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青少年犯罪--对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思考_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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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二战后许多国家与地区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伴生现象,青少年犯罪问题同样困扰着正处于转型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本文拟就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成因及预防对策提出一管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还只是一个潜在的社会问题,但近20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有了严重化的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青少年犯罪具体表现为这样一些特点。

青少年犯罪在数量上快速上升。在五六十年代,我国曾创造了世界上最低犯罪率的奇迹,在此期间我国犯罪案件与人口比率始终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而青少年犯罪在轻微的社会犯罪中的比率一般占30%以下。近20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数量上快速上升。据统计,每万名青少年的犯罪人数也由1980年的14.9人上升至1995年的24.4人。

犯罪主体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未成年人第一次犯罪的平均年龄80年代约为16周岁,90年代已提前至14周岁。青少年犯罪在手段上日益成人化。一方面,表现为作案手段成熟,预谋性强,善于利用先进工具的精于掩饰痕迹。另一方面,表现为青少年暴力犯罪和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增多。

以财产犯罪为主,犯罪类型多元化。侵害财产的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勒索等,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在1995年查获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盗窃占68.09%。伤害占20%,强奸占2.3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占2.15%。青少年犯案几乎覆盖所有社会犯罪类型,甚至包括绑架、枪枝弹药走私等恶性犯罪。

犯罪的主要形式团伙化。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中,70%左右属于团伙做案。在查获的团伙犯罪案件中,青少年成员占70%左右。

毒品犯罪日趋严重化。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贩运毒品与吸食毒品,近十几年,毒品犯罪发展较快,成为我国当前较为严重的社会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所占比例在80%以上。

电脑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青少年犯罪形式。近年来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由于此类犯罪需很高的专业技术素质,因此,犯罪主体中以受过现代教育的青少年占绝大多数。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颇为复杂,归根结蒂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客观原因的作用

社会环境的诱因。这表现在:第一,不良的社会风气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高消费的社会现象刺激了青少年的金钱欲望。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为了满足非份的欲望,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第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与腐蚀。在青少年犯罪中,有95%以上均是受“黄、赌、毒”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道德、不健康、宣扬色情、赌博、贩毒吸毒和暴力的文化垃圾充斥着社会,这对于是非分辨力弱,抵抗能力差的青少年无异于洪水猛兽,这导致他们中一部分精神空虚、思想颓废、道德败坏的人,为寻找“刺激”而跌入犯罪的深渊。毋庸讳言,“黄、赌、毒”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最主要诱因。

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因而,家庭对青少年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不少犯罪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的不良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有的家长对子女一味地迁就、溺爱,养成了子女的自私、任性、好逸恶劳的坏习性,这种坏习性在外界诱因刺激下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家长本身品质低劣,行为不轨,直接影响或教唆子女犯罪。另外,父母离异的负面影响很大,有调查表明,犯罪青少年中,父母离异的占相当大的比例。

学校教育存在漏洞与误区。部分青少年辍学流失是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及格率与升学率,有些教师对学习成绩不好、纪律性也差的“双差生”冷遇歧视,放松对他们的教育,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一些学生演出了低分——厌学——辍学——犯罪四步曲。

(二)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人的一生中,青少年时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年龄阶段。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出现了生理发育加速现象,特别是性的发育成熟,对青少年心理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青少年心理与生理发展之间存在着以下主要矛盾:

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青少年迅速的生理发育,大大增强了他们的体力活动量,而心理水平的发展却相对缓慢一些,这就使得青少年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

好动好奇与分辨是非能力差的矛盾。青少年时期,人心理上探求能力和好奇心也加速发展,因而他们好动、好问、好猎奇。但由于青少年心理发展,特别是认识能力的发展不成熟,思维易片面、偏激、分辨不清是非,故难以找到正确的活动途径,容易上当受骗,走上邪路。

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青少年的腺体发育还未成熟,表现为兴奋性高,情绪波动大,心境不易持久,与此同时,青少年的意志品质尚未发育成熟,自我控制力欠缺。因此,青少年往往很难控制自己的激情与冲动,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

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缺乏的矛盾。青春期性机能的发成熟,性冲动的产生所带来的心理变化是十分巨大而复杂的,青少年开始意识到自己向成熟过渡,并产生朦胧的性意识,但性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的发育成熟。

这些矛盾在外界良好的社会影响和教育下能得到正确的解决,从而使青少年健康地向成年过渡;反之,在不良因素的诱导之下,这些矛盾就可能使青少年向错误方向发展,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以及其在社会发展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及相关职能部门诸方面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

社会预防。一方面,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化社会环境,减少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的毒害;另一方面,对于具有犯罪倾向性行为的青少年的处罚应当与成年人有别,着重进行教育、帮助、矫正和挽救工作,或者轻微处罚、免于处罚,而非动辄予以惩处,这些特殊保护规定应充分体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中。

家庭预防。广大家长首先要身正,要以科学知识武装头脑,提高自身的品德修养,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生活中要注重言传身教,重视孩子的品德养成。

自我预防。青少年应自尊、自爱、自强,注意防微杜渐。要注意培养自己的坚强意志,经得住各种诱惑与挫折的考验,要努力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在心理上筑起坚不可摧的防线。

学校预防。青少年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身心未成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其是非观模糊,好坏难分,可塑性大,是真善美与假丑恶争夺的对象。学校的预防应重点放在教育上,预防犯罪教育应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面向全体青少年,另一层面是针对具有犯罪倾向性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是增强其法制观念,使其懂得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树立遵纪守法和预防犯罪的意识。其间,初等义务教育阶段应是预防犯罪教育的最重要的阶段。

第一,学校尤其是初级中学应成为贯彻、实施预防犯罪教育的主阵地和基础阶段。这是由预防犯罪教育应当从人达到义务教育年龄开始,初中学生的身心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和犯罪倾向性在他们当中更具普遍性、经常性与初始性以及学校的性质及其优势所决定的。学校对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的重点应是他们当中常见多发的犯罪倾向性行为,诸如盗窃、抢劫、绑架勒索;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与书刊,出入电子游戏室、美容院、发厅、歌舞厅等赌博和色情场所等。

第二,中小学校应注意抓好新生行为规范的培养和学生始犯错误(多为违纪行为)矫正的管理工作。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是始犯错误的高峰期。认真做好初一年级学生行为规范的教育、培养,就有可能有效地预防这部分学生始犯错误的产生,即使有错误,但因尚未形成心理定势,又由于小同学可塑性强,容易改正错误,所以抓教育、矫正和管理为时未晚,相反,如果在初一年级中始犯错误,又得不到及时教育、矫正和管理,则到了初二、初三就愈发不可收拾,进而极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

在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国家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谓适逢其时,具有十分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应当依法开展预防工作。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从早抓起,把握预防重点,坚持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各种预防对策,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取得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巨大成绩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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