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存权与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基础_生命权论文

保障生存权与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基础_生命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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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06)12-0151-04

一、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构架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和社会的转轨时期,其间所呈现的多元复合特征,客观上加剧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复杂性,建立社会普遍服务体系便成为政府市场化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社会的多元复合转型时期,“社会普遍服务”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成为实践中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网络,而不能只局限于某一具体的生产或服务领域。因为,“社会普遍服务”已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行为,而更重要的是政府的职能,是非营利的公共政策,同时,这也是相关企业和个人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人均GDP刚刚超过1000美元,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分化期。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等富农政策的推行,使2004年我国农民的收入在徘徊8年后有了大幅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36元,实际增长6.8%,但是,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9422元,实际增长7.7%,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另外,中西部与东部间区域不平衡的差距也在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开,直接形成了“文化鸿沟”、“教育鸿沟”、“数字鸿沟”、“就业机会鸿沟”等。因而,构建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借助公共资源的整合和公共服务的推行防止此类“鸿沟”的出现,防止群体间、区域间的现代化失衡与断裂,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分享现代化的成果。

在我国,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现代化是建立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落脚点。笔者认为,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建构应该分成两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人文社会普遍服务”,高级层次是“网络产业社会普遍服务”。“人文社会普遍服务”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现代化的必由路径。“人文社会普遍服务”就是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上能够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以及迁徙自由权,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安全网,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以可承受的代价享受政府提供的普遍服务。当社会的全体公民都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人文普遍服务,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及迁徙自由权,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有更高的追求时,就需要再构建一个以工业化、城市化、知识化、信息化等基础服务为主导的高级层次的“网络产业普遍服务”体系。

二、保障生存权是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根基

(一)生存权的内涵

生存是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存权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所写的《全部劳动权史论》,该书认为生存权是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依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生存权的含义可以从生存权的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来理解。

1.关于生存权的主体,国际社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存权的主体包括集体和个人,即存在集体生存权和个人生存权。这种观点主要为第三世界国家所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生存权的主体只限于个人。“即使是生存权,它的法律形式主体也不可能是人民、民族之类的集体,尤其是我们不把生存权当作一种政治主张而是法律权利的时候。”[1]

笔者认为,人权的集体并不是个体的简单组合,而是以一个组织的出现为特征的母体。这个组织以特定的团体目标为任务,并拥有维护其权利的权威。承认集体人权并不一定会贬损个人人权,而个人人权的实现却要以集体人权为基础和前提。集体人权是为了保障个人人权而从个人人权中推导出来的权利,是一种手段性的权利[2]。因此,生存权首先是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权,其次才是个体的生存权。但是,生存权的权利主体不同于第一代人权。作为第一代人权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抽象的、一般的人。与自由权权利主体相比,生存权权利主体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自由权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范围的修正,以生存权为首的各种社会权的权利主体是指生活中的贫困者和失业者等,是存在现实中的个别的、具体的人,即带有具体性、个别性等属性的“个人”[3]。从对弱者的保护角度来看,生存权的主体首要是社会的弱者,而不是强者。由于每一个社会强者都有成为弱者的可能,因此,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又是普遍的,只不过有的是显在的,有的是潜在的[4]。

2.关于生存权的内容,从各国的立法实践和我国学者对“生存权”一词的使用来看,大致有三种理解:第一种是狭义的,生存权即生命权;第二种是中义的,生存权即生命权和财产权;第三种是广义的,生存权即生命权、财产权和物质保障权。从过去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生存权更多地重视物质、经济意义上的生存、生活,强调从物质、生存危机下解放出来的“极穷权的生存权”。但从现代高度发展的物质文明来看,这些生存权的内容,已经不足涵盖生存权的全部。在我国当前多元复合型的形势下,笔者认为其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生命权。生命权是个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各种生理、心理特征的存在和延续的权利。生命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属于最低限度的普遍人权[5]。作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至于个人充足生活标准的构成条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列出了食物、住房和衣着等内容。围绕生命权的保护问题派生出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了刑法中的保护生命权的权利,生命权还至少包括反战权、避难权、堕胎权、安乐死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生命权体系。

二是基本生活保障权。基本生活保障权是生存权的保障方式。人能否获得生命存在的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可以获得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在现代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即使有生存能力的人也可能会遇到失业、意外事故等情况,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使其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的重要条件。因此,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是国家刻不容缓的义务[6],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就业、医疗和养老,并完善各项救助措施。

(二)将保障生存权作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构建根基的原因

人权从字面上来说就是人的权利,但是,并不是人的所有权利都属于人权。简而言之,人权是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联合国把人权的基本内容划分为两大类权利,一类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如生命权、不受酷刑权、不受奴役权、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参政权等。一类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是指工作权、合理的劳动报酬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教育权等一系列权利。这两类权利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受到世界的普遍肯定和承认[7]。对以上权利进行高度概括,实际上,人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生存权与发展权。

通过以上对生存权的分析以及对人权内容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生存权与发展权在人权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之所以强调将作为首要人权的生存权纳入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主要是因为:

1.生存权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人的生命存在与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就意味着人的生存权随时都有被非法剥夺的危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天赋的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无理剥夺。只有当生存权和发展权获得可靠保障时,人才有条件在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有效行使其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所以,生存权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

2.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现状和人民的要求。从历史上看,争取国家和民族的独立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首先必须解决的人权问题。没有生存权,任何人权均无从谈起。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经历了从不断开放到逐渐走向区域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各国经济快速增长,贫困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据统计,截止1999年,全球贫困人口已从1990年的13亿下降到11.6亿,占全球总人口的比例也从29%下降至23.4%,其中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平均比例从32%下降到了25%[8]。但是,相对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困问题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显得更为严重,威胁着全球社会的稳定。据世界银行2000年的报告显示,按每人每天收入1美元的标准衡量,全球有2亿人口处于贫困之中;若按每人每天收入2美元的标准衡量,则全球有30亿人口处于贫困之中。全球范围内贫困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亚非拉地区,因此,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而言,最紧迫的人权问题仍然是生存权问题。

3.对发达国家来说,人民的生存权也仍然是头等重要的人权问题。由于贫富分化、失业增加、种族歧视、腐败泛滥、犯罪率不断上升等原因,不少发达国家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1993年3月14日的新加坡《联合早报》刊载了《失业浪潮震荡西方》一文。据该文报道,英国全国失业人数突破300万,劳动人口平均每10人中就有1人赋闲在家;法国失业人口迫近 300万大关;德国目前的失业率达7.4%。1993年美国有 3900万人即全国人口的15.1%被列为贫困人口[9]。这充分表明,在发达国家中也有相当多的人需要解决生存权问题。

4.将生存权纳入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是我国多元复合转型进程中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多元复合转型进程的推进,其间会形成相对集中的群体性很强的弱势阶层,主要包括失地农民、下岗失业者等。由于缺乏获得社会保障收益的权利,这些弱势阶层极易陷入贫困、不健康、疏远、孤独的状态,从而流于社会结构的边缘,使社会结构出现失衡。边缘化的社会能量越多,这种结构失衡就会越严重,结构解体的风险也就越大,严重后果就是出现现代化进程的断裂。因此,将生存权纳入社会普遍服务体系是当前我国多元复合转型进程中的必然要求。

三、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中生存权的核心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界定,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得到满足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生存权的内容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国家主权是享有生存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生存权的自然前提是生命权,但是,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因此,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的独立权。邓小平曾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10],“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11]。国家独立后,人民还要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权,才是真正解决了生存权问题。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有为他和他的家人的健康和幸福而得到相应的生活标准的权利,这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可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当经济发展使得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相对丰裕甚至过剩时,每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都有义务也有条件满足本国人民的上述基本权利。1963年在第一次世界人权会议中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强调:“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其后,联合国大会1977年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又重申确认《德黑兰宣言》所阐明的这一原则。生存权必然包括生活保障权,这就突破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中生命权的概念,指出人不仅有生存下去的权利,而且有获得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改善生存条件的权利。

因此,我国当前的生存权至少应当包含人民的生活保障权,即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吃、穿、住、行以及医疗保健。为此,在我国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进程中,至少应当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以及住房保障三个方面入手,以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存权。

(一)社会保障是保障生存权从而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核心举措

人权的保障机制包括政治保障、社会经济保障、法律保障、文化保障、思想保障等,但人的生存权是人权之本,这就使得社会经济保障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人权保障在社会保障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通过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由国家和社会向其成员提供物质方面和服务方面的保障,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制度,直接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的加强,影响着整个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难以解决经济发展进程中的贫困、失业、下岗等诸多社会问题,难以维护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和调节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建立和谐、健康的全面小康社会。而且,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在我国向市场经济新体制过渡的进程中,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社会生活各方面也产生一系列转型,家庭保障遭到极大的削弱,依靠家庭和个人的力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不扶持社会保障事业,人民生存权的实现就会受影响,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社会保障应当成为保障生存权的最重要的措施,是构造社会安全网的核心。

(二)公共卫生保障是保障生存权从而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有力保证

健康是基本人权之一,国民健康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现代公共卫生的目标就是要创建健康的社区环境,使人们健康地生活。健康是个人最宝贵的财富和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基础。公共卫生具有较高的成本效果,其投入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共卫生支出是政府干预卫生服务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它通过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家庭收入、劳动生产力、劳动力的市场参与率、储蓄和投资率、受教育率、人口因素以及其他的人力资本因素,并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还对帮助贫困人口的脱贫、改善社会公正等有着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加强公共卫生支出还可缓解经济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不公平所带来的健康不公平等。因此,公共卫生保障也应当成为保障生存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成为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有力保证。

(三)住房保障是保障生存权从而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但绝不是“以富人为本”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人们安居乐业,即居者有其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住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考虑平民百姓的住房问题就不会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在当前我国多元复合转型的进程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使人们享有住房尤其是解决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是保障生存权从而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收稿日期]20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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