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考验_银行论文

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考验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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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正式挂牌的中国银监会5月份以第二号公告的形式,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开征求中国银行业界意见。权威人士表示,新协议有利于提升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对中国银行业更是严峻的考验。

此次中国银监会向银行界广泛征求意见的协议,是正在修订的世界银行业的根本大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委员会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接近最终稿。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中国银监会在征求意见里表示,伴随着新协议的出台和主要国际金融市场正式实施新协议,新协议将继对完善中国的银行审慎监管制度和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及国外业务发挥重要的影响。从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的中国银监会罗平指出,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将有一次大的飞跃。

老协议亟待修订

香港资深银行人士唐秉坤曾经形象地说,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它可以说是国际金融界的“神圣公约”,虽然没有任何官方约束力,但却约定俗成地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或者用中国的术语来说,就是世界银行业的根本大法。

《巴塞尔协议》的最早版本是1988年版本,一个最具体的指标要求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该版本是针对当时世界的债务危机制定的。但是,实际运作中,专家们发现仅仅是强调8%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对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

1997年,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1988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该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

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被认为是国际金融20世纪最大成果的巴塞尔协议一度失去了光环。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金融学博士李树欣指出,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者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造成。

金融危机促使各国的财长和银行大班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新版本所以不推出也不行了。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麦克唐纳2002年9月在第12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指出,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过时了。随着新技术、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产生,资本协议对于“国际活跃银行”来说,已经失去了效力,无法准确地计算银行面对的各项风险以及其所需的资本金。

新协议核心:内部评级法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老协议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的标准未变,新协议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法。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中国银监会罗平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各国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IRB法),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IRB法计算资本充足率,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十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比较先进,而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

考验中国银行业

一位银行界人士指出,对于连巴塞尔协议1988版本都没有完全达到标准的中国银行业来说,要做到符合新版本更为复杂的标准,是非常艰巨的课题。整个行业的改革刻不容缓。

专家普遍认为,在国际金融领域,中国银行业只能够咬紧牙关继续追赶,否则被发达的大银行抛开太远,以后的追赶成本就更高。

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自己的贷款分类体系,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方法进行贷款管理。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一直按照中国财政部1988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1998年5月,商业银行开始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并于2002年1月开始全国实施,该指导原则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简称为五级分类。

但有监管人士认为,目前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并不能充分满足商业银行有效进行信贷管理的需要。罗平告诉记者,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内容简单,易于操作,能够满足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基本情况的需要。然而,将贷款五级分类同时用作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却远不是最佳做法。

罗平说,为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及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我们应该把新协议作为有效切入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BR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累相关数据。

罗平对记者表示,值得高兴的是,通过学习新资本协议,中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始行动,首先就是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对贷款作进一步细分,向提高贷款管理水平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可以相信,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将有一次大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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