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紧跟张骏、熊玄国的时代潮流,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成员,对刑法的修改_刑法论文

“刑法”,紧跟张骏、熊玄国的时代潮流,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成员,对刑法的修改_刑法论文

刑法,追上时代潮头——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成员张军、——熊选国谈《刑法》修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论文,最高人民法院论文,潮头论文,追上论文,小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以2446票获准通过。众望所归,至此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在历经17年实践后作出修改。从192条到452条,修订后的刑法比原来足足多出260条,足见刑法修改幅度之大。

17年来,社会在迅跑,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经济腾飞的新时代,虽然有许多修改、补充刑法的单行刑事立法,但仍难以跟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时代节拍。罪高一尺,法高一丈,于是,围绕全面修订刑法这一社会热点,公众似乎更关注于这部面目一新的统一和较完备的刑法典究竟注入了哪些新意;似乎更瞩目于刑法如何把握中国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新走势。为此,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军和研究室刑事处处长熊选国博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的主要成员,二人从始至终参与了刑法修改的全过程。

立法之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修改刑法本身就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工作的成熟性和严肃性,张军强调了刑法所立足的定罪量刑的3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取消类推原则的提出意味着今后只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定罪处刑。明确这一原则,公民可在法律规范内活动,能受到刑法更好的保护,同时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也可大大提高;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反腐败、反特权的需要,是对执法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罪刑相适应原则意即犯多重的罪判多重的刑,为有效防止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提出了更明确的法律要求。

公众热点 均有反馈

据了解,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众意见最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均被加以认真考虑,并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相应体现。

目前社会上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犯罪屡禁不绝,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儿童对经常发生在周围和自己身上的严重侵害忧虑日深。为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原较为笼统的流氓罪,增加了强制猥袤妇女、侮辱妇女罪、猥袤儿童罪。张军认为从这类犯罪行为以流氓罪论处到明确规定以上两个新罪名,刑法修改一前一后的反差,表明立法机关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重视。修订后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袤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袤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了破坏节育罪。依刑法第336条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既是对已婚节育妇女的人身保护,也是对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力维护。

犯罪人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罪犯,受害人就可以进行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对正当防卫所做的重要修改对预防、制止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极为必要。与之相比较,刑法修改前“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略显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难以掌握,不利于鼓励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利于弘扬正气,威慑犯罪。

关于罚金刑。刑法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做了重要修改。对以谋利为目的犯罪均规定了罚金刑,最高罚金额可达几十万元甚至更多。修改前的刑法适用罚金刑的极少,因而使某些犯罪分子虽受到刑罚处罚,但在经济上秋毫无损,不利于打击、预防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53条作以下规定:“对于判处的罚金必须交纳,如果当时无财产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缴。这种严格的罚金刑是徒刑必须执行基础上的附加刑。既打又罚,使犯罪分子无任何空子可钻。

目前,恶性案件有所增加,许多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罪分子所为,公众迫切希望法律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还社会以安宁和秩序。对此,刑法对减刑、假释做了如下修改: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能假释。此外,执法中存在的有权势、有关系的犯罪分子时常得到庇护,即便判了刑,也往往想藉减刑、假释得到自由的现象,群众反映强烈。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对减刑、假释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对作出减刑、假释的必须由中级法院以上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法院无权作出减刑、假释。

据熊选国博士介绍,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难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意毁损、转换、变卖现象较普遍,一定程度上妨害了司法机关依法结案。为此,修定后的刑法增加了妨害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也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妨害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罪有利于涉案公民依法配合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修订后的刑法对常见多发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更趋具体化。以抢劫罪为例,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抢劫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修订后的刑法对什么是情节严重的抢劫规定了8种具体情况: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再如,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将原来笼而统之的流氓罪分解为5种犯罪:强制猥袤、侮辱妇女罪、猥袤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与此同时,草案将近几年新出现的严重威胁、危及社会安全,老百姓切齿痛恨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罪的首次设立。

对于自首立功,刑法作了3点修改。第一,自首的范围扩大了。在原先规定的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愿接受审判3个条件的基础上,刑法新增了一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正在服刑人员如实供述自己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亦视为自首;第二,对自首从宽的幅度更大了。修改前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则规定自首的可从轻和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该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第三,修订后的刑法第68条对立功采取了较宽大的处罚。新增加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等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便于政法机关及早侦破案件。

反腐倡廉 重拳出击

与民众反腐倡廉的热望相呼应,修订后的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多达60余条,大部分集中于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规定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已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有效管理,亦降低了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对此进行更强有力的打击是公众所盼。为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扭转某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假公济私、“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现状,修订后的刑法第93条明文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去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修订后的刑法将以前分散在渎职罪、侵犯财产罪等几类罪行中的贪污贿赂罪单独出来,作为专门一章加以规定。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化公为私、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和回扣、不明收入无法说明来源、将国有资产私分等等当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贿赂行为一一列举定刑,并对国有企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职责犯罪也作了具体规定,如“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谋取商业利益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亏损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等的设立,为惩治腐败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除此而外,还将原贪污贿赂犯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2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下,法定最高额5万元以上修改为10万元以上。

修订后的刑法中的渎职罪由原有的7个条文增至32条,改变了以往许多行业或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无据可依的状况。这些行业或部门包括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林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部门、海关、商检机构、动植物检疫机关、办护照的部门、招生、征兵单位、邮政部门、航空部门、铁路部门、矿山等。这标志着,以往那种拥有权力但不承担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后只撤职不判刑甚至易地升官的状况将得到抑制。

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了对金融犯罪、证券犯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计算机犯罪、洗钱犯罪、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的法律条文。另外对走私罪和毒品犯罪相应加重了刑罚。

刑法的时间效力

修订后的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10月1日之后发生的案件均按修订后的刑法审理;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案件,如在10月1日之后仍在处理中或尚未处理的,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按修改前的刑法来审理。依照就轻不就重原则,倘若修订后的刑法有关处罚较轻,可按照较轻的处罚来办。在10月1日前已审结案子,如果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仍须依照修改前的刑法来办。

熊选国认为,此番大幅度修定刑法本身就体现了我国法制工作的成熟性和严肃性。尤其是罪刑法定、取消类推原则的提出,意味着今后只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定罪处刑,这足以说明立法机关对现有犯罪已有较深掌握。而修订后的刑法中分则部分列举的十大类罪,基本涵盖了各种犯罪类型,既有新罪名,也有修改过的罪名,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也说明我国法制建设日臻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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