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宗族努力的复兴及其对法治秩序的危害_血缘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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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702(2001)02-0082-05

今天人们对宗族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族,认为宗族是指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有稳定的组织并且对其成员有系统的约束力的团体,表现在祖先祭祠、宗族财产、伦理、宗子继承以及参加宗族的活动方面。[1]一种是在宽泛意义上的对宗族的理解,认为宗族是基本上按血缘的关系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组织。这种观点认为宗族不仅包括真实的血缘关系,也包括拟制的血缘关系。[2]其实,这不是一种理论上的纷争,而是现实社会中南北宗族发展演变的不同形态。北方中原地区历经战争、经济文化的交流和相互迁,不同种族、不同宗族的揉合,很难有完整意义上的宗族了,而南方地处偏远,历史上较少受战乱以及政治经济动荡的侵扰,“著姓聚族而居,远者千余年,近亦数百年”。[3]因此,南方宗族有着北方宗族所不具有的独特面貌。

一、南方宗族的特征

南方宗族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一)宗族成员的单纯性

由于南方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有别于中原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历程,使其宗族成员的认可相当严格,有着清晰的外部边界。南方的宗族是建立在真实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排除拟制的血缘关系。在北方农村社会,宗族不仅是同宗血缘关系,还包括姻亲以及其他的原因而归宗的成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北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中,清晰的宗族边界已渐趋泯灭,只剩下宗族的残余形态。南方的农村社会虽经一个多世纪的变革,仍保留着单纯的建立在同宗同族基础上的宗族组织。我们在对粤西地区徐闻、雷州、遂溪等市县宗族的考查中发现,外姓的人包括女婿是被排斥在宗族之外的。当然这种古老的习惯,如今面临着法律的或经济的挑战,如女儿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等。

(二)地域上的严密性与封闭性

历史上虽经变动,尤其建国以来的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运动,但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低下,传统的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宗族势力的社会基础仍旧存在,这表现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长期聚族而居的现象没有质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只有借助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工业化、城镇化的完成,社会成员的高度而有序的流动才能实现。在此之前,聚族而居,宗族就不仅仅是血缘上的界限,同时也是地缘上的界限,它抑制了其他宗族成员的进入,表现为对农村资源的排他的独占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生产力水平的不发达,使很多农村地区家族势力的根本特征未受到冲击,如血缘性、聚居性和封闭性等,从而使其内部机制以血缘关系决定的权力等级变更不大。”[4]因此,虽然在严格的政治控制、长期的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的高压下,农村的宗族势力表面上销声匿迹了,实际上由于聚族而居,宗族的社会根基尚存,加之清晰的人口、地理的疆域,当我们一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南方农村大多数宗祠便焕然一新,香火缭绕,进香叩拜的子孙们络绎不绝了。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宗族在地域上的严密性与封闭性正在缓慢地改变,一是宗族精英已不满足于宗族内部的资源而向外发展,如就业、从政和经商等,二是毕竟受到社会力量的冲击,严格意义上,我们很难发现真正垄断一个村一个乡的望族,大多数是一村以一二大姓为主,也夹杂着其他姓氏的成员。

(三)浓厚的宗族意识

宗族意识是宗族成员对血缘上生命之根系的体验和归依。它是一种内隐式的现象,因为我们很少能够寻求一种度量,去衡量人们内在的精神现象,为了使宗族意识便于把握,我们不得不用外在的宗族活动来衡量宗族意识的有无以及宗族意识的浓厚程度。一般来说,具有一定的宗族意识,必然会显示为外在的宗族性的活动。因此完全不表现为外在的宗族活动的人,虽然不能断定其宗族意识归于无,但至少可以说其宗族意识比较淡薄了。

以宗族活动为标准来衡量,南方农村社会的宗族意识十分浓厚,这不仅在于他们对共同祖先的认同和崇敬,而且还表现为外部形形色色的活动。首先是宗祠的修建以及族谱的修纂,为宗族成员提供了礼拜的场所和血缘关系的源流,以及自己人的界限。再就是清明祭祖,隆重的仪式、繁茂的人丁,既显示出祖先的神圣,又展示出宗族在世俗社会中的强大,加之名目繁多、因地而异的年历、族戏等等,而这一切,都建立在并不富裕的农民的自愿承担上,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不能不承认南方农村社会中宗族意识的浓厚了。

(四)宗族内部权威的丧失与混乱无序

家庭制度在历史上因为政治上法律上的正统性而具有坚实的基础。清末法学家杨度认为,历代统治者对社会的直接控制,止于府县,而更为广阔的农村偏远地区,要恃家族制度,以保护国家与治安。[5](P.330-331)因此家族制度具有正统性和合法性,家族族长具有血缘与国法的权威性,家族内部制度本身有约束力,又有法律的确认和支持,因而宗族内部表现出相当的秩序与和谐。

在今天农村社会,宗族及其组织机构丧失了合法性,乡村基层组织的存在,兆示着宗族组织的没落。因此,宗族制度与习俗的约束力大大减弱,违背族规、族约的行为,宗族组织及其首领只能看在眼里,心中无奈,宗族内部权威已逝,违规而合法,合规而违法,导致农村宗族内部的混乱与无序。

二、南方宗族组织的社会功能

在南方农村中,宗族努力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队的管理职能被乡镇政府、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取而代之,新的体制由于失去了直接管理生产经营的权力,对村民的控制力大为削弱。而宗族势力由于其根基尚存,加之恰逢适宜的社会环境,便迅速发展起来,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宗族的存在为广大农民提供精神归属和情感满足的家园,舒缓了社会性的紧张

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的理论,在人们满足了生存与安全的需要后,必然产生升华了的需要,这便是归属的需要。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自改革开放以来,固然得到了实际的利益,但是他们没有社会保障,生老病死以及贫困的阴影笼罩着他们,时代的变革、观念的变迁以及光怪陆离的潮流,置身于这种莫测而无助的境地,广大农民由此产生的浮躁、失落、困惑和愤怒,正如江西泰和县一位乡村教师所言,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生活虽然很苦,但总觉得有人替他们说话,有人在关心他们,不管自愿不自愿,还有人从外面加入他们的生活(如知识青年),因此就有了心理上的平衡。而现在,这一切都没有了。”[6](P.26)而宗族是唯一的能够和他们的实际生活结合在一起的自治性团体。在宗族里,人们依靠血缘的力量,通过族谱的记载和祠堂的活动,把每个人、每个家庭同历史、责任联系起来,把个人同社会联系起来,确立了历史的、社会的定位,焦灼不安的情绪便接驳上悠远而绵长的传统,一种情感满足和价值认同舒缓了精神的紧张。

(二)互助的功能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家庭从过去的集体经济中独立出来,成为新的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繁重性以及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导致了农民急于寻求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帮助。在集体经济名存实亡以后,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痛感灰心失望,只得寻求以血缘为纽带的同宗同族的关系网。根据对福建省塘东一个村的调查显示,在农村互助的关系中,血缘关系起着主导作用,其他社会帮助和服务则居于次要地位。[7](P.142)尤其是政府主导的经济合作和公益事业撤出后,农民所能把握和利用的资源恐怕只有血缘宗族了。这也是为什么广大农民对血缘关系的关注,对宗族活动的热情的原因之所在。

当前,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城镇化的过程中,由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缓慢,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现象,导致农民融资和经营中不安全因素增加,宗族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中,有了其独特的作用。当前家族式企业普遍存在,也印证了宗族的这种作用。

(三)权利的保障功能

目前,对农民而言,一个是共同的利益,一个是个人的利益。对前者而言,由于坟山、山林以田地权属纠纷等历史遗留的问题,加之村组织领导权的争夺,这些构成了当前农村的重要资源,农民作为个人是脆弱的,只有寄身于“人多势众”的宗族名下,利用宗族的资源,展开对有限资源的分割。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言,国家对乡村控制的减弱,人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冲突和纠纷的增多,职能部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使农民觉得国家公平而清廉的保护变得更加昂贵和难得,加之社会治安日益恶化,人们只得寄身于宗族的庇护下,迂事求诸宗族出面摆平,获得一种安全,或者是一种心理上的安全与宁静。再者,农民负荷着名目繁多的不合理的税费,乡镇政府非法地催债逼税,农民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加之诉讼成本难于负担,诉讼结果难于意料,往往利用宗族的旗帜,形成对政府的压力和制约。宗族中心的是非观以及人们对宗族不切实际的期望使宗族扮演着多重角色,既是超功利的精神庇护所,同时又是宗族成员世俗功利的捍卫者。

(四)组织公益事业的功能

随着乡镇政府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减弱,行政村组织地位下降,许多社会公益事业无人过问。即使政府想过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它很难说服农民投入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所以有些地方的行政领导干脆同一些族头族老商量,利用宗族的号召力,事半功倍。有些地方的宗族组织甚至直接出面组织一些公益事业,如节日的文艺演出,修桥补路等。这些恐怕是宗族功能之外的功能了。

三、宗族势力的发展对法治秩序的威胁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宗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农业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是宗族势力由于其固有的思维方式,干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务会与党的政策、国家法令不相吻合甚至相对抗的情况,这恐怕是宗族势力复兴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是我们对宗族现象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宗族的结构方式及其价值取向决定了宗族的思维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公平效率观念、是非善恶观念相矛盾的

宗族是一个由同血缘的同姓家庭扩展而形成的更大的社会单位,宗族建构的原则是血缘而不是利益同一性,宗族意识是建立在血缘认同的基础上,通过修祠祭祖、续谱游神等一系列的宗族活动加以强化和发展的。宗族具有盲目排外性,缺乏公正而合理的是非标准。“人们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在民间往往简单到只分内外不顾实际,自欺欺人的地步:家里的自然是好的,家外的怎么会好,走到极端也是所谓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在家族血缘的障蔽下,难辨真假、善恶和美丑”。[8]这种只分内外不分是非的宗族意识与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对抗的,这种家族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遇事依亲、依族与遇事依法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

(二)由于宗族意识的思维定式,在政治上必然会产生与党和国家政策的不合拍,甚至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对抗

改革开放前,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人们关注集体利益,宗族利益被置之脑后,目前农民在生产经营上更少地依赖集体组织以及基层政权,更多地编织宗族成员之间有用的关系网,导致宗族势力日益膨胀,宗族情感日益浓厚。情况严重的甚至只注重拥护宗族利益,无视国家和集体利益。当本族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一些人在狂热的宗族意识的驱使下,对抗国家政策、法令,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发展到冲击国家党政机关,严重危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乡镇基层能够当村委会主任或村长的,其中家族大、兄弟多是一个重要原因。如雷州市沈塘镇捐花村,族头族老鼓动、威逼村民选举“烂仔”当村长,成为该村黑恶势力的操纵者。有些地方宗族势力抵制乡村合法政权,叫嚣“砸掉村委会,不交提留不收税”。

(三)宗族排外性很容易被利用来组织大规模械斗,造成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在不同宗族之间个体成员的冲突非常容易上升为大规模的宗族械斗。因祖坟、山林、土地权限等纠纷,有了宗族这种联系的渠道与组织形式,非常容易酿成大规模的宗族械斗。所以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是大规模械斗的多发地带。广东湛江市自改革开放至1987年,共发生宗族械斗等1300多次,吴川市仅2000年1月至8月,共发生群体性冲突39起,其中还发生了冲击王村港边防派出所的严重事件。一些宗族为了备战以后械斗,集资非法购买枪支弹药,严重威胁到社会治安的稳定。

(四)宗族势力的发展,宗族功能的转换,容易成为藏污纳垢、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宗族实践不仅包括修祠续谱,而且还包括游神耍族龙这些极富攻击性的活动,在坟山、风水龙脉的纠纷中还得应付不测的械斗,使得各个宗族竞相建立自己的武馆,培养一些不分清红皂白、只问姓什宗谁的宗族人才。这股势力极易发展蜕变成危及一方的黑恶势力。如广东省雷州市宗族势力比较突出的地方,都是族头族老操纵村中事务,指使村中不法分子,组织所谓的“护村队”、“敢死队”,殴打异己成员、抗缴各种税费,破坏计生条例的执行,阻挠公安机关执法,挑起事端与邻村异族搞暴力冲突,逐渐发展成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小规模进去,遭到这股势力的围堵,进得去出不来;大兵团作战保密性差,打击不了首恶分子。宗族势力膨胀的地方,导致法治的败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目前,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对宗族势力的发展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没有及时加以规范和管理,任其发展,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各级党政、司法部门机关必须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耐心的指导和严厉的打击相结合,软硬结合,既保证宗族良性功能的发挥,又遏制其危害法治秩序的倾向,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收稿日期:20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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