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危害及预防对策_金融论文

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危害及预防对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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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

提高防范质量,全面遏制金融职务犯罪,保证我省金融改革发展,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作出贡献,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综观近几年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

1、职务犯罪案件占比扩大,作案后潜逃的较多。1998年至2002年8月我省金融系统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占当年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为:72%、78.95%、73.08%、80%和91.3%。全省共查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全省同期案件总数、涉案人数的76.74%和76.97%,犯罪涉案金额占全省同期涉案金额的95.52%,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携款潜逃的较多,给我省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破案追赃造成极大的困难。据统计,我省金融系统自1998年以来发生的携款潜逃案件和涉案金额,分别占全省金融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和涉案金额的15.15%和9.71%。

2、基层单位发案上升,负责人作案比例高。据调查了解,目前我省金融机构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等基层网点已成为金融职务犯罪的多发地带,基层行、所、社负责人作案比例高。1998年以来,宜春市立案查处的46起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有34起发生在基层,占比达73.9%。九江市金融系统近四年来立案侦察的34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7起发生在基层行、所、社,占比达79.41%。抚州市金融系统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26名犯罪嫌疑人中,基层单位的主任、所长作案的有12人,占立案总数的46.15%。199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属基层负责人作案的有6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6.92%。

3、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智能化。随着金融系统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翻新,向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将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制造“案中案”,作案手段比较高明,反侦察能力增强。据调查,除传统型的伪造、涂改、虚开储蓄凭证,收款不入帐、监守自盗、违法贷款从中受贿、冒名贷款从中挪用等作案手段外,利用存单作案和电脑作案较为突出。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虚开、套打、盗用、骗取银行存单等手法,设帐外帐,作假帐,非法吸收存款和骗取公众存款,非法放贷,或开空头存单给他人融资抵押进行诈骗。

4、发案部位相对集中,有的单位发生群体案件。金融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挪用资金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1998年以来,职务犯罪的发案部位相对比较集中,金融系统的会计、出纳、储蓄、信贷岗位成为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有些犯罪分子,平时善于伪装,表现得比较“能干”,精通业务,熟悉业务操作程序,知道本单位的工作薄弱环节,作案比较隐蔽、欺骗性大。在231起案件中,上述岗位发生的案件就达125起,占54.11%,其中发生在会计岗位的有33起,占14.28%;发生在出纳岗位的有40起,占12.98%;发生在储蓄岗位的有30起,占14.01%;发生在信贷岗位的有22起,占9.52%。同时,有的单位还发生群体案件,影响极坏。

5、炒股、赌博、经商等因素诱发的案件突出。1998年以来我省金融系统因炒股,赌博、经商、挥霍等因素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达84起,占35%。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往往暴露出热衷经商、炒股、赌博、迷恋酒色,交际复杂、贪图享受等行为,而某些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上级领导却忽略了这些可疑现象和诱发犯罪的因素,不进行教育劝阻和清退调离,甚至对一些品行不良、有劣迹行为的人,放松警惕,安排在重要岗位,授予大权,致使这些人胆大妄为,频频作案。

6、犯罪主体复杂多样、呈年轻化。从金融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主体结构看,人员结构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职务犯罪主体的复杂性。犯罪人员中既有领导干部,又有普通干部、职工,还有合同工、临时工。这些犯罪分子,年龄大多在35岁以下。据调查,1999年吉安市金融系统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35岁,其中35岁以下的有10人,占56.6%,年龄最小的只有22岁。这些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作起案来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危害

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金融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更具有危害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大危害。

1、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临柜人员,直接与现金,票据、账本打交道,因此,绝大多数金融职务犯罪,是侵占国家资金和人民群众的金融资产,并且涉案金额往往很大。犯罪分子作案一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据统计,江西省金融系统1998年—2002年8月,金融职务犯罪中的携款潜逃涉案金额只追回31.09%,资金损失严重。

2、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伴随着金融资产规模的急剧扩张,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瘟疫也无孔不入,金融职务犯罪就是其中之一。农行某市支行近两年连发2起百万元以上的大案,使成百上千的储户、多个单位几十年努力奋斗积累的财富,顷刻间化为乌有。当地群众几次集聚讨说法,当地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动荡,在当地政府的工作和协调下,农行紧急调拨头寸,为群众支付存款,近200万元的资金成为该行的呆帐。这一事实充分说明,金融职务犯罪防范和处置不当,就会引发金融风险,威胁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任其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3、对金融机构自身以致命打击。金融是资金运动的“信用中介”。它最基本的特征和作用就是采用还本付息的方式聚集资金、分配资金,调节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之间的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利用自己庞大的分支机构和良好的信誉,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手中零星、分散、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集少成多、积零为整、续短为长、变死为活,使之成为高效、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通过借贷、投资等方式,又投入到急需资金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收支活动中充当中介入。在这所有的环节中,信誉是第一生命。而金融职务犯罪,对金融机构自身来说,既损失了资金又破坏了信誉,从而使其遭受致命打击。

4、对罪犯个人及家庭招致灭顶之灾。人具有社会性、精神性和动物性、生理性两重属性。人的本质、人的意义不在他的生理性上而在其社会性、精神性上。人生的幸福不可能在躯体层面而只能在心灵层面找到。金融职务犯罪的案犯,虽然能用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但生理感官上的快乐恰如一朵不结果实的花儿,尽管有片刻的绚烂,却孕育出没有价值的结果;虽然他的躯体仍然在享受快乐,但他作案后会整日提心吊胆,精神深处却只有痛苦没有幸福;虽然他的心理需要能够得到瞬间的满足,但他在满足过后便要锒铛入狱,甚至走上断头台;虽然他能用不义之财为父母妻儿带来一些物质享受,但一旦东窗事发,就会导致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防范

金融职务犯罪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广泛和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有效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1、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从近几年我省金融系统案发情况看,作案人员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私欲膨胀、道德观念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突出。要根据这一实际情况,针对形势,任务、环境的变化,经常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把本职工作与国家富强、金融事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而奋发努力,积极为金融事业多做贡献;要通过积极宣传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身边的好人好事,联系干部职工事业的发展,工作、生活的变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趣;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常抓不懈,象“细雨润无声”那样,慢慢渗透干部职工的心田;法制教育要有“震撼力”,通过教育不仅使干部职工知法、懂法,更要守法。要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剖析,通过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等形式,使干部职工思想上受到“震撼”,警钟常鸣?

2、加强对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

一方面要合理配置权力,构建互相制约的权力体系。从我省金融系统一些案发单位的情况看,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单位负责人大事小事个人说了算,要害岗位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客观上造成了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的机会增加,且犯罪后长期不易发现,因此要把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实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一是在选人、用人问题上,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公开招聘,群众参与,改变过去选拔任用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由个别人或少数说了算的现象,防止用错一人,影响一大片的问题发生,二是在财务管理上一定要按章办事,坚持重大的财务开支要集体研究、集体审批。重大的开支项目、大宗物品采阶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实行公开招标、公开竟价。三是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或临时动议发生决策错误。

另一方面要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首先要切实抓好和增强权力持有人接受监督的意识教育。要通过教育,形成人人都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置身于党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中,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建议,认真检讨和改进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以身作则,为群众作出好样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对权力持有人的监督机制,形成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上下联通,左右纵横的监督网络。各级党组织要有健全的组织生活,通过组织生活对党员实施有效的组织监督。各级领导下部对主管、分管的单位和工作要实施严格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基层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防止因管理松懈发生问题;各级监管检查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各自手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办事公开,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等有效形式实施群众监督。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实行监督责任制,在明确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对因监督不力导致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监督责任。第四要拓宽监督形式。对金融机构可借鉴一些单位的作法,实施主要负责人缴纳防范职务犯罪风险金,促其尽力履行职责,把防范职务犯罪落到实处。在农村信用社,鉴于点多面广,监督难于到位等问题,可适度集中优秀人员,专门司职监督职能,实施“分片监督”。

3、加大查处金融职务犯罪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针对近几年来我省金融系统在查处金融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有案必查。要充分认识金融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查处打击金融职务犯罪对教育干部和群众、改进各项工作的重要促进作用,坚持“有案必查,一查到底”。防止因顾及单位的影响、个人的业绩、干部职工的情绪而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案不查、有案不报,以小错铸成大错,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更大的案件隐患的问题发生。二是快查快结。金融职务犯罪隐蔽性强,一旦问题暴露,犯罪分子容易孤注一掷,或携款潜逃,或毁灭证据、转移赃款。单位如发现案件线索,要尽快组织人力物力查处,特别是携款潜逃案件,更要全力以赴,迅速与公安、检察等机关、部门组织联合查案组,及时侦破并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及时迅速查处一起案件,对犯罪分子是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干部职工及社会广大群众也是巨大的鼓舞;案子久拖不决,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单位、社会都将造成极坏的影响。三是大力宣传打击职务犯罪获得的成果,使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了解犯罪分子弄权渎职的必然下场,鼓舞斗志,树立信心,使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四是严格责任追究。从我省个别金融机构案发情况分析,有的基层单位人员不多,却连续发生重大案件,有的干部职工“前腐后继”,前任者违法犯罪,后任者根本不吸取前任的教训,仍然以身试法。除其他原因外,其中也说明这些单位查处职务犯罪,未起到震慑、教育后人作用。因此,查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无论是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视同仁,追究责任。“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惩罚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而产生新的犯罪。

4、落实廉政责任,把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

目前,我省各级金融机构都按照中央和上级行、司党委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实践证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影响全局,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对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促进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预防各类案件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廉政责任重点是落实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要求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这就使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而且领导、监督分管单位和部门正确行使权力,这样一大批极其重要的权力能正确的运用,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概率将大大地降低。同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要求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责任制的范围覆盖了金融系统各项工作、各个岗位及所有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了,各行各业还有什么问题、什么漏洞可言呢?因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源头,是治本之策。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把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就能更有效的防范金融职务犯罪。我省金融系统许多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的“坚持党委总揽,抓好,六个到位”,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的“完善量化管理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等。只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学习别人的经验,并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就一定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

5、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工作要互相配合,群策群力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党委(支部)要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十分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统一部署,认真协调,狠抓落实。其次,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管人、财、物的重要部门和岗位,要在党委(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己工作的特点,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加强分析,积极制定和落实预防的规章和措施。第三,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广泛宣传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工作,支持、鼓励广大群众为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献计献策,支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金融职务犯罪行为,通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推动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第四,查处和预防金融职务犯罪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工作。纪检监察、内审、稽核、会计等部门要在党委(支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开展检查、调查等活动,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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