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的监狱法(下)_监狱法论文

20世纪中国的监狱法(下)_监狱法论文

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二论文,中国论文,二十世纪论文,监狱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中国监狱法学的重建

(一)80年代之前:重建前的准备阶段

二十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实践活动分不开。四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明令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和〈六法全书〉,作为一门学科,监狱法学自然也抛弃了以前的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监狱法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既需要立法的重建,也需要司法实践的重建,更需要基础理论的重建。本文将以一定的篇幅诠释中国在本世纪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的渊源,正是考虑到这一时期的中国监狱法是在完全彻底废止上一个统治者法统的基础上建立的,同时它又不是空穴来风,其创建必定有所秉承的事实和要求。当然,与别的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样,它们的重建主要是通过学习、引进、借鉴甚至可以说是部分照搬前苏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完成的,中国监狱法学固然参考了前苏联的某些经验但却不是照搬前苏联模式。这是因为,相对来说,在1949年以前的民主革命时期,我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监所管理体制远比其他部门法如刑事诉讼法发达,且已基本成型,从操作上无需舍近求远,放弃自己成功的做法再去搬取别人的东西。中国下半个世纪的监狱管理体制便主要从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经验演化而来。1954年,中国即有了《劳动改造条例》,监狱法学的研究更是“有法可依”了,以注释法条为主要研究形式(这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通行做法而非监狱法研究所独有)的监狱法学,注释的自然是本国法而非“引进法”。

早在十年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即在各根据地开始了创建监狱的工作,但由于当时环境特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所管理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更巩固,狱政管理更为正规,各根据地也颁布了一些有关监所管理的法律规章。根据地的监所管理从指导思想、劳改方针到组织形式、改造内容都已基本具备了新中国监所管理形式的雏型。解放战争时期监狱工作继承了原来根据地的做法,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这一时期监所工作的另一项重大任务便是清理旧的监所管理人员,废除旧的监管制度,制定新的监管规则,创建新的监管机构。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的监所管理工作从组织形式上是也仅仅是一个雏型,各项监管规章虽已成文但还很分散,没有统一的监狱法典,理论研究方面更是薄弱,虽然有过一些文字上的述说和介绍,却失之粗浅、零碎,其内容主要是对当时颁行某项规章制度的理由阐释,缺少作为一门独立的监狱法学应有的理论性和系统性。不管怎样,这一时期的监所工作为以后新中国监狱法学的创立、成长打下了深厚的实践基础,可以说,今天我国相对成熟的监狱法理论就是包括这一时期在内的以往监所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

本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管改造工作开始于五十年代初的司法改革运动。1951年5 月毛泽东主席亲自修改审定《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批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毛泽东的这一段话迅速在全国各地得到贯彻,大规模的组织犯人劳动改造运动得以开展。1954年8月, 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我国本世纪后五十年第一部监狱法规,可以说它是我党以前劳动改造实践的立法总结。《条例》的颁布使劳动改造工作有法可依,也使监狱法学研究有了“可依之法”,为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本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开展了重建监狱法学的准备工作。有的高等政法院系如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设了劳动改造法课程(很长时期,我国将“监狱法”称作“劳改法”,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才最后正名,为反映当时研究的真实,下文将有多处使用“劳动改造法”和“劳动改造法学”的地方),一些在职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和干部培训班相继成立。有的院校编写了劳动改造法讲义、拟定了教学大纲,国家劳改管理部门编印出版了一些有关劳动改造的文字材料,翻译了前苏联、东欧各国和西方国家有关监狱制度的一些书刊、资料。这些书刊较正规的包括1959年9 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讲义》等。这一时期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存在明显不足:研究的目标主要定位在单纯为劳改部门的实践服务,实际上大多数学术文章都属于经验总结报告的范畴;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对党的劳改方针政策、毛泽东主席讲话和《劳改条例》条文的涵义进行宣传解释,意图从文字逻辑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论证其科学性,注释法学的痕迹十分明显;从研究效果看,没有从劳动改造法制建设的高度进行系统的学术开拓,对于我国劳改工作到底该怎样操作缺少科学的理论前瞻。当然,对一些问题,诸如劳动改造机关的职能、劳动改造的方针等的讨论也有过一些理论性、学术性较强的文章面世,但无系统的专著,总的说来,研究水平还停留在较低浅的层面上,缺少作为一个学科的系统性和独立性。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国的法制受到严重摧残,监狱法学研究处于停滞状态。

(二)八十年代以来:监狱法学重建并蓬勃发展

八十年代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发生在劳改领域的几件大事岌岌相关。一是1981年8月至9月公安部召开全国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和1982年2月公安部颁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二是1984 年劳改法学课程列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教学计划和1985年7 月中国劳改法学会成立。三是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

“八劳”会议是在中国大陆结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之后召开的,它回顾、总结了三十年来劳改工作基本经验,确定了以后劳改工作的任务。尤其可贵的是会议清醒地认识到,从本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劳动改造的对象组成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大多数在押罪犯是49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当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矛盾激化而犯罪。因此,必须根据改造对象的这种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从此,将罪犯作为“阶级敌人”予以专政的观念被放弃,对待青少年罪犯,更是提出要“像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注:《人民日报》1981年9月10日。)那样,关怀、帮助、爱护、教育他们,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促使其思想转化。劳动改造开始站在“法制”(相对于以往的群众专政形式来说的)的角度进入规范操作。有权机关的这种观念转变有利于理论工作者们对学科发展作理性的思考,因此,第八次全国劳改会议既是我国劳改工作的新起点也是劳改法学发展的里程碑。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施行于“八劳”会议之后。其时,我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六中全会已经召开,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呼声不断高涨,并得到政府当局和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法学理论的研究环境大为宽松,一个个思想禁区和理论禁区被打破。《劳改条例》已经运作了28年,其成功之处和不足之点都较了然,再者,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讼诉法》也已颁布,这两个大法的相关条款对劳动改造作了规定。此时,《细则》出台可以说将建国以来有关劳改立法集了大成。它与《刑法》和《刑事讼诉法》为这一时期劳改法学理论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背景。另一方面,建国30几年,中国成功地改造了800多万罪犯,积累了丰富的改造罪犯经验, 在劳改法制日益完善、罪犯成份结构大有改变的新形势下,劳改工作的实践对劳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理论要求。劳改法学的理论研究因之日趋活跃。大量的劳改法学专著、论文、教材得以编写,高等政法院系先后增设了劳动改造法课程。1983年1月,公安部成立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 提出了编写劳改教材的总体规划。此后,相继出版了劳改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史等19种劳改法学的专著、教材,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丰富和发展了劳改法学学科体系。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首次招收劳改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尔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相继招收了这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招收体现了劳改法学研究队伍人员层次的提高。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还成立了劳改管理学系(前者后撤销),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大学本科、专科学生。1984年,教育部把“劳动改造法学”作为法律专业课程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各综合性大学法律系陆续开设了劳改法学课程。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将劳动改造法学正式列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标志着它作为一个部门法学独立地位的确立,客观上既是对以往学科理论研究和体系创建成果的肯定,又对完善其理论体系、推进它的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动监狱法学发展的又一个积极表现是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成立。1984年9月, 司法部组建了“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后更名为“预防犯罪研究所”), 此为全国第一个劳改理论研究机构。1985年以后各地也相继建立了劳动改造研究所。1985年7 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后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监狱法专业委员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劳改法学学术团体,对活跃劳改法理论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会成立之后,对监狱立法和劳改实践的有关理论和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还编辑出版了一些劳改专业教材、专著和有关劳改理论的论文集,创办了《中国劳改研究》(后更名为《监狱理论研究》)等学术性杂志。这些,标志着中国劳改法学研究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1992年8月12日, 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以我国对罪犯人权的良好保障和成功改造为核心内容,阐述了几乎包括罪犯改造的每一个方面。从性质上说,白皮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理论著述,但它的发表无疑对狱政管理、监狱立法和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白皮书的正文八个部分实际上就是监狱法学应然的研究范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预示着我国监狱法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自然,这在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历史上又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此后出版的教材或专著,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看,均较前更为科学和完善。

(三)监狱法学研究的成果:若干理论问题的初步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法学自重建以来,已有百余部专著、教材和千余篇文章问世,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看,较上半世纪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余叔通的《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许章润的《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杨世云等的《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及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它们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监狱法学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后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 监狱法学长期以来处于实际操作相对发达、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的失衡状态。虽然从54年《劳改条例》一诞生,就有关于监狱法的注释研究,但仅限于对法条的微观阐释,对学科的宏观构思和把握长时间显得薄弱和杂乱。1985年中国劳改法学会成立时即有关于劳改法学学科体系的讨论,认为:劳改法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四个理论层面即:劳改法学基础层,劳改工作实践层,劳改分支学科理论层,劳动改造基本原理层。但看法并不一致,杨殿升教授支持将劳动改造法学体系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的观点。其基础理论部分包括:(1)劳动改造法学基础理论(2)中国劳动改造发展史(3)中国监狱史(4)外国监狱制度(5)比较监狱学(6)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分支领域。应用理论应包括:(1)狱政管理(2)教育改造(3)罪犯劳动(4)劳改经济(5)劳改政治工作(6)狱内侦查(7 )劳改法律文书等。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建设的成果,杨教授这样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大部分分支学科还处在创建过程中,有的还只是一个雏型”,“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法学的科学体系,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注: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应当说,这种观点仍适用于当前。

2.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杨殿升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监狱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狱的行刑实践,即监狱法的实际运用;有关监狱和监狱行刑的学说和理论(注: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53、55、79页)。)。兰洁在其主编的《监狱法学》一书中认为,监狱法学是以我国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刑事法律科学。因此,监狱法学以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矛盾运动规律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现行《监狱法》及《监狱法》贯彻执行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总之,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监狱法学应把监狱立法及监狱行刑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是对监狱立法和监管改造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3.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它是否具有独立品格的问题,我国监狱法的独立品格受到它的立法轨迹影响。众所周知,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立法之一。其时,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都没有颁布,显然,从构成刑事法律体系的几大部门法来看,它是诞生最早的。但从它的立法渊源来讲,却只是当时的政务院颁行的一个行政法规。与之配套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和1962年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则只是行政规章。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独立的部门大法予以颁布了,两大法就刑罚执行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最后一篇的篇名即为“执行”。而监狱法的渊源却毫无改变,1982年出台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偏偏又是由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无疑,也摆脱不了行政法规的“阴影”。因此,监狱法的独立品格一直受到学者们的怀疑。有人曾认为,监狱法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法,或者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最终学术界还是达成共识:监狱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样是组成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之一。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注: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53、55、79页)。)。到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对这一问题更作出了立法评断——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监狱法的渊源法是宪法而不是别的什么法,因此,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的部门法。

4.监狱的性质和职能 监狱是国家最主要、最直接的暴力工具之一,其最初的形态就体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任何社会形态里的监狱都是有阶级性的。因此,仅从监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意义来说,我国的监狱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是完全相同的。关于我国监狱的性质,1954年《劳改条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也有人提出,我国的监狱具有多种属性,“它既是监狱,又是工厂(农场)和学校”,但这种观点不久就遭到了批判,认为,无论称‘特殊学校’还是‘特殊企业’,都只能“限制在一定的意义上来理解,”(注:余叔通主编:《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19、198页)。)不能将之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相提并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界定监狱的性质时,没有采用《劳改条例》的说法,而将之表述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考虑到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并不是说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属性不存在了”。(注: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53、55、79页)。)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也明确地阐述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这一特性。

监狱的职能是监狱暴力性质的具体体现。因此,监狱“首要的作用是惩罚罪犯。”(注:余叔通主编:《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19、198页)。)但是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单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报复(注: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53、55、79页)。),而是为了改造罪犯,惩罚和改造罪犯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而罪犯改造的最主要形式是劳动改造。因此,我国的监狱除了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政治任务以外,还有一定的经济任务。

5.罪犯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的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直截了当地写道:“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即法律确认的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表现为罪犯在监狱服刑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注: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53、55、79页)。)。罪犯享有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包括申诉权、检举控告权、批评建议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还享有政治权利,但因其在监所服刑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罪犯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辨护权、上诉权、不受刑讯和体罚、虐待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权利、娱乐权(此项权利因为罪犯在监所服刑而被特别提出)、接见权、通信权等。关于罪犯的义务。有著作将其分为三个大的种类:1、宪法、法律为一般公民设定的基本义务。2、罪犯的特定义务。 即《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的义务。3、监所行为规范。(注:兰洁主编:《监狱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6.罪犯改造的方针和基本原则 罪犯改造的方针是国家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追求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的综合体现。我国罪犯改造的方针来自国家监狱立法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与党的政策性指导。杨殿升的《监狱法学》认为,中国监狱工作方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历史的眼光看,我们曾经有过四种劳改工作方针:(1)“三个为了”的方针(为了改造这些犯人, 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坐吃闲饭)。(2 )“两结合”方针(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罪犯改造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杨殿升将我国监狱工作曾有过的一系列原则,综合成两条基本的东西: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认为这种表述“更加严谨、明确、简练,”“更便于准确地理解和执行”。

7.关于中国监狱史研究 在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方面,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堪称补白之作。该著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如下问题:

(1)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监狱史是“研究中国监狱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是以研究监狱及其管理制度为主体的一门专史。”

(2)关于中国监狱的历史类型 1949年以前, 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四种性质的监狱:(一)奴隶制的监狱。(二)封建制监狱。(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监狱。(四)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下的监狱。

(3)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方法

薛认为研究中国监狱史必须坚持:(1)阶级分析的方法(2)历史分析的方法(3 )比较鉴别的方法(4)史论结合的方法。

(4)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内容与任务 薛认为, “研究历代统治阶级怎样利用监狱维护其阶级统治,作为历史的借鉴,并揭露其监狱的阶级实质,总结革命根据地新型监所和狱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揭示我国监狱发展的历史规律,就是这门监狱史学科的研究任务”。

(5)关于中国历代监狱制度的特点 关于奴隶制监狱的特点, 他指出:奴隶制监狱体现了原始社会落后的残余,奴隶不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是客体。反映在狱制上便是对奴隶的囚禁不以犯罪为前提。狱政管理实行“虐囚”政策,神权和政权结合,神权治狱色彩浓厚,监狱成为“天罚”的场所,同时家族宗法统治对狱政也有影响。

关于中国封建监狱的特征,薛总结为:(1)“公狱”、 “私牢”并存。(2)狱政与行政合一。(3)监狱法缺少独立品格。(4 )监狱法属于赤裸裸的特权立法,(5)立法与执法脱节, 存在法外用刑的现象。(6)以维护君主专制、蔑视人权,威吓主义、 惩治主义和报复主义为狱政方针。(注: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绪论第6—7、8页))

薛指出,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监狱制度是中国监狱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它自身的某些特征:一方面,封建制监狱与资本主义近代监狱混杂、旧监和改良新监并存,至国民党政府时期形成封建、买办、法西斯一体化的监狱体系。在中国监狱史上留下了“狱制最复杂、混乱而又极其反动腐朽的记录”。另一方面,清末是中国狱制发展的一个转折时期,“近代资产阶级进步的狱政思想和监狱理论的影响,肇始了监狱改良之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揭开了中国近代监狱史的序幕。再者,自20年代末期,开始存在“与一切剥削阶级腐旧狱制根本对立的新狱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新型监狱(注: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绪论第6—7、8页))。

8.西方狱制研究 从七十年代末开始,有关西方狱制的“研究”文章逐渐多起来。初步介绍了西方狱制的历史、行刑理论、行刑制度和狱政管理的经验。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杨世云、窦希琨的《比较监狱学》,这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本较为系统全面的比较狱制专著,对完善监狱法学理论体系并使其自身作为一门学科在监狱法学研究中获得应有的尊重,起了不小的促进作用。关于西方狱制,学者们重点研究(介绍)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1)西方近代监狱的起源 关于近代西方监狱制度的确立, 学者们取得了两个基本的共识:一是近代自由刑的出现客观上促生了近代西方监狱。二是发端于十八世纪中后期,盛行于十九世纪初的欧美狱制改革运动,极大地推进了近代狱制的发展,导致了行刑观念、行刑理论、行刑方式等基本范畴的根本性变革。

(2)行刑理论

杨世云的《比较监狱学》分析了四种行刑理论:报应刑论、教育刑论、综合刑论、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行刑理论。杨世云认为报应刑思想类似于原始社会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但又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杨氏从历史背景评价报应刑主义适应了资产阶级刑罚革命的需要,在当时是具有存在价值的。

杨世云认为教育刑理论开辟了刑罚理论研究的新时期,但由于它把教育作为行刑的唯一目的,因而也存在严重缺陷。综合理论是古典报应刑理论与教育刑理论的揉合,因而是一种折衷的理论。第四种行刑理论中的中国部分本文已作阐述,此处从略。

(3)行刑制度 杨世云指出,在古希腊、罗马、 埃及和印度的监狱都没有刑制可言,直到资本主义各国开始监狱改良,各国才开始了研究和实行行刑制度。在《比较监狱学》一书中,杨对独居制、奥本制、累进制、自治制、不定期刑等制度的内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4)现代西方国家监狱的困境和改革

以执行自由刑为任务的监狱体制最终于上世纪末建立起来。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曾经出现了种种行刑理论和行刑制度,但是,人们最后发现,各种刑制的执行并没能达到行刑的预期目的。杨殿升列举了西方监狱面临的三大困境:一、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行刑的目的在于矫正、改造、重塑受刑人的人格,使之顺利、健康地重返社会。然而,在囚禁的状况下,“很难设想在一个‘不正常’和‘封闭’的监狱里,能够希望监狱培养一个囚犯具有良好市民所需的一切品性”(注:余叔通主编:《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19、198页)。)。行刑的理想与行刑的效果之间存在太大的差距,这一点人们从西方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就看出了问题。二、一般威慑与犯罪现实的矛盾。威慑理论认为监狱的痛苦能威慑潜在的罪犯,使之因害怕刑罚而不敢贸然行事。但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说明了刑罚的威慑效力并没能实现。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令人对自由刑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三、监狱目标与监狱经济的矛盾。监狱作为行刑场所需要巨大的经济支持,但西方国家监狱经济的自生能力偏低,监狱因此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监狱的条件得不到改善,其矫正罪犯的行刑目标自然大打折扣。因此,近几十年来,西方各国围绕监狱改革展开了一场大讨论,主张刑罚民主化、社会化、个别化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同,同时出现了用非监禁办法取代监禁办法的趋势。

四、中国监狱法学的未来:世纪之交的反思

综观一百年来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监狱、监狱法、监狱法学这三个密切关联的“现象”之间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做为物质载体的监狱总是受到统治者最优先的考虑,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及的,不论是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的清王朝还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井冈山时期,政府都没有忽视监狱的建制(这里我们仅从一种现象来谈,并不涉及它的先进性、民主性以及监狱内部是否腐朽黑暗)。监狱立法则在其次,但无论如何,每出现一种狱制,必定有相应的操作条规颁布,不管它是叫“办法”、“条例”、“细则”还是“监狱法”,也不管它是否与当时的监狱状况相符或是否在实践中被执行。最薄弱的是监狱法学,这一点在本世纪后半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做为一个法学学科,它总是没能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发展——或者是外国监狱法学的简单翻版,或者是国内现行监狱法的解说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值得思考的。客观的一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说过的,军队、法庭、监狱是国家暴力的组成因素,但在平时,军队只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并不被国家经常、普遍地使用。法庭和监狱则不然,它们正是国家在平时最经常、最普遍地使用的暴力,是每一个社会个体所能直接感受到锋芒的两把利剑。但是,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经历只是一个未定的过程,人们可以对法庭程序的操作是否合理提出质疑。而一旦被投入监狱,则任何人都只有一个身份:罪犯。监狱里的两种人——罪犯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是最简单的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这是真正赤裸裸的暴力,哪一个学术家又能(敢)对这种专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呢?因此,监狱法学的研究必定立足于、被规范于时代的狱制实践,但如果仅限于此,则学科必不能深入发展,中国监狱法学特别是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研究滞后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当然,笔者在反思与展望监狱法学的发展前景时并不持宿命的悲观论调,作为一门科学,人们在主观方面的努力对它的发展不会无所用途,为此,笔者在文章的最后将就监狱法学的学科建设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一些看法。

1.关于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

监狱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当然价值就在于它能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学的部门科学则必定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狱法学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服务于国家监狱监管工作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操作。这是它的生命源泉。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法学应该服务于监狱立法和监狱司法实践,是否就意味着它的理论职责就只是为监狱立法的施行进行宣传推广,或者为监狱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材料。很显然,作为一种学理研究,它不能没有自己的理论品味,科学研究的单纯服务思想必定使它陷入庸俗化。所以它还必须有自己的理论抽象,但同时任何理论抽象都不能离开客观现象作“纯理性”的思维运动甚或玩文字游戏。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时时刻刻离不开它的最终目标——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对社会没有危险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因此,在确立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时必须同时把握两点:其一,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为立法和司法服务,它应该不忘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监狱立法的内容、结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各个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对不完备之处提出建议,对执法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予以解释和监督。而不能简单、片面地定位在宣传政策和注释法条上,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高于监狱法和狱政管理活动,因为后两者只是前者研究的对象,监狱法学的研究既包括对现时法典的研究,还包括对历史上狱制和国外狱制的研究以及学科本身各种范畴的研究。其二,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同时着眼于完善法律学体系和社会科学体系的整体理论。当前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价值定位的误区就在于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都有意地或在不知不觉中只片面地注意到监狱法学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重要性。

2.关于监狱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察中国监狱、监狱法、监狱法学的既有状况,监狱法学研究方法的注释性特征自有它的存在价值。不管是本世纪的前五十年还是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研究最初都离不开对已有狱制和监狱立法的肯定性论证(注释),这几乎是所有中国部门法学科创立的共同途径。研究社会科学,实证的方法并非不足取,特别是监狱法学研究,因其对象的特殊性,它最初的理论起源必定只能从一些具体、个别的经验中抽象而来。最多,只不过在某一事实的整理过程中加上一点简单的文字推究。但是,这种纯粹来自感性认识的过分实证方法使我们的学科研究缺乏理性的梳理,这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今天监狱法学研究非常艰难的成长机制。因为是注释“现象”,我们便特别注意掌握第一手材料,加深感性认识,并能据此进行缜密的定量分析,而且因为在一张白纸上画图,“理论”研究的成果自然很是显著。这一方面使我们自喜于已有成绩,另一方面造成我们的思维定势,很难进入深层的理性抽象的境界。但对一门社会科学来说,缺少高层次的理论抽象、逻辑推理和理性思维,单靠经验积累的实证研究,不可能得出有推广价值的理论成果。如果从严格的要求出发,在有了基本理论的萌芽之后,再一味囿于研究方法的固有习惯,实际上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短视的态度。我们应该在感性的基础上有所抽象,在抽象的基础上有所逻辑推理。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东西都有它的历史渊源,我国原本就是一个狱制相对发达的国家,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就有了监狱的雏形出现,为了准确揭示历史上某一监狱制度或现象发生的原因和演变的轨迹,研究者有必要对历史上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考察,由此发现某一制度或问题的历史承继性,即通过研究监狱法制的历史沿革,揭示监狱法制思想和监狱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另外,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狱制已大大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国外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为了全面了解国外的狱政制度,有必要对国外监狱制度的深层次背景进行引介,对不同国别、不同法系的监狱法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分析利弊得失,以获得更多的规律性认识,因此,在监狱法研究中,比较研究法也是很为重要的。当然这些都还只是对狱制和监狱立法的“已然性”进行研究,真正有价值的研究应是对监狱立法和司法操作“应然性”的探讨,也就是说要将监狱法学研究上升到哲学思考,应该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鳞选出若干基本的理论范畴作为学科发展的基石和理论标尺。监狱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学术家们应该将它们作为一个系统来加以研究。罪犯改造是一项要求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系统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监狱法学研究的方法是呈多样化的,单纯地使用某一手段或方法都不是明智的选择。

3.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

监狱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成熟和不完善状态已是困扰理论界多年的一大老问题。限于长时间研究方法的单一和狱制、监狱法学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监狱法学的实际水平尚处于对有关法条政策的词语进行经验解释的层面上。一个学科连基本的理论体系都不完善就如同黑夜里走路,既摸不清方向,有劲也没处使。创立独立体系的前提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专属学科的范畴体系。考察二十世纪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监狱法学正好处在这样一种无奈的境地。目前,这一局面已稍有改观,一些基本的范畴似乎已得到公认,如:罪犯改造方针、罪犯改造原则、罪犯人权保障、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教育、罪犯改造、罪犯感化等等。但是这些还只是初步的成型说法,而且就是这些概念和范畴的确立也是经过政府的“有权追认”后才得以通行的,因为如果不是《监狱法》已经颁布,连这一门学科应叫“劳动改造法学”还是叫“监狱法学”也许都还没有最后敲定。总之,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建设现在还没有最后完成,这给今后的研究带来不便或者障碍,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依然是很紧迫的课题。

* 本文写作过程中,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殿升教授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宝贵的意见。笔者谨此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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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的监狱法(下)_监狱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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