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草原畜牧业生态保护的法律透视论文

蒙古国草原畜牧业生态保护的法律透视

文│王成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

蒙古国是世界上第二大内陆国,是世界上仍然保留草原畜牧业且作为支柱产业的少数国家之一。草原是畜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基础,因此,蒙古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草原生态保护,极力遏制草原荒漠化的恶化和蔓延。

初加工环节对于中式烹饪来讲不可或缺,也是后续切配环节的基础,以下几点应当引起烹饪者的注意:一是食品卫生达标,俗话说“病从口入”,所以在对原材料进行初加工的时候,必须要严格遵照食品卫生标准处理;二是保持营养成分,人的身体机能多依靠食物中的营养成分来维持,所以烹饪者在对原材料进行初加工的同时,除了要注意食物间相克的问题,还要注意保持原材料的营养成分;三是色香味形俱全,“色、香、味、形”和谐统一,一直是中式烹饪不懈追求的目标,所以在原材料初加工时要注意色香味形的问题,不能在初加工阶段就影响菜肴的成型;四是科学使用食材,食品初加工中要注意合理使用原材料,避免铺张浪费,提高原材料的净料率[1]。

一、蒙古国草原畜牧业生态保护基本情况

蒙古国位于亚洲北部,南与中国接壤,北与俄罗斯相邻,西部以山地为主,东南部多为平原。该国气候干燥,降水量少,冬季寒冷而时间长,夏季炎热短暂,大风天气较多,月平均气温冬天最低达-35℃,夏天最高达 35℃,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温带草原气候。

由于矩阵B的奇异值求解需要用正交三角(QR)分解来估计所有特征向量和特征值,运算量大,耗时较长.本文利用快速不动点算法来估计B的最大特征向量,将特征向量估计表示为优化问题,即

蒙古国国土总面积156.4百万公顷,天然牧场和草原资源非常丰富,拥有1.11亿公顷牧场,170万公顷草场,畜牧业产值占农牧业总产值的80%,占出口收入的10%。作为传统游牧民族,蒙古积累了丰富的草原保护经验和方法,特别是共和国时期以来,蒙古国政府规定草原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拥有使用权,但对于牧户草场的界限和面积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牧户可以换季随时游动,保持着传统的游牧模式。

随着草原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蒙古国政府在1995年制定通过了《自然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立法理念较为先进,明确宣告“保障人生活于健康、安全环境的权利”,从而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而且,在该法第四条,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了细化,包括向造成自然环境污染的责任方追究健康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的权利、与违反自然环境法律法规的犯法分子进行斗争或要求造成自然环境污染的责任方负责任的权利、从相关单位得到自然环境方面的真实、可靠的信息的权利等等。

长期以来的游牧生活,使蒙古族人深刻地认识到草原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得以贯彻和体现。

二、蒙古国草原畜牧业生态保护的法治理念

蒙古国政府及时发现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1996年通过了国家防治荒漠化纲领并制定了《防治荒漠化规划》,又于同年成立了国家预防荒漠化委员会并加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在防治荒漠化的国际合作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蒙古国还实施了“绿色长城计划”,这是在联合国、世界银行等机构的资助下,于2005年启动在蒙古国南部修建一道贯通东西长约3000千米、宽600米的绿化带工程。之后又提出到2030年要使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10.2%,同时把国土面积的30%纳入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2010年,蒙古国将每年5月和10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全民植树日”,倡议全国人民积极参加植树活动以防止荒漠化。2012年通过并实施了《预防荒漠化法》,把预防荒漠化工作从规划升级到单行法的实施,标志着蒙古国的草原保护从此蒙古国的草原环境保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2016年6月举行的中俄蒙三国元首会晤上,三国签署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其中加强生态环保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写进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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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蒙古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到2017年年底,蒙古国牲畜头数达到历史上最高的6620万头,人均拥有牲畜头数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蒙古国对牲畜激增的情形高度重视,在控制载畜量的同时,还积极推广优良品种,走牲畜良种化的道路。草原饲养优良畜种,不仅能够提高牲畜体质和抵抗疫病的能力,而且有助于提高草原的利用质效,减少草原的低效利用和浪费。目前,蒙古国大力投入资金,从异地引进优良牲畜,加快繁殖本地优良牲畜,培育出的蒙古绵羊、杭盖细毛羊、巴尔虎绵羊、阿拉泰棕山羊、乌珠穆沁绵羊、色楞格牛、嘎拉宾戈壁棕骆驼等优良品种已具备相当规模,为改善草原使用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2年实行牲畜私有化以后,牲畜头数逐年增长,从事畜牧业的牧户数量也在逐步增多。随着牲畜头数的迅速提高,蒙古国草牧场已不堪重负,草原荒漠化已成为严峻的问题。数据显示,该国76.8%的土地已遭受不同程度荒漠化,而且荒漠化仍以较快的速度向该国优良草原地区蔓延。

因此,在蒙古国现阶段,放牧制度主要采取季节游牧与倒场轮牧、营地分段放牧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草场利用的季节性分类,牧户把草场划分为四季营地,根据季节的变化在一定区域内轮序使用营地进行放牧和循环式迁移。在季节轮牧的基础之上,牧户根据营地饲料储存量,把营盘牧场划分成不同地段,然后每天按地段进行放牧,当营盘四周牧场全部利用后便转入下一个营盘。当然,牧户也会根据气候情况和自然灾害,及时灵活调整营盘或者改变放牧迁徙路线。这种放牧方式,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牧草资源,而且可以使草场有修复时间,有利于生态恢复。

三、蒙古国草原畜牧业生态管理法律制度

3.共同管理制度。 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8章对共同管理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所谓共同管理制度,是以社区为单位形成的由多个牧户组成的共同管理自己所居住草原的团体,社区就使用的季节性的草牧场和森林边界等与政府签订共同管理草场的合同,并在地图上做出标志,明确社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 匡增军、蒋中亮:《俄罗斯与波罗的海邻国的海洋划界争端解决》,《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3年第6期,第75-77页。

尤为重要的是,在《自然环境保护法》多次修订中,逐步建立起严格的草原等环境保护汇报和奖惩机制。该法规定,国家行政中心机构每年要向政府汇报自然环境成果,而政府每两年一次向国家大呼拉尔春季例会报告自然环境情况。同时,首都和各省、县、区、队、小区的行政长官应该向所在的公民代表会议专门报告环保工作。这一规定确立了各级公民代表会议对于草原等环境保护的监督职责。此外,蒙古国对于破坏草原等环境问题执法手段非常严格,奖惩分明。国家环境保护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在必要时使用枪支和橡胶棒、烟雾弹、催泪弹等自卫工具,有权检查公民和运输工具,有权没收证明及非法狩猎、采摘、购买、采掘自然资源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工具和运输设备。当然,该法也对拥有监督权的国家监察员、环保人员和专业监督机构明确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如果监督者不依法查处违规现象,将会受到30000~60000图格里克的罚款。

2.控制载畜量和畜种改良。 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法》对于草原等土地承载力进行了规定,把自然资源最高利用率界定为“自然资源以它的承受能力、可修复能力为依据,在定期里的可用率”。该法第15条规定了国家行政机构有权按照生态要求和承载力,限制土地自然资源开发的权力,第20条则规定,对于因超出自然环境承受能力而对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承担所有费用。

1992年修订的蒙古国《宪法》规定,除了集体利用、国家专用的草场外,蒙古国公民可以私有土地。《宪法》虽然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但是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草场不能私有,而且只能允许蒙古国公民对部分土地私有,对其他组织和外国人等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则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如果允许草原变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一方面,会导致土地转让的无序和泛滥,无法保障土地科学合理的利用方式,另一方面,私有化导致国家对草原管理的弱化,失去了统一管理的有效途径。

1.倒场轮牧和营地分段放牧模式。 如前所述,蒙古国宪法规定,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的土地外,都归蒙古国公民所有。草地与其他公共使用土地以及国家特殊利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可以被公民共同使用。

进行地铁纵向的施工过程中,需要施工人员采用混凝土来给地铁的隧道两侧采取分段的浇筑,分段浇筑的过程会给接缝的位置留有凹槽,若凹槽有水的情况就会造成膨胀,导致有裂缝的发生,严就会造成渗漏水的问题。另外,出现裂缝的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地铁隧道混凝土结构中由于钢筋封条质量次或者老化出现了损坏和脱落,进而出现了裂缝,造成渗漏水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地铁建设中会在两侧设置止水带,如果止水带的施工质量没有按照施工的标准也会出现裂缝,导致渗漏水问题。

这一共同管理模式把保护和使用草原的权利转交给社区,由牧民对使用的草原采取管理措施和承担责任,使社区的每个牧户明确对生产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破坏了草原,整个社区的牧民都要依照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来承担责任,使社区的各个牧户之间互相监督和约束彼此放牧行为,并对草原利用的情况予以监督。这一制度完全改变了过去对草原破坏的所有责任,由国家承担的不公平规定,为保护草原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蒙古国草原畜牧保护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蒙古国《宪法》第26条和《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的概念、内容以及具体保护措施。除该两部法外,还有蒙古国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单行法也明确规定指出了国家发展经济须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为前提,保护人民在健康、无害、无污染的环境当中生活的权利,给予人们防止自然被破坏环境的权利,又指出国家除经济层面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外还要在法律和科学技术层面上也不得忽视公民环境权。

2.共同管理制度。 我国草牧场使用权由家庭承包,其初衷是为了防止“公地悲剧”的重演,然而草原承包到户后反而引发了所谓“私地悲剧”的现象出现。由于各户牧场面积过小,不能满足牧草再生—轮所需的恢复时间,因而造成了牧场超强度而重复的利用,破坏了“草原五畜”并存的畜群结构。在现有的产权制度框架下,我们很有必要借鉴和学习蒙古国共同管理模式。例如,以旗为单位,在旗辖境内共同放牧。先固定冬、春、秋牧场,然后以家庭为单位,夏季牧场以苏木(乡)为单位,共同利用,其他季节牧场则按承包制,各牧户使用自己的牧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草原退化。这一做法在我国内蒙古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3.专门的机构负责防止荒漠化的工作。 蒙古国《预防沙漠化法》第8条规定建立国家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其管理防止荒漠化的执行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的权限和职责,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与职能的重复、冲突,而且管理委员会还要对荒漠化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测,再拟定出荒漠化预防和治理的具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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