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设计与社会理性--社会工程活动的核心环节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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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是社会改革与变迁的理性前提,也是社会工程活动的核心环节(注:王宏波:《社会工程的概念和方法》,《西安交通大学学报》(文科版)2000年第1期。)。一个社会的制度空间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历史舞台,它不仅决定着社会目标、社会方式的选择和选择的结果,而且也对人的社会行为、价值观念、活动方式、社会效应有着决定性意义。那么,何为制度?何为制度设计?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些都是和制度设计与社会理性相关的重要问题。

一、制度及制度设计的理性追问

1.制度的多重含义

制度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可以有不同层次的多重理解。一般来说,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上进行。宏观层次的制度可以按照社会学词典的定义理解,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是指同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统一的社会形态,如社会主义制度。中观层次的制度是指社会一个方面的机构、设施、规则的系统规范体系,如政治制度。而微观层次的制度是指各种具体活动、具体事物的纪律、规章、规程以及某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如奖惩制度。在国体不变的条件下,一般意义上所指的社会制度主要指社会的中观制度。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某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它表现为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行为模式和准则,并将模式和准则排列组合成某种有规则的系统。一种具体的社会制度的形成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过原始演变,由人们的经验、习惯、风俗、伦理行为模式等自发演化而来;另一种是权威机构对某一方面的规范加以选择和组合,运用社会权力使其固定而成。任何一个健全的社会制度都包括三个要素:规定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模式——规范系统,它是制度的主体;执行、检查及评估的代表机关——组织系统,它是制度的承担实体;执行、检查、落实制度的活动手段——设备系统,它是制度的物质工具。一般来说,社会制度都具有结构性、历史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阶级性。任何制度一经形成,就对社会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其功能主要表现在组织制约社会生活,提供社会规范,提供社会化的模式,传递社会文化等方面。

2.制度设计的含义与作用

制度设计是现代社会工程学的重要内容,所谓制度设计就是依据一定的社会目标和社会条件建构一种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体系以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活动。从制度形成的过程来看,任何制度都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活动的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提出规范的社会关系模式,给予制度化的结果。所以,制度模式的实现是制度产生和实践的前提。这种模式是把某一方面的规范进行人为的选择和重组,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和客观规律建构合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体系,以此来引导和约束社会群体的行为,并对越轨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一种制度就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注:J·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科出版社,1987年,第51页。),这种规范设定必须依据原则、标准,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指导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规定个人和集团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因此,制度安排形成社会秩序和法规系统,而制度设计则限定制度的形成和布局,是制度安排的先决步骤。

3.制度设计的理性追问

进行制度设计是平衡各种社会矛盾、理顺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制度设计过程既要解决主、客观的矛盾,也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从主客观矛盾的方面来看,任何设计都体现了主体一定的主观目的和价值取向。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联系理论和实践的中介和桥梁,行为主体要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付之行动,只有在实践中才可能把主观愿望变成现实。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实践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是不同利益的社会主体之间合作与竞争的过程,这种过程必须要在一定的规范约束下才能进行。这是因为参与实践活动主体的目的不尽一致,实践手段多种多样,行为方式千差万别,主体间的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因而建构统一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形成相对稳定有效的制度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是社会领导者和管理者最重要的任务。

社会制度可以说是和人类社会一起产生的。人类社会和动物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社会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了的有组织的生活。只要是一定数量的人群过一种有组织的生活,则必定存在着某种社会制度。它的最早形式当然与今不同,而且还和今天所称的习惯、风俗、传统形成的各种成规很难加以区分,但无疑确是一种社会制度。如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图腾制、婚姻制度等都具有以上特征。以后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和阶级斗争的出现,社会制度变得复杂化,并成为人们为了既定目的和需要而做出的某种自觉的规定,直至采取立法和法规的形式。专门考虑、制定、修改制度和监督、执行制度的机构也随之产生,有了专门从事制度设计的人员和机构。如古代的王公大臣就是法律制度的最高制定者和操纵者。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制度规范的合理性、科学性、效用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制度设计工作应当建立在科学性与理性的基础之上,所以,寻找制度设计的理性基础是有史以来人们一直探索的课题。

二、理性与社会理性

1.理性概念溯源

理性(拉丁文ratio,德文为Vernunft)的概念,最早源于希腊语logos。Logos既指某一事物的客观意义,相当于由对称关系、数量关系构成的和谐结构(structure),又指一切的质都必须服从的命运规范(destiny),相当于“构式”(format)或“规律”(law),这是理性概念的第一意义,也就是事物“存在”(exist或being)的规定性,即“必然性”(inevitability)。这种必然规定性对客体来说,是一种能独立存在的实体(entity),这种实体有客观的和主观的之分,客观的一面就是事物的内在结构或规律,即前面的format和law,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人却可以认识和利用它;主观的一面就是精神实体,如理念、灵魂、绝对精神、宗教教义等。理性概念的第二种理解是从主体的主观方面的理解。例如,尼古拉司布宁认为理性指“在追求真理时,从前提中引出真东西的能力和在行动中决定做什么的能力”(注:尼古拉司·布宁,余纪元:《西方英汉暂学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58页。),即相当于“认知理性”或“理智”(rationality)意义。主体在认识和变革事物时的一切活动和安排都要根据客体本身的特点和内在规律,采取合乎逻辑推理的方法,从一种前提的“真”推导出另一结论的“真”,其实质也就是从“可知性”(knowability)的必然到“知”(knowledge)的必然,此即认识论意义上的理性(rationality)。康德认为“理性是从全称命题或先验认识推导特称命题的能力”(注:康德:《逻辑学讲义》,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442页。),而且把理性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部分,后者是关于行动而非信念的,其实质是认识理性。黑格尔认为理性和其它许多东西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是变化着的,是“绝对精神”的自身运动,是客观理性的自身运动。因此,在理性概念的两种意义上,把logos理解为客观理性,而把rationality理解为主观理性是比较恰当的。所以,应当认为reason(理性概念)本身已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客观的理性,即世界(自然、社会、思维)的logos;另一个是主观的理性,即人的认识和行动的合理性,也就是英语的rationality。logos和rationality是也应当是统一于事物的reason之中的。

综上所述,哲学上的理性意义可以把它们分为四类:一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理性相对于物质性或动物性而言,指的是一种特殊的实体,这种实体具有非凡的特殊性质。二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理性指人所特有的超越一切动物水平之上的认识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对此也有不同理解,经验主义者视理性为感觉能力的复合,而唯理论者认为理性主要指人类在认识世界或获得知识时,借助理论推论和系统分析,形成并利用概念进行逻辑推理和思维判断的能力。其实质是人类用自己的理智支配机体活动,调节对环境刺激做出的反应,以便改造和适应环境。这种理性通常叫做“方法理性”“工具理性”或“技术理性”。三是在价值论意义上,指人类超出生存需要希望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其实质是一定的价值追求。四是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理性表现为人不受情绪支配的自我约束能力,即通常意义的“理智”。

2.行动理性——合理性的意义

行动理性是区别于客观必然性和主观认知理性的另一种理性。人的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过程,是主体的理念、意图对象化的过程,其中支配人们社会行动的理性就是行动理性。行动理性的核心是合理性的概念。合理性概念涉及目的、手段、价值、认知、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等多重因素。马克思·韦伯(Max Weber,1864-1920)论证了行动过程中的合理性(rationality)概念,以示区别于一般理性,并把合理性划分为两种: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他认为社会行动是社会学研究的最基本单位,工具合理性行动和价值合理性行动都是合理性的行动,而传统行动和情感行动是属于非理性的行动。在韦伯看来,“所谓工具合理性行动是指以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来实现目的的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则指主观相信行动具有无条件的、排他的价值,而不顾后果如何、条件怎样都要完成的行动。这两种行动都是韦伯为便于对社会行动意义的思考和理解所设定的范畴,在现实中从未以纯粹的形态出现过,因为任何实际行动既包含工具合理性成分,又有价值合理性因素在内。”(注:李伯聪:《工程哲学引论》,大象出版社,2002年,第162页。)自韦伯以后,许多学者——包括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哲学家都把关注和研究的焦点从理性(reason)范畴转移到合理性(rationality)范畴上面,用合理性术语取代了理性这个概念。有时就把合理性直接称作理性。因此,理性是指世界的规律性以及人类具有认识和改造世界,追求现实趋向合理化目标的能力。

由上述理性的概念来看,理性是一切事物、过程、系统中的内在规定性。它具有以下特点:①自觉性。理性的自觉性就是说理性受目的或目标的制导,任何理性都是与一定的目的相对应的。②追求普遍性。理性的过程可以用普遍的概念加以把握,受逻辑规则的约束。③必然性。它可以是指任何存在对象自身的必然性,客观对象的内在必然性,以及主体认知过程中的必然性,还可以指社会行动过程中的内在必然性。④可预期性。理性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是可以人为控制的,特别是对过程的设计可以预见未来的结果。⑤稳定性。理性作为人的智力合理运作的活动,它拒绝非理智的、情绪化的、直觉性的主观臆断,它要求行为人有稳定的情绪、心理和行动安排。

3.社会理性的基本含义、特点和现实意义

(1)什么是社会理性?

所谓社会理性是社会行动系统中存在的内在必然性。在一个社会行动系统中,若干个社会行动者的行动理性在互动过程中所建构起来的必然性是社会理性的一部分。社会理性蕴涵于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之中。一个社会结构之所以是这样的结构而不是那样的结构是由社会的结构必然性决定的。但是社会的结构必然性是社会主体各自的行动理性互动过程的产物,它既不是自然事物的客观必然性,也不是人们思维过程的逻辑必然性。就社会的结构来说,一是指整个社会的组织构成,二是指社会组织中的运行规范。所以社会理性概念也就应当是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一是指社会的组织结构,如家庭、社区、各机关团体、服务性组织、公共性组织等;二是指社会各机构的运行规律和整个社会的演进机理。社会理性的另一部分体现在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是社会变化过程中的必然性。其中一部分是规律,一部分纯粹是程式,即程序和方式。规律侧重于因果性关系,而程式反映的是惯例或约定,尤以目的性关系为主。社会理性的内容既不是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但是又离不开社会现象的变化规律;它也不是社会构成要素的性质,但是又离不开社会构成要素的性质。社会理性应当被理解为社会现象的结构必然性和社会现象的过程必然性的统一,是社会现象发展到特定阶段上的阶段性特点与该阶段的社会构成要素之间关联的整体状态中所存在的内在规定性。社会理性本身不等同于社会发展规律,但是受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和制约。社会理性的过程性一面表现为社会结构的形成和变迁是一个历史性过程,随着社会现实需要的发展变化而演化,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的。而社会过程的复杂多样并不能掩盖社会理性的本质要求,不能更改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理性蕴涵于社会规律之中。

(2)社会协调关系是社会理性的重要内容。

社会理性既然主要是关于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的统一性的规定,在社会发展阶段一定的情况下,结构性社会关系必然是社会理性讨论的重点,而结构总是在把社会看成一个大系统的前提下来说的,承认社会结构就必然肯定社会系统的存在。系统从空间角度来看,表现为一定的组织结构,是可以觉察的存在。其实,结构实质是元素之间的一种关系,从动态来看,是元素组合排列的时空序列,从静态来看,是一种组建的方式。系统从时间角度来看,表现为系统的平衡、演化和发展,这既是系统表现的状态,又是系统演化的历史。寻找社会发展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动态协调关系,综合的反映这种关系是社会理性的一个重要内容。

社会是一个由许多子系统组成的宏大社会结构的统一体,社会的发展总是社会结构不断发生变迁的结果,这种结构的变迁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过程。社会系统是多种力量的社会结构的整合体,在系统内部存在不同结构力量的此消彼长,对立统一,社会结构本身就是一个个矛盾体,“当社会系统存在着多种因素、多种力量、和多重相互作用,而系统功能又有特定要求的时候,如何把不同质的因素,不同性质的力量和不同类型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统一起来,满足某一指定的功能,这便是社会系统协调问题的研究目标”(注:王宏波、李国平:《社会协调分析新论》,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7页。)。

社会矛盾总是社会结构的矛盾和失调,总是表现为社会结构力量的消长和失衡。由于社会系统的不断发展,不可能存在一成不变的社会结构,因为一种结构只能具备一定的功能,如果系统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有了改变,促成社会对该系统功能的要求有了变化,那么原来的旧结构就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必须赋予原有系统以新的功能,而新的功能需要新的结构,这种新的结构可以是由新的元素组成,也可以是旧元素换一种新的组合方式,或兼而有之。总之,这两种方式都必须体现社会整体的新功能目标的要求。而旧结构向新结构的转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经过新元素的逐渐渗入,新旧元素的调整、重组以及各种结构性关系的逐步顺理这样的过程,也就是社会系统的协调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客观历史规律与主观期望相结合的动态过程,不但历史的进程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而且具体的社会生活也是一个人为设计和造化的过程。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始终是人类永恒追求的目标,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规律与人的主观愿望之间的矛盾以及人的多重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由于人生活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每一种社会关系以及与之对应的组织机构就是一种社会结构,人不过是社会嵌层结构网络中的一个节点而已。而每一种结构关系的正常化需要一定的规范来保证,只有约束才能协同,只有限制才能自由,才能从个体的无序变为整体的有序。人是社会人,这必然要求社会能提供满足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的行为舆论规范,这就是社会规范存在的必然原因,也是制度政策存在的合理内核,而社会规范实质就是用来协调社会的结构性关系的规则。

(3)提出社会理性概念的现实意义。

社会理性的提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讲,首先,这一概念是对哲学上的理性概念在研究社会方面的应用和发展。理性的概念也可以按照行动的类型分别规定,例如经济理性、政治理性、教育理性等。由于社会是各个不同领域的总和,社会系统是各种子系统的统一。所以,社会理性就是各种子系统的局部理性的有机综合。对于理性的应用性概念目前最重要的是在经济领域,而在其他领域或学科方面的应用很少,社会理性的提出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理性的应用。其次,社会理性为解读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人类社会本质上是由多重社会关系构成的巨系统,社会理性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剖析社会结构的形成与特征,为人类从总体上把握社会结构的特征提供了新的思路。从实践方面讲,社会理性对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制度是与规则、准则同等程度的范畴,是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总体规范体系。制度设计一方面受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社会理性作为自己活动的依据。制度设计必须以在社会关系中蕴涵的社会理性为指导,使其构造的制度模式与社会理性相协调,进而保证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和稳定发展。

三、社会理性是制度设计的客观基础

社会理性是社会的制度设计的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只有一个参照准则,这就是社会规律的标准。人们直接用社会发展规律作为依据进行制度分析和制度设计的研究,所以超前和落后于社会发展实际的制度设计就经常出现。这是因为社会结构的意义和社会规律的意义不是完全重合的。诚然社会制度的安排取决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但是除了社会规律之外,还有一些结构性关系不是能用规律来概括的,而是要在社会的结构性关系中寻找其自身的规定性。结构与功能、规律与目的分别说明了两类不同质的关系。现实的社会结构只是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结构性关系规定性的具体反映,它也有真理与谬误之分。这就像几何中图形的结构是否具备稳定性一样,只有形成三角形结构,才能具备稳定性关系,这个三角形结构决定了具有三角形特点的图形具有稳定性质,这种结构和性质之间的关系就不是一种因果关系。所以结构性关系和因果性关系共同组成了社会理性框架。

社会结构性关系不仅需要制度规则来协调以外,还需要制度来规范来确定。社会结构按照划分方向的不同分为纵向的社会结构、横向的社会结构以及交叉的社会结构(注:霍福广:《社会结构新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年第1期。)。纵向结构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各构成部分依次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横向的社会结构是个人→社会组织→社会。三个层次形成社会系统的结构台阶,它们之间存在包含和被包含关系。交叉结构是横向和纵向结构交织形成的框架,是一立体网络结构。在横向的社会结构中,个人、社会组织、社会以静态而存在,在交叉社会结构中,他们作为活动主体,同纵向的社会结构要素——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社会意识交织为一体。由于社会活动的目的、手段、指向不同而使活动主体经常处于不同的组织形式中,而不同的组织形式为了配合组织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家有家法”“行有行规”。制度法规的出现在当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是对各种社会活动的规制和引导,实际生活中各种不同层次的社会交往活动都是制度先行,目标统帅,组织牵线。在人与人的日常交往中,不按时履约,就可能失信于人,不遵守时间,可能就会失约等等,这些都说明,小至于大,事情的道理是相同的,在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没有制度约束是行不通的,社会没有制度是混乱一气,国家没有制度就会各自为政。所以社会活动必须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来进行。

由于社会结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变结构,不仅结构中元素的时空关系经常变动不居,而且结构中元素的组合方式在一定时期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是应适应外部环境的外生变量作用于原有结构之结果,当然也不乏由于体制转轨而引起的连锁反应之所致。所以制度作为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的规则规范,理应体现社会关系的比较稳定的持续性组合,而在一定时期却要随着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适时调整,这既是制度理性的表现,也是社会理性的应有之义。作为宏观管理职能部门,在固化、立标、规范既有的社会结构现状之同时,也应本着未雨绸缪、审时度势的态度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政策,使设计出台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既能够顺应时势发展之需要,又能在不同社会结构模式之间实现平稳过度,不致出现制度“真空”和秩序漏洞,而使一部分利益主体蒙受损失,从而避免社会不公的频繁出现。即社会结构是制度设计的伺服对象和标的,制度设计应针对具体的社会结构而定,应具有预见性。

社会过程性规定是说不但社会结构的变迁有一个客观的演化过程,需要用时间参量来表征,而且对制度政策的设计活动来说,针对不同阶段的社会结构基础设计制度政策模型也有一个时程问题。即以社会矛盾为着眼点,分析问题背后隐藏的内部机理,理清关系实质,综合政治、法律、文化意识参量,设计政策模型,进行模型预期反应分析,然后试点试验,最后再付诸实施。这体现了制度政策设计的周期性和程序化特点。用图表示即:

从表面上来看,制度是用来约束社会活动的,从本质上来看是约束社会结构的。包括约束结构中的元素的时空关系,结构的组织方式,功能效力的发挥以及系统之间的组织协调等。结构性关系是社会的基本框架,而结构的稳定以及变迁时时刻刻都需要制度的保护。所以不仅变结构时期系统的协调需要制度来维持,而且在平常时期系统的稳定也需要制度的呵护。离开了制度,社会系统无法运行,也难成一体。

四、结束语

社会理性是社会结构性规定和过程性规定的内在统一性规定。社会理性反映了社会系统结构和过程的统一性特点。如果说社会理性是社会结构无形的黏合剂,那么制度就是有形的社会黏合剂,系统在变结构时期需要系统内部制度的协调配合,变中求稳,同时在结构稳定时期需要制度的规制约束,稳中求变。总之,社会理性是社会的制度变迁、制度设计、制度改革的基础,用社会理性指导社会制度设计,是社会工程活动的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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