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公平分配”问题_按劳分配论文

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公平分配”问题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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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9年9月,刘国光同志在《现代经济探讨》撰文提出如下重要观点:“可以说,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当然现在还有少数领域,市场化改革有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领域发生了过度市场化的毛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公降私升的趋势,已影响到公有制为主体的临界点。”“‘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早已超期超额完成。”①刘国光同志这里所讲的,是关系到国家改革开放方针大计的大问题。对他敢讲真话的勇气,笔者表示钦佩;对他文中的观点,表示完全赞同。本文要进一步探讨的是:随着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阔步推进,“分配不公”的问题为何愈来愈严重?又如何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一疑难?

二、不能囿于分配领域来研究解决分配问题,什么才是造成“分配不公”的根

不言而喻,这里所讲的“分配”仅是指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所说“分配不公”,亦是指个人消费品在全社会分配的不公。当人们在议论我国分配中地区、城乡、行业间差距不断扩大、种种形式的大量非法收入更加剧了这种“分配不公”的时候,多是就分配说分配,而很少触及改革进行中已发生很大变化的所有制结构问题。其实,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②“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所揭示的正是生产资料为谁所有即为谁带来利益,亦即所有制决定分配的问题。如果要实话实说,那就必须讲:在我国目前具体条件下,解决个人消费品“分配不公”决不可以避开所有制结构问题;正是由于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中公有制经济下降过速、过大,非公经济上升过多、过猛,造成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矛盾加剧,才导致“分配不公”的问题愈来愈严重。按照刘国光同志的说法,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公降私升的趋势,已影响到公有制为主体的临界点”。应该看到,造成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等不断扩大,确有分配体制和分配政策不合理方面的问题。然而,当人们热谈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等不断扩大的时候,是否也想到了东部沿海地区、城市,比中西部地区、乡村,非公经济也发展得更多、更快呢?若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私人财产,都计算在个人和家庭财产或累计收入内,那么,生产资料占有者同打工者和普通老百姓的差距,无疑要比现在为人们所热议的地区、城乡等差距大得多。实际情况是,分配领域存在的地区、城乡等差距,遮掩了生产资料占有者同打工者和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和生活水平差距,这才是最大的危险!

中国原是一个贫穷的国家,虽经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但对人口中的绝大多数讲,也才刚刚解决了温饱问题。然而曾几何时,中国竟一下子冒出那么多有钱人。据《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中国奢侈品市场增长了近12%,达到196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7.5%。预计未来5年,中国奢侈品市场将占据全球奢侈品消费额的首位。现在在中国,再贵的洋房都有人买。对那些暴发新贵来说,真可谓是花天酒地、一掷千金,连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阔佬都要自愧弗如。刘国光同志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早已超期超额完成。”难道不是吗?

三、能否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并不在所有制上,为何坚持社会主义一定要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众所周知,我们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大前提下,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都有其质的规定性。那么,什么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或坚持社会主义要坚持什么呢?

马克思和恩格斯预想,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上,已经实现了由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每一个人的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只是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列宁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直接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并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的著名公式。列宁同时又提出,同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的合作制属于公有制。

在长时期内,中国共产党也是把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看作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而错就错在“左”的影响太深,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被搞成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经济。改革中认识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后,才解决了不是要实行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是还只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这也才有了在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④、十五大政治报告中⑤的创造性新表述;特别是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六条作出重要修改,在保留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同时,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⑥的新条文。

总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要求实行按资分配。不能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发展非公经济,就说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所有制上。

一些人鼓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所有制上,所能拿出的最重要的根据,是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表述,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⑦在这里,邓小平同志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讲公有制,而在一些人眼里,公有制竟至成了社会主义本质以外的东西。这完全是对邓小平同志论述的误解。早在10多年前,笔者就在一篇论文中⑧说明如下三点:第一,邓小平同志对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是多角度、分层次的,仅在《邓小平文选》二、三卷中,直接说到社会主义本质的地方就有5处⑨。因此,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必须分层次说。第二,具体到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所讲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看,毫无疑问是说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正是作为这里所讲的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条件存在的,实际上是讲的社会主义运行本质。第三,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的一次谈话中,用很长篇幅明确讲对内搞活“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⑩。他这里所讲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正是指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且首先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里又是说的社会主义的制度本质。

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又为何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呢?对此,笔者在一篇论文(11)中作过系统论证。择其要说:第一,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没了基础,我们搞的就不是社会主义。第二,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没了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绝无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这对广大人民来说是灾难。第三,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丧失了基础。千万不能忘记,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的强者是一定要参与政治的,或直接成为政治的强者,或在政治权力中寻找代言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这也不是什么秘密了。

四、有种流行看法认为,发展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竞争,在国民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占比多大不是人为规定的,优化的所有制结构只能在竞争中自然形成。这种看法能否成立

这种看法乍一听颇有道理,但却经不起推敲。

第一,这是忘记了我们所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如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所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又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换言之,我们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来发展市场经济的,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区别。

第二,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搞市场经济,必须保证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固然,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但是,如果没有一定数量和质量,国有经济又哪来控制力呢?

第三,既是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那么,对公有制就既要讲质、又要讲量,或者说其本身就已经规定了公有制应占较大比重。在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一方面创造性地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中共十六大、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虽然没有再重申公有资产占优势,但这绝不是说不要再坚持公有资产占优势了。其实,公有制为主体本身就已预示着非公有制为非主体,不可以喧宾夺主。规定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决不表示公有制企业惧怕竞争,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要求使然。这也意味着,不仅要对私营企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且在必要时,必须对其的发展作适当限制。

我国改革已进行30多年,但贬低国有经济、否定集体经济、倡导私有化的论调仍有市场,这就要求我们在现代化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我们搞的四个现代化有个名字,就是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12)在中国搞私有化绝对是一条死路!

五、能否认为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该不该把私营企业雇工工资收入和业主的收入装进“按劳分配”的大筐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个体经济通常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也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成分,这种经济成分再发展也不会成问题;外资经济性质是明确的,可以另当别论;最需要研究的是私营经济。

无需说,从改革至今,人们对于私营企业属于何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并不统一。如:有的认为当今的中国私营企业属于社会主义企业;有的认为它属于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有的认为它基本上属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至少应该说它是体现雇佣劳动关系、带有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笔者认为,后一种看法更贴近事实。

从一方面说,我国现有的私营企业如果还能保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大环境下存在、发展,必然要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制约,也要接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管理,因而决不可以把它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私营企业主更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资本家。还可以讲,没有非公经济的存在、发展,我们就发展不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建不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另一方面分析,尽管私营企业发生了一些“与时俱进”的变化,但企业内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虽然现在可以认为作为管理者出现的私营企业主对企业的管理也创造价值,风险投资也应得到回报,但私营企业收益中的大部分无疑还是来源于雇佣劳动并为雇主占有。因而把私营企业看作是体现雇佣劳动关系、带有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是合适的。在此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点并不因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把私营企业主等看作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就改变了。其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非所有制概念,不说非公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只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本身就排除了把非公经济也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至于应如何看私营企业主等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明确地把小生产者和资本主义企业主区分为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指出:“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13)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14)等也是并列的。据笔者的理解,不直接把私营企业主称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正在于私营企业主既是自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同时又是雇工剩余劳动的享有者这一双重身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其本身就预示着,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作为非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任何私有制企业都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明白这一点并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

同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只有在公有经济范围内才能实行。如若不然,也就说不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了。宋善文先生“按资分配”可以看作是“按劳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观点,就值得商榷(15)。

六、什么是改革的初衷,如何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进”与“退”

为什么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或者说什么才是中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初衷?这点原本是清楚的,即要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关键在于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经济活力不强的问题。在指导思想上,中共在改革一开始就明确地把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改革进行中,一方面大力恢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培育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另一方面又采取切实措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及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作战略性改组。显然,所有这些,并不等于说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改革初衷已经变了。

大家知道,在“左”的指导下,实际是认为,社会主义等于公有制,国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低级形式的公有制要向高级形式的公有制过渡;在行动上,是没完没了地搞“穷过渡”,没完没了地割资本主义“尾巴”,搞了一个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这完全是脱离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自然也不会有好效果。

照直说,改革开放前的我国国有经济,的确是存在一个涉及面过宽、战线过长,即不该是国有的也实行了国有的问题;在改革中对国有经济作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作战略性改组,正是治本之策。但这并非如一些人所倡导的那样,国有经济要全面退出竞争。针对一些人所鼓吹的国有经济“全面退出论”,笔者曾撰写专文阐述了个人看法(16),不在此重复。国有经济“全面退出论”在理论上站不住,在实践上更是不可行的。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改革并未被这种似是而非的流行观点所左右,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总体说是成功的。

事实上,并非国有经济退出越多越好。例如,笔者并不认为国有企业不可以涉足房地产业。又如,比房价居高不下更严重的是百姓的吃饭问题,必须未雨绸缪。在无大灾的情况下粮价已在不断上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粮价上涨还会继续。现在已有不少人在议论:一风吹地关掉国有粮店是否有些过头,如能在大城市新建一些综合性的国有制大粮店,就不仅能更好地保证粮食供应,而且抑制粮价过快上涨也有了抓手。这点决策层不可以掉以轻心。

七、如何正确认识和发展集体经济

现在,我国农村、城市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在概念上,什么是合作经济又模糊不清。一般认为,合作经济系指合作制经济或合作社经济。也有人认为,合作经济还指包含多种所有制成分在内的联合经济。在改革前直至改革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被定义为“部分劳动群众或一定范围的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农村中分社(乡)所有、大队(村)所有和生产队(村民小组)所有,在城市又分为大集体(区、局办以上)和小集体(街道办以下)。如今,除了在江苏华西村和河南南街村,还保留着为村民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外,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长期以来为人们所熟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早已是江河日下了。

在我国,土生土长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曾被誉为是我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新发展,邓小平同志更把乡镇集体企业的异军突起,看作是突然冒出这样一个效果,是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集体经济曾创造出几十年的辉煌。据统计资料:在1978年的全国工业总产值构成中,集体工业占到22.2%,1997年更上升为40.5%;在1978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集体经济占43%,1996年仍占到35.2%。江苏省更是一个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省份,在1978年全省全部工业产值中,全民工业占61.46%,集体工业占38.54%。在乡镇集体工业发展最红火时,江苏乡镇工业号称“三分天下有其二”。在1997年全省全部工业总产值中,乡以上集体工业加上村办工业,占52.7%,国有工业占17.65%(17)。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且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占比重过高肯定是不合适的。然而,是否可以认为,凡是适于非公经济发展的地方也都适于发展集体经济;甚至有些不适于非公经济发展的地方也适于发展集体经济呢?这一点很值得深思。

原设想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占比势必要有较大降低,但集体经济会跟上来,仍能保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没想到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却来了个一风吹,就是一些经营很好的所谓“大集体”企业,也一窝蜂地改制成私营企业和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造成公有资产大量流失。在1978年江苏全部工业产值中,城镇集体工业占20.05%,1997年仅占0.98%。乡镇企业中能称得上集体的也早已是凤毛麟角。粗略地说,在当今江苏经济总量中,国集经济、个私经济、外资经济应是各占三分之一(18)。由于改革中否定了原有定义的集体经济,被称为合作经济的新型集体经济又未成长起来,致使借集体经济大发展保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预想成为不可能。

如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积极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缺少部分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特别是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更特别强调:“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话完全可以这么说:没有集体经济的大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维持不住,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就将成为泡影。回过头来看,发展集体经济是讲得多、做得少;如果能拿出发展非公经济一半的劲头来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也不至于是今天这种局面。不解决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我们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注释:

①刘国光:《也谈“改革开放”——共和国60周年感言》,《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9期,第5-7页。

②《马恩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

③《马恩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页。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22-23页。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1、25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5版,第48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⑧李富阁:《社会主义本质的分层次说》,原载《学海》1996年第3期,后收入《邓小平理论研究文库》第1卷、第859-862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页;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204、364、373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

(11)李富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需辨清楚的几个问题》,载求是杂志社主办《内部文稿》1998年第22期,第1-6页。

(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1页。

(13)《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829-830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5版,第59页。

(15)宋善文:《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差距》,《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3期,第20页。

(16)求是杂志社主办《内部文稿》1999年第16期,发表了笔者的《国有经济“全面退出论”质疑》;《光明日报》1999年9月24日以“笔谈”的形式,发表了笔者的《“有进有退”并非“全面退出竞争”》。

(17)以上和下文数据转引自:齐桂珍主编《中国所有制改革20年》,中国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李富阁主编《江苏经济50年》,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宋林飞主编《蓝皮书:2000江苏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8)在现行统计分类中股份制经济占了很大比例,又看不出各股份的所有制性质,因此只能估计。但同实际不会相差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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