文章,或导致其作品被印刷、出版”。(23)这个表述远比“妖言惑众”等清晰、明确。当然,法律条文笼统、模糊,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下,意味着主持案件审理的官员有更大的自由解释权。但这个被原告律师清晰化、明确化的指控罪名,显然与《大清律》笼统而专断的“妖言惑众”有很大不同,实际上成了一个依据西方法律提出的指控罪名。古柏是英国人,他总是不自觉地援引西方法律,(24)甚至直接援引英国法律来开始他的指控:

章炳麟和邹容被指控罪名在英国被称为煽动性的诽谤罪。首先,我提请法庭注意这个罪名意味着什么。……所有的国家都认为这些是严重的罪行,以出版物的形式煽动叛乱自然也是最严重的反政府罪。传播煽动性的言论就如同将火种丢进燃料堆。作者可能无法预见其后果,但是作为众所周知的英国法律原则,他必须考虑到可能的后果。(25)

古柏还在辩护中援引英国的Holklord Law of Libel and Slander第216页的一段内容:

不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什么疑问,非常清楚的是,作为整体损害的原则,导致诽谤被最终公开的人是可以起诉的……诽谤被公开的有力证据即是由被告所写或以其他形式导致其存在,比如他指令别人这样做,除非他能令人满意解释他这样作的动机。(26)

被告方辩护的律师琼司与爱立司则根本不援引中国的法律,而是依据西方法庭的程序和西方法律的一般原则为被告作辩护:

其一,坚持原告举证。

原告举证的前提是对被告的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与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很不相同。在中国法庭上,被告就是被假定为有罪的,这意味着要证明自己无罪,被告必须自己提供证据,否则就被认为有罪。这对被告是非常不利。相对而言,坚持举证的责任在原告对被告相对有利。

法庭上,被告律师琼司重申:

文明国家的法律原则之一是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即租界里的居民,在他们来到这个法庭时,应该知道他们的身份是罪犯还是被控有罪的人。(27)

对被告的无罪推定意味着要由原告举证被告有罪,即举证的责任在原告,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是无罪的。因此在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琼司就明确地说:

中国政府的律师已经肯定地、相当肯定地提出指控,即此人犯有印刷、出版他写的文章的罪行,那中国政府律师必须对此举证。(28)

爱立司也说:

我代表被关押者请求,他不犯有被指控的罪名。这是会被任何一个文明法庭所接受的合适请求。应完全由控方证明被指控的罪名。(29)

对被告律师的立场,原告律师没有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说明双方都对此没有异议。

迪比南也以原告举证为原则主持案件的审理。原告基于被告章太炎等已承认被指控的书籍为他们所写,推断他们有将其公开的意图,进而指控被告应对他们所写的书籍被出版负责任,对此,被告律师马上提出反驳,认为这是原告律师变相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迪比南没有支持原告,而是支持被告律师:

事实是被告承认是他所写,导致以下一系列的假定,即认为他意识到会出版,并辩论说他确实印刷和出版了它,但这个主张是立不住脚的。(30)

中国官员原本发言机会就不多,对原告还是被告举证问题一无所知,因此在审讯中懵懵懂懂,提不出自己的意见。在整个审讯中,被告律师都牢牢守着原告举证的立场。

其二,思想自由原则。

清政府逮捕章太炎、邹容等人的罪名是写逆书,煽惑人心,意图谋反。章太炎和邹容被捕时,也各自承认《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和《革命军》是他们所写。清政府官员依“文字狱”思路,认为仅此一点,就足以判其死刑。(31)原告律师是以“恶意写作、印刷、出版煽动性的诽谤言论”指控被告犯的是诽谤罪,诽谤的是政府,这是依据英国的法律提出的指控罪名,这个指控比依据中国法律提出的指控要轻得多。同时,原告指控的写作、印刷和出版是作为一个整体性罪名,即不仅要具有写作,同时还有印刷、出版这样的行为或意图,才构成犯罪。但是在法庭审讯中,章、邹都坚决否认书籍的印刷和出版与他们有关,原告又拿不出被告有出版意图的证据,这样原告的指控就仅仅是写作。被告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以文明国家的基本原则——思想、言论自由为被告辩护。

原告对章太炎的指控主要是《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中的言论。但章太炎在法庭的供词中说这是他写给康有为的一封私人信件,信写好后寄给康有为,因此对这封私人信件如何被印刷出版,他一无所知。邹容在供词中说他的《革命军》原是在日本学校读书时写的一篇作业,回国时,他将其留在东京的中国学生俱乐部里,回到上海后,才见到这篇作业的印刷本,因此,他也不清楚这本书是怎样被印刷的。

依据欧美国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理念,仅仅写作,但没有将其以出版或者印刷等方式公开的意图或行为,就不构成煽动性的诽谤罪。据此,被告律师辩护说:

如果我保存一本日记,里面记录我对当时事件和政治问题的私人看法,其中有煽动性的言论,但我没有拿去出版,仍不构成犯罪。(32)

按照辩护律师的说法,章太炎在私人信件中讨论政治问题,邹容在作业中激烈抨击政府,这都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还说:

我们都有权利——中国对此也不会否认——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思想,每个生活在文明国家的人都享有这个权利,我希望中国也应允许其国民享有这项权利,使自己跻身文明国家的行列。(33)

言论、思想自由是被告律师高明的辩护策略,原告律师对此无法否认,审讯的实际主持者迪比南也持支持态度;清政府的官员虽然不会赞同,但在原被告律师的滔滔雄辩当中,也没有插话的机会。

被告律师以思想、言论自由作辩护,使得原告的指控很无力。在无法就出版、印刷举证的情况下,原告只好指控被告有将其作品公开的意图,但同样缺少证据,原告只得求助于推论,从被告写作这一事实推论其有公开的意图。这个推论没有获得法庭支持。

三 被告席上的章太炎与邹容

在法庭上,章太炎和邹容都竭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开庭的前三天,章太炎和邹容都出庭,按照法庭的程序,被告在第二天接受原告和被告律师的讯问。

首先是章太炎先接受原告律师古柏的讯问。讯问内容包括被告姓名、籍贯、苏报案案发前几年间的经历,重点是章太炎在何种情况下写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为何直呼皇帝的名字、何时见到《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的印刷本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制止其流通等,也问到了《訄书》的写作和出版情况。

接着由被告律师琼司讯问。琼司的讯问比较简单,主要是表明《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使用的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能读懂的语言写的信,是私人之间交流对政治问题的看法。

讯问章太炎之后,原被告律师讯问邹容。原告律师主要围绕《革命军》是怎样写作出来的、本人是否见到过印刷本、《革命军》是否有推翻现今统治者的意图、现在对这本书的态度如何等等。被告律师琼司对邹容的讯问比较简单,只是问他是否希望看到中国改革、是否从《革命军》的印刷出版中得到过报酬。

章太炎与邹容在法庭上的表现有些不同。

章太炎努力为自己作无罪辩解。他坚持说《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是他写给康的私人信件,信写好后,托人带到香港寄给在新加坡的康有为,信的草稿则被他丢进废纸篓。他对这封信如何被印刷出版,一无所知。至于被指控的“载湉小丑”等言论,章太炎作如下解释:

根据外国观念,通常称呼统治者私人名字,在中国有三个满族皇帝常被称呼私人名字。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不可以这样做。至于以“载湉”二字称呼现在的皇帝,他当了皇帝后,名字也没有改变,现在也不需要再改名字。(34)

他还辩解说“小丑”的意思是小孩子,并无侮辱意味;他否认自己有煽动对朝廷不满的意图;也未表示要放弃自己的观点。章太炎态度也比较倔强,他曾因拒绝回答问题而被法庭警告,上海知县甚至愤愤地表示要施以鞭笞,以示惩戒。(35)

邹容不像章太炎那样强硬。他承认自己是《革命军》的作者,但不承认该书印刷、出版与自己有关。他说《革命军》是其在日本读书时的学校作业,从东京回国时,将其与行李一起寄存在东京的一个留学生俱乐部里,回上海才见到被印刷出版的《革命军》。邹容也不承认自己是自首:

关于苏报案,我听说逮捕令中有我的名字,由于我与《苏报》无关,所以觉得很奇怪,于是前往巡捕房询问。当我到了巡捕房时,碰到一名外国巡捕,就询问他我是否被通缉,我的名字是否与《苏报》有关。巡捕问我的名字,我告诉了他。他把逮捕今给我看,我在几个被通缉的名字当中看到了我的名字,我被指控写煽动性的文章。(36)

他也否认自己曾试图逃脱。(37)对于《革命军》中被指控的内容,他声称书中的观点都得自于在日本读的外国书籍和他的日本老师:

我从书中得到这些思想;如果我没有读那些书,我不会写这个小册子。我从我的老师那里得到这些思想。

他明确表示现在自己已经放弃了这些观点:

在我写好小册子之后,我看了其它书,我认为小册子中的观点是不好的,现在有了新的想法。

他还表示说现在已经转而信奉社会主义,并且说他现在的理想是作第二个卢梭(38)。

直接影响章、邹在法庭上的供词的可能是他们的辩护律师。按西方法律程序,被指控者在会见律师之前,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因此法庭除了有章、邹供认自己是被指控的书籍的作者之外,未获得其它口供,更无其它证据。在7月份的第一次预审时,章、邹的律师博易就已到庭声称为被告辩护,正式开庭之前,章、邹当然已经会见过律师。此时他们是被指控的书籍的作者,这是无法否认的,因为那些被指控的书和文章已署名他们是作者。对他们有利的是这些书和文章上没有印刷者和出版者,只要一口否认其印刷和出版与自己有关,原告举证就相当困难。章邹的供词也同他们对西方的法律有些了解有关。邹容在《革命军》中就这样描述西方的法律制度,“文明国中,……司法官审问案件,即得有实凭实据,非犯罪人亲供,不能定罪。”(39)

章太炎、邹容在法庭上不同的态度同他们的个性气质有关,也同他们各自的心态有关。章太炎原本性格倔强、甚至是有些偏执,排满思想已多年酝酿于胸。邹容的情况则有些不同,他在法庭上承认错误,显然是希望法庭能对其从宽处理。他这样的表现也可能得自律师的指点,因为这时的邹容年仅十九岁,还是一个少年,辩护律师也从这个角度为其辩护,争取法庭能因此对其从宽处理。法庭最后的判决也是邹容比章太炎的量刑轻,但事实上,《革命军》更具有煽动性,且通俗易读,因此传播也很广泛。

四 律师的辩护

控辩双方请的都是上海最有名望的律师。法庭上,他们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双方的精彩辩论堪称经典。

原告律师精心准备指控。不懂中文的古柏显然看不懂章太炎和邹容的文章,但在法庭辩论中,他自如地运用西方法律来分析被指控的言论,他将章邹的言论描述得极具煽动性和危险性:

我认为被翻译成“小丑”的言辞易于引起人们对皇上陛下的仇恨和蔑视,以下引用一段话:“夫戴此失地之天囚以为汉族之元首,是何异取罪人以囹圄而奉之为大君也!”我认为如果这些话用在俄国沙皇或德国皇帝身上,这些国家的政府能片刻容忍这种侮辱性言辞吗?他们能允许这些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人道遥法外吗?如果这不是叛国罪,那又是什么?我想任何一个读过他们的书的普通中国人都会同意我的观点,认为他们的言论富有煽动性,法庭也一定会是这种解释。邹容使用的言辞非常叛逆和有煽动性。他主张排满,不仅推翻满族统治,还要杀尽满人,“扫除数千年种种之专制政体,脱去数千年种种之奴隶性质”。他接下去又说:“中国最不平伤心惨目之事,莫过于戴狼子野心游牧贱种贼满洲人而为君”——竟然使用这样的恶毒的语言来对待皇族。我认为这可能有的最直接煽动起义,在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对君主不敬的言辞都应受惩罚,特别是在德国和俄国这样的国家,在把皇帝当成父亲的中国更是如此。我不说法庭也能明白小册子中的言辞的煽动性意义和意图,特别是其中直接鼓动杀满,“贼满人比我们多吗?”他指出只有五百万满人,杀尽满人是一件轻松的事情。(40)我认为,阁下,这些话反应他们的意图,要由法庭估量他们的真实意思和他们的言论对普通中国人的影响。不管这些言辞的意图和目标是什么,都应该按照我们所发现的去理解(41),我想法庭不难判定这些言论的叛逆性有煽动性。如果有什么影响,那一定是使皇上、清政府以及满族被仇视,这些言辞最清楚的不过地表明要改变现状、推翻满族统治,不是建议改革,而是要除满;不是改造满族法律,而是要结束满族的统治。中国以前曾经有过这种尝试,当叛乱遍布各地的时候,中外人士都知道这意味这什么。这些想当然的改革者是想把中国带到太平天国时期的战乱状态,法庭要阻止这种灾难的重复发生,不管怎样改革一定不是这些人(42)所支持的那种。我想法庭也会认为,任何一种做法都比全国遍布屠杀和大规模的破坏好。而且法庭也不要忘记,即使是由满族来推行改革,也无法让这些鼓吹叛乱的人满意。中国的统治者必须滚开;他们在中国统治已经216年,这对那些鼓吹暴乱的人就足够了。无疑他们想成为这场改革的领导者,我想本法庭应阻止其发生。我认为法庭会坚持认为他们的言辞是非常危险和有煽动性的,其意图是在全国煽动起叛乱和起义,使皇上的名字被蔑视。这是他们写的东西的意思,我相信每一个人——普通的中国人,读了他们写的东西都会这样认为,没有那个国家能容忍这样的言辞,我想中国也不会。(43)

古柏又特别强调目前中国社会充满不稳定因素,这样激烈的诽谤性言论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要远远超过英国、印度等社会比较稳定的国家:

明显不过的是,在一个充满不安定因素的国家散布造反和对政府不满的言论,比在一个和平的国家更加危险。不能否认的是目前的中国存在煽动性的因素和人。如果这一切发生在英国,影响可能是很小的。如果类似的出版物出现在印度,引起动乱的可能也不会很大,在不安定的国家引起动乱的可能要比和平的国家大。所有的政府都会阻止煽动性的出版物和类似的东西的传播,以免破坏社会稳定。我们都知道欧洲国家的政府都对影响政府的出版物或作品都是很警惕的。我们也都听说过德国对亵渎君主罪采取的措施,再看这些人都写了些什么,我们就会知道他们在中国传播多么严重、多么危险的东西。法庭上有《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涉及到皇帝陛下。其中的一段代表性的文字已被提出指控,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章炳麟都写了些什么。我提请各位特别注意的是这段文字,从“光绪二十一年”开始。我引用的这些文字尤其会引起人们对皇帝的仇恨和蔑视,而且我特别请诸位注意在后面的一段他这样写道:“载湉小丑,未辩菽麦,铤而走险,固不为满洲全部计”,还有一段提及满族,“今者满洲故土既攘夺于俄人,失地当诛,并不认为满洲君主”,又说“夫戴此失地之天囚以为汉族之元首,是何异取罪人以囹圄而奉之为大君也!”法庭当然要细读整篇文章,以上仅是代表性的内容。

被关押者鼓吹的是“必须驱逐满族”,其宣传的宗旨与太平军起义鼓动者很相似。当然,现在所有的造反者都以改革者姿态出现。成功者回报丰厚,失败者会被严惩(44)。如果被关押者鼓吹的宗旨被一大批中国人接受,类似太平军起义那样的事情就会发生。但也可以说这仅仅是狂热者的夸夸其谈。是否如此呢,他用最具有煽动性和诋毁性的言辞攻击皇帝、皇族和满族。他是一个受过教育的人,能写很好的中文,他应该知道写这样的文章后果是什么。我想,阁下,我已经反复思考过对他控告的罪名的性质,小册子上有他的名字,庭审的记录中他也对此承认。(45)

尽管古柏对被告的言论可能带来的后果描述得相当可怕,但显然,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律师,他在此案中举证颇困难。因为印刷品上仅仅有作者的名字,没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名字。当时的清政府没有关于印刷和出版方面的法规,而且公共租界也对印刷出版市场缺少管理,因此当时的上海租界里,各种没有印刷者和出版者标记的印刷品泛滥,要找出出版者、印刷者颇困难。没有印刷者和出版者,被告又否认印刷和出版与自己有关,这样古柏就无法举证。在一个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庭上,提不出确实的证据,这对原告是很不利的。

当然古柏也深知这一点,因此他试图借助于推论,将举证的责任转移给被告:

我这里要说的是这样一个情况,即小册子上应该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名字,但事实上没有,这也是所有的文明国家都在力图为之立法的内容之一。很明显,任何人都可以轻飘飘地说:“不错,这是我写的,但它是怎样被印刷、出版的,我一概不知。”结果是只要省略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名字,他就可以逃避惩罚。我的博学的朋友显然是在争辩,只要我们没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确实证据,被关押者实际上对其作品的出版不负任何责任。

现在英国、法国、德国等文明国家都对此有相关立法,规定每本书都要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名字。当然,中国现在没有这样的法律,结果是,眼下的这个案子,绝对没有可能依据出版物说出是谁出版的。我们发现的是印刷品,我们知道作者是谁,推论必然是作者愿意或者不愿意交给印刷者。(46)

被告律师琼司机智善辩,反应十分敏捷,反复申明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我的朋友是想证实没有规定出版物上要有印刷者的名字,这是中国政府的失策。如果政府担心国民出版与政府有关的内容,它可以要求或强制规定写好的文献要有印刷者的痕迹,并规定印刷场所要登记,这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古柏所代表的中国政府到本法庭上说,因为中国没有好的法律,所以只好假设有问题的书籍的作者就是印刷者,而且不仅是印刷者,还是出版者,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我的朋友想要您来决定的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能被低估的。这涉及到本法庭的一般程序的根本和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方式,古柏主张,在像本案这样重要的审讯中,法庭可以推论和假设,举证的责任也由控方转移到辩护方;法庭不会要求控方说明整个案件,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辩护方。现在我的朋友几次提到中国和文明国家的法律。文明国家法律的原则之一是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当租界里的居民,中国居民,来到这个法庭时应该知道他们的身份是罪犯还是被指控的人。正如法庭所说,刚被释放的几个人就曾经被拘押,等待迟迟未决的指控,现在这个被关押者(47)也处于这样的地位。(48)

除了坚持原告举证外,被告律师在法庭的辩词也非常有策略。他将邹容描述成一个年仅十九岁、思想多变的青年;章太炎是一个热切地关心国家命运的伟大的爱国者,但不幸的是,他们被中国的专制政府拖到法庭上来起诉:

这个被指控为犯有极力煽动造反起义的重罪的人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我们在他的不矛盾的陈述中可以得知,他是一个穷学生和学者;当然他也是一个伟大的爱国者,热切地为国家寻找出路;作为一名作者,他为了这个意图写作。他不是官员;不是有权有势的人;也不是有任何影响的人。我认为在缺乏任何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恶意为出版或煽动造反而写作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控告被告私人信件中的内容是不公平的。在继续本案之前,我将采取与分析章炳麟的文章同样的方法分析邹容的文章。至于邹容的文章,我想请您严肃地考虑这个问题,即是否读过该文章的理智的人,会有可能按其字面意思去理解。很清楚的是,他根本不会做这样的事,你只要考虑到文章是在何种背景下写作的以及是由谁来写作的,这些事实就会给你这样的印象,它没有被其他人接受的意图,也不会有通过正常途径阅读到它的人会按照一般的字面意思接受它。这篇文章的写作意图是什么?我们已经得知这是邹容在日本读书时的一篇普通的学校作业,这绝对不矛盾,是无懈可击的。在学校读书时,他参加各种有关政治、历史和国际问题的演讲。可以看出那是他的老师和演说者的观点——驱逐满族人,他已经说过他(49)的文章实质上是听演讲时作的记录和阅读外国政治史作的笔记。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年轻人的身份,只有十九岁,在国外读书,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研究中。他眼界渐开,被各种他还无法把握的新思想所困扰,他不时地把这些思想记录下来,是在这种环境下,他写成了现在被起诉的文件手稿。广泛的涉猎使其沉溺于新思想中,其政治思想也经历一些变化;这也是非常自然的——年轻人的思想像他的身体一样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样的背景足以支持被告所陈述的他没有印刷或打算出版所写的东西;他也没有打算使其进入流通,进而煽动起人们对皇帝的仇恨、蔑视和反叛。我提供一点意见供您考虑——到目前为止,控方并没有提供这些文件是在何处印刷的证据,事实也正是这样。您已经听过这个学生(50)自己作的解释——他写的东西与他的其它行李一起留在东京,这就不能支持这个假设,即因为是他写的,所以也是他出版的。至此可以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被告本人的坚决否认,可以得出结论,他没有将其出版,也没有导致它被出版。应该是向这个年轻人灌输排满思想的人,可能是出版或流通者。如果法庭认为这个文件是诽谤性的,事实上,法庭也是这样认为的,那么法庭必须绝对确信是由被告出版或导致出版。当然,邹容像章炳麟和其他被关押者一样,是穷学生,没有任何影响,也不是那种有能力煽动或组织起叛乱和革命的人。而且不要忘记他非常年轻。我认为考虑到写作的环境和被告的陈述,就不能昧着良心说,这些作品具有我的博学的朋友古柏解释的意思,他的解释是骇人听闻的。我认为如果这些被关押者从未被指控或被带到法庭,他们的作品会被淹没而无人知晓。他们被拖出来,由中国政府聘请律师恶意指控,并借助于北京的外交途径和引人注目的仲裁行为,进而使该案扩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法庭应该做的是清除外来影响,根据所能提供的证据作判决。即那些只言片语的假设;首先是出版,然后是关于意图的假设。像其它的假设一样,出版或导致出版的假设已经被截然相反的证据所反驳。尽管我的朋友的冗长的讯问,我想您仍会将这些明确的反驳作为一个真实的否认来接受。再来看起诉书中关于意图的假设,我希望我的朋友能够在法庭上提供这些作品已经在皇帝的臣民中引起不满的证据;提供人证到法庭来说明,在他熟读了这些文章后,他对皇帝的尊重程度比以前有所降低。我也不奇怪,我的朋友极力想提出证据,证明被控犯有可怕罪名的被关押者与秘密社会和无政府主义者有联系,这些人有邪恶意图,性情火爆。我也希望他能提供这些作品有大量流通的证据;但是没有一个人到法庭证明他买过一本。我也想如果我的朋友发觉他无法证明以上几点,他会证明被关押者从写作中获得收入,很显然他也确实这样做了。当然,由于他没能证明这一点,他的失败反而有力地支持了这个事实——小册子和文章的作者从来就无意出版,也与它的出版无关。法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手稿大量发行,并因此皇帝的权威受损,或者国书中的事实煽动起对皇帝的诽谤。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被告除了是为帝国利益考虑的模范臣民以外还是别的什么。(51)

在被告律师充满感情色彩的描述中,章邹是值得同情的,中国政府不仅愚蠢,而且可恶。被告律师进一步发挥道:

本案已经名声远扬,不仅在上海和中国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且英国、美国和其它国家对此也感兴趣,这对中国来说,牵涉到比惩罚被关押者更重要的方面,这就是中国能否公正公平地审判被关押者。我们知道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庭对本国国民适用本国法律;而且我们知道在极少国家存在治外法权,既使是在存在过治外法权的日本,最近也获得了审理有关外国人和日本人案件的完整权力。自从治外法权确立之后,中国一直极力想废除它,将自己置身于可以对本国港口范围内的国民实施司法权的独立国家的行列。我们知道根据最近协商的条约,中国将来有可能废除治外法权,但这能否实现,还要看各国对它的满意程度,即它的法庭是否公正,是否能够和愿意根据证据给予每个前来法庭的人以公正。正如我所说的,现在本案吸引了各国的注意力,这是幸运,也是不幸。(52)

因此本案能否公正审理,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形象,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像日本一样,废除治外法权。显然,被告律师的这些言论更容易引起外侨社会对章邹的同情。

五 外侨出庭作证

证人是外侨而不是中国人也是本案审理的另一个特别之处。

在庭审的第三天,有两个外国人以中国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他们出庭主要是解释章太炎、邹容书中的言论是否具有煽动性,是否构成诽谤罪。

由辩护方请来作证的是曾任工部局董事的李德立(Edward Selby Little)。(53)请他作证人,可能的原因一是熟习中文,二是他也是当时上海的有声望的商人。主要由古柏讯问证人,证人的证词很简短,以下是法庭的记录:

现在来看有关年轻学生(54)的文件;为起诉目的,你已经对有关段落作了标记;你能告诉我们是否阅读过此文章的普通人会按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我不认为普通人会把它当真。

这些表达方式与人们的通常用法相似吗?——是的,一般人在争吵时,由于激动和生气会说出很愚蠢的话。

熟读本书之后,你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为作者是一个严肃的人,有意并且也有能力组织起革命或煽动起叛乱吗?——不,它的语言十分离奇荒诞,特别是在开头一段。如果不是被要求这样作,我不会看完它。

古柏讯问:

作为一个外国人,你是想告诉我们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怎样理解这些段落吗?——普通的中国人会认为这是一本邪书。

你能说你对中国人性格的认识如此深刻,以至于可以精确地说出这些书对中国一般人的影响吗?——不肖的人也许会受影响,但严肃的人不会很重视它。

难道那些普通平民,不包括思想严肃的人,不是危险因素吗?——我想在有能力人的领导下他们可能更危险,当然更危险。

因此鼓动他们会是很危险的?——还需要有好的领导。

是的,这些言辞企图明确地、强烈地驱使的那些人也是危险的;你说书中的表达的东西是没有什么危险的,作者并不是一个思想严肃的人。——这不好回答;在这个问题上,每个人都可以见仁见智。

当然,正像普通平民把黑桃(spade)叫做铲子(spade)一样,(55)不满的人喜欢皇帝被称为小丑。现在你会把坐在这里的中国官员当做“小丑”,向他致辞吗?——当然不会;其他人也不会这样做。

你对中国人的了解很多吗?——不是很多。

那么恐怕你的证据没有多大价值。也许您能对此做出解释(指给李德立先生看有关段落)。——不,我不知道典故出处,因此我无法判断引用的价值;有很多典故,我不知道其价值。

那么你也无法把它翻译出来?——一般说来,作者不承认现在的朝廷;但一些历史典故我不知道。

由于有些部分你不懂,因此恐怕你也无法非常肯定地告诉我们这本小册子的影响?——有很多话我不懂,一些历史典故我不知道。

古柏:(把小册子呈给法庭)我相信中国官员能看出这里根本没有历史典故。

知县(拿起另外的文章):证人能解释这个吗?

证人:这篇文章有七章,第一章是中国人的中国;整篇文章表达的是中国是中国人的中国,反对满族人侵夺汉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古柏:这不具有煽动性吗?

证人(继续阅读)——满人应被赶出京城;杀尽满人;赶走满人皇帝。

古柏:这就足够了;这有些煽动性,不是吗?

证人:确实是这样。

听取证据阶段结束。(56)

控方出庭的证人是西蒙(W.N.Symonds)。(57)与李德立的谨慎态度不同,西蒙的证词准备得很充分,发言也十分激烈,他认为被告有非常明显的煽动叛乱的意图,必须予以严惩:

这是所能够写作和出版出来的最具诽谤性和煽动性的东西,他们意图使满族王朝、皇帝陛下和慈禧太后被憎恶、被蔑视,他们为此意图写作。使用的语言邪恶、粗鄙、无理,如果对此不予以惩罚,那么中国政府就是软弱政府。

可能是因为证人的身份,西蒙在法庭上的发言无所顾忌,他以更直率的语言将原告律师的意思表达出来:

我认为证人席上的被告提供的证据是不正确的,他们没有说出实情,他们的证据不应考虑。推想章炳麟不知道他写的致康有为的信和其它的东西是怎样被印刷的,这是荒唐的。但是,阁下,他是否知道他写的东西怎样被印刷的不是重要的事情,最严重、最可恶的罪行是他写了这个小册子,依照英国的法律,至少把这封信寄给康有为就是将其公开。我猜想您记得他说过他托人把信带到香港寄出;我认为他仅仅把信寄到香港,因为他知道把信寄出去是不对的。您也会记得他说过信的原始稿丢掉了,丢进了废纸篓里,其它的稿件也丢掉了。他承认在狱中写了一篇文章。被告提供给您这样的证据,据此推测他完全没有意图使他写的东西有尽可能大的发行量是荒唐的。你能相信他的故事,即其他人从废纸篓里误将他丢掉的东西拾去,并未经他同意,将其出版吗?

他认为被告说印刷和出版与自己无关是无法令人信服的,章太炎的供词不可信,特别是邹容在法庭上的表现更不可信:

关于另一名被关押者——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提到过他——邹容,我认为他写的小册子的内容像章炳麟的一样具有诽谤性和煽动性。您会记得他在证人席上的特别表现;我认为他的行为可能是事先设计好的。他说他已经改变了观点,现在是社会主义者。我认为很可能他是因为陷入了麻烦,才改变了观点,是由于被指控逮捕,他改变自己的观点。他的最好的借口是他年轻,只有十九岁,但是他如果继续与《苏报》的“改革者”们为伍,我认为他很可能会像他们一样有煽动性。(58)

同原告律师的观点一致,西蒙也认为如此有煽动性的言论一旦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不稳定的国家传播开,将会产生非常可怕的后果:

我想说的是这一类的作品出版的危险性,就如同将燃烧的火把丢到遍布枯草的山坡上一样。他还说:

要具体说出这类作品造成多大的危害性是不可能的。谁能说现在广西的叛乱不是受了这类作品的激励呢?

谁又能预见其它的叛乱和暴乱不会继之而起呢?

与外侨社会普遍存在的指责中国政府是野蛮政府、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态度不同,西蒙在证词的最后还特别表示应该尊重中国的司法主权,特别是作为享有条约给予的特权的外国人,有义务阻止这样的作品流通:

而我们作为外国人,是在此居住外国公民,享有治外法权,我们受现存的与中国订立的条约的保护。这些特权也伴随着特殊的保留,即不干涉中国对本国国民适用法律和司法。本案是一个例外。这种情况以前没有发生过,也不会作为后来的先例。小册子的作者侮辱了皇帝,不应仅仅因为叛乱没有发生,他就可以不受惩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权利是根据条约和习惯,我们在中国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回报。(59)

当然,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最后判决并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没有邀请中国人作证人,而是请了两位外侨。他们虽然懂一些中文,但显然读不懂被指控文章中的许多典故。事实上,即使是华人,如果没有受过较好的教育,也难读懂,何况是外国人?因此,请华人作为证人出庭似乎更加合理,但法庭还是请了两位外国人。原告律师古柏也对此提出抗议:

这些诽谤性言论是用中文写的,读者是中国公民;法庭应该采用的是通常的解释,诽谤的言论是中文,不是英文。中国地方官员应被认为比任何外国人能更准确地理解中文的含义。(60)

但法庭并没有支持原告律师的意见。

两位外侨出庭,可能是毛遂自荐,也很可能工部局出面所聘请。不管是通过那种途径,均可看出外侨社会对此案的关注程度。

六 判决过程

在苏报案的判决阶段,英国副领事也仍起主导作用。

12月9日上午,汪瑶庭在会审公廨抢先宣判,判决如下:

本县奉南洋大臣委派,会同公廨委员暨英副领事审讯苏报馆一案,今审得钱宝仁、陈吉甫(61),由为报馆伙友,一为司账,即非馆主,又非主笔,已管押四月,应乃开释。陈仲彝系馆主陈范之子,姑准交保寻父到案。龙积之于苏报案内虽无证据,惟前奉鄂督饬拿之人,仍押候鄂督示谕,再行办理。至章炳麟作《訄书》并《革命军》序,又有驳康有为一书,诬蔑朝廷,形同悖逆。邹容作《革命军》一书,谋为不轨,更为大逆不道。彼二人者同恶相济,厥罪惟均。实为本国法律所不能容,亦为各国公法所不能恕。查例载不利于国,谋危社稷为反,不利于君,谋危宗庙为大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又例载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为叛,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又例载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邹容、章炳麟照例科罪,皆当处决。今时逢万寿开科,广布皇仁,照拟减定为永远监禁,以杜乱萌而靖人心。俾租界不肖之徒知所警惕,而不敢为匪,中外幸甚。(62)

这个判决的精神与正式开庭前上海道袁树勋拟定的四条办法完全一致。(63)汪瑶庭这样做,显然是争夺判决权。在审讯期间,清政府官员已经预感到英国方面不会同意重判,英国副领事曾流露过判刑不会超过监禁三年,于是清政府方面为避免在判决阶段英国副领事再插手,遂决定审讯一结束,不征求英国副领事的意见,单方面强行作判决。(64)令清政府官员尴尬的是,英国副领事当庭抗议,表示此判决结果中方未与他商议,因此不能同意。除非将章太炎、邹容的刑期减为三年,否则此判决不能通过。(65)但汪瑶庭仍将判决书抄发原被告律师及英国副领事,意欲强行结案。

事后,英国副领事致函会审公廨谳员,表示不同意永远监禁的判决结果,且此判决事先没有商议,是中国官员自行决定,因此作废。又致函上海县令,表达此意,并将判决书送回。(66)

因为判决的执行权在租界,且章太炎和邹容被关押在工部局巡捕房,英国副领事的反对态度意味着这个判决不会被执行,因此中国官员的单方面判决没有多大意义。苏报案在判决阶段陷入僵局。双方又求助于外交途径,由外务部出面与英国驻华公使交涉。英国公使也表示永远监禁的判决太重,应酌减刑期。(67)

于是,上海领事团领袖领事照会上海道台,表示可以考虑再会审一次。如再拖延,被关押者将被释放。(68)上海道也很清楚,如果再审,根本不可能再对章邹重判,因此希望通过外交途径,由各国驻华公使出面,给各国驻沪领事施加压力。(69)外务部深知外交途径交涉的艰难程度。由中国官员强下判决,本是端方和袁树勋等人的一厢情愿,外务部对这个做法并不完全支持。1904年2月23日,外务部指示南洋大臣魏光焘,可以接受领袖领事的意见,再会审一次。(70)

但此时领事团方面却改变初衷,不再坚持会审,转而提出只由双方派员共同协商判决。领事团方面改变主张的原因,领袖领事的说法是以往的约定有笔误,(71)这也许是托词,真正的原因可能是英国驻华公使不愿此事陷入马拉松式的交涉。

双方共同作出判决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关键是双方对此案判决的分歧太大,永远监禁和仅仅判三年以下监禁相差悬殊。稍后,清政府做出妥协,放弃了永远监禁的努力,转而争取尽量长的监禁年限。(72)领事团方面意见纷纭,英国领事仍坚持不超过三年,但清政府对此难以接受。

判决久拖不决,对清方十分不利。因为按照领事团审判的司法程序,超过期限作不出判决,应释放被关押者,因此领袖领事致函上海道,称以5月21日为限,逾期还达不成一致,被关押者将被释放。(73)中国官员又请求外务部出面,与英国公使商议具体年限。中国方面希望如果公使提出的年限能比英国领事的长一些,再与领事就较长的年限交涉也许会有利。(74)

外交途径交涉使此案的判决一波三折。期限已至,外务部与英国公使的交涉仍然没有结果,上海道只好一再恳请领事团宽展期限。(75)领事团也仅仅同意宽展十天。(76)

1904年5月初,英国公使表示可以考虑监禁期限在十年以内酌减(77),这样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最长监禁期限是十年。不料,英国公使这一意见,没有及时通知到英国驻沪领事。英国驻沪领事仍然坚决反对清政府重判章、邹,提出“一犯禁二年,一犯即释放”的意见,并一再以审判截止期限一到如果仍无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即行释放相威胁。其他各国驻沪领事,多抱无所谓的态度,也有支持重判的。面临着章邹被释放威胁的南洋大臣魏光焘,只能退而求其次,急电外务部,争取减至五六年。(78)外务部接到魏光焘电报的第二日就回电说,“苏报案犯监禁年限,并未与英使商定,现在为期已迫,如再与商,转费周折,即饬沪道与各领商定,将一犯监禁三四年,一犯监禁一年,以期结束。”(79)这意味着经过几个月的交涉,清政府放弃了重判章太炎与邹容的努力。

5月18日,领袖领事将领事团最终商议的结果函告袁树勋:年幼之犯拟监禁二年,年老之犯拟监禁三年,自捉获之日起算,刑满驱逐出租界。这个判决结果与外务部的预期相差不多,清政府方面没有再提出异议。5月21日,南洋特派委员汪瑶庭和英国副领事迪比南宣布判决结果:

本县奉南洋大臣委派,会同英副领事审讯苏报馆一案。今审得钱宝仁、陈吉甫一为馆友,一为司帐,已管押四月,应行开释。陈仲彝系馆主陈范之子,姑准交保,寻父到案。龙积之系鄂督访拿之人,惟案无证据,且与苏报馆事无干,亦应省释。至邹容作《革命军》一书,章炳麟作《訄书》,并作《革命军》序,又有驳康有为一书,言语纰缪,形同悖逆。彼二人者同恶相继,罪不容恕,议定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以示炯戒。限满释放,驱逐出境。此判。

与前一个判决书相比,这个判决书相当简略,语气也不及前一次严厉。苏报案至此结案。

七 余论

学术界以往的观点认为苏报案是中外勾结共同制造的,从审讯和判决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这个观点有想当然的成份。当然在起初的交涉阶段如果没有领袖领事的签字,章太炎和邹容不会被捕,但在审讯和判决阶段,中外双方更多的是分歧。清政府十分重视这次审讯,初衷是一定要重判章邹,以儆效尤,因此,不惜重金,聘请上海最好的律师。清廷的重臣张之洞、湖广总督端方、南洋大臣魏光焘都亲自过问或者负责此案。如果不是英国政府的介入和公共租界的坚决反对,章、邹早就被移交清政府,更不会就此案有近一年的交涉。在正式审讯前,又按照西方的惯例,为章、邹聘请律师。在法庭上,双方律师都精心准备辩护词,被告席上的章、邹也在律师的指点下,竭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清政府一定要重判,英国方面则坚决反对,因此,法庭上的交锋,不仅仅是原被告律师的交锋,也是清政府与英国政府和公共租界的较量,较量的结果是清政府屈服于英国,此案事实上依据西方法律审理。唯其如此,章、邹才最终没有被重判。

那么,为什么依据西方法律,章邹会被轻判?

从法律角度分析,原告的指控证据不足。证据不足不是依据大清律,而是依据西方法律。依据大清律,章邹犯的是该杀头的“悖逆”之罪,且章邹已经承认《革命军》和《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确系他们所写,这就已经足够定罪(80)。但令清方无可奈何的是,案件的审理、判决权不在清政府官员的手里,审理的程序、依据的法律是西方的(具体地说是英国的),原告律师的指控是以写作、印刷和出版或者导致印刷和出版的形式发布煽动性的诽谤言论,煽动叛乱,但原告要就这一罪名举证却很困难。

依据西方的法律理念,单是写作不构成犯罪,必须由控方举证被告有将其公开的意图,如被告同意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印刷和出版。但是,控方就此提出令法庭相信的证据却不容易。这倒不是因为控方律师不敬业或能力不够,事实上,古柏是当时上海最有名望的律师之一,而且此案轰动一时,古柏当然不会不尽力,但让这位大律师为难的是此案不管如何指控,都证据不足。关键的在于被告坚决否认被指控的两本小册子的印刷和出版与他们有关,而控方又没有办法查出印刷者或出版者。法庭上出示的《革命军》和《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均无印刷者和出版者名字。其时,清政府尚无关于印刷和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租界也无相关的管理法规,因此上海的印刷出版市场并无有效管理,各种盗版书泛滥,出版物无印刷、出版者名字很普遍。邹容的《革命军》据章太炎说是由“金山僧用仁刻行之”(81)“金山僧用仁”即乌目山僧黄宗仰,是当时上海犹太富商哈同夫人罗迦陵请来上海讲法的镇江金山寺僧人,他关心时事,参与中国教育会活动,爱国学社和爱国女学的经费就是通过他介绍,由罗迦陵女士捐助,邹容《革命军》的刊行也是由罗迦陵出资,由上海大同书局印行。(82)出版这样以激烈的言辞宣传排满的书籍,会有轰动的效应,也会有不错的销路,但同时也是一件要担风险的事情,所以大同书局印行的《革命军》就略去了出版者和印刷者。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也以单行本的形式刊出,每册售价10文钱(83),“不及一月,数千册销行殆尽”(84)。但书的出版发行在租界,所以清政府方面即使能查出销售商,还是没有办法查出出版者和印刷者,更无法调查出发行量。清政府派到上海来协助本案交涉的官员金鼎就曾经向粱鼎芬汇报说,苏报案发生后,《革命军》等书立即踪迹全无,清政府官员想弄到一本也非常不易(85),因此,清政府方面想就这写书籍造成的后果举证更加不可能。在法庭辩论中,控告方律师古柏就很沮丧地说:“我找不到印刷者,因为从书上没办法知道他的名字。”“我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因为他们使我无法获得印刷和出版的证据。”(86)这样只要被告否认印刷出版与自己有关,《革命军》和《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就是盗版书,他们不对盗版书负法律责任。

原告律师试图证明被告有阴谋推翻政府的意图和行为,这更困难,这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组织,有武器等。清政府方面起初认为以爱国学社和《苏报》为核心,已形成一个革命党的组织。但在法庭上,原告提不出证据,无法证明章邹与《苏报》有密切关系。

控方不仅举证困难,控方的指控依据西方的法律也不构成重罪。

控方主要就章邹在书中的一些言论提出指控。当然在皇权至高无上的中国,不要说煽动造反的言论,即使是直呼皇帝其名,都是杀头的死罪,何况章太炎“载湉小丑”和邹容“杀尽满人方罢手”这样激烈鼓吹排满的言论。但依据西方的观念,国民骂政府,直呼皇帝的名字,并不构成犯罪,相反这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体现。再者,即使这些言论有煽动性,如果没有公开发表,或者引起严重的后果,都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重罪。

苏报案轻判,也同当时的国际舆论氛围有关。国际上对苏报案的关注超过国内。苏报案发生后、特别是“沈荩案”被曝光后,西方国家和上海外侨对清政府的一片指责声。代表上海英美侨民声音的《字林西报》在苏报案发生后就以《本地报纸的自由》为题发表评论,认为苏报案犯只不过是在上海本地报纸上发表批评、诋毁王室、政府和高官的言论,他们的被捕,使外侨为租界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担忧,并寻求保护措施。(87)“沈荩案”被曝光后,西文报纸对中国政府的攻击性言论更加肆无忌惮:

“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会像中国政府这样会不经过审判,就对诽谤和革命言论处以死刑”。

“中国政府不是一个文明的政府,它的腐败臭名昭著”。

“我们的治外法权就是承认这样的事实: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仍是野蛮的,这在苏报案中也极其重要。”(88)

在外侨社会这样的舆论氛围中,苏报案给西方社会以这样的印象:野蛮的中国政府公然镇压报业,镇压言论自由。苏报案发生在义和团事件三年之后,西方列强对清政府统治者余怒未消,《字林西报》又在此时报道慈禧太后未经审讯就以残忍方式处死沈荩,国际舆论一片哗然。上海的租界是外侨在中国的避风港,被认为是最安全的地方,不能允许清政府到租界来捉人。《字林西报》曾露骨地说,中国政府是尽人皆知的野蛮政府,对这样的政府不能再讲主权,对待这样的政府,强权总是正确的,这有利于这个国家的改革和进步。(89)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人权高于主权成为租界和英国政府采取强硬态度的理直气壮的藉口。苏报案发生在租界,如何处理此案,也关系到大英帝国的尊严和各国侨民已经获得的利益。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尽管清政府方面据理力争,依据条约交涉,但租界和英国政府一味强硬。所以,章、邹的轻判是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注释:

①汤志钧的《一百年前的“苏报案”》(《史林》,2003年第2期)是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苏报案的研究论文,重点在论述章炳麟、邹容如何通过《苏报》宣传革命,以及苏报案对革命思想传播的影响;周佳荣的《一百年前的苏报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是目前唯一一部研究苏报案的专著,本书是在《苏报与清末政治思潮》(昭明出版社有限公司,1979年初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重点在考察学潮、政治风潮与苏报案的关系,对苏报案审讯阶段研究很简略。其他如唐振常先生的《苏报案中一公案——吴稚晖献策辩》(《上海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沈潜的《黄宗仰与苏报案》(《辛亥革命研究动态》2003年3、4期),徐进的《陈范与苏报案》(《常州文史资料》第1辑)也都从某个侧面对苏报案有所涉及。

②《申报》上关于审讯的报道是依据英文的记录翻译而来,笔者曾仔细对照,发现《申报》的翻译不仅概略、有翻译错误,且有明显的立场倾向。

③《中英等交涉苏报案当事人问题文电》,《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上海苏报馆案英使请减章炳麟邹容刑期案》(光绪三十年正月八日起至三十年四月十日止),《清季外务部抄档》(藏台湾中研院近史所)A-7-6。以下简称《清季外务部抄档》。

④通常是英国副领事。

⑤译者注。

⑥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ORTH CHINA DAILY NEWS,DEC.5,1903.(简写N.C.DAILYNEWS)。1876年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

⑦法庭记录为:迪比南:不必再深入讨论这个问题。烟台条约与我在此会审无关。我已经阐明了我的地位。正如中国官员所说,我们不必再提及法庭的设立问题(本法庭设立的条约依据—译者注),还是继续审理案件。THE 'SUPAO SEDITION TRIAL' N.C.DAILY NEWS,DEC.5,1903.

⑧法庭记录为:知县用中文作了一些评论。迪比南:中国官员的意思是,被告写了这本书,这点他自己也承认,这就构成犯罪,古柏先生想进一步指控印刷和出版,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7,1903.

⑨法庭记录为:知县对被告提问题。迪比南:知县想知道印刷者会不会被惩罚。爱立司先生抗议对被告提任何问题。THE'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

⑩清政府派来上海协助此案办理的金鼎在致粱鼎芬信中汇报说:“诸逆律师系工部局代请,该局自谓泰西律法,从不冤人,凡有穷迫不能雇律师者,国家代雇等语。”见《金鼎致粱鼎芬书》,《近代史资料》,1956年年第3期(总10期);又据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二十二日兼湖广总督端方致内阁大学士张之洞电:“闻各犯律师系工部局代请,不知何心。”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 (1),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66页。以下简称《辛亥革命》(1)。

(11)据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初八日《申报》载《会党成擒》:有律师博易者投案声称陈等已延奉律师声辩,请订讯期。

(12)据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申报》载《初讯革命党》:政府律师古柏及哈华托带同舌人到案,邹容等亦延博易及高易公馆律师琼司之伙雷满上堂声辩。

(13)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十三日探员志赞希赵竹君致兼湖广总督端方电,《辛亥革命》(1),第414页。

(14)章太炎:《与吴君遂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上),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38页。

(15)陈同:《略论近代上海外籍律师的法律活动及影响》,《史林》2005年第3期。

(16)光绪二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收南洋大臣刘坤一文一件——华商民交涉案件,《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藏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卷宗A-7-2。

(17)《辛亥革命》(1),第448页。

(18)上海道袁树勋在十一日给端方的回电中说:“惟报馆一节已问,定十二日由担文之代办律师古持报上堂,宣明逆报,即据发封。”电文中捉到的“古”即古柏。《辛亥革命》(1),第413页。

(19)见《金鼎致粱鼎芬书》,《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3期(总10期);又据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十三日道员俞明震上海道袁树勋致湖广总督端方等电:“添请哈华托律师帮同古柏办理,较为得劲。”《辛亥革命》(1),第415页。

(20)据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初十日兼湖广总督端方致上海道袁树勋致电:“律师所费,统由鄂任。”《辛亥革命》(1),第448页。

(21)《辛亥革命》(1),第413页。

(22)古柏先生:阁下,对几位被关押者的指控已经提交给特别法庭,由于一些指控被证实要受到严惩,而超过会审公廨的权限,因此由中国政府特别指派并得到公使团的同意,知县会同会审公廨谳员和英国迪比南组成特别法庭审理;如果指控被证实,被关押者确实有罪,您有义务适用中国的法律和惯例。因为犯罪者是中国公民,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领土上,触犯的是中国政府,他们应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这在以往的条约中也写得很清楚。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4,1903.

(23)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

(24)法庭记录为:古柏先生:章炳麟和邹容被指控罪名在英国被称为煽动性的诽谤罪。我首次提请法庭注意这个罪名意味着什么。中国的法律也像其他国家的法律一样,也有如叛国、煽动暴乱、造反等对反对政府的罪名。最严重的是公开造反,依据中国法律这种罪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中国的法律认为反抗地方权威(地方官)是次一等的罪行,依据我们的法律是造反一类的反政府罪,以出版物和著书方式煽动起义的罪名依据我们的法律是次一等的罪行,依据中国的法律也是次一等的罪行。所有的国家都认为这些是严重的罪行,以出版物的形式煽动叛乱自然也是最严重的反政府罪。传播煽动性的言论就如同将火种丢进燃料堆。作者可能无法预见其后果,但是作为众所周知的英国法律原则,他必须考虑到可能的后果。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 YNEWS,DEC.4,1903.

(25)(27)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4,1903.

(26)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

(28)(30)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

(29)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4,1903.

(31)庭审记录中有如下一段,可以看出中方官员的态度:“知县用中文作了一些评论。迪比南:中国官员的意思是,被告写了这本书,这点他自己也承认,就构成犯罪,古柏先生想进一步指控印刷和出版,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NEWS,DEC.7,1903,5.

(32)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

(33)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9,1903.

(34)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9,1903.

(35)(37)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12,1903.

(36)THE 'SUFAO SEDITION TRIAL', N.C.DAILY NEWS,DEC.12,1903.

邹容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后来章太炎在《邹容传》中描写邹容投案情形不同。在章太炎笔下,邹容是一个敢作敢当的英雄,研究者也多引用这段材料:(邹容)闻余被系,即徒步走赴狱自□:“我邹容”。巡捕皆惊曰:“尔五尺竖子,未有知识,宁能作《革命军》,得无有狂疾?速去!”容曰:“我著书未刻者,尚千百卷,非独此小册也。尔不信者,取《革命军》来,吾为尔讲说之”。巡捕既不能得容,及容自至,亦欲因以为功,乃开铁槛引容入居巡捕狱。两人的说法有很大不同,但都未必是真实情况。在法庭上邹容显然没有必要表现自己是一往无前的勇士;《邹容传》写于1907年3月,其时邹容已经去世。邹容投案,同章太炎被捕后以信招邹容投案有关,后邹容瘐死狱中,章对邹容也许有歉疚心理,所以《邹容传》中这段文字可能有虚构甚至是溢美的成份。

(38)THE 'SUPAO SEDTIN TRIAL',N.C.DAILY NEWS,DEC.12,1903.《申报》1903年12月5日《续讯革命党案》,称邹容回答是“现在我心中意思总要作《均平赋》耳”,其中,《均平赋》当系《均贫富》,因为《字林西报》上的纪录用的是英文 socialism。

(39)章士钊《苏报案纪事》,1903年版,第54页。

(40)原文为“使贼满人而多数也,则仅五百万人,尚不及一州县之众。”

(41)不应有意曲解——译者注。

(42)主张叛乱的人——译者注。

(43)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8,1903.

(44)成者王侯败者寇——译者注。

(45)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4,1903.

(46)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

(47)指章太炎——译者注。

(48)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

(49)(50)指邹容-译者注。

(51)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12-13 1903.

(52)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14,1903.

(53)英国人,中文名字李德立,当时《申报》报道时作“立得儿”,1864年生,1886年来华,在上海经商。曾三次任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董事,也是上海内门公司(Brunner,Mond and Co.Ld.)的创办人。1911年辛亥革命时,促成清政府与革命党在上海和谈。1921-1923为澳大利亚驻华商务代表,是上海很有声望的商人。

(54)指邹容——译者注。

(55)英文中,扑克牌中的“黑桃”与“铲子”是同一个词——译者注。

(56)THE 'SUPAO SEDITION TRIAL' N.C.DAILY NEWS,DEC.12,1903.

(57)目前还未查到可以说明西蒙的身份、背景的资料。

(58)THE 'SUPAO SEDITION TRL4L ',N.C.DAILY NEWS,DEC.14,1903.

(59)以上引文均见 THE 'SUPAO SEDITION TRIAL ',N.C.DAILY NEWS,DEC.14,1903.

(60)THE 'SUPAO SEDITION TRIAL' N.C.DAILY NEWS,DEC.12,1903.

(61)原文有误,应为程吉甫。

(62)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南洋大臣魏光焘致外务部电,见《中英等交涉苏报案当事人问题文电》,《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

(63)四条办法为:一、章邹两犯已经供认,照中律应科斩决,恭逢万寿,拟改监禁;龙积之系湖北富有票内之犯,或解鄂审,或由鄂派员会讯。二、钱陈两犯乃报馆所雇之伙,即非主笔,又非馆主,已押四月,似可从宽保释;陈仲彝到案时,自认为陈范之子,仍暂管押,俟陈范到案,再行保释。三、讯结后,详禀到院,请一面申斥沪道,一面照会领袖,此案在沪讯结,本属不合,以后不能援例;租界不准容留不法之徒,共保和平大局,咨请外部转照各国公使,存此公文,为将来办事地步。四、公廨虽在租界,本国家所设,即此监禁,虽与内地有别,亦足示租界滋事之儆。见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八日上海道袁树勋致兼湖广总督端方电,《辛亥革命》(1),第437页。

(64)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上海道袁树勋致兼湖广总督端方电:苏报案,今日县委会英副领自九点钟讯至四点钟止,其中周折甚多,律法官述彼族意,以监禁不出三年,职道饬先力持,倘过宽纵,当硬断。《辛亥革命》(1),第438页。

(65)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上海道袁树勋致兼湖广总督端方电:苏报案三次会讯情形,已电禀在案。一面密饬汪令,遵照约章,华人案犯由华官审判、洋员观审之例,欲拟堂谕,于今晨到堂宣示。乃翟领以未与商定,当将堂谕阻留,率请将章邹监禁三年,否则未便照允。《辛亥革命》(1),第439-440页。

(66)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上海道袁树勋致兼湖广总督端方电:顷据谳员禀称:据翟副领函:所判永远监禁,未能应允,应行会商,不合专主,堂谕作废,初函上海县外,堂谕送还,等因。《辛亥革命》(1),第440页。

(67)光绪三十年五月初十日南洋大臣魏光焘致外务部咨文:本年正月间,电奉宪台正月佳电内开,据电达部,顷得复云,前据英使面称永远监禁太重,应酌减年限断结。该领既欲复讯,可再派员会审,酌照英使所请,共同定断,以期结果等因。《中英等交涉苏报案当事人问题文电》,《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

(68)光绪三十年正月初五日上海道袁树勋致湖广总督端方电:代理领袖比总领事薛照会:各领以苏报馆案未断定,拟再会审一次,如再不断,将犯开放,以照驻京公使之意云。《辛亥革命》(1),第442页。

(69)光绪三十年正月初八日上海道袁树勋致湖广总督端方电:昨奉南洋复电:按照约章应由中国定断,既断何能复翻。各领明知我不能再允会审,彼得籍词释放。其意不过如此。然违约在彼。我若允其复审,亦必不能听我核办。况前次所断极其公允,与各驻使训条相合。现已电部请告各使饬各领勿再翻异。《辛亥革命》(1),第442页。

(70)光绪三十年正月初八日发南洋大臣:电称语电悉苏报馆一案,前据英使面称永远监禁太重,应酌减年限,断结以后,可商订检查报章妥善办法等语。查此案虽已断定,惟上次堂判,并未会同该领公断,彼自不肯允认,现该领既愿复讯,可再派员会审,酌照英使所谓公同定断,以期结束。希饬遵外务部唐。《清季外务部抄档》。

(71)光绪三十年正月十一日上海道袁树勋致湖广总督端方电:苏报馆案,顷接领袖函称:上年备具华文照会,内载再由中西各官会审,实系笔误。本领拟再由中西判官会同商议一次,并非会审,各行更正。公廨案件,堂谕应由中西判官会同定案。等语。《辛亥革命》(1),第443页。

(72)光绪三十年正月十二日南洋大臣魏光焘致外务部电:“今中国重以各使之意,一再迁就,应请钧处转商英使饬领事,纵不永远监禁,亦当将监禁年限从最多者商定,以示儆戒。此实为保全地方商务,请勿误会”。《清季外务部抄档》。

(73)光绪三十年五月初十日南洋大臣魏光焘致外务部咨文:美古领袖领事迭次来函催审,定以四月初七日为限,逾期不定办法,即须释放。《中英等交涉苏报案当事人问题文电》,《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

(74)光绪三十年三月初二日收两江总督:查此案英使前向钧处面称永远监禁太重,应酌减年限断结,答由内间与公使商,彼既云永远太重,则酌减当亦不能过少,若由外商,势必仍执二三年之说,不特年限太少,不足以示惩儆,且由外议而未合,欲再宽年限为难,不如就执英使请减年限之说,询其宜减为若干年,如较外商为多,再与磋商宽展几年即可就此定案。纵或未能过宽年限,但能多禁一年,即可稍示一分严意。《清季外务部抄档》。

(75)光绪三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收南洋大臣:“顷据沪道电,古领以廿六即满一月限期,届时无复,定须释放。商之至再,始允明日转商各领,请为缓期,余再备函,切恳外请速达部示遵云。”《清季外务部抄档》。

(76)光绪三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收南洋大臣:“顷据沪道电商各领仅允缓期十日,乞达部速定云。到期未定,各犯必释放,务乞钧处速商定案,仍求迅赐电示为盼。”《清季外务部抄档》。

(77)光绪三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南洋大臣:电称有电悉,前与英使商明,俟此案办结后,再行详订章程,以杜后患。至此案监禁年限至少须在十年以内,即饬沪道妥为磋商,并即电复外务部。《清季外务部抄档》。

(78)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二日收南洋大臣:兹据电禀晤商古领,据称两犯监禁十年,各领尚可设法照允,惟英领意一犯禁二年,一犯即释放。日、葡惟英是从。查英使虽允于十年之内酌减,尚未饬英领,致两外立意不同。此案展期,以四月初七日为止,万不允再缓,求迅电钧处,转商英使,将年限商定,急电饬英领遵办,否则英领故意以一二年为词,藉端延宕,一届期满,即行释放,诸领又不愿与英为难,非由内商定不可云。英领意在宽纵,与商必故延,俾逾初七日之期,即可释放。英使既有至少在十年以内,由钧处与商,断不致一犯即释、一犯只禁两年,即或商减至五六年,亦较英领之意为重。期限已迫,务求钧处速商英使,定以年限,急电英领遵照,以免释放。《清季外务部抄档》。

(79)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三日发南洋大臣、上海道电。《清季外务部抄档》。

(80)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5.

(81)汤志钧:《章太炎政论选集》,中华书局,第354页。

(82)沈潜:《黄宗仰与1903年前后的清末革命思潮》,《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83)在法庭调查中,古柏先生曾讯问邹容是否知道每册《革命军》的售价,原文为:古柏先生:你不知道公开的广告每册卖10cents (10文钱)吗?邹容:那由做广告的人负责,不是我。THE' SUPAO SEDITION TRIAL',N.C.DAILY NEWS, DEC.11,1903.

(84)蒋维乔:《章太炎先生轶事》,见《制言》第25期。

(85)“《革命军》自拿获邹逆后亦觅不得。鼎于福君处阅过,现正托人寻觅也。”见《金鼎致粱鼎芬书》,《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 3期(总10期)。

(86)THE 'SUPAO SEDITIDN TRIAL',N.C.DAILY NEWS,DEC.5,1903.5.

(87)“逮捕被指控在上海本地报纸上发表批评和诋毁王室、政府和高官言论的作者的命令已经被执行。所有居住租界的外国人急于保护租界的思想和言论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Native Press,N.C.DAILY NEWS,JULY 1,1903.

(88)SUPAO CASE,N.C.DAILY NEWS,JULY 27,1903.

(89)N.C.DAILY NEWS,JULY 27,1903,4.

标签:;  ;  ;  ;  ;  

苏报案案件的审判与判决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