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建设高度民主、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国家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以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建设高度民主、法制完备的社会主义国家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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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这是一个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的跨世纪宏伟蓝图,也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关系到我国将以什么样的姿态进入21世纪,关系到我国在新世纪的世界格局所处的地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议》中充分肯定了法制建设对于经济建设引导、推进和保障的作用,重申了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认真领会和贯彻《建议》的精神,研究和探讨民主与法制建设如何为实现15年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伟大目标,特别是如何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摆在法学界、法律界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刊本期特发表余烈同志的这篇特约专论,以飨读者。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指针。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具有很高的理论性和很强的实践性。我们只有从全局的高度,从战略的高度,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高度,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联系国际国内的大形势,放在历史的大背景中,来深入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才能真正弄清楚什么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什么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基本内涵和实践原则,才能全面地理解和掌握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并准确地运用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去。

一、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新中国建立以来,邓小平同志一贯倡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对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一系列新见解、新观点、新思想。这些新见解、新观点、新思想,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历史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在我国“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之后,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国际社会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之后,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人们在实践中有这样那样的困惑,迫切需要寻求正确的答案。邓小平同志以伟大政治家、理论家、战略家所特有的敏锐性和洞察力,科学地剖析和回答了现实生活中提出的种种重大问题。诸如:

(一)靠什么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十年“文化大革命”,把“左”倾错误推到极端,形成全国范围的大内乱,使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巨大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如何不使“文化大革命”惨剧重演,是人们在粉碎“四人帮”后所共同关心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回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的提问时,坚定而明确地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选精装本[下同]2卷348页)由此引伸开去,邓小平同志反复论述了这样三个关系:一是个人品德与制度的关系,他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二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他认为,不能把领导人讲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而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三是党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党要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要领导人民执行法律,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任何特权。他还提出,“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3卷163页)。这就清楚地表明了唯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才能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全局性的大错误。

(二)靠什么防止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当官掌权者的腐败问题,封建社会解决不了,资本主义社会解决不了,社会主义社会能不能解决呢?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更增加了人们的这种忧虑。早在1946年7月,黄炎培先生在延安曾向毛泽东同志提出过, 能否找出一条新路,跳出“政怠宦成”、“求荣取辱”、“人亡政息”的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当时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民主监督思想,在提出建设发展战略的同时,提出了防腐拒变的战略。他提醒全党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反对腐败。他在向第三代领导集体作政治交代时说,要做几件使人民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他告诫全党:“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3卷313页)怎样才能防腐拒变?邓小平同志除了强调发扬民主和加强监督外,加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以法制来保障民主,以民主来强化法制,预防和惩治腐败。并认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卷379页)因此,邓小平同志是把民主与法制相结合作为防腐拒变的根本措施的。

(三)靠什么保护人权、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和权利?西方一些人士总是喋喋不休地诽谤和攻击我们不重视人权,不尊重人权,以宣扬“人权、民主、自由”为幌子,推行他们“西化”、“分化”的图谋。邓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3 卷125页)他深刻地剖析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自由、民主的实质, “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 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3卷240页),“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 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3卷345页)。而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有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只有社会主义制度,只有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才能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这是任何其他制度所难以做到的。

(四)靠什么保持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中国不允许乱”,“稳定压倒一切”,这是邓小平同志反复论述的观点。他说过:“中国不能乱哄哄的,只有在安定团结的局面下搞建设才有出路。一切反对、妨碍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西都要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都要排除。”(3卷212页)什么是我们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邓小平同志的回答是:“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而所有这些政策的基础,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对此我们更是不会改变,不会动摇的。”(3卷146页)因此,要保持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五)靠什么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愚昧不是社会主义,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 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 ”(2 卷322页)他还说,我们“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 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 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卷278页)。海外一些人士诽谤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 独裁的制度”,是“人治不是法治的制度”,这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歪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民主,而且要创造比之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社会主义不仅需要法制,而且要创造比之资本主义法制更高更切实的法制;社会主义不仅要把经济搞上去,而且要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个方面都超过资本主义。如何做到这一点,邓小平同志的回答是,主要靠两条:一要在经济上进行改革,二要在政治上发展民主,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并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来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邓小平同志在回答现实生活提出的诸多重大问题中,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使我们清醒地看到,无论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稳定、政权巩固,无论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显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还是防腐拒变、避免犯大的错误、走大的弯路,都离不开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他把民主法制建设在全局中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不是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种手段和方法,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和权宜之计,而是作为长期坚定不移的方针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作为治国方略和基本国策提出来的。并据此提出了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他清楚地表明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二、从我国国情出发,走自己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路。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邓小平同志说:“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3卷2—3 页)中国的事情要按中国的情况来办,走自己的路,经济建设是如此,民主法制建设也同样是如此。邓小平同志对此作了广泛而深刻的论述。

(一)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照搬西方模式?邓小平同志的回答是:“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3卷256页)这是为什么?一是由于制度不同。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二是由于情况不同,各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中国在国际上处于落后状态,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化,政治局面不稳定,没有纪律, 没有秩序, 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功”(3 卷249页)。三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法制, 比之封建社会虽有进步,但并不完美,存在着许多弊端和毛病。它们搞的三权鼎立那一套,实际上成了三个政府,经常自己打架,闹磨擦,造成麻烦。四是由于我们现行的一些做法有它的优势。比如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比之西方两院制的总的效率要高。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就比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要好。当然,在总体模式上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那一套,并不是说不要借鉴和吸取它们在具体方面的一些积极因素和成功经验。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取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有些东西,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为了争取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的主动,还必须注意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二)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大跃进”?邓小平同志的回答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 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 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2 卷257页)。这是为什么?一是历史的原因,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旧社会留给我们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法制传统比较少。二是文化教育的原因,相对来说,我们的国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仍有一定数量的文盲,更有相当数量的法盲,还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缺乏守法和执法的习惯,还不具备一下子搞直接选举、全民公决等条件。三是发展阶段的原因,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不能盲目地做超越阶段的违背客观规律的事。四是社会环境的原因,“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3卷379页),如果不对敌对势力实行有效的专政,也就难以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当然,民主法制建设不能“大跃进”,并不是说可以慢慢来,能抓紧的一定要抓紧做。邓小平同志一直强调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开拓创新,有领导有步骤地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更重视法律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导、推进和保障作用,主张加快立法的步伐,提出各项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主张加大执法的力度,保障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只讲民主不讲法制?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统一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法制要体现民主精神,要保障民主,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侵犯;另一层意思是,民主要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是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下的民主,而决不是西方所宣扬的所谓“绝对民主”和“自由化”,决不是“四人帮”所鼓吹的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大民主”。因此,“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2卷176页)。我们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才能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民主,只能给社会主义造成灾难。

(四)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不要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2卷342页)“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2卷359页)这是因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离开了党的正确领导,民主法制建设就不可能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当然,加强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主要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而决不是以党代法、以言代法。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统一的。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制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充满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他贯穿始终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本国,放眼世界,瞻望未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出发,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吸取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有领导有步骤地循序前进,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完备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的历史责任,也是我们的历史重任。

三、建设高度民主、完备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创造多方面的条件。

在我们这样有十二亿人口的大国里,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邓小平同志曾经预言:“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3卷372页)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制定了“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今后的十五年,对我国经济建设来说是很关键的十五年,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来说也是很关键的十五年。我们一定要把握这个有利时机,遵循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民主法制思想,使民主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使经济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法制也愈发展。

(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要民主化、法制化,首先要“有法可依”,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有法可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大大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使各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只是“基本上”,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还有距离。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的法律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体系,廉政的法律体系,都有进一步充实、配套、完善之必要。特别是要使人民当家做主人不成为一句空话,真正能参与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管理,监督政府的行为,还需要在立法方面作许多努力。

(二)要进一步严格执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邓小平同志的执法思想,突出一个“严”字,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现在我们的执法状况,应该说还不如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法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改革司法、执法制度,完善司法、执法的监督,完善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已是刻不容缓的事。

(三)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邓小平同志认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3卷163页)。我们抓普及法律常识,已经实施了两个五年计划,还要继续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宣传各项法律的要旨,使人们知法懂法固然重要,但重点要放在增强法制观念这个根本问题上。要下大功夫,像扫除文盲那样扫除法盲,特别是扫除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法盲;像北京市禁放烟花炮竹、限制养犬那样,把法制宣传深入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只有使全体人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使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守法、严格执法,学会依法管理经济和一切事业,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健全、配套、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保障。这几年法律服务工作虽有较大发展,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和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当事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服务,为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应该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这方面有它的优势,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社会“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等种种弊病,更有条件依法为当事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五)要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迫切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要学理论,讲政治,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民主法制思想武装头脑,研究和回答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律文化。法学研究要变从本本出发为从实践出发,变封闭型研究为开放型研究,变单兵作战为联合攻关,实行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相结合,法学家、法律家与经济学家、企业家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使法学研究更贴近实际,改变滞后的局面,多出及时的有效成果,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先导作用。

(六)要进一步壮大法学家、法律家队伍。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民主的卫士”、“法律的卫士”,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如果这支队伍受腐败之风的影响和侵蚀,就难以体现公平、公正、公道的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就会危及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通过改革法学教育,通过实践,培养和造就一批学贯中西,既懂政治又精通业务,又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跨世纪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是时代的需要,是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把我国逐步建设成为高度民主、完备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个伟大目标,我们一定能够实现。

注释:

〔1〕 见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来》, 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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