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儒家典籍与法律_汉朝论文

论汉代儒家典籍与法律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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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作为两汉封建意识形态核心内容的经学,对汉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今文经学的神学化,导致“大德小刑”论盛行,并成为我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今文经学的阴阳五行化,使先秦时的“德刑时令说”得以发展,并对汉代及后代的司法活动产生了影响。经学的独尊造成儒家经典的法典化,它不仅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而且变成直接用来决案断狱的法条。经学维护等级制度,促使礼与法的进一步结合,形成“出礼入刑”的局面。东汉古文经学的勃兴,使注经成为时尚,由注经发展到注律,便在汉代产生了律学。

关键词 两汉经学 大德小刑 礼法结合 春秋决狱 律学

两汉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和法律制度初步发展时代,亦是我国古代经学“昌盛”的时代。作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学同时兴盛,绝非偶然,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探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对于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很大帮助,而且对于理解被历代统治者定为一尊的儒家经学的发展亦有所裨益。关于这个问题,学者极少论及,笔者不揣浅陋,作此刍议,就正于方家。

一、两汉经学的繁盛

“经”的最初字形作“巠”,意为丝。周代金文始见“经”字,其意为“经维”。“经”作为典籍名称始于战国。《庄子·天运篇》首称儒家典籍为“经”。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便主要指儒家经典。所谓“经学”,即指历代封建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和官僚训解、阐释、议论儒家经典之学。“经学”一词,始见于《汉书·儿宽传》。春秋末期,孔子首开私人讲学之风,为了教学的方便,他整理、编订自古流传下来的文献典籍,作为学生的教材,这就是儒家经典最早的传习。“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①a]这八派中,以孟子和荀子两派影响最大。整个先秦时代,孔门弟子开始对经书进行最早的研习,但研习者未对经书加以系统化的诠解、阐释,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所以此时期的经学被称为“原始经学”。

经学的发达始自汉代。经过汉初六七十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统治时期,经济逐渐繁荣,政治上消灭了诸侯割据的隐患,加强了中央集权。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强思想的统一,于是武帝即位之初,便亲自出题考试,征招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公羊》学大师董仲舒以《天人三策》对,深得武帝赏识。武帝还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不使并进”。[②a]从此,儒学之外的诸子百家一概被罢斥,儒学取得了独尊地位,儒家传习的五经被法定为经典。建元五年始置五经博士,至宣帝时立于学官的五经博士有14家,即《易》立施氏、孟氏、梁丘氏三家;《书》立欧阳生、大夏侯、小夏侯三家;《诗》立齐、鲁、韩三家;《礼》立大戴、小戴、庆氏三家;《春秋》立颜氏、严氏二家。在五经之中,汉武帝非常重视董仲舒所治的《春秋公羊》学。董仲舒继承了战国时期邹衍及《吕氏春秋》阴阳五行学说,将之杂糅于西汉经学特别是《公羊》学之中,并把阴阳五行作为解释宇宙、人生、政治等一切问题的依据,使西汉经学笼罩上一层神学的色彩。他在君民关系上,主张“屈民而申君”[①b];在社会历史观上,主张三统循环的历史循环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天人相与”的“天人感应”论。西汉经学不仅将《春秋公羊》学阴阳五行化,而且其他各经也被阴阳五行化了。如《易》学专讲卜筮、命运、历数、灾异,《书》学中的《洪范》篇被附会为阴阳五行的范本等。汉武帝之所以重视《公羊学》,据范文澜先生讲,是因为武帝在政治上需要利用孔子的名义来进行自己的统一工作,《公羊》第一句即讲“大一统”。《公羊传》上讲“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这很符合汉武帝随便杀人的意思。《公羊传》说的“复九世仇”,也很合汉武帝借口替高祖复仇而要攻打匈奴的口味。[②b]西汉哀、平之际,脱胎于阴阳五行的谶纬之学兴,标志着西汉经学的衰落。

西汉哀帝时,刘歆建议将古文经《左传》等立于学官,遭到了博士们的反对,开启了经学史上旷日持久的经今古文之争。今文经是指由战国以来学者师徒父子相传,到汉代用通行文字(隶书)写成定本的儒家经典;古文经是指秦以前用古文字(即所谓“古籀文字”)书写而由汉代学者加以训释的儒家经典,相传出自孔子宅壁中或民间。自西汉哀、成起,至东汉桓、灵时止,经今古文之争长达二百余年,古文经虽未长久地立于学官,但在东汉时期得到极大的发展,一改西汉今文经学一统天下的局面。今古文学争论的焦点在于:“今文学以孔子为政治家,以六经为孔子致治之说,所以偏重于‘微言大义’,其特色为功利的,而其流弊为狂妄。古文学以孔子为史学家,以六经为孔子整理古代史料之书,所以偏重于‘名物训诂’,其特色为考证的,而其流弊为烦琐。”[③b]东汉时期特别是中叶以后,虽然朝廷只设今文博士,但古文经学在民间流行日广,名家辈出,贾逵、马融、许慎、服虔均为古文经学大家,著述甚丰。特别是马融的弟子郑玄,兼采今古,遍注群经,有《周易注》、《尚书注》、《毛诗笺》、《仪礼注》、《礼记注》、《论语注》、《孝经注》等几十种。他弥合今古文学,达到了两汉经学的最高峰,“盖自建安以及三国,数十年中,今古之学式微,而郑学统一天下矣”。[④b]

西汉今文经学发达,东汉古文经学昌盛,总之汉代是我国经学最辉煌的时代,自此经学成为指导整个封建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思想基础,对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处于封建上层建筑核心地位的法律,当然也不能不受经学的影响。

二、汉代法律的发展

汉代法律的发展,首先表现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经过汉初高、惠、吕、文、景各代的恢复,到武帝初年,出现了经济上“人给家足”的景象。由于武帝推行削藩政策,政治上逐渐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鉴于汉初统治者推崇的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对广大人民的盘剥,因此,随着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既不像法家那样激烈,又不像黄老学派那样消极的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体系,作为制定政策和立法、司法的指导。于是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表彰六经,尊崇儒学,奉儒家思想为正统。被董仲舒等人改造后的儒家思想,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开始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神权政治论,即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在此理论指导下,“天讨”、“天罚”的神权法和天道“任德而不任刑”[①c]的“德主刑辅”思想就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二是宗法等级观,法律维护贵贱名份。上下、尊卑、亲疏、长幼、男女之间的差别性的等级制度,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②c]的尊君卑臣的理论,树立了法有等差的原则。三是阴阳五行说,由于将先秦阴阳五行说和儒家经学相结合,在法律上就形成了体现阳尊阴卑的“三纲五常”的伦常体系,并形成了以“阳为德,阴为刑”的德主刑辅理论和德刑时令说。四是引经决狱,据经解律。由于汉代经学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就出现了根据儒家经典的原则和精神来裁决案件的司法现象,并在经学的影响下,促使一门新的学问——“律学”产生。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两汉法律的发展,还表现在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上。首先,在立法活动上,汉初相国萧何“攗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③c]。《九章律》成为汉律的主干,后人在此基础上,逐渐完善了汉代的法律体系。惠帝时有《汉仪》(即《傍章律》十八篇);文景时有《酎金律》、《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等;武帝时汉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有《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和《上计律》等。其次,汉代法律形式日趋完善,最重要的有四种,即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律”;律的重要补充形式“令”(皇帝的诏令);执行律令的实施细则“科”;遇到律令没有规定而运用相近似的条文比附的判例“比”。再次,在法律内容上,汉代统治者对前代法律规范有所损益,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规范。在刑法方面还确立了“上请制度”、“恤刑制度”、“亲亲相隐原则”等。最后,在司法制度方面,汉统治者完善了中央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地方由郡县两级组成的司法监察机关;在诉讼与审判方面,汉代统治者将诉讼划分为“告”、“劾”两大类,并对诉讼做了一定的限制,建立了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复核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工作的“录囚”制度。总之,汉代法律制度上承先秦,下启隋唐,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三、汉代经学对律的影响

汉代确立的以经学为核心内容的封建意识形态一直居于社会正统地位,它以朝廷承认并颁行的标准的儒家经典为理论依据,以国家宗教的形式,影响和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也毫不例外地受其支配。汉代的法律,不论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还是法律实践,无不深深地打上经学的烙印。

1.经学的神学化与“大德小刑”论

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西汉以董仲舒为代表的今文经学家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德的一手。董仲舒把这一思想纳入他的今文经学中的以“天人感应”为特征的神学目的论范畴。他把“天”塑造成一个具有人格的神,并认为上天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天“大德小刑”。同时,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阳不任阴”、“任德不任刑”的。[①d]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德先刑后”,并以“天”的阳多阴少、阳先阴后来论证之。“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②d]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董仲舒希望统治者“厚其德而简其刑”,并不是不要刑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适当减轻刑罚的基础上向人民灌输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如果人民不从“德教”,还是要用刑罚严厉制裁的。刑罚与教化,就如同天有阴阳一样,是统治者统治人民须臾不可离开的两种手段。

“大德小刑”说虽然受到汉代以桓宽《盐铁论》为代表的“以刑止奸”诸观点的攻击,但随着经学谶纬神学化和儒经的法典化,终汉之世“德主刑辅”思想并未动摇,不仅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原则,而且成为汉朝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立法思想的核心。

2.经学的阴阳五行化与“德刑时令说”

以董仲舒《公羊》学为代表的今文经学是汉代处于独尊地位的官方学说。它是在先秦原始经学的基础上,吸收了阴阳家、名家、法家等学说,杂糅而成的一种学术思想体系。它在把战国时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的阴阳五行学说纳入其唯心主义轨道的同时,也把阴阳家“德刑时令说”进行了加工改造,变成了今文经学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对汉代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立法、司法活动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最早在《左传》里就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记载,但完整表述德刑时令思想的当推先秦阴阳家。他们认为,春属木德,夏属火德,夏秋之交属土德,秋属金德,冬属水德。根据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的相生原则,春属木德,万物生长,宜用赏庆;夏属火德,万物繁荣,宜行教化、举荐人材;秋属金德,万物凋谢,宜于选练军兵,施行刑罚;冬属水德,万物隐藏,宜于“筑囹圄”。总之,春夏行德教,秋冬施刑罚,以便符合“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大道”,这就是原始的德刑时令说。西汉今文经学家继承这一思想,并有所发展。董仲舒认为:“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③d]今文经学家用“则天顺时”的思想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四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这时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始可执行刑罚。德刑一定要和阴阳即天时相配,因为“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①e]据此,春天司法部门要疏通监狱,解除犯人桎梏,停止狱讼和拷掠人犯;夏天为避免囚犯发生疾疫,对轻罪犯人要抓紧决遭和宽缓,对重罪犯人要放松管理,改善伙食,暂停审讯;秋冬之时,进行审讯和判决,凡断决死刑,都要在孟冬十月进行。[②e]自此,汉代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春季行赦、遇灾异行赦、秋冬行刑等遂成定制,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明、清的秋审、朝审、热审制度也受此影响。德刑时令说除了神化封建法制之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司法专横,客观上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发展有一些积极作用。

3.儒经的法典化与“春秋决狱”

“罢黜百家,表彰六经”造成了儒学的独尊与经学的兴盛。西汉武帝经学初兴之时,被朝廷承认的是今文经学,而今文经学之兴,得益于《春秋公羊》学大师董仲舒之力。因此《春秋》在诸经之中,地位最尊。据传,《春秋》是孔子为了教授弟子而据鲁国史编写的一本历史书,它记述春秋时代各国共242年的大事,仅一万八千字。《春秋》经文字极其简单隐晦,便于汉儒在最大限度内加以穿凿和引申。汉代治《春秋》学的公羊派,便十分注重挖掘其中的所谓“微言大义”。由于《春秋》一书集中体现封建宗法等级的尊王攘夷、尊君卑臣等原则,很适合以武帝为首的汉代统治者的口味,因此,凡有军国大事,都要称引《春秋》来议决。《春秋》如此受重视,必然要渗透到司法领域,《春秋》所体现的等级原则以至其中的事例也都被作为司法审判的准则和依据,从而使儒家经典走向法典化。

“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是董仲舒。他不仅用《春秋》经义来评议时政,为统治者出谋划策,而且还直接引用《春秋》之义来审判案件。据载:“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③e]《春秋决狱》一书虽已失传,但根据当时和后代其他著作的记载,亦可窥见“春秋决狱”的一些原则:第一,尊尊:“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之。”即保护君主和嫡亲尊长的特权。第二,亲亲:“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亲属之间,尤其是父子之间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相互揭发犯罪行为。第三,妇德:“春秋之义,……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即妇女要严格遵守“夫为妻纲”的规范,不得违犯。第四,反对株连:“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第五,“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④e]即应该根据犯罪的动机、心理的善恶来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效果放在次要地位。总之,“春秋决狱”就是把儒家经典所集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观念运用在审判中。“春秋决狱”是儒家经典法典化的一个典型事例,对后世影响很大。“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吕步舒为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以上都是引经决狱的例子。[①f]

4.经学的伦理化与“礼法结合”

汉代的经学吸纳了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思想和儒家“礼治”思想。特别是董仲舒通过他的“天人相与”的神学目的论,使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思想神圣化、绝对化,使汉代的经学伦理化,而伦理化的经学对法律的影响,便产生了礼律结合和法有差等。

“礼”本来是维护上下尊卑等级制度的一个道德规范,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规范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既然礼是汉代经学所维护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受经学影响极大的法律就必然要和礼结合在一起。所以在汉代,不但有关礼的某些原则逐渐融入法典之中,而且有关礼的某些具体制度也纳入了法典,受法律的保护,即所谓“出礼入刑”。如惠帝时,叔孙通制订的《汉仪》十八篇,是“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②f],“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③f]。这是礼法的初步结合。武帝时,命赵禹制订有关朝贺制度的《朝律》六篇,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至东汉,白虎观会议以后,政府颁布法定“讲论五经异同”的《白虎通义》,进一步确定了“三纲”学说为汉代的法律原则,使礼法更进一步地结合起来。正如礼有差等一样,汉代法律也是有差等的。达官贵人特别是帝王及其亲属、家庭中的尊亲长者,均享有法律上的特权。汉代的“祝诅”、“诋欺”、“非所宜言”、“腹诽”等罪,都旨在维护君权。纳礼入法,是汉代法律制度一个特征,也是汉代经学影响法律的一个例证。

5.经学的烦琐化与“律学”的产生

汉代经学的发展,特别是东汉古文经学的发展,学者注经之风盛行,甚至走向了极端。如《尚书》大师秦延君,用十多万字解释《尧典》两个字,用三万字解释“曰若稽古”四个字。往往一个学者从幼年开始学一经,到了白头时才能讲经。随着儒经法典化,经和律之间便产生了直接的关系。又随着经学的烦琐化,注经之风的盛行,加之汉代取士既要求“明经”,又要求“明律”,“通律”成了儒士走向仕途的进身之阶,于是由注经,发展到据经解律,一种专门注释法典的新学问——“律学”产生了。汉代有许多显官宿儒既是经学家,又是律学家。诸如赵禹、公孙弘、于定国、路温舒、丙吉等人,他们都因通晓经律而位居卿相。东汉古文经学兴盛进一步促进了律学的发展,诸如马融、许慎、何休、郑玄等经学大师,他们既治经,又治律,他们以经解律,反过来又以律释经。汉代律学的产生,是经学影响法律的重要表现之一。

发源乎先秦,昌明于两汉,历经唐宋元明清,直至五四新文化运动为止的经学,是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思想的核心,它无所不在,无所不包。封建社会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均在其笼罩之下。儒家经典不仅是国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依据,而且它逐渐法典化,它的每一句话都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以往我们在研究封建时代法律的渊源流变时,更多注意的是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形势对法律的影响,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如果将它们和各时代的经学发展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得出的结论或许会更全面一些。

注释:

①a 《韩非子·显学》。

②a 《汉书·董仲舒传》。

①b 《春秋繁露·玉杯》。

②b 范文澜:《经学讲演录》,《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③b 周予同:《经学史与经学之派别》,《周予同经学史论著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④b 王利器:《郑康成年谱》序,齐鲁书社1983年版。

①c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②c 《春秋繁露·玉杯》。

③c 《春秋繁露·立无神》。

①d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②d 《春秋繁露·基义》。

③d 《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①e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②e 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册第321—322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③e 《晋书·刑法志》。

④e 《春秋繁露·精华》。

①f 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册第326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②f 《汉书·叔孙通传》。

③f 《汉书·礼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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