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人管辖权的效果标准研究论文

·法学研究·

美国对人管辖权的效果标准研究

姜帅合

(信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摘 要: 效果标准是美国对人管辖权的判断标准之一,它由“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发展而来,主要用以解决效果类型案件的对人管辖权判断。美国法院在适用效果标准时对“被告行为须针对法院地”这一要件产生不同理解,出现宽松适用与严格使用两种标准。对该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相关方应对此类案件,对保障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美国;对人管辖权;故意侵权;效果标准

美国对人管辖权是美国法院审理跨域诉讼案件时的一个重要管辖权规则,即法院对其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所拥有的,做出对其具有约束力命令的权力[1]42。效果标准是该规则下的一个标准,但国内学者多将效果标准置于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或证券法域外管辖中进行研究,鲜有研究涉及对人管辖权领域,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早在1984年,美国法院在考尔德诉琼斯案(以下简称“考尔德案”)中即确立了效果标准作为判断法院是否具有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标准之一,即法院以某非法院地被告的行为在管辖区域内产生一定的后果为根据而确立管辖权的标准[2]。但这一标准过于模糊和灵活,导致州法院或地方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同理解,从而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差异过大,出现效果标准适用混乱的局面。30年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瓦尔登案中重新阐述效果标准,明确被告行为须明显针对法院地时方可行使对人管辖权,限缩了效果标准的适用范围,引发美国实务界和学术界的讨论热潮。由于全球资本流动和网络信息普及,美国法院对涉外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现状及态度都会或多或少对域外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产生影响,对该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相关方应对此类案件,对保障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疑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从效果标准的理论基础、法院实践和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探讨效果标准,以弥补国内相关研究的不足。

一、美国对人管辖权效果标准概述

依据美国法律,法院若要对一个非法院属地居民行使管辖权,须得有长臂管辖法授权且此种管辖合宪。效果标准即是美国法院在处理对人管辖权案件中,为解决被告人为非法院地居民且实施了故意侵权行为,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法院是否对该被告享有管辖权的问题而创设的一个判例标准。美国法院在考尔德案首次确立该标准。

(一)对人管辖权效果标准的法律渊源

效果标准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美国宪法、各州的制定法以及普通法。美国对人管辖权的行使须具备合宪性审查与成文法的审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州政府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任何州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除此以外,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需要进行成文法的审查,根据宪法行使管辖的权力不能自动执行,而须由成文法授予法院。美国各州均制定有一系列法律允许本州法院在不同情况下对非法院地居民行使对人管辖权:一种是非法院地居民驾车人法,这种法律通常以默示同意为依据,仅仅准许行使特殊管辖权;一种是所谓的长臂法(long-arm statute),这种法律允许法院对源自被告在法院地实施的或产生影响的行为的诉求行使特殊管辖权,其涵盖的事项不仅仅只有交通事故案件。在国际鞋业公司案后,伊利诺斯州率先于1955年制定了《长臂管辖权法》,其中第17节规定,州外居民在该州进行如下行为,该州法院就对其产生管辖权:(1)在州内进行任何交易行为;(2)在州内为侵权行为;(3)对在州内的不动产具有所有、占有或者使用权;(4)对州内的人、财产或其他风险有保险的契约[3]。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本州的长臂管辖权法。以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为代表的概括式法律规定,本州法院对非法院地居民在宪法规定的全部权力范围内行使管辖权。以伊利诺斯州为代表的逐项列举式法律(a laundry-list statute)则列举了非法院地居民服从对人诉讼管辖权的行为清单(a list of activities),如俄亥俄州规定当非法院地居民有意在法院地州造成损害结果时,法院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此外,美国法律重述虽然不是正式的制定法,但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棘手问题时也会援引法律重述作为裁判的根据。美国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对“效果”标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37条规定一州有权对于在他处完成行为而在该州造成效果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效果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效果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使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第50条规定一州有权对于在他处完成行为而在本州造成效果的外州公司,就此种效果所引起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因此种效果的性质以及本州与该公司联系的性质使行使司法管辖权时不合理的

AR/VR技术对于带宽有着极高要求,以VR技术为例(具体如表1所示),进入规模商用阶段的高级VR,带宽需要近500 Mbit/s,依照1:64分光比计算,即使考虑实际用户并发率,10 G PON也难以满足要求;而对于极致级VR的1 G带宽需求,则需要PON口带宽近50 Gbit/s。另外,还对NG-PON的带宽演进提出了明确的需求。

(二)美国对人管辖权演变

美国对人管辖权从早期的属地原则,到最低限度原则,再到效果标准的提出经过了将近200年的历程。

(2)当施工地点位于交叉区域时,在施工场所的前后都应放置减速慢行的标志,除此之外还应放置限速的标示牌,如果标示牌出现位移的状况,应及时进行调整,恢复原样。

1)冒采比小。工作面开采初期,采高3.9 m,放煤高度为7.6 m,而直接顶厚度约10 m,冒采比约为0.87。当冒落直接顶完全充满采空区、基本顶下沉量为0时,最优冒采比约为2.46。工作面实际冒采比远小于最优冒采比。冒采比小决定放煤后采空区充填率低,基本顶回转量和工作面顶板下沉量大,来压时工作面综采支架动载系数高(约为2.3)、活柱缩量大(单循环内最大活柱缩量达800 mm)。如果支架剩余缩量小于实际活柱缩量则将发生压架事故。

在美国独立初期,基于传统普通法的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美国法院依据领土主权以及国际法原则对司法管辖权加以限制。斯托里的《冲突法评论》曾就司法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做过经典论述:“从国际角度来看,管辖权若要正确得以行使,必须以某人处在其领土内为根据,或以某物位于其领土内为根据;……任何主权国家都不能将其司法程序延及自身的领土边界以外,而使人或财产受其司法判决的束缚。”[4]50这一规则在彭诺耶诉内夫案(Pennoyer v. Neff,以下简称彭诺耶案)中得到确认,被发展为“权力论”或“实际控制”原则:法院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具有司法权力,其他非法院地州不具有这一权力;任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企图与行为都是对他州主权的侵权[5]

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彭诺耶案的判决意见,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依据有三:其一,“同意”(consent),即被告在法院出庭时就表明被告服从法院管辖;其二,“存在”或“出现”(presence),即一个州对“州内看到”的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送达诉讼文书时本人或代理人在法院地出现;其三,州可以对“其居民”(resident)行使对人管辖权[6]。法院必须对被告所在法院地进行送达,或者被告只有自愿服从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才能对被告主张管辖权。依据彭诺耶案,向本人送达是对人诉讼案件的绝对要求。此外,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一个法院不能在该州境外产生直接影响,“一个州的法院诉讼书状不能进入另一州并传唤住在那里的当事人离开该州并回应针对其的诉讼”[7],因此,对人诉讼案件中唯一适当的通知形式是在法院地州向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诉讼书状。

人——产品——环境3个因素共同构成了产品设计系统中的人机关系。小型专项农具的使用环境相对复杂,复杂的环境对于小型专项农具设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提供条件;另一方面是构成限制。

2.最低限度原则

由表6可知,饲喂复方阿胶浆药渣对驴心脏指数、肝脏指数、肺脏指数、脾脏指数、肾脏指数、胰脏指数及肠指数均没有显著影响(P>0.05);但驴胃指数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脾脏指数和肝脏指数均有明显增加趋势(0.05<P<0.1)。

1979年10月9日,《国民问讯》刊登了一则有关琼斯的新闻,文章称琼斯根本不像剧中人物人设一样踏实肯干,而是一个酗酒狂魔。这引起了琼斯的不满,因而向加州高等法院起诉,要求报社以及编辑和文章作者为此事负责。《国民问讯》的主要营业地在佛罗里达州。其报纸发行量巨大,大约有60万份报纸会在加州售出,几乎是该州第二发行量报纸的两倍。报社对于承担责任没有管辖权异议,但是另两个自然人被告,即这篇报道的作者和编辑——两人仅仅在佛罗里达州工作——能否在加州被诉,引起了争议。作者和编辑认为他们和加州既没有联系,对加州这份报纸的发行也没有直接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而仅仅只有唯一的可能性在于他们能够“预见”这篇报道将会对加州产生效果,而这并不足以构成加州法院能够对他们行使管辖权的依据[6]

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彭诺耶案确立的这一原则限制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制造业和工商业更多地以公司的组织形式跨国经营。受到外国公司经营活动影响的国家纷纷寻求对它们的行为加以控制,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司法诉讼,这就不可避免地与“实际控制”原则相抵触。因此,为了调整和规范外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放松对人管辖权的严格限制成为一种必然。

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案(International Shoe Co. v. State of Washington et al.)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修正了对司法管辖权严格的属地限制,认定正当程序允许各州对位于本州之外的人行使对人管辖权,被告与法院之间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且法院行使管辖权不违背公平对待与实质正义的传统理念,即可享有对非法院地被告的管辖权。国际鞋业公司案所确立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联系”,二是“公平”。问题也就此产生,什么样的联系构成“最低限度”,哪些因素使得法院行使管辖权具有正当性,在国际鞋业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给出清楚的界定,以致后来越来越多的案件由于法院认为被告与其具有“最低限度联系”,而被拉入到法院地的管辖范围之内。

3.效果标准

效果标准正是用于修正此类问题的一项管辖权判断标准。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考尔德案中首次提出效果标准,指出非法院地被告所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对法院地造成“影响”或产生“效果”,即可认为被告与法院地之间形成了最低联系,构成法院对人管辖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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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事实

在解释一些成语时,通常把这个成语的修饰成分看作名词前的形容词,如:“富国强兵”解释为“一个富裕的国家和一个强大的军队”;将形容词的修饰对象解释为前面的名词,把“人尽其才”这个成语解释为“一个人把他的能力用尽”等等。这些解释其实就是因为没有弄清楚成语中形容词的使动用法而犯的错误。

原告雪莉·琼斯是加州的一个著名电影明星,在《帕特里奇一家》(The Partridge Family)一剧中因饰演妈妈一角而出名。被告《国民问讯》(National Enquirer)报社属于一家佛罗里达州公司,并列被告还有佛罗里达州的居民伊恩·考尔德(Iain Calder)和约翰·索思(John South),他俩分别是文章的作者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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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判决。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自然人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但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有意对加州造成侵权损害,被告在州外实施行为并不影响法院行使管辖权。遵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要求,法院需要衡量被告、法院地与诉讼三者之间的权重。而自然人被告不仅是从加州获取有关原告的诽谤消息,而且知晓原告在加州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他们所编写的这篇文章给加州原告造成的伤害也是由加州承担,因而加州是该文章和损害结果的焦点(focal point),对自然人被告行使管辖权是正当且合理的。

(2)审理过程

该案作为美国关于效果标准的最早判例,意义重大,因为它确立了一项新的管辖权确立依据:传统标准认为法院依据被告“出现”在法院地或者与法院地建立“最低联系”时可行使管辖权,而现在当被告有意地实施某个侵权行为,致使在法院地引起“效果”,也能构建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的相关联系,法院亦可对非法院地的被告行使管辖权[1]96。它是对彭诺耶案“实际控制”原则的扩大,也是对国际鞋业公司案“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的补充和发展。在效果标准指导下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并非宪法上的正当程序,而是“主权权力”。

DWD仪器的角差分为仪器内部角差和工具面角差,仪器内部角差即沿钻具内钻井液流动方向,由冲管键槽顺时针旋转到探管标志端的角度;工具面角差即沿钻具内钻井液流动方向,由无磁悬挂刻线顺时针旋转到动力钻具刻线的角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考察诽谤文章作者和编辑的行为是否构成与法院地之间的相关联系时,发现被告的诽谤文章是取自加州的资源,其内容是有关加州居民在加州的行为等等,法院强调,这些被告的工作成果“指向”(focused on)了加州,而加州正是雪莉·琼斯生活和遭受最大伤害的地方,加州成了被告行为和损害结果的焦点,因此加州法院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3)案件评析

就本案而言,不论是按照彭诺耶案的“存在”规则,还是按照国际鞋业公司案所确立的“最低限度联系”方法分析,与加州几乎无联系且并未在加州“出现”的佛罗里达州的作者和编辑是缺乏受到加州法院的管辖权依据,而身在加州的被害者无法对整个诽谤事件申请法律救济,这是法院无法接受的。而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采用了其他的表述方式,认为既然诽谤文章的故事内容是关于一个加州居民在加州的活动,那么加州就成了既是该故事也是受害者承受伤害的焦点,同时被告也知晓他们所故意制造的诽谤行为会对居住和工作在加州的原告造成伤害,这也是明显针对加州的,因此被告应当受到加州法院的管辖,并且倘若被告被加州法院管辖,这也并不违反“公平和实质正义”的要求,这也就是所谓的效果标准的雏形。

加州高等法院认为加州法院无须对自然人被告行使管辖权,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们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伤害足以使得加州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的行使有可能使得作为自然人的作者和编辑承担潜在的“令人寒心的效果”(chilling effects)[6]791,让他们因为自己的报道而长途跋涉来加州承担责任是不必要的,况且原告的主张由报社承担就足够满足原告的诉求了,因而加州高等法院认定其对于自然人被告不行使管辖权。

二、效果标准适用分歧

一般而言,美国法院采用效果标准审理故意侵权案件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其一,被告为非法院地居民;其二,被告有意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三,该行为须明显针对法院地;其四,被告明知该行为会对法院地的原告造成伤害[8]。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分歧在于第三点上的判断,从而导致下级法院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宽松适用和严格适用两种标准。严格效果标准要求被告行为是指向法院地本身而为,而不仅仅是指向法院地居民,美国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十巡回上诉法院采此标准;宽松效果标准仅要求被告的故意侵权行为指向在法院地较为出名的原告或者被告知晓原告为法院地居民即可,美国第九和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以及部分地区法院适用此种标准[8]366

(一)严格效果标准

严格效果标准是指法院要求被告行为须明确指向法院地本身而为,而不仅仅是指向法院地居民。例如在约翰逊诉阿尔丁案(Johnson v. Arden)[9]中,第八巡回法院依据严格效果标准所做出的判决,体现出该法院对“被告行为须明显针对法院地”的坚持。原告约翰逊一家居住在密苏里州的尤宁维尔地区,在那里他们拥有并经营着一家名为“舒适小猫”的外来猫咪养殖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密苏里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地位于密苏里州。被告则是科罗拉多州的居民,是一名猫饲养员,同时也是一名会计。她在科罗拉多州的家里工作,在密苏里州没有办公室、没有财产等,与密苏里州几乎没有联系。被告与约翰逊夫妇的业务关系有限,原告并没有雇佣过被告,也没有付给被告薪水,但被告从科罗拉多州办公室向约翰逊夫妇提供过行政方面的帮助,包括断断续续地校对服务和其他杂项工作,比如帮助他们获得猫咪。

而被告却在自己的一个网站上发布了对于“舒适小猫”公司的诽谤性言论,声称约翰逊一家杀害猫咪、出售感染小猫、虐杀及折磨流浪猫等。约翰逊夫妇要求被告删除这些诽谤言论,但这些言论在超过48小时后仍未被删除。约翰逊夫妇认为因为这些言论使得他们遭受了商业上的打击,失去了收入和商誉,并且将会继续遭受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1.属地原则

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密苏里州对被告缺乏管辖权依据,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在网站上发布的诽谤言论是特别指向密苏里州。史密斯法官(Smith Judge)指出:“要正确适用考尔德效果标准,必须证明该非法院地的被告在实施行为时,是出于能够被法院地感受的故意目的才行。”而被告的行为并没有表现出这样的目的。此外,对于原告所称被告行为在密苏里州引起了“效果”,法院认为仅仅只有在法院地有微弱的“效果”也是不足以支持法院对该被告行使管辖权[9]799

(二)宽松效果标准

在考尔德案30年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瓦尔登案中重新就考尔德案确立的效果标准进行表述,意图厘清下级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混乱。

第九巡回上诉法庭支持了戈迪,认为加州法院对被告行使管辖权是正当合理的。在确定非居民被告是否应当受到特殊管辖时,其中之一的要求是非居民被告必须在法院地实施了某些行为或者完成了一些交易,使其有目的性地利用在法院地进行活动的特权,从而援引其法律的利益和保护。法院认为,作家和编辑“与加州的联系不应根据其雇主在那里的活动来判断”,而是“每一个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都必须单独评估”。在本案中报社在明知戈迪是加州居民,而且在加州也有部分报纸销量,依旧刊登了此份诽谤文章,而作者拉什也基于同样的认知撰写了这篇文章,因此加州法院对报社和作者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

三、瓦尔登案与效果标准的发展趋势

宽松效果标准在认定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要求上较为宽泛,在被告知悉原告为法院地居民但依旧实施了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行为时,法院就可对其行使管辖权。例如在戈迪诉《每日新闻》报案(Gordy v. Daily News)[10]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此案符合考尔德效果标准,因此对非法院地的被告享有管辖权。原告拜里·戈迪(Berry Gordy)是摩城唱片公司的创始人和前总裁,他在加州生活了24年,其大部分朋友、家人和商业伙伴也都住在加州。他向法院对《每日新闻》及作者拉什提出诉讼,要求他们对刊登在报纸上的诽谤文章承担责任。被告《每日新闻》(The Daily News)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报纸,其发行量虽小,但很稳定,每周周日版报纸会有18份送往加州的订户手里。虽然《每日新闻》主要报道纽约发生的事件,但它的特色和专栏文章涉及的主题都是全国性的话题,如娱乐新闻。出于对娱乐产业的重视,《每日新闻》频频向加州派遣记者。报纸专栏作家乔治·拉什(George Rush)是一位纽约州的居民,他在纽约州研究并撰写了这篇文章。这篇文章讨论了一本弗洛里达州居民写的关于戈迪的摩城活动的书。但这篇诽谤文章中报道的事实没有发生在加州,文章里也没有提及加州。

(一)案件事实

本案原告吉娜·费雷(Gina Fiore)和基思·吉布森(Keith Gibson)是两个内华达州的职业赌徒,靠在赌场赢钱谋生。被告瓦尔登(Walden)是乔治亚州的一名联邦缉毒局探员。2006年8月原告随身携带了9.8万美元现金(3万美元本金,6.8万美元是在赌场赢的钱),准备从波多黎各(美国属地)途径亚特兰大返回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的家。在波多黎各机场登机检查行李过程中,他们被发现携带大量现金,当即被美国联邦缉毒局(DEA)探员盘问。费雷向两位探员告知自己的职业,解释这些现金乃合法所得后,联邦探员允许他们携带现金登机。费雷等人按照计划抵达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准备转乘飞机前往拉斯维加斯,但这时突然被被告瓦尔登探员盘问。在被盘问之后联邦探员允许他们继续前往拉斯维加斯,但是扣留了他们全部现金。瓦尔登探员告知他们回去之后把资料准备好,如果能证明这是他们的合法所得,那么这些钱还是有可能会还给他们的。费雷等人只得先回到内华达州找律师。回到拉斯维加斯,两人仔细地回忆和记录了每笔赌博出入,这些记录和往年的缴税记录、旅行记录放在一起一并寄给瓦尔登探员。而此时瓦尔登探员却炮制了一份充斥虚假内容的书面陈述(affidavit),递交给亚特兰大地区的联邦检察官,要求正式没收这9.8万美元。瓦尔登探员在书面陈述里公然撒谎说费雷有“不与联邦探员合作”的行为,而且提供的个人记录里充斥相互矛盾的内容。在审查了瓦尔登探员的书面陈述后亚特兰大地区的联邦检察官认为没有证据支持没收这笔钱,于是在现金被扣押近7个月之后的2007年3月1日美国联邦政府返还了费雷等人这笔钱。费雷等人决定在内华达州把瓦尔登探员告上法庭,要求瓦尔登就捏造虚假陈述、非法侵占他们的合法财产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1]

(二)审理过程

法院将本案的争议归纳为内华达州法院对乔治亚州探员是否享有管辖权。地区法院分析瓦尔登探员的行为均发生在乔治亚州,并未明显针对内华达州,因此内华达州法院对瓦尔登没有管辖权。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则驳回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已经知晓原告与内华达州有着紧密联系,但依旧制作虚假的书面陈述意欲非法没收内华达州原告的财产,这足以达到考尔德案所述的效果标准,行使管辖权是正当合理的。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一次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的意见,但与内华达州地区法院的判决意见不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新论证了考尔德案确立的效果标准要求,强调被告行为应明显针对法院地本身方可构成管辖权基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瓦尔登案的判决论证过程中区分了法院地本身(forum State itself)和法院地居民(forum residents)两者的不同。法院在引用考尔德案时认为,虽然当时在考尔德案中法院承认被告的行为是针对原告而为,但法院的管辖权基础考察却是集中于考量被告、法院地与诉讼三者之间的联系,并非简简单单地局限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在考尔德案中,被告作者与编辑两人的被诉行为与加州有着充分的联系,如诽谤文章内容来源于加州的一通电话、编写内容与加州居民有关、在加州造成了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由加州的原告承担等等。但与考尔德案不同的是,在瓦尔登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瓦尔登探员与内华达州的原告之间是有联系,但这不能等同于他与内华达州本身有联系,即被告缺乏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法院查明瓦尔登探员非内华达州人,也从未在内华达州出现过,他所做的扣押赌金、捏造虚假的书面陈述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发生在乔治亚州内,与内华达州毫无关联。即使瓦尔登探员在乔治亚州持续侵占赌金这一行为给内华达州的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但这也不能视为被告采用了有效方式针对内华达州,给内华达州造成了负面“效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明确指出,效果标准要求被告行为须明显指向法院地本身,单单指向法院地居民的原告是不充分的。

(三)案件评析

从表面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严格效果标准,大篇幅地对被告行为针对法院地本身还是针对法院地居民两者作了区分,支持法院考虑被告行为明显针对法院地本身而非针对法院地居民原告的做法,但是这种区分实际上只是在言辞上强调了被告行为应针对法院地本身,但如何判断这一点,并没有充分论证和具体分析标准或者判断因素,并且最后的论证仍然回归到最传统的判断方法,即在衡量被告、法院地和诉讼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做出裁决。

电视节目曾经是许多人工作之余热衷的娱乐方式,给许多人带来欢乐的时光。但是,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人们娱乐方式的逐渐增多,电视节目的收视率呈现出大幅度降低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喜欢观看电视节目。面对这种不良的发展现状,电视节目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在编制工作上做出转型与创新,认真分析当前受众的实际需求,然后从观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对电视节目进行制作,从而改变当前所处的不良状态,重新获得更多受众的支持。

首先,瓦尔登探员知道他处理的是一个飞往不同目的地去赌博的职业赌徒,而赌徒的目的地之一包括内华达州,可是他并不需要必须知晓内华达州是该赌徒的居住地。瓦尔登探员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乔治亚州,与考尔德案相比较而言,瓦尔登探员与内华达州的联系相比诽谤琼斯的作者、编辑与加州的联系显得微弱得多,内华达州也无法成为类似加州在考尔德案中的焦点(focal point)。这本身就不能足够支撑被告行为是明显针对法院地还是针对原告的论证,单从“联系”层面就足以解决。

其次,就本案而言,即使是按照宽松效果标准来看,除非被告的行为指向出名的法院地原告,被告也很难认定其行为是针对法院地的。在本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瓦尔登探员知晓费雷等人是内华达州居民,即使瓦尔登探员收到了来自内华达州律师的证明,但他也有理由相信费雷等人是要去往内华达州进行赌博,因为原告是被从加州起飞的飞机上拦截下来的,其所出示的驾照上也显示他们有加州的住址,更何况原告并不像其他商业大鳄或知名演艺圈人士,在法院地为他人所熟知。

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仅仅强调了在使用效果标准时要注意分析被告和法院地本身的联系,但是实际上还是沿用了国际鞋业公司案里的传统分析方法,并没有确定效果标准到达何种程度时法院地对被告行使管辖权是正当合理的。换言之,效果标准作为“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的衍生,本应解决传统方法的不确定性,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意欲追求界定被告行为针对法院地本身还是法院地原告两者的区别标准的目的时失败了。不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不再暧昧,在适用效果标准中选择采取更为谨慎的方式,提高了论证被告与法院地之间联系须具有针对性的证明标准,无疑是限缩司法管辖权的体现。

四、结语

尽管瓦尔登案的判决似乎不能向美国法院递交关于效果标准的判断标准的完美答卷,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收缩对人管辖权的态度明显,不论其背后基于怎样的政治或经济因素的考量,这对于一直饱受诟病的美国长臂管辖权法来说是一种进步。如果我国当事人陷入与美国的法律纠纷中,了解并研究美国效果标准管辖权依据,就可以更好地应对其不合理的管辖权主张,研究有效的辩护策略。

如本工程地下室钢柱吊装可采用动臂吊吊装,也可以采用履带吊下放到基坑底板吊装,后者可节省大量成本。最终项目上借助BIM工具,在时间和空间及工艺上进行模拟,最终确定采用履带吊吊装工艺(见图14)。

注释:

① 参见刘宁元:《效果标准基础上之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正当性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51页;彭岳:《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现代法学》2011年第33卷第6期,第141页。

② 《加州法典民事诉讼法》第410条第10款规定:州法院有权在不违反加州或美国宪法的任何基础上对当事人行使对人管辖权。

③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2307条第382款规定:若当事人的诉因是基于以下事由,法院可对直接或由代理人采取行动的人行使对人管辖权:……(4)如果他经常从事或招揽业务,或从事任何其他持续行为,或从在本州使用或消费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中获得大量收入,而在本州以外的作为或不作为给本州造成侵权损害的。

年轻父母是否把握好自己的 “父母角色”职责,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年轻父母要对父母角色的多元定位加以检视:做为监护人,父母是孩子成长资源的提供者,使孩子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得到基本的保障,而不要让孩子流离失所。作为监护人,父母还要保障孩子的心理安全,满足孩子情感上的需要。父母同时是孩子的成长伙伴和顾问,对孩子的成长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不能放任孩子不管,也不能越俎代庖剥夺孩子自主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④ 域外行为给本州造成影响:本州有权对通过域外行为给本州造成影响的个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影响的性质和当事人与本州的关系使得行使这种管辖权不合理。

⑤ 通过域外行为给本州造成影响的外国公司亦有可能受效果标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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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3969/ j.issn.1003- 0964.2019.06.008

OSID:

中图分类号: D997.3.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3-0964(2019)06-0042-06

收稿日期: 2019-08-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8FFX059)

作者简介: 姜帅合(1992—),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责任编辑: 吉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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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人管辖权的效果标准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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