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我国城乡地区的异同及其成因_男女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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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关系是以等级制为前提的,家庭中的夫为妻纲是国家的君为臣纲的基础,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由其天赋性别所决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妻子既无养家活口的能力,就只能安于持家育儿的本分。丈夫对妻子则有支配、管教、休弃和监护权。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还确立了以妇女的卑屈退让来缓解夫妻冲突的原则,并以此维持家庭团结和保证、强化丈夫的主宰地位。由于婚姻是以传宗接代为主要目标、事关家族兴衰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故两性之爱自然不是封建统治者对婚姻的本质要求,也不是婚姻得以建立和解除的依据。况且在包办婚姻的基础上,既要强调夫妻感情又要维持婚姻稳定也是不可想象的,再说,小夫妻的亲密感情可能妨碍他们对大家庭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鼓励夫妇不即不离,讲究一定的礼仪才是上策。于是,“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就成为传统社会着力倡导的婚姻关系模式。所谓“举案齐眉”的典故讲的是汉朝孟光给丈夫送饭时,把盘子举得高高的以示敬仰,后人遂以此来描纷、肯定夫妻间的相敬,实际上只是提倡妻子对丈夫的恭敬而未必要求丈夫给予妻子同样的礼遇。而让夫妻如同宾客似的朝夕相处,确实是既不失封建礼仪又淡化夫妇感情的妙方。

近百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可称之为翻天覆地的变化,两性的家庭角色和地位的衍变也令人瞩目。尤其是城市夫妻的相互关系已少有男主女从的传统模式,平等、独立型的伙伴关系已成为主流。

1.家务分配的公平性

由于中国城市夫妻大多为双职工,因此丈夫在家庭中也承担了较多的家务。据陶春芳等对全国11个省、市的抽样调查,男性平均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在2小时以上(陶春芳,1993),沙吉才等对6省、市的抽样调查结果也表明,丈夫平均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比妻子少1小时(沙吉才,1995)。卢汉龙等以上海1200位市民1周的时间分配记录为依据,证实男性每周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为14.96小时,约为女性(27.65小时)的1/2(卢汉龙,1990)。尽管女性至今承担了大部分家务,但这并非意味着男权模式依然占统治地位。我们曾于1996年对4省、市的6400多名已婚男女进行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调查,其中上海、哈尔滨两城市家庭的家务以妻为主承担的占22.8%,妻较多的为37.6%,差不多的达27.6%,夫较多的占8.5%,夫为主的仅3.4%,但78.5%的女性首肯家务分工“很公平”或“较公平”,认为“不太公平”的占17.6%,“很不公平”的仅为3.9%。女性接受这种分工现实,自然有社会依然把家务主要看作是妻子职责的因素,然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尽管妻子和丈夫一样每天上班,但在社会领域依然是当配角的多,她们中从事冒风险、重体力、高科技以及管理者工作的明显少于男子,在职业岗位的紧张和压力程度也低于男子。在我们的上述调查中,妻子承认丈夫工作“忙得多”和“较忙”的占45.4%,而自己“忙得多”或“较忙”的为21.1%;首肯丈夫事业更有成绩的占32.6%,而自己更有成绩的仅为8.6%(其余为“差不多”)。因此,不少人对丈夫较少承担家务持理解、宽容态度。

2.权力模式的平等性

关于夫妻权力分配的研究,既有分领域的对在某一具体事务方面决策的调查,也有在总体上把握谁更有实权的考察。尽管研究者对具体事务所设立的指标各有不同,但调查结果则显示基本一致的趋向,即夫妻共同决策的比重为最高,而妻子在经济支配、家务分工、闲暇安排、对外交往等方面说了算的较多些,丈夫则在住房的选择或装修、子女的升学或择业等方面有决策权的更多些。而从整体的权力模式看,近年来的多项研究均证实,除了男女平等的比例为最高外,妻子更具实权的家庭也多于丈夫更有实权的家庭。当然,这种倾向仅限于城市,农村则相反,即丈夫拥有家庭实权的多于妻子,且内地不发达农村的夫权家庭更多于沿海发达农村。国际比较研究的结果表明,中国城市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普遍较平等,女性地位与世界公认的两性平等国家瑞典相比毫不逊色(见表1和表2)。

资料来源:(1)中国的数据参见沈崇麟等主编:《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第363页;(2)其他8国数据参见东京都生活文化局编:《女性问题的国际比较调查》,第22~38页,1993年。

3.自我感受的趋同性

已婚男女对配偶是否尊重、理解自己以及对婚姻生活平等、独立和幸福的感受,既反映了各自在配偶心目中的地位,也折射出夫妻的婚姻质量。陶春芳等1990年的调查表明,城镇女性在夫妻对话时未感受到不被配偶看重的比例与男性不相上下(前者为83.9%,后者为83.8%),农村女性的感受则明显逊于男性(前者为79.7%,后者为83.0%)。我们1996年的研究结果也证实了同样的趋向(见表3),城市女性不仅对平等的自我评价与男性不相上下,而且平均打分达6.12分(7分为“非常满意”,1分为“非常不满意”),表明女性对自己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普遍很满意,而感觉不满意的(即打分在1~3分的)仅占3.7%(农村为7.3%)。

我们把城市女性对婚姻关系各方面的满意度,包括对配偶尊重、信任、体贴、理解本人,对个人的独立、平等的感受以及对感情生活、物质生活、余暇生活和性生活的满意度作为自变量,考察这些因素对婚姻幸福感的作用。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除了感情生活外,夫妻的平等地位对个人幸福感的影响为最大(见表4)。由于两性的平等是男女结为互敬、互爱、互惠、互让的伙伴关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和谐相处及个人感觉幸福的前奏,因此,女性对夫妻平等的高满意度表明两性家庭角色和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那么,在具有几千年历史传统的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的东方男权社会,女性的家庭地位何以在较短的时期内获得飞跃的改善,从依附、遵从丈夫到与丈夫共担双重角色、同商家庭决策,成为平等伙伴的呢?我们认为,中国女性家庭地位迅速提高的历史进程和社会原因具有与一些发达国家不同的特点。

3.1 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特点看

由于旧中国是个封建宗法制度最完善、最典型的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父权社会,不仅妇女被压在最底层,而且不少男子也深受父为子纲的家长专制和包办婚姻的害,因此,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从一开始就由觉悟的知识男性所倡导、组织并和妇女共同参与。加上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侵略以及国内地主、管僚资本家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使民族矛盾比性别矛盾更为突出,故妇女解放运动从初始起就和一些全国性的政治、文化运动融为一体,成为民族解放、阶级解放运动的组成部分,因此使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妇女解放运动的矛头不是直接指向男性而是指向封建文化、家长制(诸如缠足、溺女婴、“男女授受不亲”、“女子无才便是德”以及包办婚姻和妻妾制等),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妇女自立、自主而不是同男子争权夺利,这就使妇女在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时减少对立面和阻力,更多地与男子结为同盟军、合作伙伴。

其次,妇女解放运动的范围不只是局部的,由少数女权主义者和组织的呐喊,而往往是形成大范围的、由男性代言人为先驱的或由政府所倡导的、两性共同参与的群众运动。尤其是“五四”时期的新文化运动、建国初期的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全民教育运动以及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高潮,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向公众灌输两性平等意识、为妇女争取合法权益的性别解放运动。这些在全国范围内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开展的妇女解放运动,其覆盖面之广、影响之深入人心,为世界妇女运动史上所罕见。它不仅唤起了妇女自我意识的新觉醒,而且涤荡了长期积淀在男子心理深层的夫权意识,为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打下了基础。

3.2 从妇女连续就业模式的优越性看

各国妇女就业率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城镇20~49岁婚育期妇女的就业率达90%,远远高于日本、韩国、美国、法国、英国等国,与世界公认的男女平权国家瑞典相近。可以这样认为,中国城市家庭两性平等程度较高,与妇女在婚后连续就业的模式关系密切。实践证明,M型的阶段就业模式虽然对减轻初为人母的年轻妇女的双重负担和子女教育有利,但从长远利益看,于妇女的自身解放有诸多弊害,而连续就业则能最大限度地缩小两性间的差距,使妇女的自身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开发,从而为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奠定基础。具体表现为:

(1)妇女连续就业有利于改善“男高女低”的职业层次,而阶段就业则易强化妇女在社会领域的性别劣势。妇女中断工作多年后,必将降低自己的职业素质,从而难以适应再就业的紧张工作节奏和激烈的社会竞争,况且再次就业不易获得待遇较好或专业对口的工作,不少妇女为了照顾家庭宁愿就近选择非全日制和非技术性的工作,或打零工、短工,于是在职业层次、薪金收入及劳保福利等方面与男子的距离进一步扩大,如普遍实行阶段就业的日本、韩国女性的工资约为男子的50%左右,而普遍实行连续就业的冰岛、丹麦、新西兰、瑞典、中国等女性的工资则为男子的80%左右。

(2)妇女连续就业有助于改善“夫主妻辅”的家庭赡养方式,而阶段就业则将强化妻子对丈夫的从属地位。按照“资源论”的观点,具有资源优势者往往更有威望和发言权。婚后连续就业的妻子由于有稳定的且与丈夫差距较小的经济来源,同丈夫一样成为家庭的赡养者,这就使丈夫失去驾驭妻子的一家之长的经济基础,婚姻的权威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而M型就业方式往往使妻子在与丈夫共同生活起就扮演家庭主妇的角色,她们依靠丈夫赡养,即使日后再次就业,也常由于职业层次低、工种不理想、工龄短以及劳保福利条件差而收入远比丈夫少。如日本职业妇女在20岁时的工资为男子的90%,30岁起约为70%,40岁起则不到60%,50~54岁为最低,占50%左右,因此,妻子的收入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大多只是起贴补和辅助作用,丈夫才是赡养家庭的顶梁柱,这种男主女辅的家庭赡养方式使妻子难以摆脱对丈夫的经济依赖,自然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因袭的夫主妻从的家庭权威模式。而中国城市妻子与丈夫的收入差并不随年龄的递增而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她们既和丈夫一样挑起赡养家庭的担子,持家能力又较丈夫强,并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家庭角色也往往更自主、独立,更具决策权。

(3)妇女连续就业有助于改善“男外女内”的社会观念,而阶段就业则将维护传统的家庭性别分工。妻子既和丈夫一样承担社会角色,又要包揽所有家务,无论在体力上还是精力上都无法胜任,这就使丈夫不得不参与照料子女及家务劳动,为妻子分挑重担,由此既改变了“甩手”丈夫的大男子形象,也增强了其生活自理能力。而男子生活自理能力的增强和女性的经济自立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划时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表明两性在人的自由发展方面的一个质变,也是男女在家庭和社会领域平等参与和结为伙伴关系的基础。在男子参与家务较普遍的上海,不少丈夫除了下厨房,还洗尿布、倒马桶,展示了社会观念的现代、开明和夫妻间的平等、亲密。

3.3 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障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法律就是《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使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兑现,如用行政手段(分配性别比例)保障妇女就业和参政,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以福利形式保证子女进托幼机构,以及实行优惠的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劳动保护待遇等等。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两性在文化水准、职业层次、经济收入和养老金待遇等方面的差距,为男女在家庭中事实上的平等奠定了基础。国际比较研究的统计也表明,中国城市女性对自己的政治、法律、职业和社会观念等方面所获得的平等权利持肯定态度的比重远比日本、韩国、美国、英国等国高(见表5)。

然而,中国农村女性的在业率不比城市女性低,她们甚至更早地进入、更晚地退出职业领域,可她们在家庭中的境遇却不如城市女性。我们前面所述的多项研究均证实,农村家庭中的夫主妻从风习依然存在,大男子主义依然是两性伙伴关系得以实现的隐性屏障。仅以我们1996年对6400多名城乡已婚者的调查来看,城市丈夫拥有家庭实权的占13.7%,农村则达50.9%。农村男子更多地承担或与妻子共担家务的仅为18.3%(城市为41%),他们的个人消费也明显高于妻子,家中如有好吃的也常照顾丈夫,剩饭菜则更多地由妻子而不是丈夫吃完,夫妻双方发生冲突后由女方让步的也明显多于城市(见表6)。农村女性对自己在婚姻中所受到的信任、尊重、平等待遇的打分以及对婚姻幸福的打分均明显低于城市女性(见表3),也是其性别境遇较差的真实写照。

中国农村女性的家庭地位不如城市女性,除了传统观念和习惯在农村中源远流长的历史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1)农村女性长期从事的是拿不到报酬、体现不出价值的无薪劳动,即使在实行工分制的“公社化”年代,由于年终分配以户为单位,男性家长是领取全家报酬的当然代表,加上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导致了农民收入水平低,家庭成员的收入只能由家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因此,不仅未婚女子无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甚至拿不到零用钱),已婚女子最多只有日常经济的支配权,一家之主依然是丈夫或公公。

(2)单一、繁重的农业劳动,使妇女更多地承担辅助劳动,即使与男子干同样的活,她们的工分也普遍低于男子,“男10分女8分”甚至“男10分女6分”的记分模式相沿成习,直至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才自行废除。因此,男子始终是农业生产的强劳力、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使不少女性的潜在资源得以开发,有的还成为家庭生产和经营的主要承包人,劳动效率的提高和收入的增长也使更多女性获得了独立的经济来源和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然而,已婚男子的职业流动机会仍多于女性,丈夫从事非农业工作的远比妻子多,并在外长见识、增才干。而女性则更多地在家从事农业劳动和扶老携幼,成为家庭的主要劳力,其所获得的有形的劳动报酬明显少于丈夫。我们1996年的调查也证实,农村妻子在经济上依赖丈夫的高达62.8%(城市为31.0%),而经济缺乏独立的妻子更易遵从、受制于丈夫。

(3)由于社会保障在农村不普及,老人大多依靠儿子赡养,这就使“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难以改变,女孩也因此被看轻、被歧视,她们不仅受教育机会少于男孩,而且很少有婚姻自主和财产继承等权利。农村中溺弃女婴、换亲、转亲、拐卖妇女等陋习屡禁不止,这与女性无继嗣和赡老价值直接相关。随着多种经营的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农村的集体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并承担了部分(一些富裕乡村甚至承担了全部)赡养老人的经济责任,这对于改变农村中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文化的惯性,农村男女的意识转型和女性性别劣势改变的历程依然漫长,加上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大多数,因此中国两性的家庭地位要达到真正的平等任重而道远。

而在城市由于夫妻地位较平等且不少女性在家庭中更有影响力和决策权,于是一些传媒和男子称之为“阴盛阳衰”或“妻管严”。实际上城市女性的家庭地位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社会环境的优越,即国家对女职工婚后连续就业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制度保证,以及社会舆论对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的持续抨击。然而,我们还须清醒地看到家庭角色“阴盛阳衰”表象背后的潜在社会导因及其负面效应:

(1)中国女性婚后连续就业的主导动机是出于生存需要,因为单靠丈夫一人工作难以赡养全家,故连续就业多为生计所迫,从某种程度上是被动就业,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妇女则更看重子女的优生优育,加上丈夫的职业角色较紧张、收入也更丰厚,因此,M型的阶段就业往往是她们自愿、主动的选择,她们对自己人生的设计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具有较高的自由度。

(2)女性在家庭舞台扮演主角较多,往往是她们在社会领域充当配角从而在家庭领域发挥性别特长的一种逆反、一种转移。由于社会至今对女性家庭角色的期待高于职业角色,妻子以事业为重而对子女和丈夫照顾不周,常被认为不符合女性角色规范而遭非议,妻子在事业上更有发展也未必能得到丈夫的鼓励和援手,更多的女性为成全丈夫的事业或为了照顾家庭,在职业岗位甘当配角,把婚姻当作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业来追求。因此,所谓的“阴盛阳衰”以及一些女性的“妻管严”,实际上是她们在社会上事业受挫或业绩平平转而在家庭寻求心理补偿的一种自卫,并不意味妇女解放的广度和深度已达到了理想境界。

(3)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女性在教育水准、职业素质、竞争能力和自我意识等方面仍存差距,而政府对女性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保证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以往用行政手段对女性实行的倾斜政策将难以在不同经济成分所有制的企业推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实施时又缺乏可操作性,如传媒所披露的一些学校、企业、政府机关拒招高分女生和女职工、女公务员的事件,甚至告到法院被驳回的屡见不鲜。也就是说,法律在实际上已难以保障女性婚前的充分就业和婚后的连续就业。不仅如此,由于女性的家务拖累大、劳保待遇高(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生育时享有90天全薪产期,独生子女另加15天;哺乳期一年内每天有一小时授乳时间;孕期检查和生育费用等均由单位支付,单位不得在其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劣势,不少企业仅费用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并在其进入婚孕期前中止劳动合同,加上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业结构调整,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女性下岗、待退休。据国家统计局1997年3月公布的一项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女职工只占职工总数的39%,但下岗人员中女性占59%。因此,中老年女性的社会竞争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危机。我们1996年的抽样调查表明,城市妻子的下岗、待退休者占10.9%,丈夫为4.5%。此外还有2.4%的妻子无业而专事家务,其中30岁以下的家庭主妇比例为最高,达4.9%,31~50岁为1.4%。除了个别妻子因丈夫工作忙、收入高而自愿当主妇的外,大多数女性是因为无固定工作才暂时在家的。相关分析统计表明,从现状看,专职主妇、下岗待业的女性对双方平等及婚姻生活满意度与在职妻子无明显差别。在对“女人在社会上缺乏竞争能力,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家庭”作判断时,家庭主妇持肯定态度的明显低于其他妻子(前者占39.5%,后者为52.2%),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不在业的妻子并非主动选择主妇角色(尽管肯定以上观点的女性也未必甘愿当主妇,而只是表明她们希望在夫妻双职工的框架下,夫以职业角色为重、妻以家庭角色为重而已)。然而青年女性中信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者已不是个别,一些人陶醉于家庭主角,甚至向往依附丈夫甘当家庭主妇的悠闲生活。这不仅将加重男性赡养家庭的角色压力,也将扩大两性职业和收入的社会分化。从我们的研究看,青年妻子与丈夫的收入差距已有拉大的倾向。假如这种分化趋势扩大的话,以往的夫妻互动模式及其心理平

衡也将被打破,夫妻关系无疑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女性的家庭及社会地位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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