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译”海外上市公司并购_海外并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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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浪潮中,不论数量还是金额,上市公司均是主力军。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不同,上市公司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和国资委等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时的流程、路径以及模式与非上市公司存在显著不同。鉴此,企业应充分了解自身在并购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特殊问题,并准备好应对措施。

      海外并购着眼点

      首先,要关注时间成本,这是所有买方公司、交易对手、标的企业以及其他境外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长达3~4个月的审批时间几乎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软肋,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要取得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整体时间可能拖得更长。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开始,发改委和商务部均陆续颁布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幅度减少了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并扩大了备案制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境外投资的手续。证监会重新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不构成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取消行政许可手续;对于直接使用现金的收购,双方只需要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可,无需再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这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审批时间成本。

      国家正逐步通过简政放权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铺平道路,中国企业自身也应在并购策略上扬长避短。对于部分拥有资金充裕之长的海外“淘金”的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第一轮报价时提出稍高一些的价格来“扬长”,以确保自己能够跻身以后的竞争,同时为获得境内审批争取时间;待入围后,企业在之后的流程中可以再通过估值调整机制降低价格。

      其次,要关注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一是注重境内审批机构之间的协调。依照先前的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2014年10月,工信部、证监会、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该方案表明,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而是改为并联式审批。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删去。这些举措表明,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将实行并联。

      二是注重跨境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海外并购会同时涉及境内外多个审批机关,所以,设计高效的交易结构,协调整个项目的推进流程,并与境内外审批机关及时、有效沟通,对中国企业而言非常重要。举例来说,境内A股上市公司M想要收购一家英国AIM上市的公司,并使之私有化。M公司欲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这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然而英国的审批机构——并购委员会(Takeover Panel,英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机关)不愿意将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作为该交易的前置条件。双方审批机关都坚持自己的主张,这使得交易一度无法进行。为此,我们重新设计了一套交易结构:由于AIM公司的核心资产是由其下属的若干子公司持有的,而英国并购委员会对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没有审查权,所以M公司可以选择直接收购其核心资产,而非股权,以规避可能触发的审查障碍。

      再次,要关注信息披露情况。信息披露可谓是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的核心。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不确定性大的海外并购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需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交易应当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如果该交易条件达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则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如果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还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

      在被收购方为境外上市公司时,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但要满足以上要求,还需配合境外上市公司的披露时点和程度。如果一方披露而另一方未披露,或双方披露的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容易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如果还未停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甚至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风险。

      并购模式出发点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模式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并购的资金来源;二是并购的实施形式。而其具体模式无外乎就是上述两个维度展开之后,进行排列组合的延伸。

      首先,探讨上市公司并购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三种渠道:自有资金、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其中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或者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公积。但是,由于海外并购涉及的资金量比较大,一般需要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

      债权融资一般为贷款,以内保外贷最为常见,企业需要着重关注外汇局的监管规则。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对英国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的收购,即是通过部分自有资金结合内保外贷融资进行的。该交易内保外贷的结构为:境内企业(申请人)向中国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该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为申请人在境外注册的收购主体(借款人)向该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再由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股权融资即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这都需要履行证监会的审批手续。上述股权融资均特指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同时还包括上市公司设立收购主体,再引入财务投资人的方式进行。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齐锂业”)收购澳大利亚泰利森锂业即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该交易的结构为:天齐锂业的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SPV;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对SPV增资,但天齐集团仍是控股方;SPV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天齐锂业在境内完成非公开发行,并用募集资金收购天齐集团持有的SPV的股权,间接控制了目标公司。

      其次,探讨并购的实施形式。一般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有直接形式和间接形式两种可供选择。

      上市公司海外收购的直接形式是直接收购或者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收购境外标的资产。使用这种收购形式的上市公司本身要有充足的资金或比较强的融资能力,还需面对严格的停牌规则,所以企业推动并购交易在可控时间内完成的压力较大。

      间接并购形式一般是在上市公司自有资金不足,而并购交易对方对并购交易时间要求又比较紧的情况下使用的。上市公司通常会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目标资产,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例如,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天保”)在并购海外资产时,就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该笔交易的结构可概括如下:成都天保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并购基金PE;PE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SPV;SPV完成对境外标的资产的收购;成都天保非公开发行股份,并用募集资金收购SPV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2014年重新修订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不构成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取消了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同时随着股份发行体制的改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手续也会相应简化。因此,上述模式中需要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出面的必要性可能会降低。另外,近期相关部门加强了对“PE+上市公司”模式的监管,一方面强调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创新,促进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防范非法的利益输送问题。所以,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今天,企业应持续审视之前惯有模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活动涉及的问题与非上市公司有很大差异:非上市公司境外并购的各个流程往往主要由国外的中介机构牵头;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由于受到中国证券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调整,整个交易结构的设计均应由境内企业方主导。鉴此,境内中介机构,包括律师、财务顾问等,在整个交易中需要发挥枢纽作用。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及相关机构既要熟练掌握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也要注重通过学习和实践积累涉外并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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